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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A类(62000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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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686083 | ||||||||
基金代码 | 620007 | ||||||||
公告日期 | 2017-01-25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24: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355,182,813.2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77,361,867.24份的94.12%,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为:355,182,813.24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调整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4 公证费 2.002 合计 6.00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7年1月23日起生效。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7年1月24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调整后的管理费率为:0.80%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完毕,《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相应修改。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7年1月24日生效,自该日起原《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新《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届时,修订后的文件将刊登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1)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 2)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免长途通话费用) 四、备查文件 1、《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 公 证 书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464号 申请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委托代理人:白丽媛,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001130024。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白丽媛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召开审议《关于调整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为此,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会议公告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该基金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调低管理费率,由1.20%调降至0.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就《关于调整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 申请人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6年12月23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jysa99.com/)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的披露,并确定2016年12月23日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jysa99.com/)分别于2016年12月24日、2016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取得了有关授权。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7年1月23日14时,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刘琳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6层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小会议室,出席了本次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孟杨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监督了计票的全过程。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刘琳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于东捷、白丽媛对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24时止申请人收集的本次会议的通讯表决票进行了汇总并统计,于东捷现场制作了《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和《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统计汇总表》。随后,计票监票人员、托管人代表、公证人员、见证律师分别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上述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77361867.24份,参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该基金355182813.2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4.12%,达到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所有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5182813.2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议案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和计票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和《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统计汇总表》的影印本与在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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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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