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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2530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493
基金代码 253010
公告日期 2005-05-20
编号 4
标题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第二部分基金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基金财产的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事项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的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予以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业务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限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或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德盛安心成长线: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值为0.90元,在任意一天的斜率为同时期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除以365的一条线,系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和存续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全程风险预算,分享经济成长,追求绝对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不设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结构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投资人范围
基金投资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
八、基金买卖方式和场所
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柜台及其他合法方式和场所公开发售。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者除外)。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限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费和律师费用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份额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份额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被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及追加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笔赎回最低限额及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当技术条件许可时,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采用后端申购费用方式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以及采用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或顺延,未选择时默认方式为顺延。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或顺延,未选择时默认方式为顺延。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其它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三、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特殊交易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转托管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其办理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了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得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记录15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应拒绝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应当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帐户;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召集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的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由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被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被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德盛”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基金财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注册登记机构违反本项规定的保密义务;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全程风险预算,分享经济成长,追求绝对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风险预算的框架下,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来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在股票投资方面,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资产;在债券管理方面,注重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在精确度量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之上不断提升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类资产5%-65%,债券类资产(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比例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通过全程的风险预算,结合数量化的金融工程模型,根据市场以及基金超额收益率的情况,进行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不同种类债券的配置。第二个层次,在股票投资方面,以价值选股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强,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在行业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管理;在债券投资方面,注重风险管理,追求稳定收益,基于对中长期宏观形势与利率走势的分析进行久期管理与类属配置,并适量持有可转换债券来构建债券组合。
五、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一)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及风险预算模型测算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可投资股票、确定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固定收益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研究债券和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二)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风险预算由金融工程部和风险管理部定期制定,并进行不定期的调整。金融工程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分析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波动特征,利用风险预算模型和原理测算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依据。
基金经理定期结合风险预算、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度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并上报投资总监。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应该及时提出最新的研究报告,并通知投资总监,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4.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组合的建立和维护
债券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银行间等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等其它金融工具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及其它市场因素的判断,确定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并根据证券的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三)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四)投资跟踪与总结
基金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
3、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六)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基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德盛安心成长线”, 德盛安心成长线的确定: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值为0.9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天上涨,在任意一天的斜率为同时期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除以365。
德盛安心成长线用公式表示如下:
(1)0.9A=
()(1)()365rtAtAt+=+,, 1t≥
其中,分别为德盛安心成长线和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t天的值。()At()rt
本基金将通过全程的风险预算,力争使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高于德盛安心成长线水平。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更科学合理的业绩基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中低风险的基金产品,追求长期的稳定的收益。
八、投资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严格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若该等调整将会明显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有关解决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限制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交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固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运作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净值的估算结果加盖公章后通过加密传真送给基金托管人,经托管人符合无误后加盖公章,再通过加密传真送给基金管理人予以确认。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 基金的投资交易费用;
8. 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费率调整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调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中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收益的9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收益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4.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同一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办公所在场所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其实施准则、《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的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因为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有关当事人造成权利义务的影响需要召开大会的几种情况
(1) 终止基金合同;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
11.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的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没有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违约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的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本基金合同所称“以上”除有特别注明外均不含本数,“内”除有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
本页无正文,为《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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