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股票(968009)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793487 | ||||||||
基金代码 | 968009 | ||||||||
公告日期 | 2017-03-24 | ||||||||
编号 | 2 | ||||||||
标题 |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由适用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信托说明书和仅适用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组成)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17年3月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 1 一、 前言 ...................................................................................................................................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4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4 2. 相关税收安排 ................................................................................................................... 6 3. 货币兑换安排 ................................................................................................................... 6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7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19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9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19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9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0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0 1. 境外投资风险 ................................................................................................................. 20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3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5 1. 基金销售文件 ................................................................................................................. 26 2. 定期报告 ......................................................................................................................... 26 3. 基金份额净值 ................................................................................................................. 26 4. 其他公告事项 ................................................................................................................. 26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26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7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32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33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34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 34 1. 登记服务 ......................................................................................................................... 34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 35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35 4. 网上交易服务 ................................................................................................................. 35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36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 36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36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39 4. 收益分配政策 ................................................................................................................. 41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 41 6.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 41 各方名录 一、 前言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本基金”)是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的子基金。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是基金管理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兼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订立信托契约(“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单位信托”)。 本基金已于2009年1月6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信托说明书、子基金说明书(合称“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单位信托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单位信托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单位信托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单位信托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6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83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截至本补充说明书首次公开之日,本基金系单位信托的唯一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以后将设立的各子基金(如有)均可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负担)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信托说明书(“信托说明书”)载明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 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关于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相关差异之概述请参阅本补充说明书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一章中“8.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一节。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2009年1月1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于2009年1月6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ii. 本基金自2009年1月6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于2009年1月12日成立,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 无限期 (2) 基金管理人 i. 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11月29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2005年11月30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基金受托人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 日成立,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公司,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履行受托人义务,还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须遵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基金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ii. 根据基金说明书,本基金投资于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本基金通过沪港通以及中国内地其他城市与香港之间的任何其他同类型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其开通并可供本基金使用时)投资中国A股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即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达到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交易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日期)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信托说明书中“税项”一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已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依法可以担任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相关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代销账户; (3) 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包括将相关款项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结算账户以及安排向本基金内地投资者支付本基金收益; (4)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销售机构汇总的业务申请,向内地投资者传递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业务办理结 果;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体办理本基金信息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基金文件以及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 (6) 依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7) 在本基金注册后,内地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报送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有关信息,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8) 代表基金管理人接受有关本基金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基金管理人回复与本基金有关的咨询、投诉等; (9) 在本基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的情况下,协助基金管理人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工作;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美国人(“美国人”的含义参见信托说明书)需尤其注意遵守信托说明书中对其的特殊要求。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以下份额类别仅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人民币份额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进行现金收益分配。本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用于再投资。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3.0% 赎回费: 无 转换费: 暂不适用(目前仅有人民币份额在内地销售)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合称“沪深交易所”)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外的任何日子,当中香港银行开门办理正常银行业务,但不包括在是日上午9时(香港时间)后至下午5时(香港时间)前在香港悬挂8号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类似效果的任何警告或信号的任何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同意。具体参见信托说明书、子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为15:00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包括内地代理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经咨询基金管理人意见后)保留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毋须给予任何理由。若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获接纳,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此外,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全权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基金份额。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赎回费)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采用进一法)。内地投资者须缴付本补充说明书所载申购费,以及任何财政及购买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政及购买费用,以就投资者于任何交易日大额申请,或要求大额申请而摊薄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向本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认为现有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政及购买费用。本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算申购价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在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会按赎回价赎回,该赎回价是按该交易日适用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减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可能厘定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政及销售费用) (如有)计算。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政及销售费用,就份额持有人在任何交易日大额赎回,或任何份额持有人要求大额赎回而导致摊薄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向本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认为现有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政及销售费用。本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算赎回价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赎回份额的国家所产生的任何税项、佣金及其他费用,以及赎回费用将从应付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赎回费用将计入基金管理人的账户。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0.01份(四舍五入),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应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iv.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3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16:00(香港时间)前收到。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于前 述时间前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T+4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再由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6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n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在赎回后,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判定此要求被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要求。拟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填写赎回表格,并将表格寄回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的酌情权,可酌情豁免或修订该等最低限制。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信托说明书“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中“暂停买卖”一部分内容所规定的暂停确定每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i.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除一般假期外,大部分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在其报价、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市场闭市的任何期间; (b) 限制或暂停在该市场买卖的任何期间; (c) 如出现任何事态,而有关事态是因出售部分或所有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所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正常实行或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在确定资产净值或赎回价时一般采用的通信工具发生故障,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任何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的价值或赎回价未能迅速及公平确定; (e) 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变现,或涉及该变现的资金转让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按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实行的任何期间; (f) 缴付或收到变现任何投资或本基金所包含其他财产所得款项出现延迟的任何期间; (g) 在暂停确定每份额资产净值期间; 或 (h) 在暂停买卖期间。 