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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现金收益货币A(0500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32452
基金代码 050003
公告日期 2017-04-22
编号 2
标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契约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7年4月22日起修订《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后)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契约》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契约》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2:《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2日
附:1、《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二)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二)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修改和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2.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3.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根据《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补充释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补充。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六)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六)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17条补充。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6)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6)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契约约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1)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不可抗力;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2) 不可抗力;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14)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契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1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契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修改。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和赎回费。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修改。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6.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7.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赎回份额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有效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T日的基金收益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赎回份额
8.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有效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9.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收益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 债券回购; 本基金不得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 同业存款;
4.经证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投资商业票据及投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四)业绩比较基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1.98%,税后收益率为1.58%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 投资管理 (五)投资管理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掘市场定价的非效率,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掘市场定价的非效率,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2)、(3)、(4)、(5)、(6)、(8)、(9)、(10)、(11)、(12)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九、基金资产计价 (四) 计价方法 (四) 计价方法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修改估值方法。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
(1)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1)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偏离达0.25%时,基金管理人上报证监会;偏离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招募说明书 (一) 招募说明书 完善表述。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补充。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 重大关联交易; 7. 重大关联交易;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终止; 9. 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6. 基金单位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6. 基金单位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8. 基金转换费率的变动; 18. 基金转换费率的变动;
19. 重大事项。 1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或超过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0. 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按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六、基金资产计价、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计价 (一)基金资产计价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1. 计价对象 1. 计价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2.计价方法 2.计价方法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偏离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上报证监会;偏离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偏离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上报证监会;偏离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如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如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一)保密义务 完善表述。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十七、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修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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