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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惠混合(0021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93513
基金代码 002148
公告日期 2017-08-02
编号 1
标题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信息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72,684,834.09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6月28日)本基金总份额的99.9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72,684,834.0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8月1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事项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管理费率从1.20%调整至0.60%,并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目录 第四部分 基金的份额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 本基金由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增加: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健
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删掉: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删除: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删除: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
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时期各
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 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
配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
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
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
场的收益水平,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
金的历史沿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1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总额为 200,275,875.55 元,募集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11月26日生效。
2017年 月 日,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
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等并修订
基金合同。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且《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一、基金的变更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月 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
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
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增加: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
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删除:(14)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删除:(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本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删除: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
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
融市场的收益水平, 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
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
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采
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
收益水平,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 其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100%; 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证券选择
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对债
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
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期限结构策略、证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
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增加: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
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
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
作,获取超额收益。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其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增加:(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删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增加: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
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
值方法约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
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
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删除:(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删除:7、基金募集期延长;
增加:(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删除: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
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等。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调整后相关事项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执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管理费率。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2017年8月1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并按照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进行投资管理。

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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