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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货币A(3200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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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662346 | ||||||||
基金代码 | 320002 | ||||||||
公告日期 | 2016-12-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的相关规定,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12月30日起,修改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320002,B类基金代码:32001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一《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详见附件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并在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司将在下次更新的《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基金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删除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第二部分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四、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金融债和AAA企业债等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四、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595元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会议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现场开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六、表决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会议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现场开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表决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公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经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经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按照相关约定强制征收1%赎回费时: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即1%)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发生上述(1)到(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金融债和AAA企业债等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七、投资决策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7)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七、投资决策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进行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将全文中的“计价”统一规范为“估值”。 将全文中的“基金日收益”统一规范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将全文中的“基金七日收益率”统一规范为“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附件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595元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六、交易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八、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进行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经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经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将全文中的“计价”统一规范为“估值”。 将全文中的“基金日收益”统一规范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将全文中的“基金七日收益率”统一规范为“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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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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