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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2530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099
基金代码 253010
公告日期 2005-05-20
编号 2
标题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核准文件名:证监基金字[2005]9号 核准日期: 2005年1月19日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德盛安心成长线不表明投资人的实际利益,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运用“全程风险预算管理”系统进行数量化的规范管理,但不能完全排除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德盛安心成长线的可能性。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的
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盛安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
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
境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予以
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业务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限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或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份额及其
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德盛安心成长线: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值为0.90元,在任意一天的斜率为同时期
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除以365的一条线,系本基金的业绩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设立日期: 2003年4月3日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电话:021-50478080
联系人:蒋榕烽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德国安联集团 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具有12年的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Bruce Kho(许耀发)先生,副董事长,注册会计师。现同时担任安联德累斯登资产管理(ADAM)亚洲区首席执行官。
(3)先江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德国基尔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机构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资深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驻远东区代表,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业务发展部资深经理,台湾德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庹启斌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营业部经理,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君安证券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债券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副总裁。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5)贾绍君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支行副行长,国泰证券公司郑州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郑州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监,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兼营销管理总部总监。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监。
(6)许冠庠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资局局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同时担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涂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律师。历任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现德恒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副主任、主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德恒律师学院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顾问。现同时担任中国贸促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专家委员会委员。
(8)Bernd-Uwe Stucken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他是一位拥有超过15年商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有8年在中国的从业经验。现同时担任Haarmann Hemmelrath & Partner, sand Haarmann Hemmelrath Management Consultants’上海代表处的执行合伙人、StoAG和Seeber公司的董事。
(9)Michael B?覿eck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他在商业及税务咨询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现同时任职于Roedl & Partners上海办事处。
2、监事会成员
(1)李梅女士,监事长,金融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金融管理司;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局办公室主任、证券交易二部总经理。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Christobal Mendez-de-vigo,监事,法学硕士,获律师执业资格,曾任职于比利时联合银行兼并与重组部门,德累斯顿银行法兰克福机构理财部理财专员。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亚太区战略发展总监。
(3)古韵女士,职工监事,硕士,获律师执业资格,曾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1)先江先生, 简历同上。
(2)钱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总行政策研究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任研究部和基金管理部总监、金鑫基金基金经理。
(3)孙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本币、外币证券交易员、安联集团德累斯登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德意志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法兰克福)基金经理,负责在亚洲新兴市场的股票投资。
(4)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具有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孙蔚,证券从业经历8年。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以及英国FRAMLINGTON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首席研究员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关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 庄为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4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7只,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1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 021-50478080
联系人: 魏业华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联系人: 田耕
3、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 王玮
4、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广生
电话: 021-68881829
联系人: 杨静
5、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联系人: 芮敏琪
6、代销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利
电话: 010-66568613、010-66568587
联系人: 赵荣春、郭金华
7、代销机构: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电话: 010-65186758
联系人: 王艳秋
8、代销机构: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联系人: 方晓丹
9、代销机构: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联系人: 林建闽
10、代销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盛芳
11、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联系人: 张琦
12、代销机构: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3561
联系人: 盛宗凌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 021-50478080
联系人: 仲晓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法定代表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联系人: 冯加庆
经办律师: 颜学海、冯加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 蔡廷基
电话: 021-53594666
联系人: 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思杰、于荣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05年1月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号文核准。
(一)基金的类型和存续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者除外)。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募集场所为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具体销售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投资人缴纳认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以下 0.4%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一:假设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2%;并假定募集期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50000 × 1.2%=600元
净认购金额 = 50000 – 600=49400元
认购份额 = (49400+30)/1.00=49430份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网点交易账户,并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3、认购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额确认信息。
4、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募集期间可重复认购,且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份额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3、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赎回场所如下: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 021-50478080
联系人: 魏业华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联系人: 田耕
3、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 王玮
4、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广生
电话: 021-68881829
联系人: 杨静
5、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联系人: 芮敏琪
6、代销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利
电话: 010-66568613、010-66568587
联系人: 赵荣春、郭金华
7、代销机构: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电话: 010-65186758
联系人: 王艳秋
8、代销机构: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联系人: 方晓丹
9、代销机构: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胡继之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联系人: 林建闽
10、代销机构: 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盛芳
