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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优享货币A(0050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94391
基金代码 005016
公告日期 2017-08-04
编号 2
标题 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长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绪言
  《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晨
  联系电话:021-80301229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罗国举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湘财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公司经纪总部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邓晖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北省邮政储汇局职工,湖北证券公司综合人事部员工、上海业务部交易员、主管、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武汉汉口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兼上海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胡曹元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长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中理工大学讲师,中国教育科研计算网华中网络中心NIC部主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开发部经理、首席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大鹏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信息技术总部主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部主管、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熊雷鸣先生,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刘元瑞先生,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研究所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副总经理、总经理。
  2、监事
  石应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武汉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员、营业部经理,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稽核部经理、办公室主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董秘室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国举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吟波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客户部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部总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中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甘河路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宋啸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群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总经理。
  刘泉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曾任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
  范海蓉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总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资本市场主管、股权信托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结构融资总部总经理。
  董来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信贷负责人、分理处主任、营业部副主任、主任、支行行长,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6年固定收益投资研究经验。现任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罗国举先生、总经理唐吟波女士(兼任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徐婕女士、基金经理漆志伟先生组成。其中罗国举先生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管理办法》、《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合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基本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稽核监察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应急处理管理办法》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2016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电话:(021)80301229
  传真:(021)80301399
  联系人:赵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80301262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陆志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阅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心伟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7栋23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大厦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赵晓波
  电话:010-88312877-8029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宋学文
  电话:021-80301293
  传真:021-803013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钧、余宝玉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刘钧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7]901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30.00份。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非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自动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
  (十五)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非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或网上直销系统进行交易须受相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含基金收益结转部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为0.01份,B类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为3,000,0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的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2)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
  如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赎回费用应当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或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环境,综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利率走势等方面出发,对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影响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在此基础上严控风险,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利率策略
  本基金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进而判断未来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凸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考察信用资质变化、供需关系等因素,对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人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质量及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健收益。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流动性、行业等因素的基础上,主要考虑利率类型、主体资质和剩余期限,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项第1)目、第(7)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略及发展方向。
  2、投资决策程序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三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两方面研究结果定期确定基金投资方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长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期间)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长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3、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4、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5、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6、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出现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的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形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7、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③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项第①目、第7)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1)-3)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服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作时间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021)80301262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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