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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优享货币B(00501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94795
基金代码 005017
公告日期 2017-08-04
编号 1
标题 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 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7]90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长江优享货币
基金代码:A类份额:005016 B类份额:005017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券商及其他机构(详见“八、(三)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地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7.本基金的认购金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非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8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以及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0.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为准,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1.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301262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2、本公告中的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13.风险提示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因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而导致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长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A类份额:005016 B类份额:005017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自动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环境,综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八部分“(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本公司直销柜台;
(2)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第八部分“(三)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30.00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以各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非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公司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版)》;
C.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
D.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E.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普通投资者适用);
F. 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G.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个人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4218692320188000076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个人投资者在划付认购款项时,请在划款备注栏写明用途。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C.银行划款单据;
D.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基金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三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本金划往投资进款银行账户。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2)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业务,本人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投资者后续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二)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B.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
C.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D.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印鉴卡》;
E.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F.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提供);
G. ①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提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H. 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此账户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I.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4218692320188000076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B.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C. 银行划款单据;
D.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本金退回至投资者进款银行账户,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三) 产品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品版)》;
B.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
C.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D.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印鉴卡》;
E.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F. 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该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托管协议、资产管理合同等资料(加盖公章);
G. 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此账户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H.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4218692320188000076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B.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C. 银行划款单据;
D.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本金退回至投资者进款银行账户,投资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其产品托管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在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交易时间内受理客户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五、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机构划出。通过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4、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晨
联系电话:021-80301229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电话:021-80301229
传真:021-80301399
联系人:赵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80301262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陆志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阅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心伟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7栋23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大厦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赵晓波
电话:010-88312877-8029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宋学文
电话:021-80301293
传真:021-803013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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