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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太平洋证券美元累计(9680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27632
基金代码 968011
公告日期 2016-10-31
编号 1
标题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基金说明书(2016年10月)
信息全文 中国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

目录
页次
前言 .......................................................................................................................................................................................... 5
各方名录.................................................................................................................................................................................. 6
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 ....................................................................................................................................... 7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7
( 一)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 7
( 二)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 7
( 三)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7
( 四) 相关税收安排 ...................................................................................................................................................... 8
( 五) 货币兑换安排 ...................................................................................................................................................... 9
(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9
( 七)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的安排 ................................................................................... 13
( 八)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3
( 九)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14
( 十)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4
( 十一)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同等保护的声明 .................................................................................................... 14
( 十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14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16
(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 16
(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17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
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17
(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7
(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9
(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20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 21
2
四、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21
( 一) 查询服务 ............................................................................................................................................................... 21
( 二) 信息资讯服务 ...................................................................................................................................................... 21
( 三) 查询、建议或投诉 .............................................................................................................................................. 21
( 四) 登记服务 ............................................................................................................................................................... 22
( 五) 网上交易服务 ...................................................................................................................................................... 22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22
(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 22
( 二) 销售机构 ............................................................................................................................................................... 22
( 三)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23
( 四) 收益分配政策 ...................................................................................................................................................... 23
( 五) 份额转换 ............................................................................................................................................................... 23
( 六) 份额转让 ............................................................................................................................................................... 23
六、 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内地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 24
( 一) 份额类别 ............................................................................................................................................................... 24
( 二) 买卖 ....................................................................................................................................................................... 24
( 三) 申购 ....................................................................................................................................................................... 24
( 四) 赎回 ....................................................................................................................................................................... 25
( 五) 转换 ....................................................................................................................................................................... 25
( 六) 管理费 ................................................................................................................................................................... 25
( 七) 报告及账目........................................................................................................................................................... 25
( 八) 价格资料 ............................................................................................................................................................... 25
( 九) 信托契约 ............................................................................................................................................................... 25
( 十) 可供查阅之文件 .................................................................................................................................................. 26
( 十一) 联名持有人........................................................................................................................................................... 26
( 十二)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过户交易 ..................................................................................................................... 26
( 十三)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 十四)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 26
( 十五) “税务附注”中“份额持有人税务”一节 .................................................................................................... 26
3
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 ............................................................................................................................................... 27
第A 节 –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基金说明书 ....................................................................................................................... 31
引言 .......................................................................................................................................................................................... 31
基金名录.................................................................................................................................................................................. 31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 ........................................................................................................................................................ 32
投资目标及政策 ......................................................................................................................................................... 32
投资限制及指引 ......................................................................................................................................................... 32
借款政策 ...................................................................................................................................................................... 34
证券借贷政策 .............................................................................................................................................................. 34
“沪港通” ............................................................................................................................................................................. 34
风险 .......................................................................................................................................................................................... 35
份额类别.................................................................................................................................................................................. 43
向中国投资者发售................................................................................................................................................................. 44
收益分配政策 ......................................................................................................................................................................... 44
估值基准.................................................................................................................................................................................. 44
买卖 .......................................................................................................................................................................................... 44
申购 .......................................................................................................................................................................................... 45
份额之发行 .................................................................................................................................................................. 45
申请手续 ...................................................................................................................................................................... 45
身份证明 – 反洗钱 ...................................................................................................................................................... 46
赎回 .......................................................................................................................................................................................... 46
份额之赎回 .................................................................................................................................................................. 46
赎回手续 ...................................................................................................................................................................... 46
暂停赎回 ...................................................................................................................................................................... 47
转换 .......................................................................................................................................................................................... 47
收费、开支及责任................................................................................................................................................................. 48
申购费及赎回费用 ..................................................................................................................................................... 48
管理费 .......................................................................................................................................................................... 48
受托人费用 .................................................................................................................................................................. 49
4
财务费用 ...................................................................................................................................................................... 49
其他责任 ...................................................................................................................................................................... 49
利益冲突.................................................................................................................................................................................. 49
税务 .......................................................................................................................................................................................... 50
报告及账目 ............................................................................................................................................................................. 50
一般资料.................................................................................................................................................................................. 50
价格资料 ...................................................................................................................................................................... 50
信托契约 ...................................................................................................................................................................... 50
可供查阅之文件 ......................................................................................................................................................... 51
联名持有人 .................................................................................................................................................................. 51
证明书 .......................................................................................................................................................................... 51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 51
注销份额 ...................................................................................................................................................................... 51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 51
本基金存续期 .............................................................................................................................................................. 51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赔偿保证、退任及罢免 ............................................................................................................ 52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 52
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 ............................................................................................................................................................ 53
第B 节 – 税务附注 ................................................................................................................................................................. 54
(i) 一般事项 ................................................................................................................................................................ 54
(ii) 本基金于组成国家/地区的税务 ...................................................................................................................... 54
(iii)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 54
(iv) 投资市场 ................................................................................................................................................................ 55
5
前言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JPMorgan Pacific Securities Fund,“本基金”)为一项单位信托基金,系根据于1978 年
4 月7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的修订或重述)(“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另外,本基金的管理
人和受托人确认的单位信托基础条款(经不时的修订)(“基础条款”),基础条款中约定的一般性的条款和
条件适用于管理人管理的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已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及《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证监会守则》”)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为单位信托基金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基金的商业
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会的该等认可并不表示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
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6 年 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
273 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为本说明书(定义见下文)之目的,“中
国内地”或“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不包含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香港”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基金说明书(“本说明书”)第一章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本说明
书第二章为本基金的一般规定,相较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说明书,就相关术语根据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进行了修改。上述两章共同组成本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说明书的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
若与本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有差异的,应以第一章为准。本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
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内地投资者还应将本说明书与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本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
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本说明书第一章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
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
不同,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等基金
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确
认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说明书、信托契约、基础条款等法律文件提及的
“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6
各方名录
管理人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8 号
遮打大厦21 楼
管理人的董事
Chan, Tsun Kay, Edwin
Falcon, Michael Irving
Farrell, Rachel Selah
Mundy, David James
Wang, Qionghui
Wong, Tai Che, Eddy
投资管理人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8 号
遮打大厦21 楼
内地代理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99 号
震旦国际大楼20 楼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 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