viii.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有关任何交易日任何基金的赎回份额总数,限制至已发行份额总价值的10%。在此情况下,该限制将以比例形式应用,由此,拟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份额持有人,将以该等份额的价值按比例赎回,而在合理且可行的前提下未赎回的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就赎回结转,但须受同一限制。若赎回的要求须予结转,受托人将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ix.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根据信托说明书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信托说明书、子基金说明书“认/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基金转换”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机构(如有)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算。 T日20:00起,中国结算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中国结算自T日TA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T日20:00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1日16:00前或在基金价格讯息公布之一小时内,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2日12:00后, 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确认数据。 T +2日13:30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2日15: 00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2日15:00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T+3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如有)、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如有)、或内地代理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金的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T+3日10:00时至12:00时,内地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汇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3日,内地代理人将已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3日16:00前,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4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 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5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5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于T+6日,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修改净值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条“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余哲、邰飞 联系电话:010-67595132/ 010-67595164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信托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受益于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策。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 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式包括在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美国预托证券(ADR)、全球存托凭证(GDR)、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期权、远期及借款。 上述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式受限于下列投资限制: i. 不多于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0%,可投资于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 ii. 本基金及其他单位信托的子基金(如有)的合计投资总额,不会持有超过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任何普通股的10%; iii. 不超过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5%,可投资于不在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并且证券定期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证券; iv. 不多于基金最近期可用总资产净值的10%,可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 v. 以已付期权金总额计算认股权证及期权(就对冲目的持有认股权证及期权除外)的价值,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5%; vi. 本基金的最高借款额不会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25%。(就此限制而言,对销借款不会计算为借款)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借款只可临时实行,且是为了满足赎回要求,或为了支付本基金或单位信托的费用、成本、收费及垫付费用。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GDR与ADR 本基金可投资于GDR,GDR为存托银行发行的可转让证书,代表特定数目的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可独立于相关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ADR,ADR 是一间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收据,证明外国发行人所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所有权。该等存托收据可由外国发行人保荐或不由外国发行人保荐。非保荐存托收据会单独组织,毋须相关证券外国发行人的合作; 因此,可获得的发行人数据可能不如保荐式存托收据新近,非保荐式存托收据之价格可能较由相关证券发行人保荐者更为波动。 ii. 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投资于其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可能涉及另一层在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层面收取的费用。此外,并不保证相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投资目标或策略将可成功达到。 如果相关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无法满足本基金的变现要求,本基金将承受流动性风险,并可能因延迟收取赎回款项而蒙受损失。 iii. 期权、期货及远期交易 为对冲及风险管理起见,本基金或会寻求以期权、期货或远期保障来自相关资产的回报。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的能力,或会受到市况及监管限制所规限,亦不能保证可以达到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时所期望的目的。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涉及投资风险及交易费用,惟若基金不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则无须缴付。该等交易可能由交易对手按场内及场外交易基准(场外交易)订立,让本基金承担上文所述交易对手的风险。而工具及相关投资或对冲 的市场范畴之间可能出现不完全的相互关系。由于没有将公开交易平仓的现有市场,投资于在场外市场买卖的工具或会涉及其他流动性风险。此外,若基金管理人就相关证券、外币及利率市场走势的预测出错,将会对基金有相反后果,并因而令本基金的获利较不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时为少。 iv. 借款 依照香港法规,本基金的投资方式还包括借款用于投资,且受到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作出投资时的近期可得的总资产净值的25%的限制,而内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常不被允许借款用于日常投资。由于香港法规允许本基金借款用于投资并受一定比例的投资限制,这带来杠杆性投资的可能性,倘若本基金借款但借款获得的资金无法获得投资收益或收益不足以充抵借款本金和利息,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和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系统性风险。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信托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即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cb.com)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账目及其后的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报及经审计账目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信托说明书“暂停买卖”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 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招募说明书;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交易日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的法律解释和管辖。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 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6)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8)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如有者)后更改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11)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12)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13)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14) 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和保荐人批准(受托人和保荐人不可无理地拒绝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15)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或保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和/或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中国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基金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4) 在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5)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6)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7)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8)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或保荐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9)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 (10)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11) 终止建银国际基金系列或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12) 在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和/或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13)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14)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1)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 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2) 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计入受托人帐下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3) 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4)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5)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6)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7) 在本基金和/或建银国际基金系列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8)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托管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托管人仍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2)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3)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4)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根据信托契约附录I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信托契约订明在发出至少21日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将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10%(或就拟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决议而言,为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如果没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会议将延后至少15日。任何延期会议将另行发出通知,而在延期会议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论其人数及其持有的份额数目多少)将构成法定人数。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投票者将以简单过半数票通过一项普通决议。 根据信托契约,某些目的需要特别决议,而且拟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决议须由占所投票数总数75%的大多数票数通过。 信托契约规定,只有某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受影响时为持有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举行会议。 信托契约订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如进行举手表决,则亲自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个人)或由获授权代表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合伙商号或法团)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份额应有一票; 如进行投票表决,则如上所述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份额应有一票。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录I“持有人会议”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内地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安排如下: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投票安排; (2) 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投票服务。网上投票的基金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投资者,可使用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内地代理人公告中所载明的表决票样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或者通讯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代理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获基金管理人批准终止单位信托或本基金(若基金管理人清盘,或进行类似的法律程序或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受托人的离任书面通知后,未能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则除外): (1) 单位信托或本基金变成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管理单位信托或本基金是不可能的或不切实可行; (2) 就收入或资本增益而言,基金管理人认为单位信托或本基金须承担的税务责任(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比率超逾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有关投资组合证券时所承担的比率;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单位信托或本基金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4)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盘(根据受托人先前书面批准的条款,由于重组或合并自愿清盘除外)或类似的法律程序,三个月期间届满后,受托人尚未委任一名新基金管理人; (5) 若单位信托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100,000,000港元; 或 (6) 若在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发出离任书面通知的日期后认为合理的有关时间内,基金管理人未能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 份额持有人或会透过特别决议随时终止单位信托,由该特别决议获通过的日期或该特别决议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终止单位信托或本基金前,份额持有人将获发至少3个月的事前通知(除非单位信托或本基金因不合法而终止,在此情况下,毋须向份额持有人发给事前通知,但份额持有人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获通知)。 单位信托终止的,本基金亦终止。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低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内地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发送对账单或提供对账单的查询,但由于内地投资者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内地销售机构无法提供对账单的除外。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以了解单位信托及本基金的进一步资料。请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95533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ccb.