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大摩强收益债券(233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4088
基金代码 233005
公告日期 2009-11-12
编号 1
标题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8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也要承担基金投资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六、风险揭示....................................................................................................................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8
二十二、备查文件................................................................................................................8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申购: 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50 年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82993636
股权结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4%)、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1、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文学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硕士。2000年12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3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曾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担任体改、外汇管理、稽核副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Blair Chilton Pickerell先生,美国斯坦福大学政治学学士、东亚研究硕士,美国哈佛商学院硕士。2007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亚洲首席执行官,曾任怡和集团董事长特别助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金鼎综合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文华东方酒店集团拓展部董事,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怡和太平洋有限公司董事、常务董事,首都(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比利时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资产管理协会董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商业管理硕士。2007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国首席营运官,曾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金融机构部主管。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家新先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EMBA研究生。2000年10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副总裁、总裁。曾任飞乐音响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委会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宋斌先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研究生。2001年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曾就职于北京冶金机械厂、首钢冶金机械厂、首钢设计院、首钢机电公司、首钢总公司、国家经贸委。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2007年5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达远东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司、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嵩涛先生,英国兰开夏大学文学学士,拉夫堡大学文学硕士。2007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宋文琪女士,台湾东吴大学外文系文学士,台湾政治大学商学院商学硕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行政经理、基金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台湾区负责人及大中华区基金营销总监,怡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执行副总经理、总经理,汇丰投资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暨亚太区共同基金资深顾问。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先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理学士。曾任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英国伦敦)审计师,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香港)审计经理,汇丰银行集团(香港)财务会计师、香港区会计经理、亚太区首席会计师、亚太区财务策划主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年5月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陈宏民先生,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海东先生,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学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年6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曾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部门副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顾慧文女士,加拿大约克大学文学士。2007年4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执行董事及营运风险经理。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销售助理、私人财富管理分行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吕联贺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至今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曾就职于中国网络资本有限公司、肖特吉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墨克沙东药厂、Chemtron Technology Limited 。现任本公司监事。
成立立女士,英国兰开夏电子工程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05年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2008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人力资源主管。曾就职于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深圳益力康源饮品有限公司和联合饼干(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梅萍女士,武汉理工大学第三产业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发展部副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卫先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6年证券基金行业监管工作经历。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机构监管二处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
秦红女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学士,具有11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市场发展部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央财大理财规划师培训班基金讲师。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就职于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辉先生,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学士,美国耶鲁大学MBA(金融类),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5年国外证券从业经历,8年国内证券从业经历。自1995年起先后在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美国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美国Barra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投资咨询、投资风险与回报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等。2004年9月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担任大成货币基金经理,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担任大成精选基金经理。2008年12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于华先生,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员:钱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部总监;项志群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袁航女士,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管理、基金交易、清算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体系的主体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经营管理层、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各部门和各部门业务岗位。
(2)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公司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3)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运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公司各部门总监负责拟订本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本部门的日常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5)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在经营管理层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控制防线。
①建立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有详细的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直接与资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
②建立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道防线。各部门在内部自行检查各类风险隐患,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同时公司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合理的重要业务处理凭证传递制度与顺畅的信息传递制度,相关部门分别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并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定期与不定期报告。
④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道防线,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监察稽核部参与、支持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⑤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按规定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
(1)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
(2)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3)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五个基本要素。
(1)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针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经批准通过后执行。
(3)控制活动
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法律控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等。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制度,具体包括独立报告制度、违规报告制度和定期会议制度等。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做好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2008年末,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789家,其中内地机构9,983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内地商业银行部分,一级分行、直属分行37家,二级分行284家,基层分支机构9,659家,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9年上半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0.05亿元,股本净回报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ROE)为17.39%,总资产净回报率(ROA)为1.14%,资本充足率为11.53%。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8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并评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0位;2008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2008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9年8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友邦华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7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楼
联系人:翟妍莉、庞巧
电话:(0755)82990391、(0755)82993636-8307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6155568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41楼137室
联系人:柴阳
电话:(021)61095790
传真:(021)61095790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兴业银行银联卡、浦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代销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丰靖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pingan.com/bank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网址:www.gtja.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21)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人代表:卢长才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sywg.com
(2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 涛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大厦25层2512、2513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76097
联系人:杨小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62163333,(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2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3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站: http://www.gfhfzq.com.cn/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34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990365
联系人:邢思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经办律师:宋萍萍、靳庆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联系电话:(021)23233834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0月14日证监许可【2009】1086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采用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
(三)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结构如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外扣法)
投资者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上述计算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8,000元认购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1.59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8,000/(1+0.6%)=7,952.29元
认购费用=8,000-7,952.29=47.71元
认购份额=(7,952.29+1.59)/1.00=7,953.88份
即投资者投资8,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7,953.88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提交的文件及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其确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4、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或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两日至少在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外扣法)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15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率 0.80% 0.50%