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德辅道中1 号
太子大厦22 楼
7
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一)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依据《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273 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1. 中国内地代理人情况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获管理人委任为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
并在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全面处理有关本基金在内地注册和销售的相关事务。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符合《暂行规定》中对于内地代理人资格的
有关要求。
2. 中国内地代理人职责
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本
基金内地代理人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内销售资
金结算职能委托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中国
内地代理人应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 三)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暂行规定》规定的
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1978 年4 月7 日订立信托契约而设立,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
80 周年(依据本说明书第二章第A 节“本基金存续期”以及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中的规定提前
终止的除外),并于1988 年6 月1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系依照香港法律在香
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基金。
2.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二) 项的要求
(1) 管理人(即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于1986 年8 月29 日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自
2004 年11 月22 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2) 管理人通过与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协议将本基金的日
常投资管理转授予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于1974 年11 月26 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并
存续至今,自2004 年11 月19 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因此,
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的是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资产管理牌照的投资机构。
(3) 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被香港证监会施以任何
纪律处分行动,即,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8
3. 托管情况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三) 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1974 年9 月2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VIII 部第77 条的
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符合《证监会守则》
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别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四) 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区(包括日本、澳洲及新西兰)企
业之证券,这里的证券通常指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投资工具。本基金所持亚太区(包括日
本、澳洲及新西兰)为基地或主要在当地经营之公司证券的价值不得少于其属于证券及其他投
资之非现金资产之70%。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符合《证监会守则》第7 章“投资:核心规定”
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证
监会守则》第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证监会守则》第7 章
所述的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五) 项要求
(1) 本基金于1978 年4 月7 日经订立信托契约而成立,满足基金需成立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2) 截至本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于亚太区(包括日本、澳洲及新西兰)企业之证券,本基金不以内地市
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4)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在每个香港交易
日,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净值的50%。如果百分比超过40%,管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内地销售开放
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并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 内地代理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管理人已委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
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四)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本说明书第二章中第B 节“税务附注”一节。
关于内地投资者买卖本香港互认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2015 年12 月18 日起至2018 年
12 月17 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香港
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 的税率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
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
9
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
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法规,或就各自纳税情况征
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
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
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除非税收法规继续给予税务暂
免优惠,否则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
的纳税义务可能会有所变更。
( 五)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和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在申购美元计价的
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
担。内地投资者赎回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时本基金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赎回美元计价的份额
类别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
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
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类别类别货币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 美元份额(累计) 美元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各内地销售机构(定义见下文)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发出的公告为
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
他类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
公告。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每份额发售首日发行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 美元份额(累计) 10.00 美元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10.00 元
2. 份额持有人申购及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10
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内地销售开放日(定义见下文)办理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内地销售开放日”)是指香港和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
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依管理人之意见,该等日期
为本基金所有或部分投资的报价、上市或买卖可以正常交易的日子。
香港交易日是指每一日(星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而该日为香港银行开放
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且管理人认为该日为本基金之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挂牌、上市或买卖之市
场之证券交易所开放进行买卖之日子。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的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下午3 点整(北京时间)或者经管
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于该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
申请或赎回要求,将视为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把名义持有人视为申请人。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和程序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份额之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i)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ii)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管理人可于投资者申购份额时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
值的 5%)。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 1.5%。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
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申购费率。
(iii)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份额净值发行。本基金各类别
份额净值乃以该份额类别之资产价值扣除其负债,除以该份额类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
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定之其他时间之已发行份额之总数计
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上述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归本
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总申购金额– 申购费
申购费 = 总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11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基金份额的
大额交易将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为了保障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管理人可能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反映预期财务费用之金
额,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本基金份额净值的1%,并将会保留在
本基金内。
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倘若向上五入份额
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
拨归本基金。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和程序
(i) 赎回方式
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ii)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管理人可于投资者赎回份额时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赎回费(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
值的 0.5%)。管理人将保留赎回费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本基金目前的赎回费率为 0。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
变更基金赎回费率。
(iii)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份额净值赎回。本基金各类别
份额净值乃以该份额类别之资产价值扣除其负债,除以该份额类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
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定之其他时间之已发行份额之总数计
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上述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归本
基金所有。
可得赎回金额由总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而得出,其中: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可得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之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赎回费^
^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基金份额的
大额交易将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为了保障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管理人可能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反映预期财务费用之金
额,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本基金份额净值的1%,并将会保留在
本基金内。
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12
赎回款项之金额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之金额,则进位对
应的金额应拨归进行赎回的内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之金额,则进位对应的
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3. 申购、赎回费用的变更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及赎回费(如有)归于
其所有或使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前述费率范围内
变更相应费率,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的网站或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进行公告。此外,任何增加支付给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于基金的最高费用
(如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或收取其他类型的费用,必需以特别决议方式
在份额持有人大会获得通过,并对信托契约及香港基金说明书进行修改和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
批准(如有必要)。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香港基金说明书(即本说明书第二章)规定的费
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地
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
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地对待。
4.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方式
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点将面向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
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发售本基金,但美国人士(“美国
人士”的含义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除外。
(2) 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首次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一般为人民币 100 元(人民
币计价的份额类别)或 10 美元(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如本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允许,就
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销售渠道,管理人可以采用不同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
现时,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其对本基金的最低持有额一般为人民币100 元(人民币计价
的份额类别)或 10 美元(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
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
一并被全部赎回。
(3)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
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 日(包括该日)
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人民币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7 日内,美元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9 日内,以及在
任何情况下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收正式填妥的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要求
之该等其他数据的有关香港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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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之外,
本说明书第二章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
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5.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6. 暂停赎回
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第A 节中“暂停赎回”一节。如暂停份额赎回,
份额之赎回将顺延至暂停完结后首个内地销售开放日。
7. 巨额赎回
管理人可能将本基金于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所赎回份额的总数限制为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本基
金已发行总份额的 10% 或以上。倘若赎回份额受到该等限制,赎回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
例确认,但如管理人认为该项安排不具有可行性,管理人将有权决定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赎回份
额的分配方式。该等并未赎回的份额将在同一限制下结转于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予以赎回。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于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并未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下一个内地销售
开放日。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暂停赎回或延迟付款之决定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以书面通知或由管理人
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指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已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具体开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
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 七)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的安排
详见本说明书第一章第三部分之( 二)“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 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的程序”的规定。
( 八)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个份额类别而言,可赎回全部或部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但该等赎回不得
导致在其获处理后所持有的在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
一节规定的最低持有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赎回。如果发生此种情形,
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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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权通过受托人注销份额,并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支付该等份额已按正常形式赎回而应付
之款项,从而削减基金规模。管理人可行使其注销权利之情况应可包括未能于合理时间内收取全部
申购款项、或容许份额持有人继续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变得不合法。
倘若管理人认为内地投资者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本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
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时,或内地投
资者成为或身为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则内地投资者可以被强制
赎回其持有的所有本基金的份额。
( 九)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的投资者对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联络中国内地代理人:
1. 致函中国内地代理人的注册营业场所(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0 层);

2. 致电理财专线 400-889-4888。
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后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
收其查询及投诉。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销售机构。各内地销售机构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 十)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2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穆矢
联系人:洪霞
联系电话:8621-20628203
传真:8621-20628400
网站:www.cifm.com
( 十一)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同等保护的声明
管理人特此声明,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基础条款和本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护、信
息披露等服务。在信托契约、基础条款和本说明书规定的框架内,管理人将尽一切合理努力向内地
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行使、损害赔偿、获得的信息披露方面提供不低于在香港地
区发行的本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服务水平和待遇。
( 十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本说明书第二
章“风险”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
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境外市场税务风险等。
15
2.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3.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中国
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 3,000 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
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不时调整的额度,则将暂停本基
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
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4. 管理人、基金符合资格状态改变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管理人或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本基金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此外,如本基金发生
任何重大变化(如基金类型、运作模式),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
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我们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注册申请。
5.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暂
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将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的条件。
6. 基金互认机制及《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
基金互认机制及《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则
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若因内
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
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管理人可能会
根据本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
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7. 香港基金市场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
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投资
者在对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
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
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
回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公募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
差异及其影响。
8.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
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
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
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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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名义持有安排的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
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
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
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
资者对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10.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由于不同语种反应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织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
理解上的差异。
11. 判决的执行
管理人/受托人的一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
于本基金份额的权利受损,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并得到胜
诉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于境外法
律、法规的限制,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
在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2.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
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13.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
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
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