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ccbkf.zh@ccb.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受益于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取决于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而定)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策。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认可证券市场可经常买卖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可转换债务证券,以及有限范围内的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美国预托证券(ADR)及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认股权证。 本基金也可不时投资于在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可经常买卖的债券。本基金亦可通过沪港通以及中国内地其他城市与香港之间的任何其他同类型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其开通并可供本基金使用时)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及上述其他互联互通机制投资A股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就对冲及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而言,本基金可使用经济上适合减低有关风险或成本或改善投资表现的期权、期货或认股权证,但任何该类交易须符合本基金整体 投资限制。 本基金可投资于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期货、期权及认股权证合约,只要该等交易在正常运作、受认可的及向公众开放的受规管市场进行。本基金也可就与上述交易中做市的经纪自营商订立期货买卖结算交易以进行对冲,该等经纪自营商是专门负责此类交易的一流金融机构,也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载于基金说明书内,现概述如下: (1) 不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0%,可投资于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指由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任何成员国政府发行并获得保证,或支付其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或公众或本地机关或任何OECD 国家的国有化行业在任何OECD 国家,或受托人认为有同等地位的任何其他组织,在世界任何地方所发行的任何已发行定息投资; (2) 本基金及其他单位信托的子基金(如有)的合计投资总额,不会持有超过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任何普通股的10%; (3) 不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5%,可投资于不在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并且证券定期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证券; (4) 不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总资产净值的10%,可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对于以主要投资于受香港证监会禁止的投资为投资目标的集体投资计划,不会作任何投资。若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一项投资,其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受香港证监会限制的任何投资,则该项投资不一定违反有关限制; (5) 由本基金订立期货合约(就对冲订立的期货合约除外)的合约价总价值净值(不论应付或由本基金支付),连同持有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条)及以商品为基础投资(从事生产、加工或买卖商品的公司所发行的已发行证券除外)的总值,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20%; (6) 以已付期权金总额计算认股权证及期权(就对冲目的持有认股权证及期权 除外)的价值,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5%; 及 (7) 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最多30%可投资于同一次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定义见上文(1))。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本基金: (1)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组织任何类别的证券,若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个人拥有多于该类全部已发行证券面值总额的0.5%,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合计拥有该等证券的5%以上; (2) 投资于任何类型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的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权益); (3) 进行沽空,若有关基金应交付的证券超过有关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0% (及就此而言,沽空的证券必须在获准沽空的市场上积极进行交易); (4) 出售空头期权; (5) 出售认购期权,若代表本基金出售所有该等认购期权行使价的总值,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25%; (6) 因在未有事先取得受托人的同意书下借出款项给任何人士,借出、承担、保证、加签或以其他方式就其任何债务或负债负担直接法律责任或负担或有法律责任,或与此有关的事宜; (7) 为本基金设立任何债务,或就本基金收购任何资产,当中涉及本基金承担的无限责任,或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任何负债; 或 (8) 投资于任何会被催缴未缴款项的证券,除非能从本基金持有且尚未拨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项目中全数拨付该等催缴款项,则作别论。 在受托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作为借贷交易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必须原则上代表本基金收取抵押品,合约订立时,抵押品的价值须至少与借出证券的全球估值相同。 (2) 抵押品必须以政府债券、高度评级AA公司债券(或以上)、债券、现金及现金工具形式。 (3) 对手方的最低财务状况必须为A-1+ (标准普尔)或P1 (穆迪)。 (4) 证券借贷交易不可超过本基金证券投资组合全球估值的30%。 (5) 来自证券借贷交易的所有收益将留作本基金收益。 借款限制 本基金的最高借款额不会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25%。就此限制而言,对销借款不会计算为借款。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借款只可暂时实行,且是为了满足赎回要求,或为了支付本基金或单位信托的费用、成本、收费及垫付费用。 本基金的资产可能作为本基金账户任何借款的抵押品用以担保或质押。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3个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 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子基金说明书 “费用及收费”一节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进行现金收益分配。本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用于再投资。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现份额持有人(a)以美国人身份持有其单位; (b)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单位在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 或(c)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某些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份额持有人,及不论份额持有人是单独地或与任何其他有关连或无关连的人士一起,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会导致单位信托招致承担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单位信托原本不会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其他不利的金钱损失,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要求份额持有人转让其份额,如未能转让,会根据信托契约赎回其份额。 6.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子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港元份额及人民币份额,但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仅是人民币份额。因此在子基金说明书中关于港元份额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申购、赎回及转换 信托说明书“认/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基金转换”等章节以及子基金说明书“认/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有关程序 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2016年12月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于2015年12月重述 经2016年1月21日的第一份增补附件、 2016年7月7日的第二份增补附件及 2016年12月30日的第三份增补附件 修订之后的整合版本) 信托说明书 .......................................................................................................................................... 1 参与者名单 .......................................................................................................................................... 2 释义 ...................................................................................................................................................... 4 绪言 ...................................................................................................................................................... 6 投资目标及策略 .................................................................................................................................. 6 投资限制 .............................................................................................................................................. 6 借款限制 .............................................................................................................................................. 7 风险因素 .............................................................................................................................................. 8 主要风险因素 .............................................................................................................................. 8 汇率 .............................................................................................................................................. 9 利率 .............................................................................................................................................. 9 权益性证券的投资....................................................................................................................... 9 交易对手风险及结算风险 ........................................................................................................... 9 货币风险 ...................................................................................................................................... 9 期权、期货、认股权证或远期交易 ......................................................................................... 10 新兴及发展中市场..................................................................................................................... 10 经营风险 .................................................................................................................................... 10 有关投资于中国或与中国有关发行人证券的基金的风险因素 ............................................. 10 信贷市场风险 ............................................................................................................................ 11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风险 ......................................................................................................... 11 杠杆作用 .................................................................................................................................... 14 FATCA预扣税风险...................................................................................................................... 14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 15 管理和行政 ........................................................................................................................................ 15 基金管理人 ................................................................................................................................ 15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 15 份额的发行 ........................................................................................................................................ 16 份额形式 .................................................................................................................................... 16 认/申购份额 ...................................................................................................................................... 17 份额类别 .................................................................................................................................... 17 认/申购价 .................................................................................................................................. 17 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 ................................................................................................... 17 申请手续 .................................................................................................................................... 17 付款程序 .................................................................................................................................... 18 赎回份额 ............................................................................................................................................ 19 赎回份额 .................................................................................................................................... 19 赎回金额 .................................................................................................................................... 20 赎回程序 .................................................................................................................................... 20 缴付赎回所得款项..................................................................................................................... 21 赎回限制 .................................................................................................................................... 21 基金转换 ............................................................................................................................................ 22 资产净值的计算 ................................................................................................................................ 22 资产净值的计算 ........................................................................................................................ 