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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策略价值混合(6600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9580
基金代码 660004
公告日期 2009-08-29
编号 1
标题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9年8月2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21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自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25日,通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

  6、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后的第二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认购金额不设级差。

  8、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即不得撤销。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abc-ca.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61095599)和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位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或直销中心电话(021-61095610),垂询认购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21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abc-ca.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本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

  660004

  3、基金类别

  股票型基金

  4、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的投资目标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综合运用多种有效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理性增值。

  7、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它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9、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10、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09年9月1日到2009年9月25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募集期结束时,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3个月内,本基金若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按前款规定依法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自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2、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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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人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其中,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

  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2%/(1+1.2%)=59.29元

  净认购金额=5,000-59.29=4,940.71元

  认购份额=(5,000-59.29+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1、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1、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每日9:00-16: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营业)。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申请。

  (3)已在我公司直销中心成功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4)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或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直销清算账户。

  (6)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7)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http://www.abc-ca.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8)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军队文职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经本人签名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若有印鉴章请预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银行卡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原件;

  ●关于印鉴的指定文件及加盖预留印鉴的印签卡一式三份;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名;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确认手续。

  注:在办理开户时,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购买基金类型是否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个人使用个人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机构使用机构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

  (2)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或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直销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2009年8月29日

  董事总经理及负责人。曾先后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公共事务学院和商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全职访问教授。

  2、公司监事

  唐建邦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研究员。1970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科技部、信息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的领导职务。1998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0年至2008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国际协调发展部负责人。

  毛远建先生:监事

  高级政工师。历任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人事部副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意女士:监事

  管理学硕士。2002年4月-2004年7月就职于上海银行,先后在资金财务部和国际业务部任职; 2004年8月-2007年8月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担任运营部主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燕斌先生:监事

  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1997年7月-1999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作,担任法律顾问职务;1999年7月-2002年4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工作,担任高级经理助理;2002年7月-2007年9月在上海华虹有限公司工作。现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年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先后任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业务处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Laurent Tournier先生:副总经理

  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索尔维商业学院管理学硕士。1987年至2000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部业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3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年8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昌海先生: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1998年9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2001年3月起任上海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7月起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栾杰先生:投资总监

  13年证券从业经验,6年基金管理经验。曾担任华宝信托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2003年6月至2007年8月担任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担任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6月至同年8月担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8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栾杰先生,公司投资总监(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郝兵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具有6年基金业从业经验,曾担任泰信基金管理公司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基金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09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赵雪桂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具有6年证券业从业经验。曾担任光大证券研究所汽车行业首席分析师和国信证券研究所联席研究总监、汽车行业首席分析师。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现任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统计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具有6年的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经历。历任长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分析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华宝兴业先进成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0.7%,分别较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和1.18个百分点,居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0.4元,比上年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长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31.58%,较上年提升27.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位;被《福布斯(亚太版)》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闭、嘉实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闭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银华-道琼斯88指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银华价值优选股票、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中信红利股票、工银货币、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华夏中小板ETF、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混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华夏优势增长股票、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选股票、交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股票(QDII)、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票、交银增利债券、工银添利债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宝盈增强收益债券、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华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策略成长股票、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股票(QDII)、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长城双动力股票、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华商收益增强债券、泰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银河行业优选股票、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国泰双利债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万家精选股票、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富国优化增强债券、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等10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朱慧舟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9659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站:www.lhzq.com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李永波、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9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21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最长不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人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其中,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2%/(1+1.2%)=59.29元

  净认购金额=5,000-59.29=4,940.71元

  认购份额=(5,000-59.29+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当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并: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综合运用多种有效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理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发掘股票的内在价值,利用非有效市场的定价偏差实现股票的投资价值。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和资金供求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对未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科学的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大类资产配置进行确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60%,对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很高,因此在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创造主动管理的收益将是本基金追求的重要目标。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从而筛选出基本面优良、具有成长潜力或价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大类资产配置的重要前提是对于不同市场运行的合理预期,而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综合判断股市和债市中长期运行趋势,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1)宏观经济因素。基金管理人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股市往往会对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做出提前反映,因此宏观经济一些先导性的指标将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关注。主要关注的宏观变量有: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政策环境因素。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中,政策环境来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特别在我国,由于政府在多个方面对市场有重大的影响能力,因此必须予以重点考虑。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财政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国债发行、M1和M2增长率、利率水平以及信贷规模等。资本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股权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

