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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货币B(00399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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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51210 | ||||||||
基金代码 | 003994 | ||||||||
公告日期 | 2006-05-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7 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6 年5 月10 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6、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附件一 附件二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 个月更新1 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证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4 年8 月16 日颁布并同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 39、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1、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其它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56、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及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许慧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7%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24%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长,1959 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政协合肥市委员会文史办副主任编辑,中国宣促会安徽省分会科长,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管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办主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总部总经理。 汪永平先生,董事,1946 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省地震预报中心一室副主任、主任;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科技处副处长、计算中心副主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1953 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合肥市轻工局干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科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同国先生,董事,1964 年生,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一科科长、副处长;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合肥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董事长,合肥市资产评估协会会长。现任合肥兴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合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1953 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肖厚发先生,独立董事,1965 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香港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委员,安徽省高级审计评委会委员。 汪明照先生,独立董事,1944 年生,本科学历,高级法官,历任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安徽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叶斌先生,监事,1959 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大学教师;安徽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秦震先生,监事,1966 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合肥市财会中专学校教务处;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财务处、信贷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科、业务二科;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业科。现在合肥兴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陈大毅先生,监事,1972 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现任职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周志德先生,公司总经理,1964 年生,工学硕士,中欧国际管理商学院EMBA。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任职。93 年起历任安徽省证券交易中心工程部总经理、华安证券金寨路营业部总经理。 王蕾女士,公司副总经理,1973 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部项目科科长、副总经理、海南省特区报社总编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刘庆年先生,督察长,1955 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干部,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经理,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介 李友超先生,1965 年生,数量经济专业硕士,历任安徽农师院助教、建设银行滁州分行支行行长、建设银行监察室监察员、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交易员。 沈雪峰女士,1972 年生,女,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国投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自营业务部投资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亚洲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固定收益证券管理总部副总(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基金经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周志德先生总经理 冯肖武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黄卓立先生基金投资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财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的除外; (6)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合规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对公司风险 控制的决策和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督察长等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业务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东 电话:010-6759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2004 年9 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 月30 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 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 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 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 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 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 年6 月30 日止拥有约14,250 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 余人。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 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 亿份。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裴军、林楠 咨询电话:021-38834699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尹东 电话:010-67597420 传真:010-67598409 电话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58781234-1638 传真:021-58408842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唐泳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公司网站:http:// www.ebscn.com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万齐志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10)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袁红彬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传真:025- 84579778 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苗永华 电话:0755-82262888-2261 传真: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杜颖灏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972 客户服务热线:0591-87547101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 010-68016655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热线:北京010-86525005,上海021-62196752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其他同上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855 号世界广场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 号世界广场24 楼 法定代表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昆山路14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23 楼 法人代表: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年*月*日。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 (五) 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请投资人就基金份额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2006 年*月*日到2006 年*月*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间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基金份额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代销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八) 预定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 基金份额的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 (十) 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 元。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6 年*月*日到2006 年*月*日,基金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需开立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行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在发行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2)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T 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成立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额确认信息。 4、认购的限额 (1) 代销网点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十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联系人:裴军、林楠 咨询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尹东 电话:010-67597420 传真:010-67598409 电话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58781234-1638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唐泳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公司网站:http:// www.ebscn.com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万齐志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10)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袁红彬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传真:025- 84579778 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苗永华 电话:0755-82262888-2261 传真: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杜颖灏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972 客户服务热线:0591-87547101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热线:北京010-86525005,上海021-62196752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 元。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投资人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 份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投资人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面值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面值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T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第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以及短期利率的变动和货币市场格局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在现金、存款、债券资产和回购资产等之间进行动态地资产配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控制组合资产的比例和平均剩余期限,防范风险,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稳定收益水平。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和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3、期限结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财产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4、无风险套利策略 (1)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基金可以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六) 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8) 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4)、(6)、(7)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达到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为: (1)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3) 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机构。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七)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5-2-35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买断式回购及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八)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6、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8、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9、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付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4)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 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会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2) 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差错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估值错误的日期、错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值; 3、因基金估值结果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章第(三)款下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人收益账户。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投资人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当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 (2) 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 ∑= × ÷ × 7 1 100% 10000] 365 ) 7 / [( i Ri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5、上述(一)中4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价偏差错误达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利率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 (三)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或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连续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致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则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六)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受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七)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八) 操作或技术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九)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三) 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不足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834699 或登录公司网站www.hffund.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四)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除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外,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今后如有应披露事项,本基金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在合理时间内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法律意见书 3、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7、《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 备查文件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草案(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二月 5-2-55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5-2-56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告;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附件二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二月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1)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4)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8) 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4)、(6)、(7)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达到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本基金进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前,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存款银行名称及相关事宜。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为: 1、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3、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机构。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其他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3、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 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 ÷ ×71 100% 10000] 365 ) 7 / [(iRi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付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4)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 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 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在一定时间 内可能会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2) 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7)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按本章第(二)款下第2 条的第(2)、(3)小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估值错误的日期、错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值;当发生计价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估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估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等),进而导致基金估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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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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