22 公布资产净值 ............................................................................................................................ 23 暂停买卖 .................................................................................................................................... 23 收益分配政策 .................................................................................................................................... 24 费用及收费 ........................................................................................................................................ 24 管理费 ........................................................................................................................................ 24 业绩表现费 ................................................................................................................................ 25 受托人费用 ................................................................................................................................ 25 基金登记费 ................................................................................................................................ 25 其他费用及收费 ........................................................................................................................ 25 投资者应缴费用 ........................................................................................................................ 25 现金回扣及软佣金..................................................................................................................... 26 税项 .................................................................................................................................................... 26 香港 ............................................................................................................................................ 26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 26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 28 中国 ............................................................................................................................................ 29 一般事项 .................................................................................................................................... 30 一般资料 ............................................................................................................................................ 30 账目及报告 ................................................................................................................................ 30 信托契约 .................................................................................................................................... 30 信托契约的修订 ........................................................................................................................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强制赎回或份额转让................................................................................................................. 31 利益冲突 .................................................................................................................................... 32 重大合同 .................................................................................................................................... 32 备查文件 .................................................................................................................................... 32 基金的设立 ................................................................................................................................ 33 反洗黑钱法规 ............................................................................................................................ 33 查询与投诉 ................................................................................................................................ 34 子基金说明书 35 信托说明书 本信托说明书(“信托说明书”)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于2009年1月12日订立的信托契约而刊发,当中包括有关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信托”)的资料,该信托为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 基金管理人愿就本信托说明书,及本信托的各子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子基金说明书”,统称“基金说明书”)于刊发日期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基金说明书在公布本信托的首个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后,除非附有本信托最新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及其后任何中期报告,否则未获授权派发。 本信托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04条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代表其推荐或认许信托或其子基金,也不是对信托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信托或其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信托或其子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已获得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在澳门行政区内刊登广告及推广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有关人士并没有采取行动,以获准在就此目的需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香港及澳门除外)发售任何信托及其子基金的份额(“份额”)或派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已列明,并获认可只准在香港及澳门派发,不得在任何未获授权进行发售或招售的司法管辖区或情况下用作发售或招售。 尤其是: (a) 份额并没有且将来也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或就此目的需采取行动,并且不可在美国或其领土或属地或其司法管辖区内任何范围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或为美国人(定义见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则S)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但在不必根据,或并没有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立证券法,以及信托不必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的交易中则除外。 (b) 本信托并没有且将来也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 份额的潜在申请人本身应知悉根据其注册成立、享有公民权、居住或定居国家的法律,其可能面对及可能与认/申购、持有或出售份额有关的(a)可能出现的税务结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若投资者对本信托说明书或子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疑问,应寻求独立财务及专业意见。 投资者务须注意,每份额的资产净值可升可跌,取决于市场波动。 参与者名单 释义 就基金说明书而言,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或子基金说明书另有界定者),下列词汇的含义如下: 绪言 本信托是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09年1月12日订立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开放式伞子单位信托。若子基金说明书与本信托说明书的条文不相符,概以子基金说明书的条文为准。 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信托发售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预期提供一系列基金,每只基金具有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指的不同投资目标及策略。 投资限制 适用于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此等投资限制载于信托契约内,并受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述,适用于某一基金的任何豁免或额外限制所归管,现概述如下: 就直接投资基金的基金而言 (a) 不多于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0%,可投资于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指由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任何成员国政府发行的,或其本金及利息的支付获得OECD任何成员国政府保证的任何投资,或由任何OECD国家的公众或当地机关或国有化行业在任何OECD国家发行的,或受托人认为有同等地位的任何其他组织在世界任何地方所发行的任何定息投资; (b) 各基金的合计投资总额,不会持有超过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任何普通股的10%; (c) 不超过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5%,可投资于不在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并且证券定期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证券; (d) 不多于基金最近期可用总资产净值的10%,可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对于以主要投资于受香港证监会禁止的投资为投资目标的集体投资计划,不会作任何投资。若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一项投资,其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受香港证监会限制的任何投资,则持有该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不一定违反有关限制; (e) 由基金订立期货合约(就对冲目的订立的期货合约除外)的合约价总价值净值(不论应付或由基金支付),连同持有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 他金银条)及以商品为基础投资(从事生产、加工或买卖商品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除外)的总值,不会超过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20%; (f) 以已付期权金总额计算认股权证及期权(就对冲目的持有认股权证及期权除外)的价值,不会超过有关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5%;及 (g) 有关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最多30%可投资于同一次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定义见上文(a))。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有关基金: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组织任何类别的证券,若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个人拥有多于该类全部已发行证券面值总额的0.5%,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合计拥有该等证券的5%以上; 投资于任何类型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的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权益); 进行沽空,若有关基金应交付的证券超过有关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10%(及就此而言,沽空的证券必须在获准沽空的市场上积极进行交易); 出售空头期权; 出售认购期权,若代表有关基金出售所有该等认购期权行使价的总值,超过有关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25%; 因在没有事先取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下借出款项给任何人士,借出、承担、保证、加签或以其他方式就其任何债务或负债负担直接法律责任或负担或有法律责任,或与此有关的事宜; 代表有关基金订立任何债务,或就有关基金收购任何资产,当中涉及基金承担的无限责任,或超过有关基金最近期可用资产净值的任何负债;或 投资于任何会被催缴未缴款项的证券,除非能从有关基金持有且尚未拨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项目中全数拨付该等催缴款项,则作别论。 借款限制 每只基金的借款目的及就可能实施对借款程度的限制,载于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基金的资产可能担保或质押为就该基金账户任何借款的抵押品。 风险因素 主要风险因素 投资者可因投资于份额而有金钱损失。申请人在决定是否投资于份额前,应审慎考虑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连同本信托说明书中所有其他资料,以及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指任何指定基金的额外风险因素。 基金每份额资产净值可升可跌。现在无法保证投资者将就投资于基金份额可取得回报,或就已投资资本取得回报。 每只基金须承担下文所述的主要风险。某些或全部此等风险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价格、收益率、总回报及/或其达到目标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商业条件及整体经济 全球整体经济条件或若干个别市场恶化,可能会对基金投资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利率、通货膨胀、投资者情绪、能否提供信贷及信贷成本、全球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以及股价水平和波动等因素,均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本基金的投资及/或本基金的投资活动程度。举例来说:(a)经济下滑或利率严重偏高可能会对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的信贷质量造成不利影响;(b)市场下滑或经济恶化也可能会令公司或基金在其买卖投资组合方面,引起未兑现亏损。 政府政策及法规的影响 基金的投资可受多个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经济或其他政策及其他措施影响。改变的范畴可能会带来影响,当中包括: (a) 中央银行及监管机构的货币、利率及其他政策; (b) 对投资者的决定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或监管政策的整体改变,尤其是基金运作的市场方面; (c) 监管规定的整体改变,例如与资本充足框架有关的审慎规则,以及为促进财务稳健及提高存户保障而设的规则; (d) 竞争及定价环境的改变; (e) 财务报告环境的进一步发展;及 (f) 资产没收、国有化及充公及有关外资所有权法例的改变。 汇率 基金的基础货币不一定是其投资货币。基金管理人认为,以该等货币进行投资最有利于有关基金的表现。 外币汇率的改变将影响基金所持的份额价值。投资于该基金基础货币以外任何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请注意,汇率波动可导致其投资的价值下跌或增加。 利率 任何基金持有定息证券的价值,一般会因利率的改变而成反比变化,而该变化可能因此影响份额的价格。 权益性证券的投资 基金的价值将会受股市的变化,以及个别证券价值的改变影响。有时,股市及个别证券可出现波动,而价格可在短时间内大幅改变。小型公司的权益性证券比大型公司的权益性证券,对于上述的改变会更为敏感。此风险将会影响基金的价值,并随相关权益性证券的价值波动而波动。 交易对手风险及结算风险 基金将须承担买卖双方在存入现金时的交易对手风险。基金也须承担基金在买入及卖出金融工具时交易对手结算违约的风险(结算风险)。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与交易对手的信誉直接挂钩。 货币风险 基金亦可发行以该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类别。基金可部分投资于以其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因此,该基金的业绩表现将会受到持有资产的货币及该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致力于尽量增加按其基础货币计价的基金回报,该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其他货币风险。该等风险或会对有关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若干基金的资产可能以基金货币以外的货币为计价货币,部分资产的货币不一定可自由兑换。此类基金可能因有关基金所持资产的货币与有关基金用以计价的基金货币,两者间外币汇率改变而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为在货币波动时保障其现有及其他资产及负债,基金可能会订立交易,购入或售出远期外汇合约、购入或售出与货币有关之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购入或售出远期外汇或按双方协议基准换算货币,但该等交易均须于正当经营并向公众开放的受监管市场内进行。由于波动较大而流动性较低,该等非对冲交易构成较有价证券更高的风 险。该等非对冲交易的方式对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并没有冲突。 期权、期货、认股权证或远期交易 为对冲及风险管理起见,基金可能会寻求以期权、期货、认股权证或远期交易保障来自相关资产的回报。该等交易可能由交易对手按场内及场外交易基准(场外交易)订立,让基金承担上文所述交易对手的风险。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市场情况及监管限制所规限,也不能保证可以达到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时所期望的目的。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涉及投资风险及交易费用,但若基金不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则无须缴付。