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因素,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牵涉风险
的投资者。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1. 资产净值
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 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cifm.com)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2.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期为每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在切
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须分别在各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 3 月 31 日后两个月
17
内)通过网页 www.cifm.com 提供给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当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
落实时,份额持有人将会获通知有关其可取阅途径的详情。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
将以中文发布,而印刷本将可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索取。
(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下述文件的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在支
付合理工本费后,可取得该等文件的复印件:
1.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2. 基金说明书
3. 投资管理协议
4.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
议解决方式
(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职责
(1) 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仅为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基金资产以及任何应被计入
收益分配账户贷项的金额。此外,管理人应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 管理人应在其指定办事处保存或促使保存恰当的账簿和记录,该等账簿和记录载有管理人
为本基金达成的所有交易。管理人应不时应要求允许受托人查阅、复制或摘录任何该等账
簿及记录。
(3) 管理人亦应在其指定办事处准备且保存或促使准备且保存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恰当账簿和
记录。管理人应制备信托契约的复印件,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于正常办公时间随时查阅,
并应在任何人申请并支付了管理人定的合理费用后向该人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4) 由于受托人需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管理人应据受托人要求,不时向受托人提供关于基金和
份额的信息的说明。
2. 受托人职责
(1)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负责妥善保管基金资产,以及任何应被计入收益分配账户贷
项的金额,且受托人应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本着妥善保管该等资产和金额的目的而安
置基金资产。此外,受托人应满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责任。
(2) 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及可登记资产;倘若为基金进行借贷,
则该等资产可以出借人的名义或以出借人所指定的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
(3) 对于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应发出、发送或送达的支票、声明及通知,受托人应自行或应敦
促准备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贴邮(如需要)、签署及派件或(于合适的日期)递送至
管理人,且应给管理人充足的时间以审阅及(若受托人授权)代受托人签署该等支票、声
明及通知,并于合适的日期进行派送。
(4) 受托人应制备一份信托契约复印件,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的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
(5) 如果受托人或管理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受委任人)违反其各自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义
务或职责,则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及规例的前提下,该方须在获悉后尽快向另一方
汇报该事宜(并通知另一方有关事宜是否已经或将要呈报任何监管机构),并在考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后,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纠正该等违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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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
信托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组织性文件。就管理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
责任的详细约定,应查阅信托契约。
4.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赔偿保证、退任及罢免
信托契约载有规限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责任之条文,并订明彼等在若干情况下之赔偿保证。在信
托契约之限制下,受托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开支、申
索、损害、费用,包括一切合理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同样地,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
管理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开支、申索、损害、费用,
包括一切合理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尽管上述,受托人及管理人不得豁免根据香港法律,
或透过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对份额持有人之任何责任,亦不得由份额持有人或份额持有人
费用弥偿。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者,应对信托契约的条款作进一步咨询。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之条文于继任人获委任后退任。管理人可通过发出通知及委任
另一合资格信托机构作为替代人而随时罢免受托人。此外,管理人可在若干情况下由受托人或
在任何时间由持有基金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不少于 50% 之持有人罢免。
受托人或管理人概不会对任何获转授其任何权利、权力、职责及酌情权之代理人、提供服务机
构或其他人士之后果或(就受托人而言)管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就管理人而言)受托
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之受托人或管理人如有任何更换,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均会获得知会。
5.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中的权益以份额持有人届时所持有的份额表示。
(1)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i. 除非份额持有人登记册被封存,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任何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提交其要求的所有权证明、并遵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免
费查阅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中仅与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有关的记录;
ii. 若管理人注销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有权获得与被注销的基金份额相关的赎回款项;
iii. 份额持有人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管理人及受托人指定办事处查阅账册复印件;
iv. 份额持有人有权获知新的会计结算日;
v. 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据管理人决定方式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vi. 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收益分配政策获得收益分配;
vii. 一名或多名登记在册的、一共持有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不少于10% 的份额持有人可书
面要求随时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viii. 份额持有人应至少提前21 天获得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2)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i. 份额持有人应支付相应的申购费、赎回费等;
ii. 若赎回部分份额会造成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赎回后少于管理人不时规定的在特
定或一般情况下持有人应当持有的最低持有额,份额持有人不得仅赎回其持有的该等
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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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份额持有人应当按其所持有的份额的比例补偿受托人所有收益性支出(除非受托人另
行决定)。
(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根据信托契约及其基础条款的规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1) 通知与召开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以(且管理人应在收到一名或多名登记在册的、共计持有不少于 10% 的
已发行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受托人、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皆有权收到通知并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若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与上述人士订立合同以开展业务,而上述人士就该等业务有重大利益,则上述人士
不应就其分别持有的份额投票(但上述人士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与上述人士无关联关系者
持有的份额除外),在计算会议法定人数时亦不应将他们计算在内。受托人或管理人授权
的任何人应有权参与会议。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 21 天(净天数)通知份额持有人,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
决议案的条款,方可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告将按份额持有人的登记地址寄发。若会
议并非由受托人召集,应将通知的复印件发送至受托人处。若因意外或疏忽通知未能被任
何份额持有人知晓,不会使大会的议程失效。
(2) 法定人数
除非需要通过特别决议,在处理普通交易时,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具备法定人数时方可举
行,法定人数由总共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至少 10% 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
额持有人组成。提议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总共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至
少 25% 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组成。除非有所要求的法定人数出席,
否则不得在份额持有人会议上处理任何事务。
倘若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人数未达法定人数,则会议将延期不少于 15 整天举行。则会议
应延期至会议主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并且在该等延期召开的会议上亲自出席或委托
代表出席的人数应达到法定人数。任何延期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不少于 15 天(净天数)以与
原本会议相同的方式寄送通知,该通知上应说明任何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延期会议的
份额持有人均构成法定人数,而不论人数及所持的份额数多少。
(3) 表决
在任何会议上交由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须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由主席或总共持有或代
表至少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 5% 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要求(在宣布
举手表决的结果之时或之前)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以上述方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否
则一旦主席宣布有关决议通过,或一致通过,或特定多数通过,或被否决,该项宣布即为
该事实的证据,而无须证明该项决议所得的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数目或比例。
若有请求投票表决的正式要求,投票应以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的结果即视为会议决
议。
在举手表决的情况下,每一个(若为个人)亲自出席或(若为公司)由获正当授权的代表
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应有一票。在投票表决的情况下,对于每一个亲自出席或如上述方
式派授权代表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截至会议当天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可投一
票。对于有权投一票以上的人,无需用尽其所有的投票或将所有投票作同一选择。
份额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并表决,或若是投票表决,可以委托代表出席。若一家公司作为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董事或其他主管部门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出
20
席份额持有人大会,该获授权人在得到上述决议的复印件并由公司董事证实为经核证无误
的复印件后,有权代其代表的公司行使权力,该等权力与若该公司是一位个人的份额持有
人时本可行使的权力一样。
(4) 普通决议
在适当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普通决议可以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并有权投票的人的简
单多数通过。
(5) 特别决议
适当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批准受托人和管理人同意的对信
托契约条款的修改、变更或添加;增加支付给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于本基金的最高费用,
或收取其他类型的费用;或终止本基金。
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特别决议,但该等特别决议不得
损害其他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修改、变更或增加信托契约条款;以及批准相关
的份额类别的终止,以及附属于该等终止的任何事宜。
特别决议案须由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占所投票总数75% 或以上的大多数投赞成票通过。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目前,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即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基础条
款中第28 条“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的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安排如下: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管理人通知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在份额持有人大会一个月前,即管
理人发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通知的同时,通过其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向
内地投资者公告投票通知,并通过其网站公布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信息及参与方式;
(2) 中登公司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网上投票系统,内地投资者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
投票;
(3) 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中登公司将收集所有内地投资者的投票信息,并将投票结果
转交给名义持有人;
(4) 名义持有人取得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见的份额将被计入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额,名义持有人将按照通过其持有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
者的表决意见,在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的表决。
(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基金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后可以终止:
(1) 若管理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根据受托人之前书面同意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
自愿清算除外)或若已对其资产指定破产管理人且 60 天内未卸任,或根据相关司法辖区
的法律管理人发生其他类似的或视为等同的事件;
(2) 若依受托人的意见,管理人无力完全履行或实际上未完全履行其职责,或从事了受托人认
为使本基金名誉受损之事或有损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事,但若管理人不同意该等意见,此事
项应提交至时任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公会主席,或者获该主席委派之人,以作决定,该等
决定应是最终的且对受托人和管理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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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使得本基金的继续运作是违法的,或依受托人之见本基金的继续运作
不可行或不明智;
(4) 若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将管理人免职后,受托人在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无法找寻到
能被其接受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司作为新的管理人;
根据上述第 (2) 条,受托人对于本条说明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均应是最终的且对有关各方有约束
力,但若未能根据本条或其他规定终止本基金,受托人不应承担责任。当时的管理人应接受受
托人的决定,对于该等决定的后果应免除受托人对于管理人的任何责任;并且对于管理人方面
的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救济,管理人不应对受托人进行追偿。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可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自主决定终止本基金:
(1) 若受托人不再受监管机构批准;
(2)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使得本基金的继续运作违法,或依管理人之见本基金的继续运作不可
行或不明智;
(3) 若管理人(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认为本基金的终止是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4) 若无论何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00,000 美元或等值的指定货币。
管理人对于本条说明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均应是最终的且对有关各方有约束力,但若未能根据本
条或其他规定终止本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3. 终止本基金的一方应在本基金终止生效至少 1 个月(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通知期限)之前通
知份额持有人。
4. 自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受托人和管理人在通过特别决议后可随时终止本基金,且本基金终止
应自该特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或自特别决议指明的更晚的日期(如有)起生效。
5. 除非本基金根据本条或适用法律而提前终止,本基金在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的第 80 周年当天的
前一天自动终止。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香港法院就审理和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有关的任何争
议有非排他的管辖权。
四、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一) 查询服务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内地投
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
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
答等。
( 二)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获取本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本基金的基金
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最新动态等资料。
( 三) 查询、建议或投诉
详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九)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一节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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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及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已订立过注册登记服务转授协议,据此,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已将作为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转授予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本基金的
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内地投资者名册
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 五)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
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本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
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
接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内地投
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
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确认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
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
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投资均涉及下列风险因素:
1. 若干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法定/正式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或利益之概念。因此,该
等市场的法院可能视任何以名义持有人或受托人身份之证券注册名义持有人拥有所有权益,及
实益持有人可能就此不会拥有任何权利。
2. 根据名义持有人安排作出投资的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并无建立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而通过内
地销售机构进行投资的内地投资者,尽管其系份额的实益持有人,在法律上该等份额则由名义
持有人所拥有。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份额持有人可
能不可直接向管理人追究法律责任。而因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结算公司或名义持有人)的错误、延迟、故障、违约、失责等导致内地
投资者及/或名义持有人的损失,管理人均不承担。
3. 名义持有人无须于香港证监会注册。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名义持有人采取行动之权力有限。
( 二) 销售机构
管理人将不时指定中国内地具有相关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担任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将
在发售公告或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发布的公告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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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1. 管理费
目前管理人每年收取本基金有关类别资产净值 1.5% 的管理费。管理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每一
类别资产净值 2.5% 的管理费。管理人仅可在向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管理
费收费率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管理费收费率(但提高后管理费率不得高于每一类别资产净值
每年 2.5%)。管理费按该类别于每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如本
基金的资产包括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任何单位信托基金或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则管理人将按有关类别占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的权益而就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被征收的管
理费减收其费用。
投资管理人及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2.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目前按下列比率收取费用:
本基金资产净值比率(每年)
0 美元至40,000,000 美元(含本数) 基金资产净值的0.06%
40,000,000 美元(不含本数)至
70,000,000 美元(含本数)
基金资产净值的0.04%
超过70,000,000 美元的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0.025%
受托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0.2% 的受托人费用。受托人仅可于管理人同意下并在
向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受托人费用收费率的通知后,方可提高受托人费用
收费率(但受托人费用收费率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年 0.2%)。受托人费用按基金于每一
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
3. 财务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本基金份额的大额交
易将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在该等情况下,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的价格未必能准确地反映本基金为应付该等交易要求而买卖相关证券所引致的成本。为了保
障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管理人可能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反映预
期财务费用之金额,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1%,及将会保
留在基金内。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收费及开支事宜请参阅本说明书第二章第A 节中“收费、开支及责任”一节。
( 四) 收益分配政策
所有收益将累积用于本基金的再投资。尽管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管理人有权决定分配给份额持有
人的金额,但管理人目前不打算就本基金作出任何该等分配。
( 五) 份额转换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公告。
( 六) 份额转让
目前,内地投资者不可转让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让业务,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24
六、 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内地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说明书第二章若与本说明书第一章有差异的,应以本说明书第一章为准。
本说明书第二章中如下章节的安排不适用于内地:
( 一) 份额类别
本说明书第二章中“份额类别”一节载明香港发售的份额类别为,例如:
类别类别货币
摩根太平洋证券(美元)(累计) 美元
该等类别份额并未在内地发售,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1.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 二) 买卖
本说明书第二章“买卖”一节描述了在香港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的申请途径,即“申购、赎回及
转换份额的申请可以透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或该等其他经批准中介人,包括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委任的银行、经纪、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统称“分销商”)作出”,并明确了“为
使本基金之份额能于某一特定交易日发行或赎回,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视乎情况而定)须由摩根
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于该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前或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之其他时间前
