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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小康(1500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0760
基金代码 150008
公告日期 2009-09-14
编号 2
标题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8日证监许可[2009]86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2二、释义............................................................................................................................ 3三、基金管理人.............................................................................................................. 10四、基金托管人.............................................................................................................. 22五、相关服务机构.......................................................................................................... 27六、基金份额分级.......................................................................................................... 29七、基金的募集.............................................................................................................. 33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8九、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十、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上市交易.......................................................... 48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50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2十三、基金的投资.......................................................................................................... 54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57十五、基金的财产.......................................................................................................... 58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60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71二十、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终止运作...................................................... 74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77二十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83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三十、备查文件............................................................................................................ 130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其中,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瑞和300份额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获取年阀值以内较高比例分成及年阀值以外较低比例分成的基金份额,即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获取年阀值以内较低比例分成及年阀值以外较高比例分成的基金份额,即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
运作周年年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周年的运作期间(截止每满一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该工作日次日起开始计入下一个运作周年) 预先设定的各个运作周年内划分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不同分成比例的临界点
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和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小
康份额与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05-5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其中,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存续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瑞和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瑞和3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瑞和300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
或场内购买瑞和300 份额的行为。瑞和300 份额的日
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
或场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瑞和300 份额的行为。瑞和

300 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确认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包括瑞和300 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的基金总份额的1 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瑞和
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跨系统转登记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瑞和300 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

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两份瑞和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瑞
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成两份瑞和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
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沪深300 指数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用以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法定代表人:钱蒙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人:杨蔓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兴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主任科员。
洪树坚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企业管理硕士,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主管。曾任瑞士银行(香港)私人银行产品策划区域主管,渣打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全球市场及分销主管,列支敦士登银行亚洲区业务代表,花旗(香港)银行助理副总裁。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崔利国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街商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分别兼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与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項目总监。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理,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2、监事会成员
董日成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地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鲍红雨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曾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部门副经理,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及信托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等。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进贤先生,副总经理,新加坡籍,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士。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AG)执行总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OUB-Optimi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代理总经理,新加坡华联银行(Overseas Union Bank)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助理、高级基金经理、助理副总裁、副总裁。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在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工作,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学士,会计师。历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国投创兴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管理部、计财部业务主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贸易部业务主管、国原实业开发公司业务主管。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10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美国贝莱德资产管理公司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职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路荣强,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基金管理专业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0 年3 月至2001 年9 月任职于美世投资管理顾问公司(Mercer Investment Consulting),担任投资分析师,负责为大型机构客户如主权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投资咨询业务,从事全球基金研究、外汇对冲及投资量化方面的工作;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任职于澳大利亚联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ommonwealth Investment Management),担任投资量化及绩效分析师,负责投资量化、风险测算及绩效分析方面的工作;2002年2月至2008年2月,任职于澳大利亚康联首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ColonialFirstState Investments),历任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先后管理平衡型基金、战略资产配置决策、量化投资管理、FoF、基金平台及一个对冲基金,负责REIT行业研究;2008年2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部门负责人及高级投资经理,负责国际投资及量化投资投研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尚健先生,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袁野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③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④韩海平先生: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⑤徐炜哲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⑥唐咸德先生: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⑦马少章先生: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⑧陈翔凯先生:专户理财投资经理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越权或违规经营;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审核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就每次合规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每月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查找公司在合规与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价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提出相

关意见和建议;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方案。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配合督察长的工作,向督察长提供资源和协助,以确保督察长能正常履行职责;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6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
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08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证券时报》、香港《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6项国内外大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法定代表人:钱蒙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56联系人:曹丽丽、刘超客服电话:400-880-6868网站:www.ubssdic.com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