而工具及相关投资或对冲的市场范畴之间可能出现不完全的相互关系。由于没有将公开交易平仓的现有市场,投资于在场外市场买卖的工具可能会涉及其他流动性风险。此外,若基金管理人就相关证券、外币及利率市场走势的预测出错,将会对基金有相反后果,并因而令基金的获利较不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时为少。 新兴及发展中市场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东欧、太平洋及拉丁美洲等新兴及较落后市场发行人证券的基金,可能会涉及特别考虑因素及风险。特别风险是指货币波动、政治风险、投资于资本市场规模较小的国家的风险、不稳定价格及外来投资的限制。有关市场的公司,其财务报告、会计及资料披露等标准,未必能与发达市场的相提并论。因此,公司的资料及账目可能会不能公开索阅,或并不符合国际标准。 新兴市场对证券交易的现有保管、交收、结算及注册程序,可能比其他发达市场的发展程度低,因此可能增加交收风险或在证券变现时出现延误,以及对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受监管的水平可能会比发达市场较低。效率较差的银行及电信系统可导致付款延误,在极端情况下,更会出现证券所有权的争议。法律及政府政策修订均可能对投资构成影响,而政治变动也可能影响政府及市场的稳定,及/或限制外国投资或金钱汇出境外。 经营风险 基金的运作由本信托说明书所述的服务供货商进行。如果服务供货商破产或无力偿债,投资者可能会受到阻延(例如,延迟处理份额的认/申购、兑换及赎回)或其他干扰。 有关投资于中国或与中国有关发行人证券的基金的风险因素 基金可能会经受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及风险。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经济改革措施,权力下放,以及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使用市场的力量。虽然许多改革带来经济增长及社会进步,但部分改革是前所未有或在试验阶段,须加以调整及修改。中国大陆现有的其他政治、经济及社会因素,也会导致改革措施作进一步调整。该等改 革会否为股票市场及基金的表现带来正面影响,尚属未知之数。 中国内地公司须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惯例,而中国会计准则及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则依据国际会计准则。不过,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惯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者之间可能会有明显区别(或前者较为宽松)。 中国政府一直在发展一套全面的商业法制度,在颁布应对企业组织与管治、外商投资、商业、税项及贸易等经济事项的法律及法规方面,已取得显著进展,但由于此等法律、法规及法律规定相对较新,其诠释及强制执行涉及不明朗因素。此外,就投资者的保障而言,与发达国家的法律相比,中国法律仍处于发展阶段及给予的保障较少。 信贷市场风险 来自基金投资的未来盈利或回报,可能会因市场情况恶化令资产估值下跌而遭受影响。例如根据影响资产保证债务抵押债券及美国次级住房按揭市场事件所显示,金融市场有时会面临资产价值出现暴跌的紧张情况。严峻的市场事件是难以预料的。由于市场情况改变,任何信贷市场的公平价值都可以进一步下跌,导致再次亏损或减值支出,最终对基金投资的盈利或回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亏损或减值支出可来自:信贷市场的价值下跌;对手方(包括债券保险商)未能履行应履行的责任;或在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对冲及其他风险管理策略无效。基金在出售资产时最终变现的任何价值,将取决于决定出售后市场所取得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资产的目前估计价值。若出售获得的所得款项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会对基金的盈利或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风险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交所及中国结算根据不时修订的相关香港及中国法律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挂钩机制,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互联互通机制提供“沪港通”,据此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购买及直接持有上交所股份(“沪港通”)。于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通下,投资者可通过其香港经纪,经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买卖服务公司,向上交所通过买卖盘传递,买卖上交所股份。互联互通机制的进一步资料可于网站:http://www.hkex.com.hk/eng/csm/chinaConnect.asp?LangCode=TC于网上浏览。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即上交所股份),包括不时的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股同时在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上交所上市股份;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交所上市股份。 请注意,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A股乃以无纸化形式发行,故基金等投资者不会持有任何实物A股。已通过沪港通购入上交所股份的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应将上交所股份存放于券商或托管人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的结算而在香港结算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上交所股份。除与中国市场相关的风险和人民币风险外,基金亦须承担下列额外风险: (i) 额度限制: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互联互通机制所适用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沪股通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每日额度,将不再接受新买盘(虽然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额)。因此,额度限制可限制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及时投资于上交所股份的能力,而基金未必能有效实施其投资策略。 (ii) 暂停交易风险:香港联交所及上交所拟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沪股通及/或港股通交易以确保有序及公平市场及审慎管理风险。于暂停交易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沪股通交易,基金于中国市场投资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iii) 交易日差异:于中国及香港市场同时开市作买卖的日子及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同结算日同时营业时,互联互通机制方会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于中国市场的正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资者(如基金)未能进行任何中国A股买卖的情况。基金可能因此于互联互通机制不进行买卖时受到中国A股的价格波动所影响。 (iv) 营运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于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新渠道。 互联互通机制运作的前提为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营运系统的运作。市场参与者能参与互联互通机制,视乎是否符合若干资讯科技能力、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制定的规定。此外,两地市场的证券机制及法律体质大相径庭,及为了确保机制顺利运作,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应对因有关差异而引起的问题。 互联互通机制的“连接性”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即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须发展新资讯科技系统(即交易所参与者需连接将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新买卖盘传递系统)。概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作, 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进行的交易。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及继而实施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v)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中国法规规定,于投资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香港联交所将就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的上交所股份卖盘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并无超卖 若基金欲出售若干其持有的上交所股份,须于出售当日的开市前转让该等上交所股份到其经纪各自的账户。若未能于此期限前完成,则不能于交易日出售相关股份。鉴于此项规定,基金未必能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上交所股份。 (vi) 召回合资格股票:若通过沪港通自买卖的合资格股票范畴中召回股票,则该股票仅可卖出而不能买入。这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投资组合。因此,投资者密切留意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不时提供及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 (vii)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成立沪港结算通,双方互相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 倘若出现中国结算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沪股通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将善意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进行清盘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可能延误基金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国结算讨回全数损失。 (viii) 有关经纪的交易对手风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乃通过经纪进行,需承担有关经纪违反其责任的风险。互联互通机制遵循中国A股的结算周期,即上交所股份于交易当日清算,并于交易日后一日(T+1)在中国国内市场兑现。虽然基金与经纪可能有别于中国A股的结算周期的结算安排,但上交所股份的交付和付款为此可能不同步。 (ix) 参与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将知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上交所股份的公司行动。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基金)将需要遵守其经纪或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 与者)各自制定的安排及限期。就若干类型的上交所股份的公司行动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基金未必能及时参与若干公司行动。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基金)正持有通过其经纪或托管人参与互联互通机制所买卖的上交所股份。根据现有中国管理,不可委任多名代表。因此,基金未必能委任代表出席或参与上交所股份的股东大会。 (x)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经沪股通所作出的投资现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所保障。因此,基金再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上交所股份时须面对所委聘经纪的违约风险。 (xi) 监管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是属开创性质的机制,须遵守监管机构所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此外,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与根据沪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有关的运作及跨境法律的执行颁布新规定。 请注意,有关规定未经考验,并不确定有关规定将如何被应用。此外,现行规定可予以更改。概不保证沪港通不会被废除。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可投资于中国市场的基金可能因有关变更而收到不利影响。 (xii) 外汇/货币兑换风险:鉴于基金以港元计价,但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购入的上交所股份以人民币计价,基金或须受港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波动所影响。于港元与人民币相互兑换时,基金亦可能须承担买卖差价及货币兑换成本风险。 杠杆作用 市场情况实质上削弱了获得信贷的机会,就任何特别投资及/或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而言,可能会对信托或基金能否达到其投资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对信托或基金的整体回报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FATCA预扣税风险 普遍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美国税务规定全面实施一项新申报制度,可能就下列各项收入征收30%预扣税,包括(i)源自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的若干收入(包括股息和利息)及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能产生源自美国的利息或股息的财产所得款项总额(“可预扣款项”);及(ii)已订立FFI协议(定义见下文)的非美国实体的若干并非源自美国的款项其中一部分,但以归属于可预扣款项者为限(“转付款项”)。 如果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基金)未能遵守FATCA所实施的规定,且信托或基金因不符合规定而须就若干付款缴交预扣税,则信托及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信托及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信托说明书“税项”下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部分。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若违反基金适用的任何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慎重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后,将于合理期间内,优先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改善情况。 若因基金投资价值的改变、重组或合并、从基金的资产中付款或赎回份额而超过任何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必实时出售所涉及的投资。然而,只要超过该等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不会根据有关限制进一步购入任何投资,并将会采取所有合理步骤恢复仓位,不再超过上限。 因投资策略的任何改变,导致本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须作出的任何改变,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于至少一个月前(或按香港证监会所规定的较长期间,但不超过三个月)获发该等改变的通知。 管理和行政 基金管理人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基金管理人,2004年11月29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基金管理人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监管活动。依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获委任为本信托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委任可根据信托契约所载情况终止。 于2014年6月26日,基金管理人已就FATCA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税局”)登记成为信托的保荐机构(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IIN):HDGYE7.00000.SP.344)。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获委任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资产及管理本信托。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第77条注册为信托公司,也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核准受托人。作为注册的核准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须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法规监管。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有限公司,其最终控股公司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汇丰集团的成员,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世界数一数二国际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汇丰集团在亚太区、欧洲、美洲、中东及非洲拥有主要商业及投资银行业务。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不会参与交易及活动,或作出以美元计价的任何付款,若交易或活动由美国人进行,则须受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局(“美国海外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所归管。汇丰集团已采取措施,遵从海外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核准。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本信托的商务、组织、保荐或管理。此外,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并没有负责编制本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因此对本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所载任何资料,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份额的发行 份额形式 份额将会以记名形式发行,但不会发行份额证书。成交单据将于投资者申请而发行份额后发出,并以平邮方式(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按记录上的地址转寄给投资者。 不少于千分之一的零碎份额将获发行。若申请款项相当于一个份额的更零碎部分(即少于一个份额的千分之一),有关基金将保留申请款项。 于发行后及根据本信托说明书、子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的条文,份额有权平均分享有关基金的利润。 份额并没有附带任何优先权或优先购买权。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亲自(作为个人)或由授权代表或代表(作为合伙人或公司)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一份完整份额享有一个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就零碎份额投票,但有权参与摊分清算所得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故后,基金登记机构保留权利要求提供适当的法律文件,以核实继承人对份额产权的权利。 认/申购份额 份额类别 各基金可能会发售不同的份额类别。尽管各基金份额类别应占资产将构成单一组别,各份额类别可能会以不同的类别货币计价或有不同的收费结构,以致各基金份额类别应占的资产净值各有不同。此外,各份额类别可能须受不同的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所限。有关可供认/申购的份额类别及适用最低限额,投资者应当参阅子基金说明书。 