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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融鑫(18471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313
基金代码 184719
公告日期 2002-09-07
编号 3
标题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金资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定地、签定日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基金托管;代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的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即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即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支。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清算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负责使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四)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帐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基金名义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若投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监督和核查程序处理。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付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权限变更通知。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权限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选用及更换
1、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课题所撰写的研究论文的质量;
(6)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开放程度。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3、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4、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执行指令后方能发现的,应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监督和核查程序处理。对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给基金造成的损害,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完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及其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给托管人,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账账相符。
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每月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点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和纠正,保持双方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复核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托管人认可的账务为基本核准账务。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截止时间为:月度报表为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终了后60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的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基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托管人具体处理分配事宜,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上市前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并负责保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向不应事先获知该信息的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契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经托管人同意,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但在该等媒体上公布的时间不得早于该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发布的时间。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行按日计算,按月支付。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自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取,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日等,支取日期顺延。
(二)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逐日报酬/托管费累计计算结果发送给对方复核。发现差错的,双方及时改正;核对无误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将基金管理人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费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处理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定地、签定日
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于2002年6月19日在中国深圳签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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