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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A(11001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52493
基金代码 110019
公告日期 2017-06-01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四只指数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旗下四只指数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C类基金份额增设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各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原有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为新增基金份额类别。
各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各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进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0.125%
7及以上 0%

各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四)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各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六)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权
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七)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同A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详见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说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自2017年6月2日起生效。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自2017年6月6日起生效。

四、C类基金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邮编:100032)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如各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详细情况,请阅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修改为:“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修改为:“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6、“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文:“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两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改为:“(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9、“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1、“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2、“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原文:“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一、《基金合同变更》”
原文:“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二)托管协议
1、“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原文“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文: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十一、基金费用”
(1)增加“(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原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原文:“(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为:(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4)增加“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修改为:“1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修改为:“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6、“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文: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改为:“(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9、“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1、“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2、“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原文:“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原文:“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一、《基金合同变更》”
原文:“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二)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原文“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文: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十一、基金费用”
(1)增加“(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原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原文:“(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为:(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4)增加“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三、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1.“二、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原文:“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修改为:“(1)A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5.“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金额达到特定金额时,本基金可按笔收取固定数额的申购费。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金额达到特定金额时,本基金可按笔收取固定数额的申购费。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原文:“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修改为:“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7.“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8.“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0.“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之“(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1.“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原文:“3、本条第(一)节“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4、本条第(一)节“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原文:“(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托管协议
1.“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增加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3.“九、基金收益分配” 之“(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原文:“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十一、基金费用”
(1)增加“(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2)原文:“(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修改为:“(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四、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合同
1.“一、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发起人”、“(三)基金托管人”
更新了基金发起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3.“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二)召开事由” 之“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5.“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六)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九、基金的申购、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原文:“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修改为:“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8.“九、基金的申购、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原文:“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修改为:“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9.“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之“(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0.“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原文:“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改为:“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原文:“(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修改为:“(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1.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修改为:“(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托管协议
1.《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
2.“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3.“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增加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十五、基金费用”
(1)增加“(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s。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s÷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s为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2)原文:“(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修改为:“(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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