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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货币B(37001B)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964
基金代码 37001B
公告日期 2005-03-24
编号 1
标题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 指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发售。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本《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基金合同: 指《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募集,达到成立条件, 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请的当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利息收入、债券回购收入、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定期定额业务: 指投资者按照与基金销售机构预先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申购本基金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成立日期:2004年5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联系电话:021 3879 4999
联系人:王峰
注册资本:150,000,000元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7%
J.P. Morgan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周有道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1961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系。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并为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现同时兼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全国经济协会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获英国Sussex University 博士学位,曾就读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上海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
现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Roger Ellis
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资产管理投资总监,亚洲资产管理行业声誉卓著的人物。

独立董事:Robert Herries
获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历任JF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非标准银行(非洲及中东第一大银行)行政总裁。

董事4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J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国际总裁。

董事:许立庆
获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JF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总裁。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上市的沪光基金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Roger Hepper
现任JF资产管理营运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
历任JF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JF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樱女士,督察长。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
历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5.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张英辉先生
毕业于英国埃克塞特大学,金融与投资硕士。
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部高级专务,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吕俊先生,投资副总监;张英辉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遵守《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基金运作。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承诺,于存续期内不从事招募说明书第10条第9款的禁止性行为。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禁止性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基金经理的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自身的职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经理承诺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以及其他活动,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内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黄秀莲
联系电话:(010) 6759 7646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混合型共1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504.12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方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2202-22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2202-2207室
负责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021-5298 5566
传真:021-5298 5577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徐雪松

(四)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号文于2005年2月4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和代销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每一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7、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5 年3月28日到2005 年4月8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1,000元。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T+2日起计算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基金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持有人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为A、B两类。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始终少于5,000,000份或由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降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曾达到过5,000,000份,且其所持基金份额不少于500,000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升降级方式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购、申购、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达到5,000,000份的,即由A类持有人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B类持有人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500,000份,即由B类持有人降为A类。A、B两类基金份额的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A、B两类基金份额收益率不同,其它的权益均相同。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就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 基金募集失败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存续期间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若在解决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具体包括:

1. 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成立日期:2004年5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联系电话:021 3879 4999
网址:www.51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若出现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方式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原则上在每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确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确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认购/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此后每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时单次赎回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任何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不应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0份,应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订上述申购与赎回的限制,但应提前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者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1日前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在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基金销售机构一般于T+2日内划向投资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有效申购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
在投资人部分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在投资人全部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累积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或其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1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或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准备或采用估值或稍后进行估值;
(4) 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以上第(七)款的第2、3项同样适用于本第(八)款。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前1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即确认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1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1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1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即确认成交的)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将收取转换费率补齐费用及相关手续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类型的转换
本基金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升降级方式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购、申购、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达到5,000,000份的,即由A类持有人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B类持有人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500,000份,即由B类持有人降为A类。A、B两类基金份额的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A、B两类基金份额收益率不同,其它的权益均相同。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遗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 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该确认一般情况下应在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
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基金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转出成功后,一般情况下转托管份额可于T+1日在转入方网点办理转入手续,基金投资者可于T+3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未结转部分收益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的资产选择,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进一步优化现金管理,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主动式投资管理策略,积极追求类属资产与个券品种的合理选择与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高变现力与稳健收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资产的需求。

(三)投资范围
(1) 现金;
(2)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利率预期策略:市场利率因应景气循环、季节因素或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供给的预期效应( Money-supply Expectations Effect)、通货膨胀与费雪效应(Fisher Effect)以及资金流量变化(Flow of Funds)等,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久期管理: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度加大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流动性管理: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五)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依据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严格控制风险及资产安全,并追求投资利得的合理增长,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 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投资决策采用集体决策模式,并以投资决策会议的形式加以体现。
1)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在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核心决策机构。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资管理部核心成员为主体组建,并由投资总监担任主席,其它成员包括部分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间相互无亲属关系。
3)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范围内,分析评价投资操作绩效,并在对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资产配置决议,确定证券评级模式,决定投资对象备选库,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 投资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研究,综合分析物价水平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影响、市场环境的变化,重点关注贷款增长和货币供应增长趋势、利率政策动向,制定中短期的宏观经济展望和利率变化趋势。
2) 对预期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和组合久期,达到提高基金回报表现。
3) 建立收益率曲线来进行估值,确定债券价格的变动趋势,以收益率和流动性作为个券选择基础。
4) 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严格监控、分析和控制风险,并持续进行。
5) 持续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对组合的收益和流动性进行评估。

(六)业绩比较基准
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鉴于本基金产品自身及目标市场定位,特制订此业绩比较基准。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八)风险管理工具
利用本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券风险,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包括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度量、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度量、波动度的风险度量、个券信用等级、业绩评价等。

(九)投资限制

1、基金的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1) 计算公式:平均剩余期限(天)=
∑除回购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除回购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逆回购-正回购
其中: 除回购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含证券清算款,加应收证券清算款,减应付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对于买断式回购业务,在回购期限内,只考虑回购本身的性质,而不考虑投资的性质。具体的做法如下:
? 如果为买断式逆回购业务,将已经计入债券投资的余额应当扣除"待返售债券"相应债券余额。也就是相当于按照封闭式逆回购的计算方法。
? 如果为买断式正回购业务,将已经不在计入债券投资的余额应当加回 "待回购债券" 相应债券余额。也就是相当于按照封闭式正回购的计算方法。
(3)剩余期限天数的确定
? 现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清算日至交割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 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 质押式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与交易基础债券本身实际剩余天数无关;
? 买断式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剩余期限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在回购协议期限内,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与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本身实际剩余天数无关;如果到期后仍然持有,以计算日至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与回购协议天数无关;
(4)债券投资品种市值的确定
?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市值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不包括债券应收利息;
? 贴现式债券的市值含有内在的应收利息;
?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金额按照回购首期成交金额计算。
(5)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60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5、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资产,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它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 银行存款逐日计提利息。
(4)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当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净值的0.5%,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将背离金额确认为估值增值或减值,并在有价债券剩余期间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估值差错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第四款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利息收入、债券回购收入、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 本基金任何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亏损时,维持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相应减少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以去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1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1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A.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对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若本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本条第1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售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当年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内容。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投资组合剩余期限管理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60天,但这样可能导致投资组合平均收益水平下降。

9、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每一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每一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和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致使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项
1) 修改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包括通讯方式开会)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4.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b)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供基金投资者查阅。基金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四)基金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
某类基金的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Ri为最近第i 公历日的某类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D为当年度实际天数。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差错的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托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第(5)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 3879 4888
网址:www.51fund.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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