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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惠混合(0021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61571
基金代码 002148
公告日期 2017-06-23
编号 1
标题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138118656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6月28日,即在2017年6月2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138118656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孙瑶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本基金管理费率、修改本基金投资范围等事项。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

附件二: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
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7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

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2、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批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证监许可【2017】853号)。

3、《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管理人拟将“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管理费率从1.20%调整至0.60%,并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目录
第四部分 基金的份额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 本基金由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增加: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删掉: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删除: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
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
收益水平,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 采用
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
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
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1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200,
275,875.55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6日生效。
2017年 月 日,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国寿安保
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
投资范围等并修订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之日起,《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且《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一、基金的变更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 月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增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
会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为本基金。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增加: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
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删除:(14)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除:(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本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删除: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 采用
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
水平,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投
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 采用主动
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根据
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
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95%,其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类属
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证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
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
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
动、积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
限结构策略、证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
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增加: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
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
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
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增加:(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
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删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
应变更或取消。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增加: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
法约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
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诉讼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
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删除:(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删除:7、基金募集期延长;
增加:(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删除:4、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
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本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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