认/申购价 任何类别份额将按估值时间所计算的该类别每份额的资产净值(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下文“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一节),在每个交易日可供发行,但须缴付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载认/申购费,以及任何财务及购买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务及购买费用,以就投资者于任何交易日大额申请,或要求大额申请而摊薄基金的资产净值向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认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务及购买费用。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算认/申购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 申请人应参阅子基金说明书确认份额必须认/申购的最低认/申购额,以及有关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豁免或修订基金任何类别的该等最低限额。 申请手续 申请人认/申购份额时应向基金管理人索取申请表格,按申请表格所述方式填妥并寄给受托人。通过传真传递的任何申请表格已签名正本,连同申请表格所述支持文件,必须邮寄或亲自送交受托人。 如果通过认可销售机构认/申购份额,申请人通过认可销售机构的代理公司认/申购基金份额, 份额可能登记在该销售机构的代理公司名下。由于此项安排,申请人将依赖以份额申请人名义登记的人士代其行动。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前获受托人接受的基金份额申请,通常会按于相关估值时间所计算的基金每个份额资产净值(有关详情,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下文“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一节),连同认/申购费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个份额应负担款项(如有)(相当于财务及购买费用)进行。在申请截止时间后任何交易日或并非交易日的 任何日期获受托人接受的份额申请,通常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日申请截止时间后的认/申购申请。而此等认/申购份额的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在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除非基金管理人已酌情同意,否则基金份额的申请将仅会在基金份额发行的交易日后三个营业日内,受托人或受托人代表收到结清的申请款项后接受。由第三方缴付的申请款项将不获接受。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销售机构递交申请表格,应与该认可的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送达,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必就没有收到任何申请表格或在任何交易日申请限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包括未收到传真申请表格)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或向任何申请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人士负责。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经咨询基金管理人意见后)保留拒绝任何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不必给予任何理由。如果申请不获接受,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港元支票邮寄给应得款项的人士,邮递风险概由该名人士承担。此外,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全权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份额,不必负上法律责任及给予通知。 在登记为所申请的任何份额的持有人的营业日后两个营业日内,基金登记机构须向申请人(或如果为联名申请人,则以排名首位者)寄发确认书,确认已登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 由于本信托并非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也没有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因此其份额不得在美国或其领土或属地或受其司法管辖的地方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或发售或出售给其公民或居民(以下统称“美国人”)。据此,本信托可能要求任何认/申购人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资料,以决定认/申购人是否,或将会是美国人。 根据本节所指事项(及本信托说明书下文“反洗黑钱法规”一节),份额的申请一般在受托人,或其代理接受后实时处理。 付款程序 份额款项的支付通常应以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有关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支付。除非有关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另有规定,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之间达成协议且符合外汇适用限额的规定,则可安排以大多数其他主要货币支付份额申请款项,在该情况下,货币兑换成本将有申请人承担。 以任何自由兑换货币的支票或银行本票购买基金份额,只有在基金份额发行的交易日后三个营业日内收到结清的交割款,该购买才会生效。任何期票将不获受理。结清的交割款将于扣除任何银行费用后用以投资。 若认/申购款项从并非申请人名义的账户汇出,或并非属于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会员国(“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国家”)的账户汇出,受托人将不会处理申请,除非基金管理人已取得足够证据令其信纳证据及该认/申购款项的合法性,并按其指示受托人。这意味着若认/申购款项并非来自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国家的申请人名义的账户,该申请有可能会延误,而受托人也可能要求在此情况下,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资金来源。 若受托人或受托人代表未能及时在基金份额发行的交易日后第三个营业日或之前收到结清的交割款,该申请可能失效及被注销。在此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收取注销费,以表示在处理申请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并要求该名违约申请人就其于结算日未能作出妥善交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作出赔偿。 若以电汇形式付款,为免可能出现延误,申请时应随附汇款指示副本,有关汇款银行须按指示告知受托人该笔汇款,并指明其所代表付款的投资者的全名。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延迟接受任何该类申请直到收到有关资料的权利。第三方缴付的申请款项将不获受理。 投资者应审慎注意申请表格所载付款指示。 如果付款以电汇方式缴付,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概不就传送出现的问题,或因电汇指示的不详或不正确而承担调整汇款的责任。有关电汇的银行费用可能从汇款银行、联络人、代理或分销代理商电汇所得款项中扣除,而收款银行也可能扣除银行费用。因此,在扣除所有有关费用后,投资款项将会是实际拨入信托账户的款项净额。 不应将款项支付给任何在香港的中介人,该中介人为并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类受监管活动。 如果款项以港元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收取,则该款项将兑换为港元,兑换所得款项(扣除兑换成本及其他合理费用及支出后)将用于认/申购份额。货币的兑换可能会涉及延误,并会按受托人取得当时的现行市场汇率兑换。任何因兑换货币所产生的剩余现金将归相关基金所有。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在交易日以整份份额赎回其全部或部分份额,但须受子基金说明 书所载最低赎回金额归管。只要在赎回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维持子基金说明书所载最低持有量,则可作部分赎回。在赎回后,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决定将此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所持份额余额的要求。拟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填写赎回表格,并将表格寄回受托人。 赎回金额 在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会按赎回价赎回,该赎回价是按该交易日适用有关类别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减去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务及销售费用)(如有)计算。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务及销售费用,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任何交易日大额赎回,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大额赎回而导致摊薄基金的资产净值向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其认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政及销售费用。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算赎回价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在进行赎回的交易日,相应份额将于信托份额登记册注销。赎回份额的国家所产生的任何税项、佣金及其他费用,以及(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指定)赎回费用将从应付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赎回费用将计入基金管理人的账户。 赎回程序 凡提出赎回要求必须填写赎回表格,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以邮递或亲自交回受托人,表格内须注明将赎回份额的数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赎回所得款的付款指示。未能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可造成赎回的申请延误,并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核实。 以传真方式提出的赎回要求可获基金管理人先前的安排,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要求的条款及条件接受。如果传真赎回要求获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就依赖有关指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任何损失、费用、法律程序、诉讼、申索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负债,向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依赖其真诚相信经由正式授权人士签署的指示并视为定论,并且不必就该等指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 除下文“暂停买卖”项下条文另有规定外,赎回申请将被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视为具约束力及不可撤回的条文。 受托人在交易日按子基金说明书指定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所收到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将采用每份额资产净值(有关详情,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下文“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一节)处理,每份额资产净值是按于估值时间就该交易日每份额资产净值,减去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政及销售费用)(如有) 计算。受托人在交易日(或在非交易日的日期)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要求,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日截止后的赎回申请。而此等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在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认可销售机构递交赎回要求,应与其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送达,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必就没有收到任何赎回申请表格或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申请限期后收到的赎回申请表格(包括未收到传真申请表格)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或向任何申请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人士负责。 缴付赎回所得款项 赎回所得款项将不会缴付给任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 (a) 受托人已收到有效赎回要求(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签署的书面赎回要求正本,而该赎回要求以传真方式发出);及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经核实,并获受托人信纳。 第三方付款不获受理。 如果并没有提供账户资料或除非另有指示,赎回所得款项将以有关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所开出的支票支付。通常在赎回份额的交易日后七个营业日内,或在收到赎回文件正本当日后付款,以较后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如何须在该交易日的四个星期内付款。就缴付款项而将予寄出的支票,其邮递风险概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缴付款项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在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以有关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以外获基金管理人接受的任何自由兑换货币付款,则按受托人所取得当时现行市场汇率兑换,任何兑换费用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份额的任何要求,不一定获执行,直至涉及将予赎回份额的任何先前交易已完成,并完成全面交收该等份额。 赎回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任何期间暂停赎回份额,或延迟缴付赎回所得款项,期间会暂停确定某一基金或某一类别基金每份额资产净值(有关详情,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下文“暂停买卖”一节)。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有关任何交易日任何基金的赎回份 额总数,限制至已发行份额总价值的10%。在此情况下,该限制将以比例形式应用,藉此,拟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以各自拟赎回份额的价值按比例赎回,而未赎回的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就赎回结转,但须受同一限制。若赎回的要求须予结转,受托人将告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一种基金(“原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转换为另一种基金(“新基金”)的份额,但须受将予以发行及提呈发售新基金的份额归管,且并没有暂停增设、发行或销售新基金,也没有暂停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若最终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新基金或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数量比有关基金最低投资限额少(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上文“认/申购份额”一节),则于任何交易日香港时间下午5点30分前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说明有关转换将不会实行。 应用于赎回份额的一般条文,将同样应用于转换。在任何共同交易日(均为有关原基金份额的交易日及有关新基金份额的交易日)将予转换原基金所采用的比率,将参照在实行转换的有关共同交易日,赎回及认/申购有关基金份额(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上文“认/申购份额”及“赎回份额”一节)所适用的现行份额价格确定。 转换份额时不必缴付任何转换费用。 资产净值的计算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每份额资产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于估值时间由受托人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每份额资产净值须就任何有关交易日确定,以(i)截至有关估值时间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ii)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的份额数目;及(iii)上调至最接近港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否则由有关基金保留进位调整的利益; b) 除如(c)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利益外,及根据下文(f)段规定,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否则根据任何证券市场上报价、上市、交易或处置的投资的价值而得出的所有计算,须参照有关市场最后营业结束时,主要证券交易所就该等投资可用的最后交易价(或若没有可用的最后交易价,则采用所报先前交易价)确定。在确定该等价格时,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代理应有权使用及依赖其不时确定的电子价格传输来源; c) 根据下文(f)段的规定,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每项利益的价值须为最新公布的每份额或每份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如果可以取得该等数值),或(若并没有可供使用的资产净值)为该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新公布买入价。若并没有该资产净值、买入价或报价,有关投资的价值须以基金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不时确定; d) 在市场并没有上市或一般买卖的任何投资的价值,须为该投资的初始价值,相等于在收购该投资时从有关基金中支出的款项(包括在各种情况下财政及购买费用的款项),只要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并应受托人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让由受托人认可并合资格评估该投资的专业人士重新估值;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须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须作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则作别论; f) 除上文所述者外,若考虑有关情况,经受托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准许采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调整或采用所需或适宜的其他方法,以反映投资的公平价值;及 g) 除了基金的货币外,任何投资的价值(不论证券或现金)须按受托人考虑可能有关的任何溢价或折让情况和兑换成本后得到的比率(不论官方或其他)兑换为有关基金的货币。 为确定有关基金某一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且已发行有关该基金两类或以上份额类别时,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应于扣除该类别具体应占的任何负债金额前予以计算;经参考有关已发行基金各类别的资产净值后,该金额应在有关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分配:份额类别具体应占的负债应自有关收益分配金额中扣除;并且计算所得总额应除以紧接有关估值时间前已发行有关类别份额的数目。 公布资产净值 除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各基金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将每天于英文虎报及香港经济日报公布。 