金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法定代表人:金颖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C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C 负责人:刘南平电话:(0755)83515488 传真:(0755)83515323 经办律师:李伟东 肖革文联系人:李伟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份额分级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瑞和300份额”)、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简称“瑞和小康份额”)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简称“瑞和远见份额”)。其中,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瑞和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瑞和3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一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中,如果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如果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缩减。
(三)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存续。
2、运作周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周年的运作期间(截止每满一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该工作日次日起开始计入下一个运作周年)。
第一个运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运作满1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第一个运作周年结束后的次日至基金运作满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三个运作周年指第二个运作周年结束后的次日至基金运作满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09年9月23日,基金运作满1年、满2年、满3年的对应日分别为2010年9月22日(周三)、2011年9月22日(周四)、2012年9月22日(周六),以此类推;其中,假设2010年9月22日、2011年9月22日和2012年9月21日(周五)分别为本基金运作满1年、满2年、满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09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2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9月22日,第三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1年9月23日至2012年9月21日,而2012年9月22日(周六)为第四个运作周年的首日;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运作周年是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本期间。
3、基金份额配比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4、年阀值
本基金设置年阀值,年阀值为10%(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
年阀值指预先设定的各个运作周年内划分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不同分成比例的临界点。
5、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
本基金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净值。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在每份瑞和小康份额与每份瑞和远见份额各自获得1.000元净值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以年阀值为基准,将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划分成年阀值以内和年阀值以外的两个部分,与此相对应,对于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内的部分,由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按8∶2的比例分成;对于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外的部分,由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按2∶8的比例分成。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且等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1: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计算举例设年阀值为10%,在某运作周年内的计算时点上,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计算如下:
(1)计算年阀值以内和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 年阀值为10%,因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为:
1.300-1.000=0.30>0.10(即10%),所以: 年阀值以内的分成部分=年阀值=0.10(元)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0.30-0.10=0.20(元)
(2)分别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年阀值以内的分成与两份瑞和300份额相对应,对于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
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内的分成部分,有:瑞和小康份额的年阀值内分成=2×0.10×8/10=0.160(元)瑞和远见份额的年阀值内分成=2×0.10×2/10=0.040(元)
(3)分别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年阀值以外的分成与两份瑞和300份额相对应,对于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
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有:瑞和小康份额的年阀值外分成=2×0.20×2/10=0.080(元)瑞和远见份额的年阀值外分成=2×0.20×8/10=0.320(元)
(4)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总分成
在本例中,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总分成为: 瑞和小康份额的总分成=0.160+0.080=0.240(元)瑞和远见份额的总分成=0.040+0.320=0.360(元)
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分别计算得到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总分成基础上,两者各自

加上1元,即分别得到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240=1.24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360=1.360(元) 6、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终止运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9]865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三)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其中,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存续。(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认购代码为161207。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瑞和300 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确认为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09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30日进行发售。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发
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
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
发布的公告。(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 00万元 1%
10 0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 00万元 0.1%
M≥1, 0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3、认购份额的计算
(1)瑞和300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瑞
和3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
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瑞和300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瑞和300份额为9,910.99份。
(2)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
比率确认为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认购份额总额/2 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例3: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
得到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计算如下:认购金额=1.00×10,000×(1+1%)=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1.00=8份认购份额总额=10,000+8=10,008份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经确认的瑞和远见份额=10,008/2=5,004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
份额各为5,004份。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万份;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瑞和300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瑞和3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瑞和3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瑞和300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瑞和3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瑞和300 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瑞和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瑞和300份额场外申购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2、瑞和300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瑞和30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瑞和300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
瑞和3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瑞和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 万元 0.7%
5 00万元≤M<1 ,000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2、瑞和300份额的赎回费率
(1)瑞和3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瑞和3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T< 2年 0.25%
T≥2年 0%