接收。于该时间后接收之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将于紧随之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的不同,上述销售渠道及申请时间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途径和交易时间,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2. 份额持有人申购及赎回、(1) 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以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但本说明书第二章“买卖”一节中关于“本基金不容许任何投资者运用市场时机或相关的过度、短
期买卖的手法”的提示适用于内地。
此外,本说明书第二章“买卖”一节中的下列提示同样适用于内地:“倘若份额持有人身为或成为
美国人士(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说明指引及关于遵守若干掉期条例(经修订)的政策声明
中所订的指引,定义见《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或定义见《1986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经
修订))或代美国人士的账户或利益持有份额,或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基
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基金的
利益时,份额持有人需立刻通知管理人。倘若管理人认为份额持有人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
他会或可能会对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
情况下损害基金的利益时,或份额持有人成为或身为美国人士,则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按照信托
契约的条款赎回份额持有人的份额。若份额持有人成为美国人士,则可能需要遵从美国预扣税及报
税的规定。”
( 三) 申购
本说明书第二章“申购”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请手续、最低投资金额。由于内地基金销售
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程序等,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
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2. 份额持有人申购及赎回、(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和程序、4.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此外,本章还在“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5. 暂停申购”中补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可能遇到的暂停申购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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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赎回
本说明书第二章“赎回”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份额赎回、赎回手续、最低持有额、暂停赎回、
大额赎回等赎回要求。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赎回、赎回手续、最低持有额、暂停赎回、大额赎回等要求,请参见
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2. 份
额持有人申购及赎回、(4) 赎回金额的计算和程序、4.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6. 暂停赎回、7. 巨额赎
回”。
( 五) 转换
本说明书第二章“转换”一节说明了在香港,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透过转换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
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而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或欲转换本基金为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人担
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的费用、限制、执行程序等事项。由于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
程与香港地区不同,第二章“转换”一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公告。
( 六) 管理费
本说明书第一章中“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三)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1. 管理费”一节中,增加了“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
理人承担”。
( 七) 报告及账目
本说明书第二章“ 报告及账目” 一节中阐明报告及账目的披露途径为:“ 透过网页
www.jpmorganam.com.hk 提供予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 ... 印刷本将可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
办 事处免费索取。”并明确了报告及账目的语言为“英文”。
本说明书第一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和查阅方式、(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2. 报告及账目”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
报告及账目将“通过网页 www.cifm.com 提供给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且“印刷本将可于中国内地
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索取”,并明确了报告及账目的语言为“中文”。
( 八) 价格资料
本说明书第二章“ 价格资料” 一节中阐明“ 本基金之份额净值通常于每个交易日在网页
www.jpmorganam.com.hk 刊登。”
本说明书第一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和查阅方式、(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1. 资产净值”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管
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或
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 九) 信托契约
本说明书第二章“信托契约”一节中阐明“本基金之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之副本以每份定价 80 港元
发售,或可在正常办公时间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说明书第一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和查阅方式、(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本基金信托契约
以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在支付管理人确
定的合理费用后,可取得该等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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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可供查阅之文件
本说明书第二章“可供查阅之文件”一节中阐明,在香港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摩根基金(亚洲)有
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的文件之副本包括:(i)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ii) 投资管理协议;(iii) 最近
期之经审计账目。
本说明书第一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和查阅方式、(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本基金该等文件
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
( 十一) 联名持有人
本说明书第二章“联名持有人”一节中阐明,“任何份额不得有超过四人登记为联名持有人。受托
人及管理人可要求联名持有份额之任何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文件必须由所有已登记之联名持有人签
署或可依赖任何一位已登记联名持有人所签署或以其他方式发出之任何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文件而
行事。”
根据内地的基金销售惯例,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联名持有人安排。
( 十二)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过户交易
本说明书第二章“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过户交易”一节中阐明份额转让和份额非过户交易的程序
和费用,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既不适用份额转让规则,也不适用份额非交易过户规则。
( 十三)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说明书第二章“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节中简单阐述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方式、法定人
数、召开流程、投票表决机制,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本说明书第一章“三、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一节除了第1 点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内地基金披露惯例更为详细地介绍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流程及表决方式,同时第2 点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
的阐述。
( 十四)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本说明书第二章“投诉及查询之处理”一节,列明了投资者对基金的查询和投诉和联络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以及其联系方式,并明确了“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
到查询及投诉的五个营业日内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收其查询及投诉”,但该节并不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及投诉而言,本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九)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的查询及投诉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处理,并列明了其联系方式。该节同时明确了内地代理人将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向有关投资者确认
已接收其查询及投诉。
( 十五) “税务附注”中“份额持有人税务”一节
本说明书第二章“税务附注”中“份额持有人的税务”一节简单总结了香港、澳门、台湾及美国的
份额持有人因投资于本基金而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四)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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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刊发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后确认,据其深知及确信,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并无遗漏任何可能导致该等资料具误导成份的事实。
销售限制:
一般资料:有关方面并无办理任何手续,以便获准在香港及若干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任何必须办理有关手续之
司法管辖区发售本基金之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详情请联络本基金的管理人。故此,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区
内提呈发售建议或招揽属不获认可或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建议或招揽即属违法者,则本基金说明书均不得构成
有关发售建议或招揽。
美国:本基金并未根据美国(“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经修订)(“该法令”)或在美国任何司
法管辖区所制定法律之任何类似或相近条文注册。份额不可向任何美国人士(US person) 发售或销售,获管理人
绝对酌情给予之豁免则除外。就此而言,美国人士是指具有按照该法令,或按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其
关于遵守若干掉期规例(经修订)的说明指引及政策声明内设立之指引,或按照以下列明之《美国国内税收法》
(“IRC”),或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根据下文第 1 至 4 段所述),或具有若干美国拥有人的非美国实体(根
据下文第 5 段所述)给予美国人士的定义之人士:
1.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个人指美国公民或居于美国之外国人。一般来说,就此而言,“居于美国之外
国人”的定义包括以下任何个人:(i) 持有美国公民及移民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发出
的外国人登记卡(“绿卡”)或 (ii) 通过“实质居留”测试。要通过“实质居留”测试,一般就任何历年
而言:(i) 个人须于该年度内在美国居留最少 31 日及 (ii) 该个人于该年度内在美国居留的日数,加上上一
年度在美国居留的日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上两年内在美国居留的日数的六分之一后三者的总和,须相
等于或超过 183 日;
2. 企业、作为企业应课税的实体,或在美国或美国的任何州或政治分区(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设立或组成
或根据当地法律设立或组成的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规例不被视为美国人士的合伙企业除外);
3. 不论收入来源但收入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
4. 美国境内法院能对其行政行使主要监管及一名或以上美国人士有权控制其绝大部分决定的信托,或于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经存在而于 1996 年 8 月 19 日被视为国内信托的若干选定信托;或
5. 拥有一个或多个“控权人士”的属持有被动收入之非美国非金融机构(“被动NFFE”)(符合美国与任
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订立与 IRC 第 1471 至 1474 节所载之《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有关
之任何跨政府协议(“IGA”)之定义)为美国人士(如上文第 1 段所述)。一般而言,被动 NFFE 是不属
“公开交易企业”,亦不属“主动 NFFE”(符合适当 IGA 之定义)的非美国及非金融机构实体。
英国:由于本基金为不受规管集体投资计划,其推广受 2000 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 238 及第 240 条所限制,
故此,本基金说明书不得于英国全面派发、从英国全面派发或全面派发到英国。当本基金说明书于英国全面派
发、从英国全面派发或全面派发到英国时,仅拟派发予投资专业人士、高资产公司、合伙商号、协会或信托,
及上述任何一方的投资人员(各自符合 2000 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金融推广)2005 年法令的定义)、于欧洲
经济区以外以电子形式接收本基金说明书的人士、于英国以外以非电子形式接收本基金说明书的人士,及可合
法向其传达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其他人士。并无其他人士可按照本基金说明书行事或依赖本基金说明书。于英
国派发本基金说明书、从英国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到英国的人士,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如此
行事。
新加坡:本基金已被纳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新加坡法例第 289 章《证券及期货事务法》(“证券法”)第
305 条于新加坡进行受限发售而维持的受限制计划(“受限制基金”)名单,而此受限制基金名单可于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的网页 https://masnetsvc2.mas.gov.sg/cisnet/home/CISNetHome.action 取得。
本基金并无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或认可,亦不得向新加坡零售公众人士发售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受限制
基金的份额需根据及倚赖证券法第 304 条及/或 305 条进行。
28
本基金说明书及任何其他有关此项提呈发售或销售本基金所发行的文件或材料并非证券法所界定的章程,亦并
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章程。就此,证券法下有关章程内容的法定责任并不适用。投资者应先审阅本基
金说明书,再仔细考虑该项投资是否适合投资者。
除 (a) 遵照证券法第 304 条所订条件而向机构投资者;(b) 遵照证券法第 305 条所订条件而向证券法第 305(1) 条
所指有关人士或第 305(2) 条所指任何人士;或 (c) 遵照证券法任何其他适用条文的条件而向该等条件所指其他
人士进行者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士传播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任何其他有关提呈发售或销售,或邀
请申购或购买本基金的文件或材料或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提呈发售或销售,或邀请申购或购买份额。
以下有关人士如根据第 305 条申购或购买受限制基金的份额:
(i) 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项目,而全部股本乃由一名或多名身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拥有(本身并非受信投
资者)(按证券法第 4A 条所界定);及
(ii) 其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项目,而每名信托受益人均为个人认可投资者的信托(其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
者),
该法团或该等受益人之权利及权益(不论如何描述)的证券(按证券法第 239(1) 条所界定)不得在该法团或该
信托已根据证券法第 305 条提出要约购入份额之日期后六个月内转让,下列情况除外:
(1) 向机构投资者或向证券法第 305(5) 条所界定之有关人士,或向来自证券法第275(1A) 条或第305A(3)(i)(B)
条所述之要约之任何人士转让;
(2) 并无或并不会为转让支付代价;
(3) 转让乃因法律的施行而进行;或
(4) 于证券法第 305A(5) 条所列明;或
(5) 《新加坡 2005 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规例》第 36 条所列明。
新加坡投资者应注意,如欲索取本基金过往表现的资料及年度报告副本,应与有关分销商联络索取该等资料。
毛里求斯:本基金说明书不可于毛里求斯派发,亦不得向毛里求斯之居民提呈发售或转让份额,除非取得毛里
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之批准。
英属维京群岛:本基金、本基金说明书及谨此提呈发售的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英属维京群岛法律及法规被认
可或注册。除非本基金、本基金说明书及份额不需英属维京群岛之主管机构认可或与之注册,否则份额不可在
英属维京群岛提呈发售或销售。
澳洲:此乃申请本基金之权益的要约,并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JPMFAL”)代表本基金作出。根据
澳洲证监会Class Order 03/1103,就JPMFAL 于澳洲提供金融服务而言,JPMFAL 获豁免遵守《2001 年公司法(联
邦法案)》(公司法)下持有澳洲金融服务牌照的规定。JPMFAL 根据香港法律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规管,而有关法律与澳洲法律不同。JPMFAL 对在澳洲派发的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资料负责。
本基金的配售代理人是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classustralia) Ltd (“JPMAM (Aus)”)。JPMAM (Aus) 持有澳洲
金融服务牌照,号码为376919。
本基金说明书并非符合《2001 年公司法(联邦法案)》(公司法)所定义的披露文件或产品披露声明。本基金
说明书所作披露之水平可能不及该等文件所披露者,且并未及毋须向澳洲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澳洲
证监会”)呈报。投资于本基金涉及重大风险,其中包括延迟还款,以及损失收益及所投资的资本。请参阅基
金说明书“风险”一节,了解有关该等风险的进一步资料。
本基金及JPMFAL 或其各自之董事、雇员、代理人、高级职员或顾问(“特定人士”)概不就投资于本基金向
任何人士承担责任,亦不保证本基金之表现或将达到任何投资目标、偿还资本或任何特定回报率。投资于本基
金并非向特定人士作出存款,亦非特定人士的债务承担,且概不获特定人士担保。过往表现并非未来表现的指
标。
29
提呈发售及发行本基金的权益须受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规限。
JPMFAL 已采取所有合理审慎措施确保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或本文所载有关其他日
期)均属准确。在任何情况下,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无论何时派发)均不应构成本基金的事务自有关日期起并
无发生变动的推断。
特定人士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概不作出任何陈述。特定人士对本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任
何其他人士或实体就以任何方式因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任何错误或遗漏或任
何特定人士就本基金说明书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通讯)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责任。
并非投资或税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仅供参阅,不拟作为且并不构成JPMFAL 或任何其他特定人士就投资于本基金所作推介,亦不构
成投资于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决定之基础。本基金说明书内之资料仅为一般资料,并未计及任何人士的投资目标、
财务及/或税务状况或需要,且可能并未包含潜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所需的所有资料。
因此,各潜在投资者于投资本基金前应自行就投资展开调查及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及审阅本基金说明书所
述文件)并在计及潜在投资者的目标、财务状况及需要后考虑投资是否适当。敬请各潜在投资者在就本基金作
出任何决定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财务及税务意见。
派发
本基金说明书所述发售仅向作为公司法界定的“零售客户”的澳洲居民作出。本基金说明书不应构成在根据本
基金说明书发售权益属违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权益,或向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售权益属违法的任何人士发
售权益。所发售的权益并未经澳洲证监会批准或否决,澳洲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本基金于香港的监管及监督
机关)或任何其他有关机关并未确认本基金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香港证监会、澳洲证监会或任何其他有
关机关亦无意就此作出确认。所发售的权益将不会根据公司法在澳洲注册。任何权益在澳洲将不存在公开市场。
透过投资于本基金,各潜在投资者须准备承受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投资于本基金的经济风险。潜在投资者应具备
财务实力及意愿接受投资于本基金所存在的常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其全部投资或权益缺乏流动性的风
险)并应就是否适合投资于本基金的权益咨询其财务顾问。
隐私及反洗钱
隐私
配售代理人收集个人资料以处理潜在投资者的申请、管理其投资及遵守任何相关法律。倘若潜在投资者并未向
配售代理人提供其相关个人资料,配售代理人将无法开展上述工作。
隐私法律适用于配售代理人处理个人资料,其将根据其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包括以下事项的
详情:
? 配售代理人收集及持有个人资料的类型;
? 配售代理人收集及持有个人资料的方式;
? 配售代理人收集、持有、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的目的;
? 获取配售代理人持有之关于投资者的个人资料的方式及寻求更改有关资料的方式(注意存在某些例外情
况);
? 就违反澳洲隐私原则(APP) 或违反对配售代理人具有约束力的经注册APP 守则(如有)投诉的方式,以及
配售代理人处理有关投诉的方式;及
? 配售代理人是否有可能向海外接收者披露个人资料,及如属可能,有关接收者可能位于的国家(倘若列
明该等国家对其而言实际可行)。
30
配售代理人亦可能向本基金的提供服务机构,包括行政管理人、法律顾问、核数师及其关联法团(“提供服务
机构”)提供个人资料,此举可能要求将有关资料转交位于澳洲境外的实体,而该等实体所处地区的法律保障
水平可能不及澳洲法律所赋予者。配售代理人及提供服务机构可能使用所收集的有关该等投资者的个人资料向
其就其他产品作出通知。
配售代理人隐私政策载于其网站www.jpmorganam.com.au,投资者亦可联络配售代理人免费索取。
税务
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税务资料可能不适用于澳洲投资者。配售代理人并无提供任何税务或监管意见。配
售代理人、本基金或其各自之董事、雇员、代理人、高级职员或顾问并未且将不会就投资于本基金提供税务意
见。因此,各潜在投资者在就本基金作出任何决定前,须寻求独立税务意见。
查询
JPMAM (Aus) 作为配售代理人将可就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与潜在投资者进行讨论,并可在澳洲回答有关本基金
的问题,但须可取得回复所需资料或可在并无不合理行动或费用的情况下取得有关资料。
潜在投资者应向以下公司作出查询: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ustralia) Limited
Level 31, 101 Collins Street
Melbourne, VIC 3000
电话:03 9633 4000
jpmorgan.funds.au@jpmorgan.com
本基金说明书须随附本基金最近期之年报及经审计账目,以及(如较后)最近期之半年度报告,方获认可在任
何司法管辖区派发。该等年报及账目及半年度报告(取适用者)将构成本基金说明书之一部分。
份额将只根据本基金说明书、该等年报及账目及该等半年度报告所载之资料发售。由任何交易商、销售员或其
他人士所提供之任何进一步资料或所作之陈述均须被视为未获授权,因此不得予以倚赖。在任何情况下,上述
任何文件之派发及任何份额之发售、发行或销售,并不构成一项表示任何有关文件所载资料于该文件刊发日期
以后任何时间均属正确之声明。
本基金说明书所提述之“中国人民币”及“RMB”之标志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所提述之“美元”及“US$”
之标志乃指美国货币,所提述之“港元”及“HK$”之标志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之货币,而所提述之“英镑”及“GBP”之标志乃指英国货币。
除非在本基金说明书内另有规定,否则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所界定的词汇在用于本基金说明书时应具有相同涵
义,而单数之词汇将被视为包括复数及反之亦然。
投资者如对本基金说明书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投资者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
或其他财务顾问。潜在投资者应仔细审阅本说明书之全部内容,亦应就以下事宜咨询其法律、税务及财务顾问:
(i) 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内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份额的有关法律及监管规定;(ii) 在
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内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须遵从之任何外汇限制;(iii) 就申购、
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所涉及之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后果;及 (iv) 该等活动之任何
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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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 节 –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基金说明书
引言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本基金”)为单位信托基金,乃根据 1978 年 4 月 7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
(“信托契约”)而成立,并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
申购或购买本基金的份额的要约或邀请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监管,及本基金已根
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证监会守则》”)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单位信托基金形式之集体投资计划。香港证监会之认可并非对本
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会之认可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
有投资者,或认同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基金名录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管理人,该公司乃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并受香港证监会监
管。本基金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其为摩根大通集团公司的一部分。
本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已转授予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而投资管理人为于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将从潜在投资者接收申购份额的申请、处理赎回要求及份额持有人的其
他查询,以及向该等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的资料。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THK”)担任本基金之受托人,该公司乃于香港注册成立及根据香港
之《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乃于英
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汇丰集团已采纳遵循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所颁布制裁之政策。HTHK
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地址:新界葵芳兴芳路 223 号新都会广场 1 座 36 楼,电话:(852) 2918 0102 及传真:
(852) 2259 8806)监管。
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HTHK 一般不会就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负责任。除有关管理人及/或其委托人对
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决定之责任外,管理人将不会对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负责任。根据适用法律及信托
契约的条款,于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名录”一节载列之各个机构其或其任何代理或受委托人(或就 HTHK 而言,
任何由 HTHK 委托(视乎情况而定)之副托管人)没有就适用法律、或任何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令份额
持有人招致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将不会对本基金或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除管理人根据
本基金说明书发售份额外,“基金名录”一节载列之各个机构没有担当该等份额或相关投资之担保人或要约人。
