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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价值增长混合A(09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89140
基金代码 090001
公告日期 2002-09-26
编号 4
标题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信息全文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2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五、基金的发行 ....................................................................................................................................... 13
六、基金的成立 ....................................................................................................................................... 14
七、基金的投资 ....................................................................................................................................... 15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 19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24
十、基金的托管 ....................................................................................................................................... 24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4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 24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 2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27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2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2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30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32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 33
二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 34
二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 34
二十二、其他 ........................................................................................................................................... 35
二十三、《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3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一、前 言
(一)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或“《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
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
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
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表明其对《基
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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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申请设立基金;
②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 个月尚
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
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②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③遵守本《基金契约》;
④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⑤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⑥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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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
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
金资产;
②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③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④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
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⑤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
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⑥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
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⑦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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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
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②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③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④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⑤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⑥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⑦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⑧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⑩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⑾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者连续20 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⑿依据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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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⒀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⒁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⒂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
有人大会;
⒃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⒄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或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
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成立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经营范围:农业企事业和农村各项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乡镇居民储蓄存
款;外汇存款、汇款、放款;境外外汇汇款;贸易、非贸易结算;在境内外发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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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承兑和贴现;代理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证信调查和咨讯服务;出口信贷;外币有价证券买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②依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
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⑤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⑥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⑦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②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③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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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④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⑥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⑨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⑩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⑾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
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⑿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⒀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⒁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⒂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⒃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⒄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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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①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②取得基金收益;
③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④申购、赎回基金单位;
⑤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⑥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
⑦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
尽的义务;
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⑨基金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基金契约》;
②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③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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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提前终止基金;
③更换基金管理人;
④更换基金托管人;
⑤变更基金类型;
⑥代表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
⑦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①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②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
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③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时,由基金发起人或代表10%(含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权利登记日;
④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4)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代
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
托书。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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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
100人;
③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大会通知的规定;
④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如指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利登记日。
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视为达到法定
条件,可以召开持有人大会:
①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
3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
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书面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大会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
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④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
100 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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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总份额的30%;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
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或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议事内容与程序
①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计票应即时进行,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应当场公布,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2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及决议
①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以会议登记的人数为准。但基金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的决议应由持有全部基金单位半数以上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③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所有基金持有
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8)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
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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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的。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
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资产总值。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
得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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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文全称: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英文全称为:Dacheng Value Enhancing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发行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五)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的发行
(一)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发行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
代理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和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商业保险公司;
(2) 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的养老金、社会福利金和各类公益金等;
(3)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各类国有企业);
(4) 上市公司;
(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6) 民营企业;
(7) 事业单位;
(8) 境内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二)设立募集目标
基于对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状况的认识,本基金不设设立募集目标上限。但在设
立募集期内出现踊跃认购行情时,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契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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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随时结束基金认购。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本《基金契约》
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所生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折合
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并按照认购金额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具体费率安排如
下表:
认购金额 费率
1 亿元以下(不含1 亿元) 1.0%
1 亿元以上不高于 1.0%
(五)基金单位的认购限额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额为1000 元人民币。可以重
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一经受理,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不得撤销该认购申请。
(六)认购费用的使用
认购费用将用于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如基金净认购额达到或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单位
认购者人数不低于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发行,
宣告本基金成立;如果在设立募集期满时实际募集资金不足2 亿元人民币或认购者人
数不足100 人,本基金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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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本基金成立前,已收取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指定商业银行中本基金的临时认购账
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募集资金利息处理
本基金认购所得的募集资金在设立募集期内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未获认购部分
资金在基金成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若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
理人可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
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A 股票中P/B 值低、具
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基于以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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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弱式有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市场低
估,但从长期而言,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该公司的内在价值;
2、通过专业研究和数量分析,可以有效排除表象,找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
股选择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关注:低P/B 值、具有可持
续增长潜力、盈利水平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债投资比
例将不低于20%。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6)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流程
(1)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分别提出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
司分析报告
金融分析师和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
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走访上市公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
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其投资
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策略分析报告和研究部提供的
研究报告,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的股票、债券、现金分配比例和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部的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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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投资仓位以及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选择行业和个
股,构造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
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
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既注重股票现期价格又关注未来的收益增长,以价值型股
票中增长较快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关注市场及个股的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具体
的选股策略如下:
①首先将深沪所有 A 股上市公司按行业分类,并按P/B 值大小排序,剔除各行业
中P/B 值最大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类股票备选库;
②将价值类股票备选库按年报公布的净利润增长率大小排序(在行业中排序),
剔除最小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
③运用相对价值评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对以上价值增长类股票
备选库进行价值评估,选出未来盈利增长最好的一批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④对于范围以外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二级市场表现,有选
择地纳入研究范围,但该部分的投资不会作为基金投资的重点;
⑤对于每年 5 月至下一年度4 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
单独管理。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并可进行债券回购,
国债投资部分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
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目标,灵活运用久期、免疫等各种利率风险管理技术,
并结合对市场面的判断,合理构造和调整债券品种和期限的组合,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我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存在市场和制度性缺陷双重因素造成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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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波段操作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通过判断整个市场利率走势以及波段价格变
动的趋势,运用利率预期、单个债券选择、信用利差分析、收益率曲线预测、回购放
大操作等积极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并通过银行间与交易所间进行跨市套利,提高本
基金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水平。在债券资产配置上,基于国内债券市场大部分品种流动
性不足的现状,本基金采取“两极策略”和“梯形策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保证资
产的流动性。
4、初始建仓期
在基金发行完毕并宣告成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六)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方向;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比例限制。
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
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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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30 天,此
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以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地点
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
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
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
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开始日:基金宣布成立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开放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开户
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持有两只或两只以上开放式基金时)、
撤单、查询、挂失、冻结等基金业务申请。
直销网点:上午 9:00-下午5:00。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 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为
当日(T 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 日)证券交
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 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 日)的交易申请,
按次日(T+1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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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
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单位
份数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
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照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
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T+2 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 日交易申请成交确
认单,或凭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大成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查询交易确
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
联系并进行核实。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
00 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 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
效申购款项将在4 日内向投资人赎回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
投资人T 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T+4 日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 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本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采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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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
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
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 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
民币元,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
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按
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费率
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 1.5%
100 万以上 1.2%
2、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在1
年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5%,其中0.25%作为注册登记费,其余计入基金资产;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年份超过1 年的,仅收0.25%的注册登记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
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价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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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
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可能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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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
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
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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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基金销售网点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交付过户费用。
十、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
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机构,应
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
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专门的注
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本基金管
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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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
产账户相互独立。
4、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
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2、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4、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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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未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估
值日的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平均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③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④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⑤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⑥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真实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
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真实价值的方法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1 至5
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⑦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和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原则如下:
①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③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
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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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8、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中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②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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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
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
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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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自动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至12 月
31 日之间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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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申购公告书和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购公告书和
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正常申购开始日的一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2)在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公告书。
3、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
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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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
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3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日前1 个工作日每一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4、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其他重大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
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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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
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
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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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
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
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①因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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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②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因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履行或不履行其投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2、本《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本契约的,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如果
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3、《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
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为自生
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六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裁或诉讼的,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凭。
二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2、《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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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终止
基金。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
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契约》终止。
二十二、其他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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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一)基金发起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二)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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