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融通巨潮100指数C(00487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74414
基金代码 004874
公告日期 2005-03-07
编号 1
标题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5 年2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8 号)和2005 年3 月2 日《关于融通巨潮100 指数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49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融
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指《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运作办法》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指2004 年8 月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 年8月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电话:0755-26948043
联系人:秦燕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 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9号文核准,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立坤先生,董事长,1962 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1995 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刘承运先生,董事,1947 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 年7 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高洪星先生,董事,1962 年9 月出生,高级经济师,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信贷主任、深圳发展银行爱华支行行长、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
焦锋先生,董事,1946 年5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总会计师、广东核电集团财务部经理、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曹凤岐先生,独立董事,1945 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 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马金声先生,独立董事,1943 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主任兼金银管理司司长、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强力先生,独立董事,1961 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 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
2、监事
程燕春先生,监事,1966 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小山先生,副总经理,1970 年生,硕士学历,曾任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期货部副经理、期货部经理;君安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裕华、基金裕元、基金裕隆基金经理,纽约大学访问学者。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 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张野先生,196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3 年基金管理公司从业经验。历任杭州新希望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融通深证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吕秋梅女士、副总经理刘小山先生、总经理助理张英飚先生、总经理助理侯儒波先生、基金经理刘模林先生、基金经理易万军先生、基金经理黄盛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7 人,平均年龄30 岁,8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5%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2 月成立以来,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到2004 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 只,其中封闭式16 只,开放式24 只,托管基金资产年均递增超过75%,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了1300亿。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 资产六大类12 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 年3 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张权、李志梅
联系电话:0755-26948040、26948044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1241-1243 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88091528 转165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27 层I、J 单元
邮编:200120
联系人:林文兵
联系电话:021-58402858 转201
传真:021-58402858 转333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 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2190
客服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公司网站:www.lhzq.com
(4) 国泰君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服务热线: 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jl.com.cn
(7) 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8) 国信证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9) 华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50367888
客服热线:021-962506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1) 国元证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站:www.gyzq.com.cn
(12) 民生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252626
传真:010-85252629
联系人:李杰
客服热线:0371-7639999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3)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中山东路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或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4) 兴业证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5)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440136
服务热线: 95511、0755-82440136
联系人:苗永华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6)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服务热线:027-65799883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公司网址:www.cz318.com.cn
(17)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热线:0512-96288
联系人:方晓丹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19) 华安证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唐泳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或www.huaans.com.cn
(20)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1) 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热线:021-962505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 胡洁静
公司网址: www.sw2000.com.cn
(22) 广东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 号金汇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 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联系电话:020-83270519;020-28325888-76888
客服热线:020-96210
联系人:陈新
公司网址:www.stock2000.com.cn
(23)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24)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330003)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9771
传真电话:0791-6289395
联系人:万齐志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25) 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 号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联系人:何燕华
传真:0571-85106383
网站:www.bigsun.com.cn
(26) 光大证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网址:www.ebscn.com
(27)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 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电话:0510-2831662
客服热线:0510-2588168
传真:0510-2831589
联系人: 袁丽萍
公司网址: www.glsc.com.cn
(28)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星
联系电话:0755-83749624
传真:0755-83749248
客服热线:0750-3160388
联系人: 郭涌
公司网址:www.chinalions.com
(29)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电话:66423500
客服热线:66423531
传真:66423543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0)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 号东峻广场三座34-35 楼
法定代表人:陆景煃
联系电话:020—87694550
客服热线:020—87694550
传真:020—87691530
联系人:熊辉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或www.wlzq.cn
(31)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 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27
联系人:邓耀
网址:www.csco.com.cn
(32) 天一证券
注册地址: 浙江宁波市开明街417 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联系电话:021-68624666-1503 021-68624666-1508
客服热线:021-50504866
传真:021-58603561
联系人:王嵘、曹飞
公司网址: www.sky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 号投资广场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703 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王琪
经办律师:娄爱东肖钢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63863388
传真: 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交易所)认购和场外(柜台)认购两种方式。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一)基金份额的场内(交易所)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二)基金份额的场外(柜台)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交易所)认购
1、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
2、基金类型及基金的存续期间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募集方式
上网发行。
4、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5、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募集规模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8、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者认购10 万份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101,2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12=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 / 1.00=50 份
即:投资者若认购10 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 元,同时得到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为50 份。
9、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认购的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认购的确认: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10、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 份,每次申报的追加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11、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1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柜台)认购
1、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
2、基金类型及基金的存续期间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募集方式
直销或代销。
4、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5、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7、募集规模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8、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1+1.2%)×1.2% =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 = 98,814.23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 = 98,864.23 份
9、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认购的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认购的确认: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10、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直销网点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11、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限额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直销网点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的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5 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3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1000万≤M<2000万 0.6%
M≥2000万 单笔2000元

