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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180指数(5191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89127
基金代码 519180
公告日期 2003-01-28
编号 3
标题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二○○三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 1
释 义 2
第一部份 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一、基金发起人 5
二、基金管理人 6
三、基金托管人 10
四、基金持有人 13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9
第二部分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22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22
二、基金单位的发行 22
三、基金的成立 23
四、基金的托管 24
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24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2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4
八、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35
九、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 35
十、基金的资产 3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3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十五、差错处理 4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4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6
十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47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50
一、业务规则 50
二、违约责任 50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51
四、通知与送达 51
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52
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53
七、《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54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释 义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本契约、本基金契约: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民法通则》: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7、《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8、《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9、元:           指人民币元
10、招募说明书: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基金管理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发起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15、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6、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的、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17、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
18、基金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契约合法取得本基金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9、个人投资者:      指自然人投资者
20、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1、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23、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6、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7、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8、申购:         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9、赎回:         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
3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3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34、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35、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36、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7、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8、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39、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一部分 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 基金发起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2、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3、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联系电话:021-68644577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2、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3、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联系电话:021-6864457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本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0)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1) 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或得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1、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从事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三、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2、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3、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4、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5、注册资本: 1421亿元
6、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8)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
计报告、定期报告;
(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四、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本基金契约;
(2)与其他基金合并;
(3)决定终止本基金;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持有基金单位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
本基金契约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采取通讯方式开会时,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契约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基金管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再次开会的程序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迅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得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人有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表决及决议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
(4)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召集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计票: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则在该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基金托管人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公告;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做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在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做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托管人辞任,但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同”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二部分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四)基金单位面值: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单位的发行
(一)设立募集期: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四)有关本基金认购费率的规定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本基金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元        1.0%
     M≥1000万元       不超过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五)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净认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基金单位认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三、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发起人指定商业银行账户,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四、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1、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组成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包含的180只成份股、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
2、本基金资产的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优质企业债、金融债以及债券回购。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为基本理念。指数化投资是一种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方法,采取拟合目标指数收益率的投资策略,分散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拟合该目标指数所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四)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成份股票、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以及现金。
1、指数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构造投资组合,当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因公司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时,指数投资组合将做出相应调整。
2、指数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的控制
本基金选择了两个评价跟踪误差的量化指标:一是拟合偏离度,这是一个日平均跟踪误差指标;另一个是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这是相对累计收益率指标。
拟合偏离度的控制目标定为0.5%,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年累计偏差)的控制目标定为2%。如果拟合偏离度或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五)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稽核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并尽量用基金净值的80%资金进行标准指数化投资,追求与被跟踪的目标指数的最大拟合程度;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将于成立日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
5、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过程
基金管理人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基金的投资工作。基金的投资过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研究需求;
2、研究发展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家政策、宏观
经济、利率和通货膨胀预期、基金契约的规定以及上证180指数构成公司的相关分析,形成指数化投资和债券投资预案;
3、金融工程部验证分析投资预案,进行历史模拟,并通过风险测算后提出
可行性结论,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基金管理组执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的执行程序。基金管理组的目标是
确保基金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最大程度地拟合目标指数增长率;
5、具体的投资方案形成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契约》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金融工程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若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协助基金管理组进行投资组合修正;
7、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下设风险控制组负责审核风险监控报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并同时满足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时,剩余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销售等各种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赎回费用于支付基本手续费,余额归基金资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
无充分的技术保障或充足人员支持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或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转入方为银行类销售代理人的,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
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和过户、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单位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基于企业资产净值进行定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2、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
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2)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错误期间造成的一切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 证券交易费和税收;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注册登记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算,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运作成本和向其他服务提供人支付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划付指令,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及服务提供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从成立后的基金资产中列支并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发放方式。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将聘请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针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造成其他差错,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返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更正差错结果的,由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该6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为: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1、 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基金经理更换;
8、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9、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7、基金终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tasset.com 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剩余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其标准和程序
为: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下列标准: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2、 选择的程序是:
(1)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租用期限暂定为半年至一年。租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券商提供的报告数量;
2、券商提供的报告质量;
3、券商协助管理人开展公司调研情况;
4、券商提供的路演服务;
5、券商的服务态度;
6、与券商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席位的更换做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契约的实质修改, 则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基金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契约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契约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事宜,如需书面告知本契约的当事人,应以下述方式做出书面通知:
1、 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 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 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 如通知基金持有人:采用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 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址,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基金发起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邮政编码:200135;
传真:021-68531888
收件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人
3、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邮政编码:200135;
传真:021-68531888
收件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人
4、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政编码:100818;
传真:010-66594853
收件人: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述信息的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否则所有按照该当事方变更前信息做出的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送达
1、 以面呈递交方式做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 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做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 以传真的方式做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 以公告方式做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契约,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契约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契约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本基金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契约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在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七、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此页为《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签字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为《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签字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为《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签字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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