净申购金额 49,603.17 1,492,537.31
申购费用 396.83 7,462.69
申购份额 45,928.86 1,381,978.99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5%=6.4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6.40=12,793.60元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2)、(3)、(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主动管理,寻求最大化的总回报,包括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可以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通过一级市场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参与权益类投资,持有因一级市场购入、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相对价值挖掘为基础的固定收益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细致的投资研究,寻找市场中最有相对价值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并着重投资于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和适当投资低风险非固定收益证券,在综合考虑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需求、本金安全和投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中投资机会的相对价值和风险决定现金类资产、非现金类固定收益资产和低风险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具体比例。
对于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通过分析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收益率曲线、信用利差、提前偿付率等指标来发现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并根据这些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着重投资于承载一定信用风险、收益率相对较高的投资级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以增强基金的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可以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套利和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使用杠杆以获取增强收益。
对于非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根据对股票市场趋势的判断,积极寻找和仔细评估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通过权益类投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
1、固定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当各种投资机会预期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优化配置。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公司/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下跌;反之,市场利率下降时,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上涨。证券的久期越长,证券价格随市场利率变动的幅度一般也越大。固定收益证券久期衡量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主要决定于证券的到期期限和票面利率;其它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到期期限越长,固定票面利率越低,久期越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判断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结合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供求、国际环境等其它因素,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在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前降低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规避利率风险,下降前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其它参数完全相同而到期期限不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同一时点会有不同的到期收益率(即证券的市场利率),这种到期收益率和到期期限之间关系被称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而收益率曲线为其图示。一般情况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从而显示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反应不同期限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把握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线的形状,据此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收益证券中合理配置,建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成(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对于非国家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由于存在发行机构无能力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的信用风险,其市场利率会高于同等条件的无信用风险证券,这部分利率的差额被称为信用利差。信用利差会随发行机构偿付能力市场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导致有信用类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信用利差有重要影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经济、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采用特有的信用分析模型对各种有信用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机构及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变化趋势。同时,本基金结合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数据,判断当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用质量配置,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策略
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是信用类证券的主要部分,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国债或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证券由于额外的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赋税等原因,其利率高于流动性良好的非信用类证券。
本基金对上述公司/企业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结合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久期配置、市场供需、组合总体投资策略和组合流动性要求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证券投资。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估值。
(5)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对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6)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及以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并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本基金在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证券的条款、利率风险、信用评级、流动性和提前偿付速度的基础上,评估证券的相对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也是本基金增强收益的策略之一。
(7)回购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包括期限较长或同期限不同市场的逆回购),以获取额外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其它辅助策略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投资策略外,本基金积极寻找固定收益市场其它有吸引力的辅助投资机会,在考虑投资组合总体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可利用的辅助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骑乘收益率曲线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下购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顶端的债券,通过随期限缩短、收益率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的上涨获取额外资本利得。
2)跨市场套利
利用同一债券在不同市场(银行或交易所市场、一级或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套利。
3)跨品种套利
通过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某些特性(市场供需、流动性或赋税等)不同而导致的收益率差异套利。
2、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进行权益类投资,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具体比例取决于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和权益类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品种)间接投资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但持有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3%。可转换债券实际上是普通公司(企业)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合成品;转股价为权证的行权价,权证的数量为转股比例,而转股期限即为权证的期限。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权证部分发行主体的基本面、标的股票的价格和转换条款(包括回售和赎回等)深入研究分析,利用期权估值模型对权证部分进行估值;同时对其债券部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方法进行估值;在考虑组合总体投资策略的基础上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投资。
在转股期限内,本基金密切监视所投资可转债权证的目标股票的基本面和价格,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一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或售出可分离交易的权证,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额外的权益增值。
(2)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是受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定价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一种市场现象。在特定的市场阶段,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存在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阶段的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策略,并对拟发行股票的内在价值、上市后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认购拟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中签率、认购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拟发行股票认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决策依据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6)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依据的主要来源
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研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以及个券研究报告等。上述报告综合了内外部研究成果。
(3)决策依据的主要用途
投资决策依据主要用于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权益类投资策略等投资决策,最终决定证券具体的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2)决策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公司所有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客观、充分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投资组合构建提出建议,为重大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管理流程
(1)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提供研究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提交的各类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合方案,以及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金融工程团队的建议和市场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购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每位基金经理可配备若干名基金经理助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4)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交易主管分配给交易员完成交易指令的执行。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金融工程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金融工程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6)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度内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结构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宏观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着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下降而导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因此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无法偿还债券本息的风险加大,导致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公司经营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二)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也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由于资产变现难易程度而导致的基金收益率变动。本基金资产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但可通过一级市场参与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参与权益类投资,持有因此而获得的相关证券。这些证券在本基金流通受限期间如无法上市交易,导致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参与低风险权益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这虽然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也增加了一定的预期风险水平。
(七)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申购、赎回等工作而产生的风险等。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日期: 2003年 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调高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机构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或不配合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3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年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依据《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若只有一份正本原件的,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从注册登记人或基金管理人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对于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将在该基金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基金认购确认单。基金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公司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funds.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三)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668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 www.msfunds.com.cn)进行咨询、查询。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网站上预订等方式免费定制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基金周报、基金理财刊物、基金公告等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处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我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八)服务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2990911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楼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3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