HTHK 没有责任或权力作出投资决定,或对任何基金作出投资建议。如由美国人士进行则须受美国财务部海外资
产控制组(“OFAC”)发出制裁管制, HTHK 不会参与有关交易及活动或任何以美元为单位的付款。汇丰集团
已采用一套监察由 OFAC 发出的制裁的方针。就其方针之一部份,HTHK 或要求额外资料(如视作必须)。HTHK
(包括受委托人)不会对管理人就本基金之任何投资决定负责任。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为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该公司乃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乃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已订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服务转授协议,据此,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已将作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转授予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32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之投资政策为透过主要投资于亚太区(包括日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企业之证券1,为投资者提供长
远资本增值。
本基金可为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约、期权、认股权证及期货,并在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认
为合适之有限情况下,于其投资组合内大量持有现金及以现金为本的工具。
当管理人认为情况合适,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及投资限制及指引在受托人及/或香港证监会(如适用)批
准的规限下可不时予以修订。
投资限制及指引
本基金可投资于任何人士可能投资之对象,须受以下投资限制所规限。以下投资限制及指引于截至紧接之前的
估值适用于本基金。
(i) 本基金所持任何单一名发行人所发行证券之价值不得超过其总基金资产净值之 10%。任何以相关证券为
基础之投资之发行人(例如备兑权证之发行人)应与相关证券发行人分开看待,如或当任何兑换权力予
以行使时,则不得超出此项适用于任何单一发行人之 10% 限制。
(ii) 本基金不得持有任何单一名发行人所发行之普通股(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发行之证券)10% 以上。
(iii) 本基金所持并非在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之证券之价值不得超过其总基金资产净值之 15%。
就 (iii) 项而言,市场指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及该等证券有进行定期交易
的有组织证券市场。
(iv) 尽管上文 (i) 项、(ii) 项及 (iii) 项有所规定:
a) 倘若本基金直接投资于某市场并不符合投资者之最佳利益,本基金仍可透过一间纯粹为直接投资于
该市场而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进行投资。在该等情况下,该附属公司的相关投资,连同本基金作出
之直接投资,合计必须符合此等投资限制及指引之规定。管理人现无意利用该等附属公司,而管理
人如改变主意,份额持有人将获通知;及
b) 本基金于台湾地区登记向散户分销,本基金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或于中国有关证券的投资(如台湾
地区的监管机构所规定)于任何时候不得超出台湾地区的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若干百分比限额。
(v) 尽管上文 (i) 项及 (ii) 项有所规定,本基金可将最多达 30% 之总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同一次发行之政府及
其他公共证券。
(vi) 在 (v) 项限制下,本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六次不同发行之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就 (vi) 项而言:
a)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指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任何成员国政府发行的投资或保证清
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或由任何OECD 国家的公共或地方机构或国有化行业在任何 OECD 国家或由受
托人认为具有类似地位的其他机构在世界任何地方所发行的任何定息投资;及
b) 如果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款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款有所不
同),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
(vii) 本基金不得沽出无备兑期权。
1 证券通常指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投资工具。
33
(viii) (a) 本基金可为对冲而投资于期权及认股权证。
(b) 除上文 (a) 外,本基金并非为对冲而持有之认股权证及期权投资之价值(按已付期权金总额计算)不
得超过其总基金资产净值之 15%。
(ix) 以行使价计算,就投资组合投资项目而出售之认购期权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之 25%。
(x) 本基金可为对冲而订立金融期货合约。
(xi) 除 (x) 项外,本基金可以并非为对冲而订立金融期货合约;合约价格总净值(不论根据所有未结算期货合
约而应付予本基金或本基金应支付者),连同所持有实物商品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项目之总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之 20%。
就 (xi) 项而言:
a) “实物商品”指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及
b) “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项目”并不包括从事商品的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的股份。
(xii) 尽管上文 (viii) 项、(ix) 项、(x) 项及 (xi) 项有所规定,就本基金(已登记以供在台湾地区向公众分销)而言:
a) 除非另经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否则本基金须遵从台湾地区有关衍生品敞口限制之规
定。目前该项对本基金持有衍生品未冲销仓位总值之限制规定为:(1) 非为对冲目的持有之衍生品,
加计为对冲目的持有而超出下述 (2) 中限额之衍生品持仓,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之 40%(或台湾主
管机关不定时规定之其他百分比);及 (2) 为对冲目的所持有的衍生品,不得超过基金持有之相对应
有价证券总市值;及
b)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黄金或现货商品。
(xiii) 本基金所持属于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按《证监会守则》所界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体
投资计划(“相关计划”)的份额或股份的价值,合计不可超逾其总资产净值的 10%。
(xiv)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多项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计划。除非相关计划经
香港证监会认可,而相关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资料已于本基金说明书披露,否则本基金于每项相关计
划所持有的份额或股份的价值,不可超逾其总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xv) 除上文 (xiii) 项及 (xiv) 项外,各相关计划不可以主要投资于此等投资限制及指引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为其
目标;若相关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此等投资限制及指引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则所持有之该等投资不
可违反有关限制。
(xvi) 倘若本基金投资于任何由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按《证监会守则》所界定)(“关联
人士”)管理的相关计划,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的所有申购费应予豁免。
(xvii) 本基金的管理人及/或投资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xviii)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任何类型之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
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之权益)。
(xix) 本基金不得沽空以致本基金交付证券之责任超过其总基金资产净值之 10%。拟沽空之证券必须于容许沽
空活动之市场上交投活跃。
(xx)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基金不得借出贷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直接或或然地为任
何人士之责任或债务而承担责任。
(xxi) 本基金不得购入任何资产而其中涉及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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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i) 倘若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之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单独拥有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
值超过 0.5% 或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之董事及高级职员共同拥有该等证券超过 5%,则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该公司或机构之该类别证券。
(xxiii) 本基金之投资组合不得包括任何将被催缴任何未缴款项之证券,倘若该笔催缴款项可悉数以本基金投资
组合内之现金或近似现金支付,而有关款额并未计入 (ix) 项之内。
本基金可存放现金于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管理人或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该人士须已获准接纳存款,而向
本基金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低于须与有关相同数额及性质之存款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之商业利率。
倘违反上述任何投资限制,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将以在合理时限内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后,采取所有必要
步骤修正有关情况作为优先目标。
本基金所持以亚太区(包括日本及澳大利亚)为基地或主要在当地经营之公司证券的价值不得少于其属于证券
及其他投资之非现金资产之 70%。
本基金可透过“沪港通”最多投资其总资产净值之 10% 于合资格中国 A 股。
借款政策
本基金可就投资或其他目的而订立借款安排,但未偿还借款本金总额不得超逾本基金之资产净值之 25%。本基
金之资产可予押记或质押,作为任何该等借款之担保。对销借款不当作借款论。本基金可向其受托人、管理人
或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借款,该贷款人须已获准许借出款项,而有关之利息及任何费用,不得超逾按相同数额
及性质之贷款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之商业利率或费用。
证券借贷政策
尽管信托契约载有条款容许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订立证券借贷安排、回购协议或反向回购协议,但是管理人目
前并无意向订立该等安排及/或协议。倘若管理人决定订立此等安排及/或协议,本基金说明书将予修改,并
就有关修改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期间)的事先书面通知。
“沪港通”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
在实现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在沪股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透过其香港经纪,
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
合资格证券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可买卖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即“沪股通股票”),包括不时的上证 180 指数的成份
股、上证 380 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 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i.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及
ii.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可能不时经有关中国监管机构审查和批准而更改。
交易额度
通过“沪港通”达成的交易将受制于每日额度(“每日额度”)。北向交易受制于不同的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限制“沪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北向每日额度为人民币 13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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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每日额度可由有关的中国监管机构不时审查及批准后予以增加或减少。
香港联交所将监控额度及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定时刊发北向每日额度的余额。
结算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为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负责为执行交易的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
资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并提供包括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透过“沪港通”买卖的中国 A 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何实物中国 A 股。香港与海
外投资者透过沪股通购入沪股通股票,应将沪股通股票存放于其经纪商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股票账
户。中央结算系统乃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之结算而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企业行为及股东大会
尽管事实上,香港结算对其透过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通股票不申索所有人权益,但中国结算作
为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在处理沪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时,将会视香港结算为该等沪股通股票的
股东之一。
香港结算将监测影响沪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并会通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有关经纪或托管人(“中央结算系
统参与者”)所有该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参与其中的企业行为。
上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日期前约一个月公布有关会议的详情。该等会议上
的所有决议案须经投票表决。香港结算将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会议日期、时
间、地点和决议数目。
货币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需要使用人民币进行沪股通股票的交
易及结算。
投资者赔偿
本基金透过“沪港通”北向交易进行的投资将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由于违约事项而导致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涉
及香港交易所买卖产品而蒙受的金钱损失。
由于“沪港通”北向交易违约事项并不涉及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投资者
赔偿基金亦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
另一方面,由于本基金乃通过香港经纪进行北向交易,该等经纪但非中国经纪,因此中国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
金并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
有关“沪港通”的进一步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csm/chinaConnec:t.asp?LangCode=tc
风险
本基金之表现将受多项风险因素所影响,包括以下各项:
(i) 股票风险 – 股票市场可能大幅波动,而股价可能急升急跌,并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当股票市
场极为反复时,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大幅波动。
(ii)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 所有金融市场可能不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出现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
(iii) 市场风险 – 本基金之投资承受所有证券之固有风险,即投资价值可升亦可跌。此外,本基金可能受本基
金所投资的若干市场对投资者施加的投资持有限额所规限。
36
(iv) 货币风险 – 本基金投资之资产及其收益将或可能以与本基金之基础货币不同之货币计价。因此,本基金
之表现将受所持资产之货币兑本基金之计价货币之汇率变动所影响。因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旨在尽量提
高以本基金之计价货币计算之回报,故基础货币有所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之计价货币挂钩之货币)之
投资者可能会承受额外之货币风险。本基金之表现亦可能因汇率控制规例之改变而蒙受影响。
(v) 对冲风险 – 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获准有绝对酌情权(但并非必须)采用对冲方法以尝试减低市场及货币
之风险。概无保证该等对冲方法(如采用)将会达到预期之效果或该等对冲方法将获得采用。对汇率风
险所作出的对冲(如有)可能或未必高达本基金资产之 100%。
(vi) 衍生工具风险 – 参与认股权证、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市场涉及不利用此等工具则不会承受或承担不同
类型、水平或性质的潜在投资回报或风险。若证券或货币市场之动向与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所预测者相
符或相违,则对本基金造成之结果可能比于未使用此等工具时更好或更坏。
股本认股权证 – 本基金可运用股本认股权证。股本认股权证一般容许投资者有权在一个未来的日期或在
一段固定期间内,以预先厘定之价格认购固定数目之普通股。由于认股权证之价格一般较股份本身之价
格明显为低,股份价格之升幅一般会导致认股权证之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之升幅。另一方面,股价之下跌
可导致认股权证变为毫无价值。因此,本基金使用认股权证将通常意味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之升跌幅
度,会较在已实际投资于有关认股权证所相关股份时之幅度为高。
远期合约 – 本基金可订立并非在交易所买卖且一般不受规管之远期合约。远期合约之每日价格波幅并不
受限制。本基金开立账户之银行及其他交易商可能要求本基金就有关买卖存放保证金,尽管所规定之保
证金金额通常甚低或甚至并不存在有关规定。本基金之交易对手方毋须继续成为该等合约之庄家。若干
交易对手方曾经在某些期间拒绝继续就远期合约报价或其报价之差价(即交易对手方愿意买入之价格与
愿意出售之价格之差额)异常大。买卖远期合约可仅与一名或数名交易对手方作出安排,但所面对之流
通性问题将较与多名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安排为大。政府当局实施之信贷管制可能会限制该等远期买卖至
低于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可能另行建议之水平,因而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期货 – 由于指数及股票期货合约一般需要较低的保证金存款,期货买卖账户一般涉及较高程度的杠杆效
应。因此,指数及股票期货合约的轻微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相对较大的亏损或溢利。本基金
就该等交易而设定的仓盘,在若干情况下未必能平仓。
期权 – 本基金可运用认购及认沽期权进行投资。买卖认购及认沽期权均涉及风险。本基金可能为期权的
买方或卖方,并因此须承担下文所载的潜在收益或亏损。认购或认沽期权的买方须承担损失其于该等期
权之全数投资的风险。倘若认购/(认沽)期权的买方沽空/(持有)相关证券,该认购/(认沽)期
权的损失将被相关证券的收益全部或部分抵销。备兑认购/(认沽)期权的卖方(如卖方拥有相关证券
的长/(短)仓)须承担的风险是相关证券的市价下跌/(上升)低于/(高于)相关证券(在设立长
/(短)仓时)的买入/(出售)价格之差额少于所收取的期权金,而同时亦放弃了从相关证券价格高
于/(低于)期权行使价时获利的机会。无备兑认购/(认沽)期权的卖方须承担的风险是相关证券的
市价上升/(下跌)高于/(低于)期权行使价之差额少于所收取的期权金。
(vii) 杠杆风险 – 本基金可借入资金,并采用带有杠杆效应之金融工具及技术。资金借贷及使用杠杆会放大本
基金资产净值之升幅及跌幅。无法保证能以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认为可接纳之条款获得有担保或无担保
融资,及无法保证使用杠杆金融工具或技术不会产生超出所投资或承担数额之亏损。
(viii) 分散投资/集中投资组合之风险 – 本基金乃高度专门性基金。此外,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单一或一组界别
之行业虽然本基金之投资组合已投资于多项投资项目,但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较投资范围广泛之基金(如
环球或地区股票基金)为波动,因其价值在其所投资之国家/行业情况逆转时极易出现波动。本基金之
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ix)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某些新兴市场之会计、审计及财务申报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严
格,因此,部分若干重要资料可能不予披露。
投资于新兴市场涉及特别的考虑因素及风险。很多新兴市场国家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步阶段,并会受
突然及不能预计的改变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新兴市场的政府会维持高度而又直接的经济操控权,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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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采取一些突然及影响深远的行动。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例、
社会不稳定或外交发展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或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而投资于拥有较小
资本市场之国家所涉及之风险,例如,有限度流通性、价格波动、对外国投资及资金汇出管制,以及包
括高通胀及利率、政治及社会不稳定等涉及新兴市场经济的风险亦有可能出现。
于新兴市场有关产品的投资亦可能变得流通性不足,这或会限制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投资
组合变现的能力。
(x) 低水平监察风险 – 很多新兴市场的法律及监管架构,相对全球很多主要股票市场,仍在发展阶段,故对
该等证券市场的活动作出的监管性监控会处于较低水平。
(xi) 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 – 于本基金的期限内可能发生的法律、税务及监管转变,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利
影响。倘若现时生效的任何法律及规例将发生转变,或将颁布任何新法律或规例,对本基金及投资者有
所规限的法律规定,与现时的规定可能大为不同,并可能对本基金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xii) 流通性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交易量或会因市场情绪而显著波动之工具。本基金作出之投资或会面对
因应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之相反看法而变得流通性不足之风险。于极端市况下,该等投资可能并无有意的
买家及不能以理想时间或价格出售,以及本基金可能需要接受以较低价格出售该等投资,甚至或不能出
售该等投资。本基金在未能出售其投资组合持仓的情况下,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或因此
未能从其他投资机会中获益。
流通性风险亦包括本基金由于不寻常之市况、罕有的大量赎回要求,或其他不能控制之因素,而不能于
可允许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可能需要于不理想的时间及/或情况下出售其投资,以应付赎回
要求。
投资于定息证券、中小型市值股票及新兴国家发行人将特别受制于在若干期间、特定发行人或行业,或
某特定投资类别内所有证券之流通性,将由于不利的经济、市场或政治事件,或投资者之相反看法(不
论是否准确)而突然地及在没有预警下萎缩或消失之风险。定息证券评级之下调可能影响于定息证券之
投资之流通性。
(xiii) 估值风险 – 尽管本基金所购买的证券,尤其是债务证券,在购买时具流通性,但其后可能因与有关证券
发行商、市场事件、经济状况、投资者看法、法例或监管条例批准的事件而变得流通性不足。由于本地
及外国的市场越趋复杂及相互关联,故此在某一市场或经济领域或某一地区所发生的事件,可能会在没
有合理预见的情况下影响其他市场、经济或地区并造成负面后果。
在基金的投资组合工具的价值并无明确估值指标的情况下,此等投资组合工具将会根据受托人认可之估
值程序以其公平价值估值。这些情况包括先前买卖某证券的二级市场因流通性不足而不再可行,故此依
靠证券在该等二级市场提供的估值并不准确。
此外,市场波动可能引致基金最近期可获得的资产净值与本基金的资产的公平价值有所差别。若干投资
者可能会利用该差异谋取利益。倘若此等投资者所付价值低于已发行份额之公平价值,或倘若此等投资
者所收价值高于赎回份额之公平价值,其他份额持有人之投资的价值可能被摊薄。为避免该摊薄情况出
现,管理人将采取适当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及真诚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本基金或其
份额净值,如管理人认为该调整是为更能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之公平价值所需而作出。该调整将由
管理人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后而真诚地作出。务须注意,本基金采纳之估值基准,与香港公认
会计原则未必相同。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倘若该等估值不正确,此可能影响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xiv) 波幅风险 – 本基金之相关投资之价值可能受经济、政治、市场及发行人特定变动所影响。该等变动可能
对本基金之相关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不同行业、金融市场及证券可能对该等变动产生不同反应。
本基金之价值变动可能波动并通常于短期内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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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 交易对手方风险 – 本基金可根据其投资目标及于投资限制容许下投资于不同工具。倘若此等相关投资之
交易对手方违约,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现金及存款 – 由于本基金可持有现金及存款于可能不受监管或不受政府全面或部分存款保障的银行或其
他接受存款公司,故当该等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破产时,本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损失。
预托证券 – 于某指定国家的投资可能透过直接投资于该市场或在其他国际证券交易所买卖预托证券的方
式进行,以便受惠于特定证券已提高的流通性及其他优点。投资于预托证券涉及交易对手方风险,故此
当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遭清盘时,本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损失。
信贷风险 – 倘若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任何证券之发行人违约,本基金之表现将会受到不利影响,而本
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定息证券不履行支付利息或本金之责任或会对本基金之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相关之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但并不限于)债务证券。概不保证投资于债务证券不会产生亏
损。可能影响本基金所持有债务证券的价值的因素包括:(i) 利率的变动及 (ii)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务证券的
发行人之信用可靠性。
结算风险 – 新兴国家的结算程序通常未完全发展及可靠性较低,及可能使本基金需在收到出售证券的款
项前先进行证券交付。此外,在若干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的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延误。在结算上或登记上
的问题可增加本基金在为其投资组合证券估值时的难度及可能引致本基金错失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或
使其部分资产未予投资,或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就本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付款而招致损失,或由于失窃或其
他原因以致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合约性责任。因此,本基金在新兴国家内所使用的当地证券商的信用可靠
性有可能并不如较发达国家内的证券商般良好。如证券商未能履行其责任,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损失的风
险。
(xvi) 利率风险 – 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一些国家之利率可能会有所波动。任何该等波动可能会对基金所收到
之收益及其资本价值有直接影响。债券特别容易受到利率变动所影响,并且可能承受显著的价格波动。
债券的价格一般会随利率下降而上升;随利率上升而下跌。较长期债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鉴于
历史性低利率的环境,利率上升之风险加剧。
(xv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税务风险考虑 – 与本基金于中国之投资有关的中国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
惯例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倘若本基金承受的税项负担增加,可能对本基金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管理人
及投资管理人保留就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券的收益作出税项拨备的权利,这可能影响本基金的估值。根
据专业的税务意见,除根据自2014 年11 月17 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之暂时豁免获特定豁免之中国A 股
的收益外,已就所有从中国赚取之收入(包括中国证券、股息及利息的收益)作出10% 的全额税项拨备,
直至中国监管机构发出足够明确的指引豁免特定种类之从中国赚取的收入(如中国债券的收益)为止。
由于未能确定中国证券的若干收益是否或如何被征税、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惯例可能有所更改及税项可
能被追溯缴纳,管理人及/或投资管理人为出售中国证券所获取之收益而提拨的任何税务准备可能会过
多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税项负担。因此,对投资者可能构成有利或不利的后果,此取决于如何就该
等收益征税之最终结果、拨备额及投资者申购及/或赎回本基金的份额之时间。由于投资者可申购及/
或赎回本基金的份额及税项拨备存在不确定性,此乃不可避免。本基金份额净值为每日计算,可以按份
额净值赎回。于赎回后,投资者不会受正面或负面影响。因此,过去的份额持有人将不会收取因任何往
后回拨之税项拨备或投资市值增加的款项,亦不会受到因税项拨备不足而增加拨备的负面影响。任何因
拨备少于实际税项负担而造成之短缺将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对本基金之资产净值将造成不利影响。