暂停买卖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获受托人批准,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段下要求赎回份额的权利,从而在以下任何期间,因暂停有关变现而暂时延迟缴付任何款项: a) 除一般假期外,大部分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在其报价、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市场闭市的任何期间; b) 限制或暂停在该市场买卖的任何期间; c) 如出现任何事态,而有关事态是因出售部分或所有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所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正常实行或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在确定资产净值或赎回价时一般采用的通信工具发生故障,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任何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的价值或赎回价未能迅速及公平确定; e) 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变现,或涉及该变现的资金转让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按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实行的任何期间;或 f) 缴付或收到变现任何投资或基金所包含其他财产所得款项出现延迟的任何期间。 每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须于宣布后及暂停期间内一个月至少一次,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在英文虎报及香港经济日报刊发通告及/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暂停影响申请赎回份额的所有人士(不论是否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告,说明已发表暂停声明。 在暂停期间提出或待决的份额申请,可在暂停期间结束前因受托人收到书面通知而撤销。并没有撤销的申请,将于暂停期间结束后首个交易日处理,基准按在该交易日,截至估值时间确定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已宣布暂停后及终止暂停前,随时就有关基金份额的赎回撤销任何申请(只限于在该暂停前交易日尚未变现该等份额的情况下),或就份额的发行或就转换该基金的份额或将另一基金的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的份额的任何转换通知,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同意)受托人撤销任何申请。 在暂停确定每份额资产净值期间,本信托将不会发行或赎回份额。 在暂停买卖期间不会赎回份额。 收益分配政策 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将载有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费用及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子基金说明书所载比率,向本信托收取有关基金的管理费。 管理费须每月缴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少于三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增加基金应付管理费比 率(最高至每年2.5%)。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能有权按子基金说明书所载比率,向本信托收取有关基金的业绩表现费。 受托人费用 目前应付给受托人有关基金的费用,载于有关子基金说明书。 基金登记费 目前应付给基金登记机构有关基金的费用,载于有关子基金说明书。 其他费用及收费 各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的应直接由各基金支付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并并不应由某一基金支付,则各基金将按其各自资产净值的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的方式承担费用。当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印花及其他关税、税项、政府费用、银行费用、经纪费、汇兑费用及佣金、基金登记费用及收费、登记费用及收费、估值费用及收费;分保管的费用及收费、审计师及法律顾问的费用及收费;准备修订信托法律文件的收费及附带收费及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收费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收费;取得或维持信托的任何监管批准或授权书或遵照任何承诺,或就该批准或授权书的任何管治规则订立协议的费用及收费;以及发布份额的赎回价格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编制、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的所有费用、编制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章程的收费,以及任何其他经营及付现费用。 除上文所指的费用及收费外,概没有任何宣传及广告收费在信托的资产中扣除。将不会从信托的资产中支付佣金给销售代理。 信托的初期设立开支已经全部摊销。如果进一步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将信托的初期设立开支重新分配至额外子基金(视乎合适而定)。此外,额外子基金的初期设立开支须由有关子基金承担,按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期间摊销。 基金管理人可能与促使认/申购份额的认可销售机构或代理分担其收到的任何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其联营公司(两者作为委托人及代理)在受托人的同意下处理任何投资基金,并根据下文的规定,可保留其最终收到的任何利益。 投资者应缴费用 除子基金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须分别缴付认/申购费及赎回费用,最高至每份额认/申购价及赎回价的5%。 现金回扣及软佣金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概不得以可以从经纪或券商处收取现金或其他回扣,作为向该等经纪或券商发给交易的考量。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以通过其他人士的代理进行交易,即使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已与该代理作出协议,据此该代理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为其获取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咨询服务、与专门软件或研究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绩效指针等等,提供该等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性质为合理预期到该等货品、服务或利益可对信托整体有利,并且在向信托提供服务时,可为信托的表现及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表现带来改善。对于该等服务,基金管理人不必直接付款,但可以作为决定向该等经纪或交易商发给交易的考量。该等交易只会在与最佳条件执行的原则相符,以及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时进行。该等货品及服务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货品及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处所、会籍费、雇员薪酬或直接货币付款。有关软佣金安排的详情,将于信托的账目中披露。 税项 以下与税项有关的陈述,就于本信托说明书日期香港的有效法律及惯例而言,作为信托准投资者的一般指引。 香港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在本信托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内,本信托将会是香港税务条例第26A(1A)条下指定的投资计划。指定投资计划的任何已收或应计款项(不论该等款项是否来自香港),将不必缴付香港利得税。 除非收购或变现份额属于或成为在香港从事贸易、某项职业或业务一部分,否则在香港居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出售或赎回任何份额时,不必就任何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或已变现资本增益缴付香港税项。发行或赎回份额时不必缴付香港印花税。 以上有关税项的资料,是建基于香港制定法及惯例,但并不全面涵盖,并不时变更。准投资者如对购买、持有或出售份额的含义,以及须缴税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条文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本身专业顾问。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全球逾100个国家及司法管辖区已承诺采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规则。根据该等规则,金融机构须辨识身为外国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并向金融机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该等持有人的若干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收入及账户结余)。当国家 或司法管辖区开始自动交换信息后,金融账户所在地的相关地方税务机关会将该等信息提供给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的税务机关。该等信息交换将每年定期进行。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其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AEOI”)的标准订立的法律框架。AEOI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香港金融机构”)收集与持有金融机构金融账户的非香港税收居民有关的若干所需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向香港税务局申报以进行AEOI交换。一般而言,身为AEOI伙伴司法管辖区(香港已与该等伙伴司法管辖区签订协议实施AEOI(“主管当局协定”))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将每年予以申报并进行自动交换;然而,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将进一步收集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相关信息。 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即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供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准投资者有关的所需信息。该条例由香港实施,要求信托进行下述事项(其中包括) :(i)向香港税务局将本基金注册为“申报金融机构”;(ii)就其(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以辨识任何有关账户是否被认为属该条例项下的“须申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申报须申报账户的所需信息。预计香港税务局会每年将向其申报的所需信息转交香港实施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总体而言,根据AEOI,香港金融机构须申报以下资料:(i)身为香港实施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的个人或实体的信息;及(ii)控制若干实体及身为有关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的个人(“控制人”)的资料。根据该条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税收居民身份、税务编号(如有)、账户编号、账户结余/价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须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并随后跟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通过投资信托的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信托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其可能须向信托提供与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信托的代理人有关的其他信息,以便信托能够符合该条例。尤其是,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的代理人可能要求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准投资者: (1) 填交自我证明表格,载明其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其所在税收居民国的税务编号、出生日期及(倘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实体(例如信托或公司))实体类别的相关信息以及若干相关实体“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2) 提供遵守信托尽职调查程序所需的一切信息及文件;及 (3) 告知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何变动,并于有关情况变动发生后30日内提供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 香港税务局可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以及属于被动非金融实体的控制人(包括但 不限于对有关账户持有人拥有控制权的任何自然人)的信息)转交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关。 信托、基金管理人及/或信托的代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任何税务或法律意见。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准投资者对其税收居民身份或其他问题有疑问,应该征询专业意见。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准投资者均应针对其现时或拟进行的信托下的基金投资,就AEOI的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本身的专业顾问。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 普遍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FATCA”)的美国税务规定全面实施一项新申报制度,可能就下列各项收入征收30%预扣税,包括(i)可预扣款项;及(ii)转付款项。一般而言,该新规则要求将美国人士在非美国账户及非美国实体中的直接及间接所有权向美国国税局作出申报。如未能提供涉及美国所有权的所需资料,则须按30%税率扣缴预扣税。新预扣税规则将由2014年7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已订立FFI协议(定义见下文)的FFI(定义见下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账户相关FATCA资料报告的首个限期为2015年3月。转付款项(此概念尚未界定)预扣税最早将于2017年1月1日征收。 一般情况下,新规则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定义见最终美国财政部法规或适用的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FFI”)针对所有可预扣款项及转付款项征收30%预扣税,除非该FFI与国税局订有协议(“FFI协议”)、符合适用的政府间协议条款,或另行获得豁免。根据FFI协议或适用的政府间协议,为符合新规则的条文,FFI一般须应要求提供有关非美国法例的信息、声明及宽免证明,包括有关其直接及间接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如果信托(为其本身或为基金)未能遵守FATCA所实施的规定,且信托或基金因不符合规定而须就若干付款缴交预扣税,则信托及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信托及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自2014年6月26日起,基金管理人已就FATCA向美国国税局登记成为信托的保荐机构(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IIN):HDGYE7.00000.SP.344)。作为保荐机构,基金管理人(代表信托)一般将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直接及若干间接美国投资者的资料,并可能须就归属于以下人士的可预扣款项及转付款项分额收取30%预扣税,包括(i)未能阻止信托及/或基金履行其于FFI协议项下披露责任之权利的美国人士;(ii)没有按照FFI协议所规定证明其非为美国身份的人士;(iii)本身并未订立有效的FFI协议、符合适用的政府间协议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资格的非美国金融实体;及(iv)没有提供有关其美国所有权证明或资料的若干其他非美国实体。 香港政府已于2014年11月13日与美国签订模式2政府间协议(“香港政府间协议”)。根据香港政府间协议,香港的金融机构一般将须直接或通过保荐机构向美国国税局登 记并遵守FFI协议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在善意合理的基础上认为为遵守FATCA规定有此必要,则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清算不合规投资者于基金所持权益,但有关行动须得适用法律及法规准许。因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FATCA规定而导致的任何税款,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本身状况向本身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FATCA的规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相关税务后果的意见。 中国 投资于中国A股后,基金可能须要缴纳中国税项。 (a)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基金被视作中国税收居民,其将须按全球应课税收入的2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基金被视作非中国税收居民但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应按照利润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基金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且并无于中国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获特定税收通告或有关税收协议豁免或减免,否则其投资中国A股产生的收入通常须缴纳10%中国预扣企业所得税。 就股权投资(如中国A股)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4年11月14日颁布通告以澄清有关企业所得税缴付义务。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埸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买卖而言: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因就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的收益暂时获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及 — 香港市场投资者须就中国A股的股息红利按10%的标准税率纳税,该等税收将由各上市公司预扣并向有关中国税收机关支付(在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期间等详细数据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期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意将基金设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在中国亦不会设立常设机构,但无法就此作出保证。 (b) 营业税(“营业税”): 《关于沪港股票市埸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就通过互联 互通机制进行买卖而言,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因买卖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的收益暂时获豁免缴纳营业税。 尽管中国税务机关目前尚未就非税收居民企业收取在中国产生的债券利息收入强制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中国政府及公司债券的利息均须缴纳5%营业税。 (c) 印花税: 中国法律项下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书立及领受《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所有应课税文件。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埸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买卖时因根据现行中国税项法规以继承及赠送方式买卖及转让中国A股而须缴纳印花税。 一般事项 根据司法管辖区有关法律,投资者须就收购、持有、赎回、转让或出售份额对其造成的后果咨询其专业顾问,而其须受有关法律的归管,包括税务后果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该等后果包括投资者是否获税务优惠及税务优惠的价值,税务优惠将因投资者国籍、住所、居籍或注册成立所在国家的法律及惯例及其个人情况而各不相同。 