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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鑫信债券C(00461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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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41100 | ||||||||
基金代码 | 004611 | ||||||||
公告日期 | 2017-05-02 | ||||||||
编号 | 4 | ||||||||
标题 |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民生加银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 民生加银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二零一 七年五月 4-2 目 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 .. 6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 14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5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9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 ........................ 22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 ........ 29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配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配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配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配 ................................ ................................ .... 32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 ................................ .... 33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 ................................ ........ 35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7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38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 39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 ................................ ........ 41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财产的清算 ................ 42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 ................................ ........ 44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 ................................ 45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6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 ................................ ........ 47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8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 518026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复〔 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付销政府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付销政府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付销政府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付销政府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付销政府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付销政府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买卖政府债券、金融;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买卖政府债券、金融;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买卖政府债券、金融;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买卖政府债券、金融;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买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拆借买卖、代理汇结售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提供信用证服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提供信用证服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提供信用证服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提供信用证服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务;提供保险箱服财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经中国银行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 国家专项营规定的从其)。 国家专项营规定的从其)。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理的投资行为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国债金 、权证国债金 、权证国债金 、权证国债金 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融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次级中小私募券 可转换(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含可分离交易转债)、短期融资券中票 据、债券回购央行 票银据、债券回购央行 票银据、债券回购央行 票银据、债券回购央行 票银存款、同业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规或中国监会允许 存款、同业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规或中国监会允许 存款、同业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规或中国监会允许 存款、同业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规或中国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占产比例不低80% ;投 资于股票、权证的 投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产资于股票、权证的 投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产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不低产80% ;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10 %;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4)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3%; (6)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的全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BBBBBB以上 (含 BBB)BBB)BBB)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 基金持有资产支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 基金持有资产支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 基金持有资产支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总; (14)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资产净)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资产净)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本基金持有的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 10% ;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18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后定为准。 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另有从其,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另有从其,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另有从其,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另有从其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规有关基金从事的联交易定,管理人和托应 根据法律规有关基金从事的联交易定,管理人和托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东、实际制人或者其他重大利害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东、实际制人或者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联方发行证券,加盖章并书面提交确保所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联方发行证券,加盖章并书面提交确保所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联方发行证券,加盖章并书面提交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真实性、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变后基金管理人应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变后基金管理人应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变后基金管理人应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变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于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托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0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1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2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3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4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5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证券(若有)负责清算收资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证券(若有)负责清算收资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证券(若有)负责清算收资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证券(若有)负责清算收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合约等)及其收益;由该机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合约等)及其收益;由该机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合约等)及其收益;由该机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合约等)及其收益;由该机 构或该机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原因 构或该机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原因 构或该机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原因 构或该机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物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物 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6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7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8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9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0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1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2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交易及清算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结算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3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的采用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的采用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的采用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的采用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的采用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的采用 T+0T+0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担保交收的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 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 理人希望托进行处需在指令上备注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进电话确认以保当日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交易资金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14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 行“勾单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处理但 不保证支付 不保证支付 不保证支付 /勾单成功。 勾单成功。 勾单成功。 (2)资产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资产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资产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资产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资产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项所述情形的,资产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4 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资产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资产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资产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a)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资产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b)因资产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资产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c)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资产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资产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d)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资产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资产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资产托管人将配合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 基金托管人 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交收数主 动完成 基金 资金清算 交收。若管理人出现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资金清算 交收。若管理人出现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资金清算 交收。若管理人出现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 基金托管人 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收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于交 收日前一工作向 基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 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 话确认。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5 4、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6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7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8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9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核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0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1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2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收益分配,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收益分配,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收益分配,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收益分配,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两种:现 红与利再投资,者可选择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两种:现 红与利再投资,者可选择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两种:现 红与利再投资,者可选择金红利或将现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份额进行再投资;若者不选择, 金红利或将现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份额进行再投资;若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即准日的 、基金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即准日的 、基金收益分配后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即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后不能低于面; 4、本基金各类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益能有所 本基金各类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益能有所 不同。