有关中国证券的中国税务及该税项的拨备之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第二章第 B 节 – 税务附注内,“(iv) 投资
市场”分节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分段。
(xviii)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下之美国税预扣及申报:
根据《美国激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HIRE”)的 FATCA 条文,除非本基金遵从 FATCA,否则凡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之后收到之若干源自美国之收入(就本基金而言,主要为美国企业及机构(包括美国政
府)所付股息及利息),以及于 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因出售产生源自美国收入的资产(就本基金而言,
39
主要为美国企业及机构(包括美国政府)所发行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的所得款项总额,将须缴纳 30%
美国预扣税。根据美国财务部规例,本基金可借与美国国家税务局(U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
订立外国金融机构(“FFI”)协议而达致遵从 FATCA,根据该协议,本基金同意(当中包括)就本基金
之若干投资者(例如:FATCA 下之美国财政部规例所界定的若干“指定美国人士”,或由若干指定美国
人士拥有的若干非美国实体—见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页之前言)之持股及给予付款作出若干美国税务申报。
本基金于香港成立,并将须受香港与美国签订的版本二之跨政府协议(“香港 IGA”)之规限,据此,本
基金须遵守 FATCA(透过执行香港 IGA 及透过美国财政部规例就 FATCA 颁布的适用条文而实施),并申报
任何 FATCA 必需资料予 IRS。香港 IGA 修改美国财政部规例所载的若干 FATCA 要求,但一般要求 FFI 向 IRS
披露类似资料。本基金拟遵守 FATCA,以及因已采纳香港 IGA 下的“保荐投资实体”程序而被当作为香港
IGA 下的“视为合规外国金融机构”。本基金的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JPMFAL”,已在
IRS 注册为保荐投资实体),已同意安排本基金就 FATCA 而在 IRS 注册及遵守 FATCA。本基金利用 JPMFAL
作为保荐实体的全球中介机构识别编号(“GIIN”)直至于 2016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其本身的 GIIN。本基
金不大可能须就其收取之付款缴纳 30% FATCA 预扣税,亦预期最少直至 2019 年,向投资者作出的任何付
款不会被征收FATCA 预扣税。
本基金现拟遵守 FATCA。然而,由于 FATCA 的要求复杂因而不能保证。倘若本基金因未能履行 FATCA 所
施加的责任而无法避免 FATCA 预扣税的征收,若干缴付予本基金的源自美国之款项将可能须缴纳30%
FATCA 预扣税,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投资者可获现金减少),以及导致本基金份额净值减
少。根据 FATCA 所征收的任何款项或不获 IRS 予以退回。潜在投资者应向其本身的税务顾问咨询就 FATCA
可能对其在本基金的投资的影响,以及向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本基金及分销商,及在若干情况
下可能需向IRS 提供及披露之信息。FATCA 预扣税规则之应用及可能需申报及披露之信息可能会变更。
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任何有关美国联邦收入税务考虑的讨论乃为宣传及推广本基金的份额及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而编撰。该等讨论并非意图或编撰作为向任何人士提供的税务意见及并非意图或编撰作为,
及不能由任何人士用作为避免缴付可能对该人士征收的美国联邦税收罚款之目的。潜在投资者应就其本
身的 FATCA 状况及按其特定情况 FATCA 实施对其之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xix) 中小型公司 –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由于中小型公司的流通性较低、较容易受经济状况转变
影响,以及未来增长前景亦较为不确定,所以股价可能会较大型公司更为波动。
(xx) 提早终止风险 – 本基金须承受于其信托契约内所指明之若干情况下提早终止之风险。本基金之未摊销成
本会于基金终止时冲销。于终止后向投资者分配之金额可能少于投资者之初始投资。因此,投资者可能
蒙受其投资损失。
(xxi) 科技相关公司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科技相关公司,其价值可能较其他基金更为波动,因为科技相关
公司股价的潜在波幅较大。
(xxii) 跨类别之负债风险 – 根据本基金的信托契约,管理人保留不时成立和发行新类别之权利。每一类别之基
金资产净值将以特定类别应占本基金之特定资产和负债独立计算。虽然不同类别有独立账户作内部会计
用途,各类别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并非分开。因此,一个或多个类别资产或会被用作结清另一类
别产生的负债。
(xxiii) 类别货币风险 – 就拥有不同类别份额之基金而言,各类别之类别货币可能不同于基金之基础货币、所投
资的资产之货币及/或投资者之投资的基础货币。倘若投资者将其投资之基础货币转换为类别货币以投
资于某特定类别,及于其后将赎回所得款项由该类别货币转换至其原有之投资之基础货币,投资者可能
因该类别货币对该原有货币贬值而蒙受损失。举例而言,倘若投资者之投资基础货币为港元(即非澳元)
而选择投资于澳元类别,则该投资者可能承受较高的货币风险。与以澳元为原有之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
者相比,该投资者可能因在将其澳元投资再转换回港元时,港元与澳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损失。
投资于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请参阅“份额类别”一节内相关分节(如有)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xxiv) 主权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政府实体”)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证券(“主权债务”)。
政府实体可拖欠其主权债务。主权债务的持有人,包括本基金可被要求参与重组该项债务,以及向政府
实体进一步贷款。概无任何破产法律程序可全部或部分收回政府实体所拖欠的主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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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v) 人民币货币风险 – 人民币汇率为一个受管理的浮动汇率,汇率基于市场供求及参考一篮子外国货币而厘
定。人民币汇率亦受制于外汇管制政策。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主要货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之有关主管机构发布的中央平价窄幅上落。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人民币兑包括美元
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部因素而变动。因此,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可能会因人
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 兑换为境内人民币 (CNY) 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
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人民币类别一般参考境外人民币 (CNH) 而非境内人民币 (CNY) 计价。境外人民币 (CNH) 及境内人民币 (CNY)
虽属相同货币,但有关货币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上买卖。因此,境外人民币 (CNH) 与境内人民币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参与境外人民币 (CNH) 市场,可在中国内地以外自由交易境外人民币 (CNH)。以人民
币计价的类别毋须将境外人民币 (CNH) 汇成境内人民币 (CNY)。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如香
港投资者),在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亦须将人民币
赎回所得款项及/或人民币分配(如有)兑换为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投资者将招致汇兑成本,并可能
蒙受损失,视乎人民币相对于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此外,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
而人民币贬值可对投资者于基金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即使本基金打算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分配,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
足够人民币作货币兑换时及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及/或分配。如因人民币适
用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而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供结算赎回款项及/或分配,亦存在以人民币支
付的赎回款项及/或分配或会被延误的风险。无论如何,赎回所得款项将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收
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合理要求之其他资料之有关交易日后一个历月内
支付。
(xxvi) 货币对冲类别风险 – 各货币对冲类别可将基金之计价货币对冲回其计价货币,旨在提供与以基金之基础
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对冲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亏将会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之份额
净值内。有关该等对冲交易的任何成本视乎当前市况而定可属重大,将只由该货币对冲类别承担。
应用于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之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此外,概不保证能够获得预期的对冲工具或对冲
策略将会达到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别之投资者可能仍需承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举
例而言,如人民币对冲类别之对冲策略无效,视乎人民币相对于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基金的非人民
币计价相关资产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i) 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资产的价值上有收益或并无亏
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 (ii) 如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
失)。倘若用作对冲目的之工具之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
风险及可能因此承受进一步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能保护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基金的基础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类别之计价货币之价
值下跌所影响,倘若货币对冲类别之计价货币对基金之基础货币下跌,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类
别货币列值的货币对冲类别之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请参阅“份额类别”一节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xxvii) 中国市场风险 – 投资中国证券市场须承受投资新兴市场的一般风险和中国市场特有的风险。于过去超过
50 年,中国中央政府一直采纳计划经济体系。自 1978 年起,中国政府已实施经济改革措施,强调于发展
中国经济方面下放权力和动用市场力量。该等改革已推动显著经济增长及社会进步。
许多中国经济改革均无先例可循或属试验性质,并可能须作调整和修订,而该等调整和修订未必一定对
中国股份制公司或上市证券(如“A”、“B”及“H”股)之外商投资带来正面影响。
现时可供管理人选择之“A”、“B”及“H”股之发行,与其他市场可提供之选择比较可能相对有限。中
国“A”股及“B”股市场之流通性及交易量亦可能较低,与其他市场相比,该两个市场就综合总市值及
可供投资“A”股及“B”股数目而言均相对较少。此情况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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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若干已发展国家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及股份制公司之国家监管及法律架构仍处于发展阶段。大部分拥
有上市“A”股之股份制公司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借以将国有股份或法人股转换为可转让股份,从而增
加“A”股之流通性。然而,该改革对整体“A”股市场及其他中国证券之影响仍有待观察。此外,中国
证券交易所可能对中国 A 股施行交易波幅限额,据此,倘若任何中国 A 股证券的买卖价已上升或下跌至
超逾交易波幅限额,该等证券在有关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买卖可能会被暂停。暂停买卖将使本基金无法对
该证券之持仓(如有)进行平仓。此外,即使暂停买卖其后解除,本基金未必可按理想的价格平仓。该
交易波幅限额可能因而对本基金于中国 A 股之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公司须遵循中国会计准则及常规,而该等准则及常规某程度上乃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然而,遵循中
国会计准则及常规编制之财务报表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所编制之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差异。
上海及深圳证券市场均正处于发展和转变阶段。此情况可能导致买卖波动、难于结算及记录交易,以及
难以诠释和应用相关规例。在中国进行之投资将容易受到中国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任何重大变动之影
响,包括可能之政府干预。
基于上述特定理由,此种敏感度可能对资本增长,以至此等投资的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货币转换之控制及汇率未来之变动,可能对发行本基金所投资的相关中国证券之公司之营运
及财务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上述因素之存在,中国证券之价格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大幅度下跌,可能对本基金之表现造成不利
影响。
(xxviii) 与中国 A 股的外资持股限制相关的风险 – 透过“沪港通”投资于中国 A 股须遵守以下的持股限制:
? 单一香港或海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对单一中国 A 股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10% ;及
?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对单一中国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
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中国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上述限定比例,该投资者或会被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对超
过限制的部份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予以平仓。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将在持股比例总和接近上限时发
出警示或限制有关中国 A 股的买盘。
由于所有相关外国投资者在一家中国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被限制,因此,本基金投资 A 股之能力将
受透过“沪港通”或能够参与A 股投资的任何其他获准许方式作出投资的所有相关外国投资者的活动所
影响。
(xxix) 与短线交易收益规则相关的风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果持有中国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5% 或以上的股东(“大股东”)在六个月期间内买卖该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则须把所获得的任何收益
返还。如果本基金或投资管理人(被视为一致行动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于中国 A 股而成为中国上市
公司的大股东,本基金从该等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可能有限及因此本基金表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xxx) 与“沪港通”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进行投资。除了与中国市场相关的风险、人民币货
币风险、与中国 A 股的外资持股限制相关的风险及与短线交易收益规则相关的风险外,本基金还须承受
以下的额外风险:
额度限制
? “沪港通”受到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北向沪股通的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或在开市集合竞价沪
股通超出每日额度,新买盘指令将会被驳回( 不过,不论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将可出售其跨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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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本基金及时地通过“沪港通”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而本基金
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风险得到审慎管理,拟香港联交所与上交所均保留可暂停北向及/或南向交
易的权利。启用暂停交易机制前需收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如果“沪港通”的北向交易实施暂停,
则本基金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通过“沪港通”出售已
购入的“A”股以应付任何赎回要求。
操作风险
? “沪港通”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一个直接进入中国股票市场的新渠道。
? 通过“沪港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配合。市场参与者可以参与
此机制,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若干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 应知悉,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证券机制及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为了配合试点机制的运作,
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上述差异引致的问题。
? 此外,“沪港通”的“互通”需要将跨境买卖盘指令传递。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需要发展新
的信息科技系统(即由香港联交所为需要连接的交易所参与者设立的新交易指令传递系统(“China
Stock Connect System”)。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
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
本基金进入中国 A 股市场(从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 根据中国法规,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须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
香港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的中国A 股卖盘指令,以确保不会发生超
卖情况。
? 倘若本基金拟沽出所持有的中国 A 股,本基金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交易日”)开市前把中国
A 股转至其经纪的相关账户,除非其经纪能够确认本基金已于其相关账户持有足够的股份。如果错
过了此期限,本基金将不能于交易日沽出该等股份。由于此项要求,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所持
有的中国 A 股。
此外,倘若本基金将其中国A 股存放于托管人处,而该托管人乃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托管人参与者
或一般结算参与者,则本基金可要求该托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特别独立账户(“SPSA”),以
在经提升的交易进行前检查模式下存放其持有的中国A 股。中央结算系统将向各SPSA 编配专属“投
资者识别编号”,以配合“沪港通”系统验证投资者(如本基金)持有的股份。倘若经纪输入本基
金的卖盘指令时SPSA 内有足够的股份,本基金将仅需在执行后(且不早于下达卖盘指令时)将中国
A 股由其SPSA 转至其经纪的账户,且本基金将不会承受因无法及时将中国A 股转让予其经纪而无法
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中国A 股的风险。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 当原本为“沪港通”合资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例如当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沪港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结算通,并将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为透过“沪港通”进行的跨
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服务。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
与交收,同时承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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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者,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沪股通交易的
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通过可用
的法律途径或透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在该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遭受延误,或无法向中国结算追讨全数损失。
参与企业行动及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将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沪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
金)将需要遵守各自的经纪或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最后期限。就沪股通
股票某些类型企业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参
与某些企业行为。
?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其经纪或托管人持有透过“沪港通”机制买卖的沪股通股票。
根据内地现行常规做法,不能委派多位代理人。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委派代理人出席或参加有关
沪股通股票的股东大会。
不获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保障
? 通过“沪港通”机制作出的投资乃透过经纪进行,并须承受该经纪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 如“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之“沪港通”分节所披露,本基金通过“沪港通”进行北向交
易的投资,并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因此,本基金承受其经手买卖“沪港通”项下中国
A 股的经纪违约的风险。
监管风险
? “沪港通”属开创性,受监管机关所颁布的规例及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
限。此外,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沪港通”的相关运作及根据“沪港通”进行跨境交易的相关执法
颁布新法规。
? 应注意,有关法规未经验证,将会如何被应用仍是未知之数。此外,现行法规可能会变更。并不保
证“沪港通”将不会被废除。可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市场的基金可能因为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
影响。”
基于上述因素,本基金之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远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牵涉风险之投资者。
份额类别
根据本基金的信托契约,管理人可以决定发行不同的类别(各为一“类别”)。虽然各类别之资产将作共同投资,
但各类别可应用特定的收费结构、货币或收益分配政策。由于各类别有不同的收费结构,每类别应占之基金资
产净值可能不同。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亦有权终止提供任何类别(不论暂时或永久)。假如在任何时间,某类别的资产净值跌
至 500 万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以下,或在任何时间获特别决议案批准后,管理人有权注
销该特定类别所有当时已发行份额。在该情况下,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行同等价值
的其他现有类别的份额(如有)。在注销有关类别及发行有关份额前,管理人需给予受托人及所有受影响的份
额持有人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通知期)的通知,说明已决定注销该类别及因而将替代发行的新类
别份额(如有)。
现时可提供下列类别:
类别类别货币
摩根太平洋证券(美元)(累计)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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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投资者发售
本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中国投资者发售,而以“PRC”为后缀之类别可提供予中国投资
者。
收益分配政策
所有收益将累积及再投资于本基金。尽管根据信托契约所载之条款,管理人有酌情权决定分配予份额持有人的
金额,然而,管理人现时不拟作出任何该等分配。
估值基准
本基金之资产净值计算方法载于其信托契约内。本基金之份额净值乃以基金之资产价值扣除其负债,除以本基
金于紧接前一个交易日之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之其他时间之已发行份额之总数计算
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就此而产生之进位调整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一般而言,
挂牌投资以其收市价估值;而非挂牌投资则以其成本或根据由管理人或就此获聘的专业人士作出之最近期重估
估值。利息及其他收入及负债(如切实可行)每日累计。有关估值将以本基金的发售货币列值。管理人将采取
适当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及真诚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任何投资之价值,如管理人认为该调
整是为更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投资之公平价值所需而作出。
市场波动可能引致本基金最近期可获得的资产净值与本基金的资产的公平价值有所差别。若干投资者可能会利
用该差异谋取利益。倘此等投资者所付价值低于已发行份额之公平价值,或倘若此等投资者所收价值高于所赎
回份额之公平价值,其他份额持有人之投资的价值可能被摊薄。为避免该摊薄情况出现,管理人将采取适当审
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及真诚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本基金之资产净值或其份额净值,如管理人
认为该调整是为更能准确地反映资产净值之公平价值所需而作出。该调整将由管理人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最佳
利益后而真诚地作出。务须注意,本基金采纳之估值基准,与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未必相同。进一步详情载于下
文“报告及账目”一节。
买卖
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的申请可以透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或该等其他经批准中介人,包括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委任的银行、经纪、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统称“分销商”)作出。于本节及下文“申购”、
“赎回”及“转换”各节所述的买卖手续,只适用于透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进行的买卖。其他分销商
可能有不同的买卖手续,举例而言,较早的买卖截止时间及不同的最低整笔投资金额。因此,凡有意透过摩根
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以外的分销商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投资者,应咨询有关分销商,了解适用于该等投
资者的买卖手续。
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的申请亦可以透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其他途径作出。凡有意透过该
等途径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投资者,应咨询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了解适用于该等投资者的买卖手
续。
份额将通常于每个交易日发行或赎回,该交易日通常指每一日(星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而该
日为香港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且管理人认为该日为本基金之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挂牌、上市或买卖之市场
之证券交易所开放进行买卖之日子。
为使本基金之份额能于某一特定交易日发行或赎回,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视乎情况而定)须由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于该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前或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之其他时间前接收。于该时间后接
收之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将于紧随之下一个交易日处理。就涉及货币转换的任何交易而言,请注意,不同的
交易类型可能导致应用不同的货币汇率。
本基金不容许任何投资者运用市场时机或相关的过度、短期买卖的手法。一般而言,市场时机指一名投资者于
一段短时间内,利用时差及/或厘定基金资产净值方法的缺点及不足,以预先厘定价格为基准,申购、赎回或
转换同一基金份额的有秩序投资行为。故此,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本基金及/或管理人保留权利,
拒绝从事该等手法或涉嫌从事该等手法的任何投资者申购或转换份额的任何申请,并酌情采取彼等认为适当或
必须的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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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倘若份额持有人身为或成为美国人士(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说明指引及关于遵守若干掉期条例
(经修订)的政策声明中所订的指引,定义见《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或定义见《1986 年美国国内税
收法》(经修订))或代美国人士的账户或利益持有份额,或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基
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时,
份额持有人需立刻通知管理人。倘若管理人认为份额持有人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本基
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时,
