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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货币B(0007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42474
基金代码 000700
公告日期 2017-05-06
编号 2
标题 关于修改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162206;B类0007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5月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收益分配原则的议案》,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收益分配原则自2017年5月11日起变更。现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如下:
一、修改方案要点
对《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如下:
所属部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程序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金融债次之,企业债的信用风险最高。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由国家担保,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小。在企业债投资中,本基金将只投资AAA级以上及政策允许投资的品种。 (六)投资程序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金融债次之,企业债的信用风险最高。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由国家担保,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小。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1)、(6)、(8)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下,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1)、(7)、(10)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八)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方案实施前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变更,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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