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规或监管机关另有定的,从其。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托核实后确定。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准(即可供润计算截止)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法律规或监管机关另有定 的,从其。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管理人依据具体的 规定就支付现金红利向基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按照理的及时进 现金红利向基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按照理的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基收益配时所发生银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者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基收益配时所发生银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额,不足支付银转账或其他手续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额,不足支付银转账或其他手续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额,不足支付银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份额持有人的现红利自动转为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份额持有人的现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3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 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经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4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5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算方法如下: H=E×0. 4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6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核对一致后,由于次月首日起 人与基金托管核对一致后,由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代销售。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调高销售服务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违规处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7 第十二部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须分别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终止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终止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称和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管理审核并提交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管理审核并提交托保管。基金 托人有权要求理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的保管。基金 托人有权要求理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的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妥善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的份额持有名册用于业务以外其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的份额持有名册用于业务以外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托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托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托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关法规定各自承担相的责任。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8 第十三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 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基金管 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正送达托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账务处、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 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后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存至少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9 第十四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4、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4、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个月内对被提名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 决权的 决权的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的决议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的决议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办业务的移交手续料,及时向临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办业务的移交手续料,及时向临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办业务的移交手续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应及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0 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个月内对被提名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权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权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权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权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份额持有所表权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的决议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的决议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在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在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在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在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在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在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托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总份额 10% 以上(含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管理和托;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管理和托; 2、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理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理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理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理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理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理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理和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1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托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混同于从 基金管理人、托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混同于从 基金管理人、托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混同于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的同财产,托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的同财产,托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托利用财产为份额持有以外的第三基金管理人 、托利用财产为份额持有以外的第三基金管理人 、托利用财产为份额持有以外的第三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托向份额持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损失。 基金管理人、托向份额持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损失。 基金管理人、托向份额持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损失。 五、 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金托管人对他泄漏基运作和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金托管人对他泄漏基运作和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的情况下向托发出投指令和赎回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托管人发出。 七、 基金管理人、托在行政上财务不独立 基金管理人、托在行政上财务不独立 基金管理人、托在行政上财务不独立 基金管理人、托在行政上财务不独立 基金管理人、托在行政上财务不独立 基金管理人、托在行政上财务不独立 基金管理人、托在行政上财务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 其高级管理人员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 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财产,根据理的合法指令、《基 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财产,根据理的合法指令、《基 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财产,根据理的合法指令、《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向其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7、法律、行政规和 法律、行政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 、行政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 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政中国 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政中国 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政中国 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政中国 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政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托从事的其他行为。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2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商一致,可以对进行修改。后的新其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商一致,可以对进行修改。后的新其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商一致,可以对进行修改。后的新其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商一致,可以对进行修改。后的新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资;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资;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资;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资;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接权; 4、发生法律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托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证监指定人员组成。基金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证监指定人员组成。基金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证监指定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管理人和托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4 第十七部分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托不履行本协议或符合约定的,应 基金管理人、托不履行本协议或符合约定的,应 基金管理人、托不履行本协议或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或 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或 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或 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或 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给基金财产或者份额持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给基金财产或者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三、当事人违约,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进行赔偿;当事人违约,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进行赔偿;当事人违约,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进行赔偿;当事人违约,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进行赔偿;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 或中国证监会定作为或不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损失 等。 四、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承担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和托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托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的必要支 若基金管理人或托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的必要支 持。 六、 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 失,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 失,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托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影响。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5 第十八部分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商、 调解决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商、 调解决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商、 调解决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商、 调解决调解不能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调解不能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调解不能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际经济贸易仲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际经济贸易仲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裁。仲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和托职责各自继续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和托职责各自继续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和托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6 第十九部分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份额时提交的托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份额时提交的托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草案。以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草案。以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立,自 之日起成立,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本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并公告之 并公告之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上报 本协议正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上报 本协议正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贰 份,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7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8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9 本页无正文,为《 民生加银 鑫信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日:二〇一 七年月日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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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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