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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A1(968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68577
基金代码 968012
公告日期 2016-12-30
编号 2
标题 关于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信息全文 本公告乃重要文件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有 关的专业顾问。 关的专业顾问。 关的专业顾问。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愿就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本公告所使用的未定义的术语具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定义见下文)就该等术语界定的相同的含义。
从2016年12月30日起,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适用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适用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其中有关于本基金的信息载于“附录二”)构成)(“《招募说明书》”)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关于适用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进行修订及重述。该重述版本的《基金说明书》作出的主要修订列示如下:
1.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香港《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这是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准则订立的法律框架。《条例》要求香港的金融机构由2017年1月1日起收集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并由2018年开始每年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提交居住于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统称“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份额持有人的有关信息。香港税务局将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政府部门交换有关信息。
投资及/或继续投资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及其子基金(包括本基金),即表示份额持有人知悉其可能须向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及其子基金(包括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以使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及其子基金(包括本基金)得以遵守《条例》。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以及并非自然人的份额持有人的控权人(定义见《条例》)的有关信息)可由香港税务局传送给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机关。
基金管理人已加强了关于上述信息的披露。详见《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下新
增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一节以及“向税务部门披露资料的权力”一节。
2. 其他修订
除上文所载的修订外,《基金说明书》亦将作出额外披露及更新,主要包括:
(1) 更新保管人及RQFII保管人的介绍信息,详见《基金说明书》中“本基金的管理”一节下的“保管人”及“RQFII保管人”;
(2) 补充说明RQFII相关政策,详见《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下新增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 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修订
(a) 新增关于“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定义,详见《基金说明书》的“释义”一节;
(b) 由于开通深港通,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及其相关子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内地市场,据此更新了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有关政策及具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股通下的合格证券的范围、深港通的交易日、沪港通及深港通的交易额度等。详见《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下的“沪港通及深港通”;
(c) 更新、补充了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的风险,详见《基金说明书》中 “风险因素”一节下的 “(xxii) 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风险”;
(d) 补充与通过深港通投资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市场相关的风险因素,详见《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一节下新增的“(xxiii) 与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市场相关的风险”。
(4) 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修订
(a) 由于内地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备案方式参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及其子基金可通过向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直接投资于内地债券,据此补充了参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政策及规则,包括境内结算代理人制度及投资本金汇出入规则。详见《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下新增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b) 补充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风险因素,详见《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一节下新增的“(xxiv) 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风险”。
(5) 补充投资于内地市场的小型/中性公司股票风险,详见《基金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之“(ii) 中国市场风险”;
(6) 由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及相关子基金(包括本基金)的成立费用已摊销完毕,据此进行相应更新,详见《基金说明书》中“费用与收费”一节下的“成立费用”,以及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之“附录二”中“成立费用”部分;
(7) 由于内地税务相关法规的发布、调整而更新内地税务事项披露,详见《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下的“本基金/子基金”;
(8) 删除本基金X1(人民币)类份额(非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募集参考价格的规定,详见《基金说明书》之“附录二”中“可供认购/申购的类别”部分。
3. 文件及查询
从2016年12月30日起,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将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bocim.com。请浏览该网站以了解更多详情。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资料,请联络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客服传真: 021-68680676
客服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4. 风险提示
(1)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以及《风险提示函》,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不保证收益,本基
金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3) 本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8号文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特此公告。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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