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银国际国策主导股票开放式基金 9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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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国际国策主导股票(96800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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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93485 | ||||||||
基金代码 | 968009 | ||||||||
公告日期 | 2017-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重要提示 1.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6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3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的子基金。本基金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内地代理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4.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人民币份额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968009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建设银行。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将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10.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基金说明书中界定的美国人需尤其注意遵守基金说明书中对其的特殊要求。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申购本基金份额时,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要求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持有额为人民币1,000元。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T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应于T+3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申请是否被成功确认。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7年3月26日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由适用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信托说明书和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组成)。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进行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 建设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95533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若在内地的销售规模比例达到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风险;或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所有香港互认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该额度限制之时,本基金将面临被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或者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4)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7)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 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建设银行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 基金代码:968009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受益于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取决于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而定)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策。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认可证券市场可经常买卖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可转换债务证券,以及有限范围内的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美国预托证券(ADR)及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认股权证。 本基金也可不时投资于在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可经常买卖的债券。就对冲及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而言,本基金可使用经济上适合减低有关风险或成本或改善投资表现的期权、期货或认股权证,但任何该类交易须符合本基金整体投资限制。 本基金可投资于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期货、期权及认股权证合约,只要该等交易在正常运作、受认可的及向公众开放的受规管市场进行。本基金也可就与上述交易中做市的经纪自营商订立期货买卖结算交易以进行对冲,该等经纪自营商是专门负责此类交易的一流金融机构,也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详见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2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以及基金说明书中关于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的规定。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申购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3个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之子基金说明书“费用及收费”一节的内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进行现金收益分配。本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用于再投资。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建设银行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 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建设银行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建设银行于1998年3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文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建设银行。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将公告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美国人(“美国人”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需尤其注意遵守基金说明书中对其的特殊要求。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建设银行。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将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人民币份额。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计价货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赎回费)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采用进一法)。内地投资者须缴付补充说明书所载申购费,以及任何财政及购买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政及购买费用,以就投资者于任何交易日大额申请,或要求大额申请而摊薄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向本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 人只会在认为现有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政及购买费用。本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算申购价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在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会按赎回价赎回,该赎回价是按该交易日适用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减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可能厘定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政及销售费用)(如有)计算。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政及销售费用,就份额持有人在任何交易日大额赎回,或任何份额持有人要求大额赎回而导致摊薄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向本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认为现有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政及销售费用。本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算赎回价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赎回份额的国家所产生的任何税项、佣金及其他费用,以及赎回费用将从应付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赎回费用将计入基金管理人的账户。 (六) 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3.0% 赎回费:无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基金促销活动,对上述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为15:00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包括内地代理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经咨询基金管理人意见后)保留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毋须给予任何理由。若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获接纳,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此外,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全权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基金份额。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0.01份(四舍五入),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应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无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5.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3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16:00(香港时间)前收到。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于前述时间前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T+4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再由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6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n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有关任何交易日任何基金的赎回份额总数,限制至已发行份额总价值的10%。在此情况下,该限制将以比例形式应用,由此,拟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份额持有人,将以该等份额的价值按比例赎回,而在合理且可行的前提下未赎回的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就赎回结转,但须受同一限制。若赎回的要求须予结转,受托人将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7.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 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根据基金说明书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在赎回后,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判定此要求被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要求。拟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填写赎回表格,并将表格寄回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的酌情权,可酌情豁免或修订该等最低限制。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内地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时,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人民币1,000元,最低持有额为人民币1,000元。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之信托说明书“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中“暂停买卖”一部分内容所规定的暂停确定每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除一般假期外,大部分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在其报价、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市场闭市的任何期间; (2) 限制或暂停在该市场买卖的任何期间; (3) 如出现任何事态,而有关事态是因出售部分或所有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所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正常实行或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在确定资产净值或赎回价时一般采用的通信工具发生故障,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任何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的价值或赎回价未能迅速及公平确定; (5) 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变现,或涉及该变现的资金转让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按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实行的任何期间; (6) 缴付或收到变现任何投资或本基金所包含其他财产所得款项出现延迟的任何期间; (7) 在暂停确定每份额资产净值期间;或 (8) 在暂停买卖期间。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http://www.ccb.com 四. 各方名录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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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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