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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健宏扬中国基金(968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64437
基金代码 968006
公告日期 2016-12-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信托契约的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资料: 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从2016年12月28日(“生效日期”)起,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1]、《行健宏扬中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信托契约》作出如下变更。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 本公告的术语应具有2016年12月的《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一、对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更新
1.本基金在香港的转换政策将予以变更, 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任何类别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另一类别的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详见《基金说明书》之“转换”一节。
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目前仅有人民币(对冲)份额在内地公开销售, 内地投资者并不能将其持有的人民币(对冲)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份额。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因而此项修订对内地投资者不构成实质影响。本基金在内地的转换政策详见《补充说明书》之“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中“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ix. 基金份额的转换”以及“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中“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补充规则”下“(3) 转换”各节。
2.最低赎回要求
《基金说明书》将予更新以澄清说明《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最低赎回要求是每交易日合计1,000份基金份额, 因此, 除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豁免该规定的情况外, 每交易日合计少于1,000份基金份额的部分赎回要求将不予接受。详见《基金说明书》之“赎回份额”中“赎回手续”一节。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详见《补充说明书》之“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中“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v.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一节。
3.流动性风险管理
根据香港证监会于2016年7月4日发出的《致证监会认可基金的管理公司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函》, 《基金说明书》将予以更新, 以涵盖就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披露资料。详见《基金说明书》之“一般资料”中“流动性风险管理”一节。
4.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本基金目前可以直接使用旨在实现内地与香港之间股票市场互通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过往只包括沪港通。如《基金说明书》所披露, 基金管理人拟于其他相关的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可用时运用此等相关机制。深港通于2016年12月5日开通。由2016年12月5日起, 本基金除了使用现有渠道外, 亦会使用深港通投资A股。
深港通包括深股交易通及港股交易通。根据深股交易通,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经纪、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传递买卖盘指示, 以买卖于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份。
在开通初期,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仅可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深股通股票”)。
深股通股票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成份股, 以及有H股同时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所有深交所上市A股, 但不包括下列:
(a)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及
(b)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深港通开通初期, 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才能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 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 其他投资者随后或可买卖此等股票。
《基金说明书》将予以更新, 以反映使用深港通及相关风险。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一节。请注意, 通过深港通进行的投资涉及类似沪港通的风险。谨请投资者垂注《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 特别是“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
关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修改, 详见《基金说明书》之“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中“投资策略”及“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及“风险因素”中“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的相关内容。
5.与经合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的标准 – 共同申报标准有关的风险
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的内容、其根据《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于香港的实施及相关风险将载于《基金说明书》。详见《基金说明书》之“风险因素”中“与经合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共同申报标准有关的风险”。
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补充说明书》中说明基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规定, 按照共同申报标准,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其他代理人可能向未提供任何所要求的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及/或补救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赎回其所持份额, 详见《补充说明书》之“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中“5. 强制赎回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的税务更新
鉴于本基金计划通过深港通投资于A股, 故补充了本基金参与深港通的有关税收政策。同时, 因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推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亦更新了本基金或需缴纳的税项。详见《基金说明书》之“税务”下的“中国税项”。
7.更新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
根据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据此进行了更新, 详见《补充说明书》之“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中“2. 相关税收安排”。
二、 对《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明确本基金将通过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 详见《产品资料概要》“目标及投资策略”之“策略”一节。
2.增强本基金的风险披露, 包括补充了“股票市场风险”及“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 并对其他风险因素进行了更新。详见《产品资料概要》之“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一节。
三、 对《信托契约》的修改
从生效日期起,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亦将予以更新, 采纳若干条文。包括:
1.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其各自就信托的职责时应始终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适用规定, 《信托契约》的任何条款将不会减轻或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详见《信托契约》第2.5条和第2.6条。
2.新增与信托遵守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相关的条文及相关税务规则。详见《信托契约》第6A条。
3.更新《信托契约》以更加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及反映各方就《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的状况。详见《信托契约》第30.4条。
四、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五、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710-9999
网站: www.thfund.com.cn
六、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8日

[1] 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组成。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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