  (3)资金供求。资金面是影响证券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的直接因素。市场资金的充裕往往意味着市场具有上升的潜力,反之则有下跌的风险。同时,资金供给的短、中和长期的期限分布也决定着资金影响市场走向的有效程度。本管理人重点分析金融市场现实和潜在的资金供需情况,股市、债市投资品种的供求关系,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运用情况等。根据资金供求的分析结论,研究判断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资金供求的主要判断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变动,M1、M2增长率,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不同市场间收益率水平比较,各种资金预期收益率与投资周期,市场融资规模,金融创新规模等。

  2、价值优先的股票精选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据了组合的主要部分,股票投资的业绩对于整体组合业绩表现的贡献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有效地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将是关键的决定因素。本基金秉承价值型的投资理念,在个股精选的过程中将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在分享股价合理回归的收益的同时力求达到投资组合较高的安全边际。

  (1)评价市场流动性对估值影响

  股票的估值水平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受市场的流动性的影响较大,两者呈现出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同时,流动性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判断也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对折现率的影响。当市场流动性较为高时,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较低,从而导致内在价值(DCF)的升高。相反,当流动性较弱时,折现率的提高会导致内在价值的降低。因此,基金管理人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将首先考虑当时的市场流动性的充裕程度,考察的指标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央行货币政策和M1、M2的变动等。

  (2)考察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

  个股的估值水平与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由于受到行业基本面差异的影响,即使在市场的同一时期不同行业也会表现出估值水平上的较大差异。所以在考察目标个股的合理估值水平时,基金管理人将首先以所处行业的当时的估值均值作为主要的参考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目标个股的基本面差异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一般而言,在估值水平较低的行业中更容易挑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因此,基金管理人在选择个股的过程中,将重点关注市场估值较为安全且基本面良好的行业,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与历史均值的比较和与现有市场均值的比较综合判断行业的估值水平是否处于安全区间。

  (3)综合考察个股的投资价值

  在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和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对个股的基本面和投资价值进行细致分析,目标是筛选出被市场低估、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1)定量指标

  本基金为实行价值投资策略的基金,因此在定量指标的设置上将重点倾向于价值指标,包括倍率指标和内在价值指标,成长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为辅助考察指标,在考察过程中所占比重一般低于价值指标。

  A,倍率指标

  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倍率指标的使用主要是从相对的角度考察上市公司的当前估值的合理性。在我国证券投资实践中,倍率指标是使用最为普遍的价值指标,因此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倍率指标是核心的价值指标,其在个股选择中所占的权重最大。在倍率指标使用上,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考察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对比法和同业对比法等:

  方法一:历史对比法即上市公司当前倍率指标与历史上的同一公司平均倍率的比较、或是当前倍率指标与历史上相似市场环境下同一公司的倍率水平比较,从而考察上市公司当前估值水平是否处于历史低位。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时间序列(Time Series)模型对当前倍率水平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方法二:同业对比法即通过考察目标上市公司当前的倍率指标与所处行业的平均水平的比较,判断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是否被低估。这一方法的优点是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在同一时期受相同的市场因素影响,此时估值水平的不同将充分反映公司的基本面的区别,同时也可以避免在历史对比法中无法充分考察不同时期外部因素变化的缺陷。

  B,内在价值指标

  主要包括DDM模型和DCF模型等。内在价值指标主要是从绝对的角度考察上市公司当前估值的合理性,采用未来收益或现金流折现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并依此判断当前估值水平的合理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上市公司未来现金流、股息率、增长率及其预期变化进行合理估计的基础上,通过稳定增长和阶段性增长等不同假设,得出在不同增长情景下的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水平。但由于基于折现的模型往往建立在对未来变量正确预计的基础上,且计算结果对于输入数据的变动较为敏感,计算结果的可靠性还有待其他指标的验证。因此内在价值指标在本基金的实际选股过程中只作为对于倍率指标的有效补充。

  C,成长性指标

  在考察上市公司价值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未来成长的因素,否则容易低估公司的实际投资价值。本基金所考察的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估算增长率(G)、市盈增长率(PEG)、近三年平均利润增长率(EPS)等。

  考虑到成长性指标是建立在盈利性指标的基础上,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种指标进行综合考察。成长性指标的核心是对上市公司增长率的估算,但由于企业的盈利等指标的增长情况因年而异,因此较难按照一个恒定的常数进行估算。因此,基金管理人在采用传统的“增长率(G)=利润留存率(RR)×股权收益率(ROE)”的方式计算增长率的同时,还将充分考虑到增长率的波动状况,从而获得一个理性的波动区间,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情景分析,区分不同增长率状况下的企业价值。

