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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恒混合C(00230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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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02498 | ||||||||
基金代码 | 002309 | ||||||||
公告日期 | 2017-03-0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7年3月6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发布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2017年3月7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发布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138118656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3月10日,即在2017年3月1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138118656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孙瑶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8日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本基金管理费及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修改本基金投资范围等事项。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说明书》,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6日 附件二: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7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4月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 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2、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批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证监许可【2017】254号)。 3、《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管理人拟将“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管理费率从0.80%调整至0.60%,将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从0.30%调整至0.10%,并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如下: 第三部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五、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0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发售时间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208,853,713.72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9日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2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54号),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的变更注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2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54号),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1、(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4)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除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删除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4)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增加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证券和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E×0.60%÷当年天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E×0.10%÷当年天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增加 (十三)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本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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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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