(3)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和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瑞和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例4: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瑞和3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
定申购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2、瑞和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5: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瑞和300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3、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瑞和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6:如例4,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瑞和300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定申购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10.88份,申购费用为118.5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2%,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1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50-118.58=0.92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瑞和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瑞和300份额的申购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瑞和3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瑞和300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瑞和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确认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包括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瑞和3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瑞和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瑞和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瑞和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瑞和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瑞和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瑞和300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三)上市交易的规则1、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3、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4、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5、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6、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四)上市交易的费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执行。(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瑞和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瑞和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瑞和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瑞和300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瑞和3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瑞和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或瑞和3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瑞和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瑞和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2、申请进行“分拆”的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3、申请进行“合并”的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瑞和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瑞和
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1、当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小于20亿份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并”申请。2、当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120亿份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3、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
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持续高增长,从而奠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宏观经济基础,进而为证券市场的指数化投资构筑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的长期投资,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以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的成长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
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3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沪深300指数
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5、应收申购款;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瑞和3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双方认可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双方认可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1、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7: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20亿份与20亿份,则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20+20)=1.058元2、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以运作周年为一个计算周期。
本基金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净值。任一个运作周年内,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描述如下:
①在计算时点上,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在每份瑞和小康份额与每份瑞和远见份额各自获得1.000元净值的基础上,对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先年阀值以内、后年阀值以外”的顺序,将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内部分与年阀值以外部分分别按照8∶2与2∶8的分成比例在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之间进行分成,分别计算得到计算时点上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②在计算时点上,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且都等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简化表述,记第i个运作周年计算时点t,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
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it、NAV(A)it、NAV(B)it 。 在第i个运作周年计算时点上,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①NAVit>1
()???????××+=1 1,10%0.8 21 itititNAVMINNAVANAV() ?? ? ?

+0.2 ×??
?
??MIN(NAVit ?1,10%)??? NAV(B)it = 2× NAVit ?NAV(A)it ②NAVit ≤1 NAV(A)it =NAV(B)it = NAVit 例8:在第i个运作周年内,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it 分别为0.950
元、1.100元和1.300元,分别计算各种情形下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1)NAVit =0.950元 因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1.000元,所以,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且都等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NAV(A)it =NAV(B)it = NAVit =0.950元 (2)NAVit =1.100元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但是,按照“先年阀值以内、后年阀值以外”的顺序划分,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全部为“年阀值以内”的分成,即:
(1.100

1,10%)


?

MIN
1.100
×

NAV(B)it =2NAVit NAV(A)it =2×1.100-1.160=1.040元
(3)NAVit =1.300元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按照“先年阀值以内、后年阀值以外”的顺序划分,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0.10元为“年阀值以内”的分成,0.20元为“年阀值以外”的分成,即:
?
×

×

×

0.8
+
???
×

+



?



?

?


×


???
???
0.8
(1.300 1,10%)
=2×1.300-1.240=1.360元
×

×

+

×

+





MIN(1.300 1,10%)
?
0.8
???
0.8
1.300 1
MIN
?× ???NAVNAVA2()it?
×
×

+

+
??

×

NAV(A)it =12
+

×

NAV(A)it =12
+
=

=1.160元
=1.240元
0.1

0

0.2

0.20

0.10

0.2

2

1



2

1



1,10%)

1

MIN(1.100
?

it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0.2

0.2

NAV(B)
it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存续期内的各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末折算一次。(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基金份额折算:1、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 折算日日终,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瑞和300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3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份额数×瑞和300份
额的折算比例
瑞和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瑞和300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折算后瑞和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瑞和300份额的总份额数=瑞和3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瑞和小康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瑞和远见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
折算日日终,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缩减。折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300份额(或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和300份额(或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瑞和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1、份额转换基准日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全部转换为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
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瑞和300 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瑞和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瑞和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瑞和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瑞和3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本基金暂停接受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
(30)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转换;
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8、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1、市场风险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二)合规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其中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均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
由于本基金内含的杠杆机制设计,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当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1.000元至1.100元区间以内波动时,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额将是瑞和300份额的1.6倍,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动额则是瑞和300份额的0.4倍,从而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性高于瑞和300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当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1.100元之上波动时,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额将是瑞和300份额的1.6倍,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动额则是瑞和300份额的0.4倍,从而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性高于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这一特征将在各个运作周年内反复出现。因此,就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风险收益属性而言,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均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份额,其风险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后,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由于本基金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不完全相同,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转换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对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尽管在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下套利机制的影响,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尤其是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瑞和3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基金合同》;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销售基金份额;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瑞和300 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变更基金类别;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单独或合计代表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及其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②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③本基金的建仓期为3个月;
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
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瑞和300 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瑞和300 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法定代表人:钱蒙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A、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B、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 C、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D、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A、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B、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C、本基金的建仓期为3个月;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传真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章并回传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由于瑞和小康份额和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以下服务内容主要适用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寄出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季度对账单。
2、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国投瑞银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
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分红确认信
息等。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电子对账单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
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21:00。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三十、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关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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