11、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联系人: 张琦
12、代销机构: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3561
联系人: 盛宗凌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投资人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已在代销网点现场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人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现场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人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被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0.5%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的申购费率(B) 1.5% 1.0% 0.5%
申购费( C=A×B) 150.00 10,000.00 25,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9,850.00 990,000.00 4,975,000
申购份额(=D/1.200) 8,208.33 825,000.00 4,145,833.33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天以内 0.5%
满365天不满730天 0.25%
满730天后 0%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根据基金持有期长短的不同,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基金持有期 365天以内 满365天不满730天满 730天后
赎回份额(A) 10,000
基金净值(元,B) 1.25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D=A×B) 12,500
赎回费用(E=D×C) 62.50 31.25 0
赎回金额(F=D-E) 12,437.50 12,468.75 12,5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或顺延,未选择时默认方式为顺延。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转托管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其办理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全程风险预算,分享经济成长,追求绝对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类资产5%-65%,债券类资产(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比例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通过全程的风险预算,结合数量化的金融工程模型,根据市场以及基金超额收益率的情况,进行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不同种类债券的配置。第二个层次,在股票投资方面,以价值选股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强,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在行业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管理;在债券投资方面,注重风险管理,追求稳定收益,基于对中长期宏观形势与利率走势的分析进行久期管理与类属配置,并适量持有可转换债券来构建债券组合。
(四)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及风险预算模型测算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可投资股票、确定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固定收益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研究债券和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风险预算由金融工程部和风险管理部定期制定,并进行不定期的调整。金融工程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分析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波动特征,利用风险预算模型和原理测算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依据。
基金经理定期结合风险预算、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度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并上报投资总监。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应该及时提出最新的研究报告,并通知投资总监,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4)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组合的建立和维护
债券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银行间等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等其它金融工具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及其它市场因素的判断,确定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并根据证券的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4.投资跟踪与总结
基金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基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德盛安心成长线”,“德盛安心成长线” 德盛安心成长线的确定: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值为0.9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天上涨,在任意一天的斜率为同时期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除以365。
德盛安心成长线用公式表示如下:
A(1)=0.9
r(t)
A(t+1)=A(t)+———————,t?叟1,
365
其中A(t),r(t)分别为德盛安心成长线和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t天的值。
德盛安心成长基金的投资目标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提供绝对的收益,任何以股票市场指数和债券市场指数的加权平均为形式的业绩基准都不能很好地反映这个绝对收益的投资目标。
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外生于股票和债券市场,是绝对收益率的一个很好的度量,并且,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利息税率均属于公开公布的数据,符合作为业绩基准的条件。
本基金将通过全程的风险预算,力争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德盛安心成长线水平。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严格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限制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运作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2、暂停估值的处理
出现暂停估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收益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同一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运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基金的投资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中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调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认购费用;
(2)申购费;
(3)赎回费;
(4)转换费;
(5)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认购费用
①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的具体水平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公告。
②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限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
①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②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当技术条件许可时,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采用后端申购费用方式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③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具体费率水平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公告),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④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赎回费
①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②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具体费率水平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公告),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③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④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转换费
①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其办理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开办时间请见公告)
② 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A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资产净值;D为转换费率;E为转换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③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其实施准则、《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的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次日,将本条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十六、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混合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的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了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得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应拒绝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应当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帐户;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召集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④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3.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四)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合同未达到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人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方式。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根据需要,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账户办理基金财产支付。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季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的寄送
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门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在接收到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确认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投资人交易成功或未成功确认单。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3、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密码,在条件成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在任何时候登录基金管理人的Call Center和网站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咨询与投诉受理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021-38784766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2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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