或份额持有人成为或身为美国人士,则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赎回份额持有人的份额。若
份额持有人成为美国人士,则可能需要遵从美国预扣税及报税的规定。
申购
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接纳或拒绝份额之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份额之发行
本基金以美元计价,又即以美元为基础货币。
本基金份额将按有关交易日办公时间结束时之份额净值发行。管理人可就各份额之发行收取申购费(通常最高
不超过份额净值 5%),有关费用将从总申购金额中(如适用)扣除。
就按份额数目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请人而言,申购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申购费金额= 获配发份额×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率
就按金额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请人而言,申购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申购费金额= 总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向申请人配发之份额数目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倘若向上五入份
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拨归其所有或使用。管理人亦可就申购份额加收财务费用,有关费用将会反映于份额净值
内。有关本基金的财务费用政策详情,请参阅下文“收费、开支及责任”一节内“财务费用”分节。
首次发行之摩根太平洋证券(美元)(累计)份额按价格每份额 2.41 美元发行,但当中不包括申购费。
申请手续
本基金的最低整笔投资金额一般为 2,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除此之外,投资者可以每月
最少 1,000 港元作为本基金之每月投资。管理人可如本基金的组成文件所容许及透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
司所指定的其他途径进行买卖,应用不同的最低整笔投资额及/或不同的最低每月投资额。
申请人可透过填妥申请表格购买份额。所有申请应提交予管理人。此外,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可透过电
话接纳申请,但须受若干条件限制。任何人士均不应将申请交予任何并非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
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香港中介人,或任何并非属于获法定或其他适用豁免而不须
就此获发牌或注册的香港中介人。
以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如港元或英镑以外的货币申购的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作出其他安排。份额持有人如欲以
任何其他货币付款,务请联络管理人。在该等情况下,转换该货币为本基金计价货币的成本将从申购款项中扣
除。兑换率可能由管理人以交易日的当时市场汇率厘定。申请人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
响。
如以支票付款,抬头人为“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并加划线,注明“只入收款人账户,不得转让”;
或如以电汇/银行转账付款,申购款项应扣除任何银行费用及其他行政费用(即申请人须缴付任何银行或其他
行政费用)。汇款银行正式接纳电汇/银行转账要求之副本,应与申请表格一并提交。
由第三方作出之付款或现金付款概不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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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获接收之申请人将获寄发成交单据。如申购款项并无连同申请表格一并附上,则须于成交单据发出之时实
时结算。如从有关交易日起计(但并不包括该交易日)七个历日尚未收到即可提用之付款,则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将该申请当为无效及予以取消,以及如受托人有所要求或有关份额申请构成所有已发行份额 5% 以上,则该
申请必定被当为无效及予以取消。在该情况下,管理人将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代表处理申购申请所涉及之费用之
注销费(该收费归管理人所拥有)及任何货币汇兑成本(如适用),并可要求该申请人向管理人支付份额获发
行之日与份额被注销之日之份额净值之差额(如有,财务费用可反映于份额净值内),以及任何适用之申购费
及赎回费。
所有份额将以有关份额持有人之名义记录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存置之份额持有人登记册内。
身份证明 – 反洗钱
为确保可遵守适用于反洗钱之任何指引或规例,申请人将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申请人如属公司,则将需提
供有关其法定存在及公司授权之证明文件。申请人如代表另一名人士提出申请,则将需提交有关主事人之身份
证明或申请人确认已获取有关主事人之身份证明及申请人须信纳资金之来源。申请人如未能应要求提供该等证
明或确认,则申请将被拒绝受理。
倘若受托人、管理人或其转授人怀疑或得知向一名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有
关司法管辖区违反适用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规例,或倘若拒绝向该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赎回付款为必须或合
适,以确保受托人及其转授人于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遵守任何该等法律或规例,则受托人、管理人及其转授人
亦保留权利,拒绝向该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赎回付款。
赎回
份额之赎回
本基金的份额将按有关交易日办公时间结束时之份额净值赎回。管理人可就份额之赎回收取赎回费(通常最高
不超过份额净值的0.5%),而有关费用将从赎回款项(如适用)中扣除。
就按份额数目赎回本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而言,赎回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赎回费金额= 获赎回份额×
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就按金额赎回本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而言,赎回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赎回费金额= 赎回净额× 赎回费
率 /(1 – 赎回费率)
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赎回款项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的
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进行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倘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之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
拨归本基金。
管理人将保留赎回费之款额拨归其所有或使用。然而,管理人现时并无征收任何赎回费。管理人亦可自赎回份
额扣除财务费用,有关费用将会反映于份额净值内。有关本基金的财务费用政策详情,请参阅下文“收费、开
支及责任”一节内“财务费用”分节。
赎回手续
赎回份额之要求应以图文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管理人所指定之电子方式发出,并应注明拟赎回份额之数目或以基
金之计价货币或其他货币赎回之金额。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亦可透过电话接收赎回要求,惟须受若干条
件限制。
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可将部分所持有之份额赎回,但赎回部分份额不得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值于要求
获处理后少于 2,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倘若赎回或转换之要求导致所持份额于要求获处
理后少于 2,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将赎回或转换要求视作一项赎
回或转换(如适用)于本基金全部所持有份额之指示。
如透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其他途径部分赎回本基金的持有量,投资者应咨询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了解于赎回后适用于彼等的最低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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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赎回款项将以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列值,而付款将通常以相同货币作出。份额持有人可与管理人作出安排,
以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收取付款。份额持有人务请联络管理人,了解该等安排的详情。在该等情况下,
管理人将向申请人收取本基金的计价货币之兑换成本,有关成本可由管理人以交易日的当时市场汇率厘定。任
何兑换成本将从赎回款项中扣除。申请人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赎回本基金之份额所得款项通常于五个营业日内付款。无论如何,赎回所得款项将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
收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要求之该等其他资料之有关交易日后一个历月内付
款。未能提供该资料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款项通常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就此目的提供之付款详情以电汇
支付。份额持有人可能因电汇付款而须缴付任何银行费用。如份额持有人并无提供银行付款详情或如赎回金额
少于 1,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则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以支票支付,邮误风险概由份
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概不会向第三方付款。
暂停赎回
在以下情况,管理人可通过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而暂停份额持有人赎回其份额之权利及/或押后支付任何赎回款
项:
a) 组成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资进行交易或有能力进行交易的任何市场关闭(因通常运作而关闭除外);或
b) 任何该市场的交易受限制或暂停;或
c) 管理人认为出售组成基金的投资不能合理地切实执行,基金的交易过程不能于没有不当延误或没有损害
份额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进行;或
d) 管理人一般用于厘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方法出现任何中断,或当管理人认为组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
他财产的价值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合理地确定;或
e) 管理人认为将会或可能涉及投资之赎回或付款或份额之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汇款不能以合理的价格或合理
的汇率执行;或
f) 因有关法律及规例的不利转变,管理人认为赎回份额不能执行或赎回份额合理地不切实可行;或
g) 管理人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后,认为暂停赎回或押后支付赎回款项乃属适当。
如暂停份额赎回,份额之赎回将顺延至暂停完结后首个交易日。
管理人亦可能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所赎回份额之总数限制为任何交易日已发行份额的 10% 或以上。倘若赎回
份额如此受到限制,份额将按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比例予以赎回,但当管理人视该项安排为不切实可行,管理人
将有权厘定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赎回份额的方式。该等并无赎回的份额将在同一限制规限下结转于下一个接续交
易日予以赎回。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于第一个交易日并无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下一个接续交易日,并将较下一个接续交
易日收取的赎回要求优先赎回。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暂停或押后付款之通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透过网页www.jpmorganam.com.hk# 刊登,且
就宣布暂停买卖而言,于作出该宣布后在暂停买卖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该网站刊登。
转换
在任何暂停买卖规限下,以及由一名份额持有人转换的有关摩根基金(单位信托系列)可供公众申购之情况下,
从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转入投资于该项基金的份额的任何转换指示,通常于赎
回指示及其后的申购指示完成时才执行。
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透过转换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而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本基
金可能收取份额净值 1% 的已减低申购费,除非与管理人作出其他安排,而有关费用将从转换金额(如适用)
中扣除。
#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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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转换本基金为由管理人管理的或就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转换将被视为赎回
本基金的份额,并因此将收取赎回费(如适用)。此外,接受转让赎回款项的某一项基金可能收取份额净值 1%
的已减低申购费,除非与管理人作出其他安排,而有关费用将从转换金额(如适用)中扣除。
赎回费现时为份额净值的0%。因此,在该情况下的转换费应为将转至基金之份额净值的1%。有关由基金A 转
换至基金B 的转换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转换费金额= 基金B 的总申购金额x 申购费率 /(1 + 申购费率)。
转换费金额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向申请人配发之份额数目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倘若向上五
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有关基金。
本基金内份额类别之间、摩根基金(单位信托系列)内该等基金份额之间,或本基金与摩根公积金基金系列或
摩根宜安基金系列(“该等单位信托系列”)内基金之间之转换将通常于同一交易日(即T 日)完成,而转换
本基金的份额至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该等单位信托系列内之基金除外)/从该另一项基金作出
之转换,将于接收有关转换指示的交易日后在所转入基金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 日)完成,但于以下各项除外:
倘若转换成摩根货币基金,份额将须在管理人在《摩根基金(单位信托系列)基金说明书》中有关章节所载时
限内收到本基金将出售的份额之所得款项,方可购买。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间之转换、本基金与该等单位信托系列内另一项基金间之转换而言,倘若于并非将予赎回
的份额的交易日之日(即T 日)接收转换指示,转换将于本基金或有关基金(视情况而定)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执行。倘若转换指示于将予赎回的份额的交易日,但并非将予购买份额的交易日之日(即T 日)接收,
赎回将于接收指示的交易日(即T 日)执行,并于将予购买份额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 日)进行配发。
就转换本基金之份额至其他基金系列内之基金/从该其他基金系列内之基金作出之转换而言,倘若于并非将予
赎回的份额所属基金(“原基金”)的交易日之日(即T 日)接收转换指示,转换指示将被视作将于原基金的
下一个交易日(即T+1 日)接收。因此,转换(即配发将予购买的基金份额)将于该交易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2 日)进行。倘若将予购买的基金并非于某一日估值,从原基金作出赎回将继续于原基金的交易日(即T 日)
进行,但配发交易将推迟至于将予购买的基金的下一个交易日按照上述手续进行。
倘若转换指示涉及转换为以不同货币计价之份额,管理人将向申请人收取有关份额的计价货币之兑换成本,有
关成本将由管理人以交易日的当时市场汇率厘定。申请人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收费、开支及责任
申购费及赎回费
管理人可于发行份额时(如适用)从总申购金额中收取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5%),并于注销
或赎回份额时(如适用)从赎回款项中收取赎回费(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0.5%)。现时本基金的申购费
为相关类别份额净值之5%。然而,管理人现时并无征收任何赎回费,若日后收取赎回费,最高不超过份额净
值的0.5%。
管理人按分销商转介予本基金有关业务之价值向其支付管理人所收取之佣金、费用、收费或其他利益之其中部
分款项。
管理费
目前管理人每年收取有关类别资产净值 1.5% 之管理费。管理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2.5% 之管理
费,并仅可在向本基金的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管理费收费率之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
率(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年2.5%)。管理费按本基金于每一个交易日之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
底支付。如基金的资产包括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之另一项集体投资计划之权益,则管理人将计及按本
基金所占该集体投资计划之权益而就该集体投资计划被征收之管理费减收其管理费。
倘若本基金投资于任何由管理人及/或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相关计划,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的
所有申购费应予豁免。本基金的管理人及/或投资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
费收取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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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人之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如本基金设有助理管理人及/或投资顾问,助理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之费用
将由投资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目前按下列比率收取费用:
比率(每年)
首40,000,000 美元基金资产净值之0.06%
及后30,000,000 美元基金资产净值之0.04%
超逾70,000,000 美元之部分基金资产净值之0.025%
受托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0.2% 之受托人费用。受托人仅可于管理人同意下并在向本基金之份
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受托人费用收费率之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率(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每
年 0.2%)。受托人费用按基金于每一交易日之基金资产净值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
请就透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其他途径进行买卖,咨询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以了解
本基金的现行费用及收费。
财务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本基金份额的大额交易将可能对现有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在该等情况下,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的价格未必能准确地反映本基
金为应付该等交易要求而买卖相关证券所引致的成本。为了保障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
管理人可能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反映预期财务费用之金额,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1%,并且将会由本基金保留。
其他责任
除上述之收费及开支外,本基金承担其他成本及费用,包括有关本基金及其投资的印花税、税项、经纪费、佣
金、外汇兑换开支、银行手续费及登记费,获取及维持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地位之费用,核数师、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投资之托管人之费用及开支,拟订其信托契约及任何增补信托契约之费用,法律及其他
专业或专家费用,因管理本基金而引致之若干其他费用及开支。支付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之费用将视乎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数目及交易数量而异,但年率经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协议为介乎基金资产净值 0.015% 至 0.5% 之
间。
本基金亦须负责根据或就信托契约之条文编制、印刷、刊登及派发一切报表、账目、报告及通告之费用(包括
为编制及印刷本基金说明书任何更新或刊登份额净值之费用)及,当与管理人达成协议,包括本基金委任之任
何分销商所引致之上述费用。此外,本基金承担因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更改或任何新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推行而引
致之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基金或集体投资计划之任何守则(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引致
之任何费用)。本基金概无余下成立成本尚未摊销。
份额持有人之责任以其于本基金之投资为限。
利益冲突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可能在履行其提供服务予本基金或处理本基金之交易的责任时,涉及实际性或潜在性的利
益冲突。然而,当发生该等利益冲突时,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将在该情况下考虑到须为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
而行事之责任,并将寻求以公平方式处理该等冲突。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可向本基金提供服务(包括为本基金或与本基金(以代理人身份或
在受托人同意下以主事人身份)达成投资组合交易)。有关人士可收取及保留其之一般佣金、收费、费用或其
他利益,该等费用须为就相类金额及性质之交易或服务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的费率。
50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均可与经纪订立非金钱利益安排以获得若干物品及服务,该等物品
及服务须明显地对份额持有人有利。此等服务不会以现金支付,该等人士反之可代表本基金与经纪进行协议数
额之业务。本基金可就此等交易支付佣金,交易之执行须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及有关经纪佣金比率不得超逾一般
提供机构全面服务的经纪佣金比率。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经纪、交易商或庄家之现金或其他回佣以作为代表基金向
该等经纪、交易商或庄家转介交易的代价。
税务
第 B 节所载的税务附注适用于本基金(视情况而定),并根据于本基金说明书之日期现行有效的法律及惯例编
制,在内容及诠释方面可能有所更改。该等税务附注仅为一般指引,不一定说明本基金所有投资者之税务责任,
因此不应予以倚赖。凡拟申购、持有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的个别投资者,应就有关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寻求关
于其本身税务状况的税务意见。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之财政年度完结日期为每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目(包括受托人之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在
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须分别在各财政年度完结后四个月内及 3 月 31 日后两个月内)透过网页
www.jpmorganam.com.hk# 提供予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管理人经取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后可决定不在首个会计期
间就本基金编制或向份额持有人提供经审计或未经审计账目,前提是该期间须少于十二个历月。当经审计账目
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落实时,份额持有人将会获通知有关其可取阅途径的详情。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半年
度报告将只以英文发布,而印刷本将可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索取。
经审计账目将采用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之形式,并将根据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之会计标准或政策编
制。尽管如此,就财务报告目的而言,该等会计标准或政策可能在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及/或其他方面,采用
有别于信托契约中所列出的方法或原则。现时,预期经审计账目将会根据香港公认之会计原则编制。本基金将
以根据其信托契约之条款计算之份额净值而作出交易,有关份额净值未必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原则计算。
核数师委任函件的条款在本基金与另一基金之间及在不同年度均可能有所不同。然而,一般而言,在并无发生
欺诈的情况下,核数师有关其在委任函件下的服务向管理人及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通常以某金额为上限,相当于
向核数师所支付费用的某个倍数。核数师亦通常免除其就附带、间接、损失溢利或类似损害赔偿而承担的责任。
一般资料
价格资料
本基金之份额净值通常于每个交易日在网页 www.jpmorganam.com.hk# 刊登。
信托契约
建议份额持有人审阅信托契约之条款。
本基金之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之副本以每份定价 80 港元发售,或可在正常办公时间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
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与管理人可同意借订立增补信托契约而修改信托契约,受托人必须认为此等修改 (i) 并不严重损害份额持
有人之利益,并不在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信托契约之任何义务或责任,以及(除
因拟备有关增补信托契约而招致之任何费用及开支外)不会导致基金资产须支付之成本及费用金额有所增加;
或 (ii) 乃遵守任何财政、法律或官方规定而必须者;或 (iii) 乃纠正一项明显错误而作出者,或该修改已获香港证
监会批准。除此以外,信托契约之修改必须通过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批准方可作实。
#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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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查阅之文件
下列有关本基金之文件之副本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i)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ii) 投资管理协议。
(iii) 最近期之经审计账目。
联名持有人
任何份额不得有超过四人登记为联名持有人。受托人及管理人可要求联名持有份额之任何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
文件必须由所有已登记之联名持有人签署或可依赖任何一位已登记联名持有人所签署或以其他方式发出之任何
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文件而行事。
证明书
份额持有人将不会获发证明书。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之份额须经转让人或其代表签署转让文件后方可转让,在未得管理人批准前,如转让会导致转让人或受
让人所持份额之总值在转让交易登记过户之交易日一般少于 2,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该
项转让交易将不获登记过户。转让文件须送抵管理人。受让人须依从申请之一般程序。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份额非交易过户之条文。于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时及有关授予遗嘱认证或等同文件及法庭进行
再盖印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将由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人士若因任何份额持有人身故或破产而取得份额所有权,
须应受托人及管理人之要求而提供有关文件或令人信纳之证明,以便证明其所有权。在此等情况下,管理人的
唯一责任是将从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接收的任何书面资料转交受托人。
注销份额
管理人有权透过要求受托人注销份额及向受影响之份额持有人支付倘若份额已按正常形式赎回而应付之款项,
从而削减基金规模。预期管理人可行使其注销权利之情况包括并未于合理时间内收取全部申购款项或容许份额
持有人继续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变得不合法。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于发出最少 21 整天通知后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有责任在持有不少于
十分之一已发行份额之持有人要求下召开会议。份额持有人大会之通告将按份额持有人之登记地址寄发。
处理普通事项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定人数为两名或以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持有合计占当时已发行份额
最少十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为提呈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而召开之会议所须之法定人数则为亲自
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持有占当时已发行份额最少四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倘若出席会议之份额持有人未达法定
人数,则会议将延期不少于 15 整天举行。任何延会的通告将另行发出。在出席延会之份额持有人(不论所持份
额的数目)即构成法定人数。在任何会议上,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及每位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则以每个所持份额拥有一票计。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为一项提呈为特别决议案之决
议案,须由就该决议案投赞成及反对票的份额持有人以 75% 之大多数票通过。
本基金存续期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本基金将于紧接信托契约日期第八十周年前之当日自动终止。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若干情
况下随时终止本基金。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通过任何法律而导致继续营运本基金即属违法或管理人认
为继续营运本基金乃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如本基金全部已发行份额之总资产净值下降至低于 10,000,000 美
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或如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终止本基金乃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
