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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聚鑫宝货币B(00077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52235
基金代码 000779
公告日期 2016-12-19
编号 1
标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的相关规定,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现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12月19日起,修改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771,B类基金代码:000779,C类基金代码:001669,D类基金代码:001867,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一《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详见附件二《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并在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司将在下次更新的《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
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
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算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十一、 为公平对待不同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
上述第十条的规定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完成
备案手续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完成
备案手续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
续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
赎回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二十
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
1、现金;
2、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
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
购;
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中期票据;
9、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
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
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
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 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
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
(7)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
相当于A-1 级 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
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
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
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删除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 天;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
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5 %;
删除
删除
删除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
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
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
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
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1)、(4)条及其他另有
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
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进行调整,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
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
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1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 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1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
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
值超过0.5%的情形;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管
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附件二: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包括 :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中期票据;
9、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
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
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
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
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
相当于A-1 级 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
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
减持。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
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
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包
括 :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
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
市场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 天;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
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
比例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5)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
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5 %;
删除
删除
删除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
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
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
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
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除上述第(1)、(4)条及
其他另有约定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进行调整, 使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
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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