  D,盈利指标

  本基金考察的盈利指标主要包括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从理论上来说,对于上市公司的估值基础是该公司具有盈利能力或具有盈利预期。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第三方机构的盈利预期和本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计算出合理的预期盈利水平,并以此进行成长性指标和价值指标的估算。

  2)定性指标

  价值投资策略具有安全边际较高的特点,除因为其在定量指标上选择价格低估的股票外,还因为其在定性指标上一般选择基本面良好股票进行持有,从而有效回避了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第三方研究报告、实地调研和财务状况分析的结果,对目标上市公司的质地进行深入研究,在定量分析的辅助下寻找出基本面良好、安全边际较高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主要的定性考察标准有:

  A,公司治理: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能力较强;

  B,市场机制: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

  C,行业地位: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要业务或产品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D,行业优势: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E,特定资源: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F,财务状况: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较强等。

  3)综合评估个股投资价值

  在经过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考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此基础上建立价值型股票的综合评价体系,首先在定量指标方面,基金管理人首先根据倍率指标对各行业进行排序,对估值水平处于市场后2/3的行业将进入重点研究范围。随后,在上述行业内分行业对个股的价值指标(包括倍率指标和内在价值指标)、成长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进行分别排序并评分,价值指标中倍率指标在该行业内越低则得分越高,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差值越大则在该行业内得分越高,此后通过给予上述三类指标的得分以相应的权重(价值指标为主,成长和盈利指标为辅)得出个股的总得分,每个行业内得分排名在前1/2的股票将作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在通过定量考察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还必须通过定性指标对通过考察的个股的基本面进行考察,以综合判定目标个股实际的投资价值。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结合市场流动性状况、市场情绪和行业估值水平等因素,择机将合适的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纳入投资组合。

  (4)投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交易环节中将采用较为灵活的策略,根据市场和个股的状况灵活采用买入并持有、趋势投资、逆势交易等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尽可能多地获取股票增值和其他交易性的机会。

  1)买入并持有策略(Buy-and-Hold Strategy)。 本基金的买入并持有策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静态的买入并持有策略,而将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目标股票盈利能力和估值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股价回复合理水平的情况下将其沽出。由于买入并持有策略对资金的占用较大,从而产生资金的持有成本,并可能造成目标股票持有期间的其他交易性机会难以有资金跟进,因此买入并持有策略主要是针对基本面良好并具有增长潜力,但股价被严重低估的股票,且预期回报一般应远高于资金持有成本。

  2)趋势投资策略(Trending Investment)。从行为金融学的理论上来说,由于投资者有对于不确定性的回避心理,因此容易在市场表现出较为明确的涨跌趋势的时候进行跟进,从而进一步推动市场涨跌趋势。趋势投资即是利用市场的这种投资心态进行跟踪投资的策略,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股价上涨趋势的中、后端的收益。这种投资策略有效性一般较短,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若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可以尽可能多地抓住市场波动中存在的投资机会。为控制投资风险,本基金在进行趋势投资时也仅将注意力放在股价被低估的股票上,选择安全性相对较高的股票施行该投资策略。

  3)逆势投资策略(Contrarian Investment)。逆势交易原则是与趋势投资完全相反的投资策略。逆势交易者一般认为市场由于趋势投资所造成的羊群效应必将消失,而被市场所忽视的投资机会往往与市场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趋势相反,因此提前采取与市场相反的投资方向有可能在趋势消失后获取较高的收益。而这种投资机会往往会发生在股票的估值水平被市场非理性打压或抬高的时候,容易被采用价值投资策略的投资人利用。但这种投资策略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审慎使用。只有在基本面相当良好却遭到市场非理性打压的股票上才能够采取这种投资策略。

  上述三种投资策略在思路上有较大的差异,但却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环境。鉴于我国A股市场环境变化程度大的特点,本基金将根据投资标的的估值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而不会机械地复制某一种类型的投资策略,以期最大程度地获取市场增值和投资交易环节所带来的收益。

  3、力求稳健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债券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定的收益水平。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符合目标久期、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等特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管理架构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对股票库进行分级管理,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本公司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本公司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第一层面: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层面,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第三层面,基金经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3)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70%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也是我国首次发布的全面覆盖沪深两大市场股价走势的权威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的前身为中信全债指数,是第一个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全部纯债种类的统一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我们通过选取相对科学的权重比例整合上述两类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以更加客观合理地衡量投资业绩。

  当市场出现基金管理人认定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风险和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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