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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A(3103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496
基金代码 310318
公告日期 2004-10-15
编号 4
标题 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第二部分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事项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服务机构、基金募集、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的投资、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费用及税收、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终止和基金资产的清算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指《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可以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帐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基金转换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方式及申购基金品种等,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申购投资者指定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准底线指按照本基金每个基金年度的年初基金份额净值而计算的基准底线。其中,首个基金年度的基准底线为0.9000 元,从第二个基金年度开始,该基金年度的基准底线为该基金年度年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90%和0.9000 元中的较大者,即任何基金年度的基准底线均不低于0.9000 元
基金年度首个基金年度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的前一日的时间段;其余基金年度以此类推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中国证监会指定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的信息披露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争取绝对收益概念的基金产品,其投资管理禀承本基金管理人的主动型投资管理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以积极主动和深入的研究为基础结合先进的投资组合模型,通过灵活的动态资产配置和组合保险策略,尽最大努力规避证券市场投资的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以尽可能保护投资本金安全,并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回报,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为目标,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投资本金进行保本承诺。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 亿份基金份额,最高募集规模为50 亿份基金份额。
五、基金份额面值或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设定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500 万 1.0%
500 万(含)-1,000 万 0.6%
1,000 万(含)-2,000 万 0.3%
2,000(含)万以上 每笔20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 亿份基金份额,最高募集规模为50 亿份基金份额。当本基金募集规模达到50 亿份基金份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新的认购申请。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的条件
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使基金达到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使基金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 楼
邮政编码: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时间:2004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30 年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 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据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使基金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9 月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大会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大会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大会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大会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大会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大会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述第2 项项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申万巴黎”、“盛利”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述第2 项项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一、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与过户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争取绝对收益概念的基金产品,其投资管理禀承本基金管理人的主动型投资管理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以积极主动和深入的研究为基础结合先进的投资组合模型,通过灵活的动态资产配置和组合保险策略,尽最大努力规避证券市场投资的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以尽可能保护投资本金安全,并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回报,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为目标,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投资本金进行保本承诺。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公司研究成果以及流动性分析,以优质债券与央行票据和具有优秀成长性和投资价值并具良好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
在一级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55%-100%,股票0%-4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构成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哲学的两个关键要点为:
(1) 在证券市场投资工具欠完备的情形下,动态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法是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与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手段;
(2) 采用风险管理工具监控和准确跟踪投资组合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型投资管理模式,在积极主动和深入的宏观研究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进行一级资产配置,以配置基金总资产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参考选时模型判断市场走势而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或进行融资以适当扩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规模以争取更好的收益,但以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为限;采用基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开发的资产再平衡模型,控制整体投资组合的可能损失。
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双线并行的投资策略,由主动式行业矩阵模型确定行业配置,个股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过程,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高成长性股票争取当期收益;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使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和久期策略进行组合管理。
本基金为追求绝对收益,以战胜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因此,本基金的投资操作应以争取正的投资收益为首要目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基准,在有效控制基金跟踪误差的大前提下,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会呈现一个长期稳健增长的态势。由此,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乃为实现投资目标之关键所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控制风险最小的前提下追求收益。
此外,将本基金定位为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的目的,是让基金管理人对资产配置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循风险管理的限制,系统化地管理对各类资产的投资,特别是控制风险资产的投资进程。基金管理人将相对较大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利息收益,然后在市场形势有利的时候,再逐步加大对相对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以提高基金的收益,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实现股票的投资收益。相反,在市场存在较大的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可以全面回避风险资产的投资,而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获取一定的收益。
由于本基金将以基金年度为周期调整基准底线的风险控制水平并不间断地考察基金的投资绩效,在每个投资周期内,通过对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投资比例的动态调整,争取到本基金能够在承担较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
以数量化模型为基础的资产配置策略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是本基金争取绝对收益的重要工具。灵活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AAAM)和选时模型(MTM)的合理应用是本基金提高收益的关键;而以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和VAR 值跟踪为基础的资产再平衡模型则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备选池、研究选股及确认资产配置、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
表1: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名称主要内容负责人/部门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做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告,交由投资总监组织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
2 投资总监决策投资总监根据基金经理和分析师的研究结果和建议,结合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提示的资产配置方案,拟定资产配置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负责贯彻执行已经形成决议的资产配置方案,同时负责在其授权范围内决定资产配置的调整。
投资总监
3 构建备选池金融工程师负责建立股票池和固定收益证券备选池,以此作为深入研究的基础;就具体的投资工具和方法提出建议,与基金经理和分析师讨论如何完善量化模型。
金融工程师
4 研究个股和个券选择及确认
资产配置
股票分析师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任务进行独立的研究工作,包括公司调研,建立财务模型及撰写投资报告等;固定收益分析师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并撰写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建议报告。研究结果经投资会议讨论后达成结论,必要时做出修改并备案。
分析师
5 建立投资组合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资产配置指令和投资会议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基金经理
6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执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功能,并依风险评估结果建议投资部门调整投资组合以达到兼顾投资报酬及承受风险的最佳平衡点。
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7 信息反馈基金经理与分析师根据有系统的公司调研、产业分析及宏观政策分析和风险管理部门不间断的绩效评估,适时反映最新信息并做出投资组合的及时调整,并向投资总监提交一级资产配置的调整建议。
基金经理
分析师
风险管理部
六、业绩标准
本基金定位于一个以绝对报酬率评估投资业绩的混合型基金,以争取超越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收益为目标。
七、风险管理
本基金强调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这是本基金区别其他股票型基金的最大特点。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主动型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将尤为关注风险管理。本基金管理人结合了外方股东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中方股东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根据国际化标准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投资流程,并引入了先进的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
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本基金管理人本着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和成本效益原则,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并由精通投资组合管理的专业人士全过程实施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股票池、研究选股及确认资产配置、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风险管理和控制渗透在其中的每一个步骤。
在投资风险控制技术方面,本基金的管理引入外方股东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的技术,对整个投资过程,从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到选股,都有不同的风险指标做全程紧密监控。
为体现本基金管理人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价值,设身处地的从投资者角度控制投资风险,以认真、积极、专业的精神与态度管理本基金,特设定本基金投资的基准底线,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中利用基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VAR值跟踪的资产再平衡模型控制基金的投资风险,以争取达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准底线值的风险控制目标。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1 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时间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7) 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的融资应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融入资金再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最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第十二部分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扣除认购、申购费用后)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条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单次分红不低于此次基金可分配收益的50%;每基金年度累计分配的收益不得低于该基金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则以现金红利方式分配收益;
3、当符合基金分红条件时,每基金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至多分红四次;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分配采用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则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与过户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二、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改聘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其他交易;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 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依据《基金合同》和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 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据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使基金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大会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大会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6) 大会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7) 大会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8)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9)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10)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大会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大会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单次分红不低于此次基金可分配收益的50%;每基金年度累计分配的收益不得低于该基金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则以现金红利方式分配收益;
3、当符合基金分红条件时,每基金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至多分红四次;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
1、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投资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2%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第1条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十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公司研究成果以及流动性分析,以优质债券与央行票据和具有优秀成长性和投资价值并具良好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
在一级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55%-100%,股票0%-4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1 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时间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7) 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扣除认购、申购费用后)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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