一般资料 账目及报告 本信托的财政年结日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审计的年报将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的四个月内及未经审核的中期报告(编制至六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将于涵盖期间结束的两个月内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和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将仅使用英文发行。 本基金的账目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信托契约 本信托是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设立。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的利益并受其约束,及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信托契约要求(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专有权益行使其各自的权力及授权。 信托契约也载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赔偿条文,以及在若干情况下宽免其法律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拟申请人宜应参考信托契约的条款。 信托契约的修订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同意以补充契约修订信托契约,只要受托人认为该修订(i)没有重大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得用作重大解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及(除编制及执行有关补充契约的成本外)并没有增加从本信托的资产中应付的费用及收费或(ii)未遵守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规定而必须对信托契约进行修订或(iii)用作更正明显或技术错误。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该等修订要求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呈特别决议核准。 信托契约的任何修订,除非获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呈的特别决议核准,或受托人认为实属微不足道,或用作更正明显错误,香港证监会同意不必发出通知,否则将于作出修订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须于信托的任何修订生效前,按香港证监会的规定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此通知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须发出至少21日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任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的10%(或有关特别决议提呈的决议案,则为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若出席人数少于法定人数,会议将延后不少于15日召开。延期会议的通知将会另行发出,参与延期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论其人数或其所持的份额数目多少)均构成法定人数。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投票者将以简单过半数票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 根据信托契约,特别决议须用作特定用途,为此提呈的决议案需获总投票票数75%的大多数票数通过。 信托契约规定,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若进行举手表决,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为个人)亲自出席或(若为合伙商号或发团)以授权代表出席或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有一票。若进行投票表决,亲自或以授权代表或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就每一整份份额(其为该份额的持有人)拥有一票。 强制赎回或份额转让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a)以美国人身份持有其份额;(b)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份额在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c)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某些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不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地或与任何其他有关联或无关联的人士一起,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会导致本信托引起承担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本信托原本不会引起或蒙受的任何其他不利的金钱损失,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份额,如未能转让,会根据信托契约赎回其份额。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需要担任与本信托或信托旗下任何基金有类似投资目标的,或不时与此有关的,或与此有牵涉的其他基金或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或其他人士。因此,在业务过程中,上述任何一方有可能与本信托或任何基金有潜在利益冲突。各方将一直在此情况下顾及对本信托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负上责任,并会致力确保有关冲突可公平地解决。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所有投资机会将会公平地分配。 重大合同 已订立的与本信托有关的且对本信托而言属于或可能属于重大的合同(并非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如下: ? 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月12日订立的信托契约,据此基金管理人获委任管理本信托的事务,须受受托人的整体监督归管; ? 子基金说明书所指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 备查文件 在各基金仍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上文“重大合同”所指的协议副本可于任何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正常营业时间,随时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室供免费查阅,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12楼,其副本也可在该地址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但须支付合理费用。 信托及/或基金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获基金管理人批准终止本信托(或基金)(若基金管理人清算,或进行类似的法律程序或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受托人的离任书面通知后,未能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则除外): (a) 本信托(或基金)变成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管理信托(或基金)是不可能的或不切实可行; (b) 就收入或资本增益而言,基金管理人认为本信托(或基金)须承担的税务责任(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比率超过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有关投资组合证券时所承担的比率; (c)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本信托(或基金)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d)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根据受托人先前书面批准的条款,由于重组或合并自愿清算除外)或类似的法律程序,如果三个月期间届满后,受托人尚未委任一名新管理人; (e) 若本信托或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100,000,000港元;或 (f) 若在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发出离任书面通知的日期后认为合理的有关时间内,基金管理人未能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通过特别决议随时终止本信托,自该特别决议获通过的日期或该特别决议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终止信托(或基金)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发至少三个月的事前通知(除非本信托或基金因不合法而终止,在此情况下,不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前通知,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被通知)。 基金的设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设立其他具有不同投资目标的基金,在此情况下,本信托说明书将相应更新。基金管理人须就各基金备存独立的资产池。 反洗黑钱法规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黑钱的部分责任,其可能要求详细核查投资者身份及缴付申请款项来源。取决于每项申请的情况,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则不一定需要详细核查: (a) 申请人从认可金融机构以申请人姓名开立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该等例外情况只可在上文所指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在具有足够反洗黑钱法规的认可国家范围内才适用。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要求提供其认为有必要核查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来源 的任何资料。如果申请人延误或未能出示任何所要求的资料以供核查,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请及有关申请款项。 查询与投诉 投资者可就有关基金的查询或投诉联络基金管理人。联络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12楼);或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852 3911 8361。 子基金说明书 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 本文件与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有关,该基金为根据信托契约设立的香港单位信托基金。本子基金说明书应与有关建银国际基金系列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的信托说明书一并阅读。信托说明书与有关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的本文件如有任何歧义,概以本文件为准。 释义 本子基金说明书所采用而并没有在下文界定的已界定词汇,与信托说明书所界定的词汇具同等含义。 本子基金说明书包含基金(本信托的子基金)的资料。基金内份额现按信托说明书及信托契约所载条款提呈发售可供认/申购。信托以后仍会设立其他基金。本信托由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概要 以下为基金的概要。概要资料源于子基金说明书全文,并须与其一并阅读。敬请注意信托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 基金的主要资料: * 有关人民币类别份额(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计划投资于基金,但不适用于香港投资者)的详情将详细载列于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译名))。 投资目标及策略 计价货币 基金的基础货币为港元。港元类别份额以及人民币类别份额1的基础货币分别为港元及人民币。 1有关人民币类别份额(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计划投资于基金,但不适用于香港投资者)的详情将详细载列于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译名))。 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受益于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取决于本信托说明书中规定的适用于基金的投资限制)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策。 投资策略 基金将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认可证券市场”)上可经常买卖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可转换债务证券,以及有限范围内的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美国预托证券(ADR)及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认股权证。 本子基金也可以不时地(i)投资于在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可经常买卖的债券及(ii)通过互联互通机制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A股的资金不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信托说明书“与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所列风险因素。 基金可投资于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期货、期权及认股权证合约,但该等交易应在正常运作的、受到认可的及向公众开放的受监管市场进行。基金也可就与在上述交易中做市的经纪自营商订立期货买卖结算交易以进行对冲,该等经纪自营商是专门负责此类交易的一流金融机构,也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关于适用于使用期货、期权、认股权证或远期交易的相关风险考虑因素,投资者应参阅信托说明书。 证券借贷安排 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代表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i. 作为借贷交易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必须原则上代表基金收取抵押品,合同订立时,抵押品的价值须至少与借出证券的全球估值相同。 抵押品必须以政府债券、高度评级AA公司债券(或以上)、债券、现金及现金工具形式。 ii. 对手方的最低财务状况必须为A-1+(标准普尔)或P1(穆迪)。 iii. 证券借贷交易不可超过基金证券投资组合全球估值的30%。 iv. 来自证券借贷交易的所有收益将留作基金收益。 投资限制 基金须受信托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所述投资限制归管。 借款限制 基金的最高借款额不会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25%。就此限制而言,对销借款不会计算为借款。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借款只可暂时实行,且是为了满足赎回要求,或为了支付基金或本信托的费用、成本、费用、收费及垫付费用。 认/申购份额 认/申购价 每份额将按认/申购价(即按估值时间计算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发售,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缴付最多为认/申购价的5%的认/申购费及任何财政及购买费用。 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豁免或修订该等最低限制。 申请手续 在任何交易日下午5点30分(香港时间)前获受托人接受的基金份额的申请,通常会按于有关估值时间所计算的有关基金每个份额资产净值,连同认/申购费(最高为份额认/申购价的5%)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每个份额的各款项(如有)(相当于财政及购买费用)进行。在任何交易日或并非交易日的任何日期申请截止时间后获受托人接受的份额申请,通常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日下午5点30分(香港时间)后的认/申购申请。而此等认/申购份额的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在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若投资者选择向认可销售机构递交申请表格,应与其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任何交易日以整份份额赎回其全部或部分份额,但港元类别份额的最低赎回金额须为1,000港元。只要在赎回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维持最低持有量为港元类别份额1,000港元,则可作部分赎回。在赎回后,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决定将此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所持份额全部余额的要求。希望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填写赎回表格,并将表格寄回受托人。 赎回程序 受托人在交易日下午5点30分(香港时间)前所收到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将采用每份额资产净值处理,每份额资产净值是按于估值时间就该交易日每份额资产净值,减去赎回费用(最高为份额赎回价的5%)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务及销售费用)(如有)计算。受托人在交易日下午5点30分(香港时间)后(或在不是交易日的日期)收到的赎回要求,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日下午5点30分后的赎回申请。而此等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在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若投资者选择向认可销售机构递交赎回要求,应与其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每份额资产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于估值时间由受托人确定。估值规则的详情在信托说明书“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项下详述。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现在无意就基金作现金分配收益。基金所赚取的收益将重新投资于基金,并反映其份额的价值。 费用及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按各个交易日计算及累计)的份额按年率目前为1.75%,每年向本信托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须每月缴付。 基金管理人应就基金增加应付管理人费用比率(最高至每年2.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 认/申购费及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认/申购费(最高为每份额认/申购价的5%)及赎回费用(最高为每份额赎回价的5%)。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向任何中介机构支付全部或部分认/申购费及/或赎回费用。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按累进基准向信托每年收取受托人费用,年率为本基金总资产净值(按各交易日计算及累计)的0.125%,须每年缴付最低费用40,000美元。 受托人费用须按月到期缴付。 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包括以信托受托人身份及以基金的资产保管人身份提供服务应付的费用。 受托人也有权就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额资产净值的每天估值向信托收取估值费用、就接受及处理认/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收取处理费用、次保管妥善保管费用及交易费用。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时议定的其他费用及收费、有关付现费用及垫付费用。 基金登记费用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向本信托每年收取固定费用5,000美元及其他交易费用,以承担支付认/申购、赎回或转让及收益分配(如有)。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