7、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年 0.5%
1年≤持有时间<3年 0.25%
持有时间≥3年 0

8、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6,000.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6,000/(1+1.5%)×1.5%=88.67 元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 元
申购份数=5,911.33/1.200=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00 元,获得4,926.11 份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9、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例: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 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10、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谋求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10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巨潮100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负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指标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3个月、ST类、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动,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100指数的基期为2002年12月31日,基日指数为1000点。
1、巨潮100指数的选股原则
(1)入围标准
1)有一定的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三个月);
2)非ST、PT股票;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4)一段时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成份股选样方法
巨潮100需要对入围后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成份股。成份股样本选样指标为一段时期(一般为前一年)平均流通市值的比重和平均成交金额的比重。
首先根据前述入围标准,计算入围个股平均流通市值占市场比重和平均成交金额占市场比重,再将上述指标按3:1的权重加权平均,然后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前100名的股票,构成巨潮100初始成份股。
(3)成份股定期调整
1)定期调整时间
巨潮100指数定于每年5月及11月第一周公布调整后成份股的名单,当月20日(含20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实施,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交易日。
2)样本调整原则
先对入围股票进行综合排名,再按下列原则选股:
排名在成份股样本数量的70%之前的股票按顺序入选成份股;
按原成份股优先的原则,将排名70%-130%的入围股票根据原成份股优先的原则按顺序补足成份股数量。
2、巨潮100 指数计算方法
巨潮100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编制,自基日后,采用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成份证券实时成交价×成份证券权数)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成份证券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成份证券权数)

在上述公式中,成份证券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子项和母项中的权数是相同的,以成份股流通股本数为权数。子项中的乘积是成份证券的实时流通市值,母项中的乘积是成份证券的上一交易日收市流通市值,∑是指对纳入指数计算的成份证券的实时流通市值进行汇总。
每个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市后用成份股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其后在交易时间内用成份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实时指数,收市后用成份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
成份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成份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3、巨潮100指数的发布
巨潮100指数在交易时间内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对外发布。收市指数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其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如果巨潮1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巨潮100指数的成份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巨潮100指数的股票,本基金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非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内,但成份股更换期因指数成份股调整而进行的非成份股投资不在此比例限制范围之内: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偏离风险及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5%。
1、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经济、行业分析以及公司的研究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踪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8)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仓位控制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未达限定比例要求的,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十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的调整。
(2)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复制法作为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方法。对于因流动性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复制巨潮100指数的情况,本基金将采用剩余替换等方法避免由此引起的跟踪误差扩大。
(3)增强型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及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投资及一级市场股票投资。其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获取超额收益;二是抵消基金运作中不可避免的负向超额收益,如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增强操作的依据是:
1)行业基本面信息的深入挖掘及行业景气周期的综合判断。
2)公司基本面的挖掘及绝对、相对估值研究。
3)股票的流动性分析。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均换手率、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及其对指数基金组合构建及调整有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4)指数成份股的提前或延后更换。本基金将根据目标指数的编制规则,预测指数成份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适度提前或延后成份股的调整。
(4)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财产的风险并提高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巨潮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六)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发生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二)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若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1.3%,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2)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3)收取方式
认购发生时,在认购金额中按照认购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申购费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1000万≤M<2000万 0.6%
M≥2000万 单笔2000元

(2)申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收取方式
申购发生时,在申购金额中按照申购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年 0.5%
1年≤持有时间<3年 0.25%
持有时间≥3年 0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3)收取方式
赎回发生时,在赎回金额中按照赎回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增强部分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有别于指数本身。
为控制基金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5%,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 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目标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 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5) 基金持有股票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 目标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 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 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8、更换目标指数风险
如果目标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由此可能产生风险。
9、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合同生效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砂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程序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518053)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核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 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 日的赎回款与T+2日申购款进行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托管义务而特别开设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其下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二级账户,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我们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对账单、开放式基金交易明细表;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对账单、开放式基金交易明细表。
3、电子邮件寄送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准备了“融通开放式基金运作双周报”、“证券市场特别报告”、“融通开放式基金月报”等多层次、多角度的系列投资理财刊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客户发送。另外,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旗下基金分红公告等。
(二) 手机短信服务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份额净值(需客户定制)、基金分红、节日问候等信息服务。您可以拨打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通过网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我们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开发了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工行牡丹卡(目前只包括牡丹灵通卡和理财金账户卡)的个人投资者均可直接通过融通公司网站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划拨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48088
2、登陆融通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上网发行及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四)《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 年3 月7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