佳利益。本基金亦可透过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随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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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赔偿保证、退任及罢免
信托契约载有规限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责任之条文,并订明其在若干情况下之赔偿保证。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
HTHK 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开支、申索、损害、费用,包括一切合理法律、
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同样地,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管理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
序、责任、开支、申索、损害、费用,包括一切合理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尽管上述,受托人及管理人
不得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透过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对份额持有人之任何责任,亦不得由份额持有人或份
额持有人费用弥偿。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者,应对信托契约的条款作进一步咨询。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之条文于继任人获委任后退任。管理人可透过发出通知及委任另一合资格信托
机构作为替代人而随时罢免受托人。此外,管理人可在若干情况下由受托人或在任何时间由持有基金当时已发
行份额价值不少于 50% 之持有人罢免。
受托人或管理人概不会对任何获转授其任何权利、权力、职责及酌情权之代理人、提供服务机构或其他人士之
后果或(就受托人而言)管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就管理人而言)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
责任。本基金之受托人或管理人如有任何更换,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均会获得知会。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倘若投资者对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联络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 致函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8 号遮打大厦 21 楼);
? 致电摩根基金理财专线 (852) 2265 1188;或
? 致电代理客户服务热线 (852) 2265 1000。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的五个营业日内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收其
查询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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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
管理人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21 楼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董事
Chan, Tsun Kay, Edwin
Falcon, Michael Irving
Farrell, Rachel Selah
Mundy, David James
Wang, Qionghui
Wong, Tai Che, Eddy
投资管理人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21 楼
提供服务机构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21 楼
其他资料可向以下公司索取: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邮政总局信箱 11448 号
电话:(852) 2265 1188
传真:(852) 2868 5013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
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香港
德辅道中 1 号
太子大厦 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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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 节 – 税务附注
(i) 一般事项
本基金说明书不拟就投资者之税务待遇提供全面指引。本基金说明书仅拟作为一般指引,未必说明
本基金之所有类别投资者之税务后果,故不应加以倚赖。所有准份额持有人及尤其为所属司法管辖
区并非下文具体提及者或不属下文所述分类者,务须自行了解其经营业务、拥有户籍、居留权、公
民权及/或注册成立所在地法律下适用于认购/申购、持有、转让与赎回份额及任何收益分配(各
称为“有关事件”)之税项,并自行征询意见。本基金或本基金说明书“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一
节所列任何各方并不就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税务后果提供或作出任何保证及/或声
明,对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税务后果概不负责,每项本基金及有关各方并明确表示
概不就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任何税务后果及/或因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
直接或间接造成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或其所投资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或基金于某些国家和地区所作投资所收取之股息、利息收入、出
售投资所得增值及其他收入均可能被征收所得税、不可追讨之预扣税或其他税项。
在本基金所投资某些司法管辖区,有关现行税务规则之诠释与实施、更改税务规则、追溯应用税项
等方面均存在不明朗因素。管理人所作任何税项拨备或会因而多于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税务负担及任
何罚款及利息。因此,视乎该等增值征税的多寡、拨备水平及投资者何时申购及/或赎回彼等在本
基金的份额之最终结果而定,投资者或会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
自动交换资料(“AEOI”)/共同报告标准(“CRS”)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已颁布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的标准,据此,已订立
双边或多边AEOI 协议的司法管辖区将分享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居民的资料。AEOI/CRS 有关资料
报告及交换的适用范围及应用可能会因各当地司法管辖区实施AEOI/CRS 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截至2015 年12 月16 日,已有77 个国家签订多边协议,包括澳洲、毛里求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
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日本、韩国及英国。香港承诺将与适当国家订立双边AEOI 协议。
潜在投资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就实施AEOI/CRS 的影响寻求其本身的税务顾问的意见。
本第二章第B 节所载税务附注适用于本基金(视情况而定),乃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刊发当日现行法
律及惯例编列,其内容及诠释均可予更改。
(ii) 本基金于组成国家/地区的税务
香港
本基金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而获认可。因此,任何由本基金产生而源自香港之收入
将可获豁免香港利得税,若本基金根据由香港证监会批准之组织文件所载目的及香港证监会之规定
而运作。
(iii)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香港
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或赎回份额所得增值缴纳香港利得税;如份额之购入或出售会成为或构成份
额持有人在香港进行贸易、专业或业务之一部分,而该等增值就香港利得税而言乃属收入性质,则
作别论。有关增值之分类(即收入或资本性质)则视乎份额持有人之个别情况而定。根据税务局惯
例,份额持有人亦不会就本基金收入之收益分配而于香港被征收税项。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税务
状况而向本身之专业顾问征询意见。
55
澳门
凡于澳门经营商业及工业活动赚取收入之公司实体,不论其居住地或总部位于何处,亦不管其收入
属于何种性质,均须缴纳澳门所得税。凡于澳门经营商业或工业活动之公司份额持有人,将须就其
从本基金收取之收益分配及从出售本基金之份额所得之增值缴纳所得税。
就个人份额持有人而言,倘于澳门申购、持有或出售本基金之份额,被澳门税务机关认为于澳门经
营商业或工业活动,则从本基金收取之收益分配及从出售本基金之份额所得之增值将须缴纳所得税。
现时概无有关个人申购、持有或出售投资基金是否被视为经营商业或工业活动之既定诠释。有意于
澳门申购、持有或出售本基金之份额之个人份额持有人,应就投资本基金之税务后果而自行征询税
务意见。
台湾
台湾个人投资者
根据《台湾所得税法》,台湾个人只须就源自台湾之收入缴纳台湾所得税。离岸互惠基金来自投资
离岸证券及债券而分配之股息及资本增值并不视作源自台湾之收入。目前,出售海外信托份额内的
份额所得的分配及增值被视为源自境外的收入,而因此按照《台湾所得税法》毋须于台湾缴税。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出售海外信托份额内的份额所得的分配及增值将受最低税负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 所规限。
最低税负制以最低税负制的应课税收入减免税额新台币 6,000,000 元后及在源自境外收入超过新台
币 1,000,000 元的前提下乘以 20% 计算。倘根据最低税负制计算的税项多于正常所得税,纳税人需
就差额缴交额外税项。
台湾公司投资者
按照《台湾所得税法》,台湾公司投资者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纳台湾企业所得税。因此,台湾法团投
资者从出售本基金被视作非台湾证券的份额所得的分配及增值须于台湾缴纳 17% 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就公司投资者而言,境外基金及投资于境外上市证券的本地基金所作的分配均被视为源
自境外的收入,并须缴纳 17% 企业所得税。在符合有关限制及若干文件已经齐备的规限下,此项源
自境外的收入可就所蒙受的外国预扣税获得税收抵免。
另外,境外基金与本地基金的资本增值税并不相同。源自出售境外基金份额的资本增值须缴纳 17%
企业所得税,但源自出售本地基金份额的资本增值则可获豁免企业所得税,但可能需受税率为 10%
的最低税负制规限(获豁免的门槛为新台币 2,000,000 元)。
美国
本基金乃 IRC 定义内的被动外国投资机构(“PFIC”),根据 IRC 的 PFIC 规定,可能对美国投资者的
美国税务处理( 直接或间接地透过其托管人或金融中介机构)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本基金不大可能
符合美国投资者选择根据 IRC 第 1296 条按市价计算其于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或选择根据 IRC 第 1294 条
将本基金视作合资格选择基金之资格。
(iv) 投资市场
基金于其投资之主要市场之税务如下:
澳洲
澳洲的所得税责任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依据。澳洲居民须就其源自及非源自澳洲之收入缴纳
所得税。就所得税而言的非澳洲居民一般须就其源自澳洲之收入及就出售若干拥有“应课税澳洲产
业”之资产所产生之资本增值缴税。
56
由于基金就所得税而言属于非澳洲居民,因此将只须就源自澳洲之收入及若干资本增值缴纳澳洲税
项。基金可能会产生的主要类型源自澳洲收入及该等收入须缴交的澳洲税项包括:
? 利息收入,预扣税税率为 10%;及
? 未完税股息收入(即自未承担企业税之利润分配之股息),预扣税税率为 30%。
源自澳洲之信托分配(股息、利息及专利权费除外)须按最高 30%(若收益分配乃来自澳洲管理投
资信托)及 45%(就其他澳洲单位信托而言)缴纳“受托人预扣税”。
完税股息(即从已在被投资公司征税的利润中支付的股息及对由该公司支付之企业税作出税收抵免)
及已申报为“引导外国收入”(即非源自澳洲)之未完税股息均不会被征收澳洲预扣税。
基金可能会产生表面上须缴交澳洲税项之资本增值(“澳洲资本增值”)。份额持有人可能就彼等
按比例占源自澳洲的资本增值的权益而产生税务负担。
然而,非澳洲居民只须就关于“应课税澳洲产业”资产之事件(例如:出售)而缴纳资本增值税。
目前属于“应课税澳洲产业”之资产包括:
? 位于澳洲之土地财产(例如:土地及楼宇);
? 持有重大澳洲土地财产之实体(不论是否具备澳洲居民身份)之间接非组合权益;及
? 透过在澳洲拥有永久据点经营业务所用资产。
基金拟主要投资于上市股票。若特定基金(及其联系人士)持有有关实体之股份或权益(最少
10%),而该实体相关资产超过 50% 之价值由澳洲土地财产组成,该等股票方会构成“应课税澳洲
产业”。用作抵销交错抛售的完整规则的 10% 测试设有“追溯”期。
倘若基金投资于澳洲土地财产,则任何出售土地财产均可能于澳洲产生应课税资本增值。
务须注意,若基金就澳洲税务而言在收入账内持有上市股票,任何因出售该等上市股票产生的增值
均可能会导致源自澳洲的增值,因而可能须缴纳澳洲税项(不论有关资产是否应课税澳洲产业)。
若基金的居住地为与澳洲订立有效资料互换安排的国家或地区(如开曼群岛),该等源自澳洲的增
值可根据建议的“投资管理架构”改革,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获豁免缴纳澳洲税项。务须注意,
尽管有关法例仍有待订立,建议的“投资管理架构”改革拟订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应用。
并非澳洲居民的份额持有人出售基金份额而获得之增值一般将毋须缴纳澳洲税项(假设基金并无持
有重大澳洲土地财产权益)。
澳洲纳税居民及在澳洲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敬请留意,若基金作出收益分配,亦不会提供有关分配成分以及澳洲信托分配应占任何款额之相关
澳洲税项之资料。
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所得税负担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孟加拉国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
非居民则只须就源自孟加拉国之收入缴税。
由于基金并无任何部分管理及控制设于孟加拉国,故就所得税而言基金将会被视作非孟加拉国的居
民。因此,基金将只须就彼等源自孟加拉国之收入缴税。
就证券收取之利息收入将须按税率10% 从源扣缴预扣税。基金最终须按适用于公司之最高税率(现
为 42.5%)就利息收入缴税。然而,基金可就已从源扣缴之 10% 税项获得税收抵免。股息收入将按
税率 20% 从源扣缴金扣税,并将会视作最终税项。股票股息毋须在收取当时或就出售该等股票所产
生增值缴纳孟加拉国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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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若公司仅于孟加拉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售该等公司股票或股份所产生资本
增值须按税率 10% 缴税。若基金因出售非上市公司股份而获得资本增值,则该等增值须按税率 15%
缴税。
最近,证券市场监管机关“孟加拉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在一份正式通知
书中作出通知,为吸引更多境外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孟加拉国证券交
易所出售上市证券,将获豁免缴纳现行适用的 10% 资本增值税。然而,迄今仍未收到孟加拉国最高
税收管理机构“国家税收局”(“国家税收局”)发出的适当通知,厘清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令及
其在当地税务法例下的应用。
基金若向其身为孟加拉国境外纳税居民的份额持有人作出之任何分配将毋须缴纳孟加拉国税项。身
为孟加拉国纳税居民的份额持有人将须就从基金收取的分配缴纳孟加拉国税项。孟加拉国纳税居民
及在孟加拉国拥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基金之税务后果征询意见。
印度
此印度税项简介只适用于摩根印度基金及摩根印度小型企业基金。就此印度税项简介而言,此等基
金称为“各基金”。
印度之所得税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就所得税而言的居民通常须就其全球收入在印度
缴税。就缴纳印度所得税而言被视为非居民之人士,通常只须就源自印度之收入(即在印度收取或
视作在印度收取之收入或于印度累计或产生或视作于印度累计或产生之收入)缴纳印度税项。
由于该等基金之全部管理及控制均设于印度境外及该等基金并未以业务联系形式而于印度设立任何
业务,该等基金因而应就印度税务而言被视作非居民。就此,该等基金只须就其源自印度之收入缴
纳印度税项。
该等基金在毛里求斯注册及管理,而其受托人亦位于当地。此外,该等基金获毛里求斯税务局发出
之税务驻在地证书。就印度-毛里求斯税务条约而言,该等基金因而应被视作毛里求斯居民。因此,
该等基金源自印度之收入应受惠于印度-毛里求斯税务条约之条款。
该等基金所赚取之源自印度收入主要包括转让印度证券所产生之资本增值、股息收入及证券之利息。
(i) 根据印度-毛里求斯税务条约之条文,该等基金于出售印度证券所赚取之任何资本增值毋须缴
纳印度税项。
(ii) 根据印度税法,该等基金从投资于印度公司之股本证券赚取之股息收入,以及从投资于印度互
惠该等基金之份额所得之收入收益分配,将获豁免从该等基金缴纳税项。然而,支付股息之印
度公司须按股息款额之16.222%* 缴纳股息收益分配税(包括附加费及教育津贴)。
(iii) 根据印度税法,该等基金从投资于印度债务证券赚取之利息收入,须按21.012%* 之毛额税率缴
纳印度税项(包括附加费及教育津贴)。
该等基金预期,根据印度-毛里求斯税务条约,就变现其印度证券所得之任何资本增值将毋须缴纳
印度税项。印度政府与毛里求斯政府于2016 年5 月10 日签订有关修订印度-毛里求斯税务条约的
协议,更改资本增值的税务待遇,同时寻求维持现有投资状况。印度政府、财政部及直接税中央委
员会(Central Board of Direct Taxes) 宣布,自2017-18 财政年度起,印度将有权就转让于2017 年4 月1
日或之后购入的于印度注册的公司之股份所得资本增值征税。2017 年4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
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倘若不晚于2019 年3 月31 日出售资产,则印度的税率将以资本增值税的国
内适用税项的50% 为限,但须受将由协议引入的反避税条文规限。然而,概不能保证印度-毛里求
斯税务条约之任何未来变动或印度-毛里求斯税务条约之未来诠释将不会对该等基金于印度之税务
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 根据《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规定,该税率适用于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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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居住于印度以外及并无于印度经营业务之份额持有人而言,就从该等基金收取之收益分配或从出
售该等基金之份额产生之增值毋须缴纳印度税项。印度纳税居民及在印度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印度居
民应就投资于该等基金之税务后果而自行征询意见。
印尼
由于基金并非于印度尼西亚(“印尼”)成立或注册,基金就印尼税务而言并非居民。一般而言,
基金所赚取之任何源自印尼收入须于印尼缴纳税项。此外,截至本基金说明书的日期为止,基金的
注册国家或地区(即开曼群岛、香港或毛里求斯)并没有与印尼签订税务条约。就印尼税务而言,
印尼与香港税务条约最近才获签署,生效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因此,下文讨论的所有税务影响
均根据印尼本土税务法例及规例并就印尼与香港税务条约的重点内容而作出。
? 印尼上市股份
出售任何印尼上市股份须缴纳所得款项总额之 0.1% 作预扣税,不论出售有否产生资本增值或亏
损。此税项于结算时预扣。根据印尼与香港税务条约,出售印尼上市股份的 0.1% 税款技术上可根
据有关资本增值的条款获得豁免。由于有关资本增值的条款并没有就实益拥有权作出规定,符合
印尼税务局所订出有关实益拥有权的测试并非必要。然而,实际上,印尼证券交易所(作为预扣
代理人)并不理会该税务条约提供的保障,并继续对所有出售征收 0.1% 税款。理论上,香港基金
可以要求退回已收取的 0.1% 最终税款,但迄今我们仍未获悉任何成功的测试案例。
基金从印尼公司赚取之股息须按 20% 之税率缴纳预扣税。当股息已付或成为应付时,此税项则到
期支付。根据印尼与香港税务条约,股息预扣税的税率已降至:
- 5%(若实益拥有人为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最少 25% 资本的公司(而非合伙人));及
- 10%(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为应用已降低的预扣税率,收取股息的香港基金必须为该项收入的实益拥有人,符合印尼税务局
表格 DGT-1 订出的规定,并必须从速向预扣代理人提供已填妥的表格 DGT-1 正本。根据印尼与香港
税务条约申请税务条约宽免时,印尼税务局可能会发出进一步指引。
? 印尼债券
以下税务后果应用于期限超过一年之债券(“印尼债券”)。
基金从印尼债券赚取之票息、资本增值及于期满变现之增值(“赎回增值”)须按税率 20% 缴纳
预扣税。税项需于票息期满、出售(就资本增值而言)及债券期满时预扣。就印尼税务而言,资
本增值,即出售价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期满之增值,即债券面值及收购价之间的差额,在
大部分情况下均以相同方式而视作利息处理。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于出售或债券到期变现之亏
损在计算到期应付印尼预扣税时可与应计利息抵销。然而,务须留意,并非所有亏损均会被抵销,
特别是倘若负责对利息预扣税项之人士与负责对资本增值预扣税项之人士并非属同一人。
根据印尼与香港税务条约,利息预扣税率已降至 10%。由于受到资本增值条款保障,出售印尼债
券的资本增值在技术上毋须缴纳印尼预扣税。为享受有关税务条约的宽免,收取利息的香港基金
必须为该项收入的实益拥有人,符合印尼税务局表格 DGT-1 订出的规定,并必须从速向预扣代理
人提供已填妥的表格 DGT-1 正本。
? 其他印尼附息证券
基金就其他附息证券,如中期票据、承兑票据、可转让存款证赚取之利息及折让,一般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税。根据印尼与香港税务条约,此项预扣税已降至 10%,惟收取利息的香港基金必
须为该项收入的实益拥有人,符合印尼税务局表格 DGT-1 订出的规定,并必须从速向预扣代理人
提供已填妥的表格 DGT-1 正本。
59
技术上,于期满时变现之赎回增值及于出售时变现之资本增值并不当为利息。因此,此等增值并
无应付印尼预扣税。印尼纳税居民及在印尼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印尼居民应自行就投资基金之税务
后果而征询意见。
并非印尼纳税居民之份额持有人毋须就从基金收取之分配或从出售彼等在基金之权益赚取之增值
缴纳印尼税项。印尼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包括从基金所得之分配及从出售于基金之权益所
得之增值缴纳印尼税项。
日本
日本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一般而言,日本居民须就于世界各地所赚取的收入缴
税,而非居民尽管须受一些例外情形和宽免所规限,但却只须就源自日本的收入缴税。
基金于日本境外成立并受其成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限。基金的受托人为于基金成立所在国家
或地区注册成立之公司及居民。基金借投资于日本证券而取得源自日本的股息、利息及在若干情况
下的资本增值,一般须于日本缴税。
根据《有关日本投资信托及投资企业法》被视为与日本投资信托相类似而组成为单位信托的外国投
资基金,就日本企业税务而言,除透过特定日本来源收入的预扣税外,并不构成应课税实体。
基金作为并无在日本设有永久据点的非居民,须就从日本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收取的股息分别缴
付税率为 7% 及 20% 的预扣税。在日本发行的债券的利息须缴纳 15% 的预扣税(或如债券包括由贷
款组成的商业抵押担保证券,则预扣税为 20%),然而,倘若干条件得以符合,利息上的预扣税可
获豁免。非居民从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及债务证券期货所赚取的收入毋须缴付日本预扣税。
在特定豁免的规限下,日本政府及日本法团以折价发行的债券所得的赎回收入须于债券发行时缴付
税率为18% 的预扣税(特定债券的税率为 16%)。
上述的收入如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3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支付,亦将须缴纳额外的日本预扣税(根
据《东北地震重建特殊税务措施》)作为附加税,税率为原有税率的 2.1%,即上市股份股息为 0.147%;
非上市股份股息为 0.42%;债券利息为 0.315%;贷款利息为 0.42%;及贴现债券收入为 0.378%(或
0.336%)。
于日本出售基金之投资组合证券所产生的资本增值一般获豁免缴纳日本税项(若干特殊情况下则除
外)。若基金不被视为与日本投资信托及与日本企业股份出售相类似,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基金的任何资本增值将须缴纳税率为 30% 的企业税(2012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降至
25.5%):
? 25/5 规则适用于若基金在进行出售的财政年度内任何时间拥有或曾经拥有(连同特别相关人士)
有关日本企业 25% 或以上的股份,或基金在进行出售之前两年,曾经出售 5% 或以上的有关股份;
? 有关日本企业的特性为房地产控股公司(按照定义而言),而基金在股份出售前的财政年度结束
时拥有(连同特别相关人士)超过 5% 的股份(若属上市公司)或 2% 的股份(若属非上市公司);

? 基金曾经进行不恰当的市场操控行为(如“绿票讹诈”)。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1 日之间出售的日本证券将须根据《东北地震重建特殊税务措施》
额外缴税 2.55%。
对于并无在日本经营业务而又属于日本境外纳税居民之份额持有人而言,毋须再就从基金所收取的
分配或因出售基金之份额而产生的增值缴纳日本税项。
日本纳税居民及在日本设有永久据点之日本非居民应自行就彼等于基金的投资而征询税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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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韩国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韩国居民一般须就于世界各地所赚取的收入缴税。非
居民则只须就源自韩国的收入在韩国缴税。
基金于韩国境外成立并受其成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限。基金的受托人为于基金成立所在国家
或地区注册成立之公司及该等国家或地区的纳税居民。源自韩国的股息、利息及资本增值一般须于
韩国缴税。根据韩国当地的税务法例,假设基金在韩国并无永久据点,基金自韩国公司收取的股息
及利息将须缴纳22% 的最终预扣税。然而,就韩国政府及公司发行并以韩元计价的债券的应计利息
而言,最终预扣税税率为 15.4%。在韩国以外发行且并非以韩元计价的债券的利息可豁免缴税。
就资本增值而言,非条约国家或地区居民就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预扣税税率(若干持有大量房地产
的公司股份除外)为增值的 22% 或所得款项总额的 11%(以较低金额者为准)。然而,倘若并无在
韩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连同若干关联人士于股份转让的历年及紧接之前五个历年内任何时间
持有或曾经持有一间公司的股份少于 25%,该非居民透过韩国交易所转让该公司股份赚取的资本增
值毋须课税(“25% 规则”)。
此外,并无在韩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买卖《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内定义的上市衍生工
具(例如期货、期权等)所赚取的收入亦毋须缴纳韩国预扣税。
韩国税务法例并无指定规则管限在韩国境外成立的信托的待遇。韩国税务机关可能视基金为从韩国
赚取任何收入的实益拥有人。倘若情况如此,上文所述的韩国当地税务法例将纯粹管限基金于韩国
的投资所得的股息、利息及资本增值的税务待遇,原因为基金及彼等的受托人并非处于与韩国订立
税务条约的国家或地区。
韩国税务机关亦有可能视基金为代名实体,并归属个人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源自韩国的收入的“实
益拥有人”。倘若情况如此,份额持有人将须就彼等各自应占基金的收入缴纳韩国税项。基金可能
需要向预扣代理人披露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居留地、根据条约或非条约税率预扣税项,否则预扣代理
人将按非条约税率预扣税项。然而,若基金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合资格公众基金,则毋须披露其实益
持有人的详细资料:
- 境外金融机关监管该境外投资工具(“境外投资工具”),从而保证有关业务活动的透明度和独
立性;
- 对上一个年度(如属新成立的境外投资工具,则本年度)的每日平均投资者数目(若有关投资者
为境外投资工具,则一名投资者)超过 100 名;
- 该境外投资工具并不包括在已根据税务条约而被豁除条约利益的其中一项境外投资工具。
对于并无在韩国经营业务而又属于韩国境外纳税居民之份额持有人而言,倘若在向基金之受托人支
付收入时已缴付韩国预扣税,则毋须再就基金所收取的收益分配或因出售基金之份额而产生的增值
缴纳韩国税项。
韩国纳税居民及在韩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韩国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马来西亚
由于受托人为非居民,且基金乃在马来西亚境外进行管理,基金就马来西亚税务而言并非居民。基
金毋须就从马来西亚投资所赚取之股息缴纳任何其他马来西亚预扣税。
马来西亚就股息税务实施单层所得税制,以取代估算制。当局制订过渡性条文,容许纳税人运用其
现有股息完税抵免,直至 2013 课税年度(“课税年度”)为止。
在估算制下,若股东收取应课税股息(根据估算制作出分配),则可就公司已为收入而缴纳之25%
税项获享税收抵免。该等抵免随后可用作抵销股东之马来西亚所得税负担。在单层税制下,公司只
须就溢利缴税,股东所收取股息则可免税。
61
基金从马来西亚投资所收取之利息,除非获特定税务条约减低,否则一般将须缴纳15% 之马来西亚
预扣税。从若干来源赚取之利息收入可获免税。此等来源包括(并非尽列而无遗漏):
? 持牌马来西亚银行。
? 由马来西亚政府发行或担保之证券或债券。
? 经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审批之公司债券(可换股债券除外)。
? 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发行之储蓄债券。
除非是在马来西亚设有据点的业务,出售投资所产生的资本增值通常毋须于马来西亚缴税。同样,
若出售导致亏损,基金亦不会就此等损失而获得税务宽免。出售产业或土地财产股份所赚取的增值
须缴付土地财产增值税,税率由 0% 至 10% 不等。
居于马来西亚境外之投资者毋须就从基金收取分配或因出售其于基金之权益而获得增值而缴纳马来
西亚税项。
马来西亚纳税居民及在马来西亚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由于视乎其各自的税务状况而可能有税务
后果,因此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获证券委员会核准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非居民 REIT 份额持有人之税务
若 REIT 将最少 90% 之总收入分配予投资者,则其所有收入均可获免税。预扣税将从 REIT 的分配中
扣除,税率由 10% 至 25% 不等,视乎其状况及税务居住地而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须就从 REIT 收取的总收入缴付税率为 10% 的最终预扣税,直至 2016 课税年度为止。
REIT 未有于以往年度分配之收入
若不符合 90% 分配规定,则 REIT 之可征税收入将须按现行税率 25% 缴纳所得税。
若 REIT 已须就收入缴税,则居民及非居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运用税收抵免以抵销彼等应缴的税项。
有关方面不会再就 REIT 之收入分配征收其他预扣税。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所得税负担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巴基斯坦纳税居民须就于世界各地所赚取
之收入缴税,而非居民则只须就源自巴基斯坦之收入缴税。
所有信托基金,不论是否按照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均视作公司处理。由于基金乃在巴基斯坦境外
成立,而基金之控制及管理亦设于巴基斯坦境外,基金就巴基斯坦税务而言属非居民。
具备巴基斯坦居民身份之公司所派付股息须缴付 10% 之预扣税,作为有关收入的全部及最终税务负
担,而收取自电力公司的股息则按已降低税率 7.5% 缴税。
若由居于巴基斯坦之人士支付或由在巴基斯坦设有永久据点(永久据点)之非居民承担,来自债务
之溢利即构成源自巴基斯坦之收入。来自债务之溢利包括债务产生之任何孳息、利润、利息、折扣、
溢价、其他款额及有关债务之任何服务费或其他收费。来自债务之溢利按一般税率 35%(如属公司)
或 25%(如属多人联营组织)的税率征税,视乎情况而定。若投资是在巴基斯坦以特殊卢比可兑换
账户作出,非居民从债务工具、政府证券等取得的来自债务之溢利,按划一税率 10% 征税。向非居
民人士支付之来自债务之溢利须缴付 10% 之预扣税,可与其最终税务负担对销。根据若干税务条约,
可就来自债务之溢利订明一项较低的税率。
出售其中包括居民公司上市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构成源自巴基斯坦之收入。出售持有超过 12 个
月之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增值可获免税,而出售持有少于 12 个月之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增值则视乎持
有期之长短及进行出售之税务年度,按累进税率缴税。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税务年度(2012 税
务年度),出售持有超过 6 个月但少于 12 个月的股份获得的资本增值的税率为 8%(逐渐增加至
62
2016 税务年度的 10%),而持有少于 6 个月的股份的税率则为 10%(逐渐增加至 2015 税务年度的
17.5%)。根据若干税务条约,资本增值可获税项豁免。
投资者(个人除外)亦须就出售股份所得资本增值按季预缴税项。持有超过 6 个月但少于 12 个月的
股份的预缴税税率为 1.5%,而适用于持有少于 6 个月的股份的税率则为 2%。
证券交易所就出售股份预扣的 0.01% 预缴所得税,可与投资者的税务负担对销。若股份以实物形式
转让,亦会按购入股份的股份面值征收 1.5% 的印花税;然而,若股份以电子形式,即透过中央存管
公司转让,则毋须缴付印花税。
份额持有人若非巴基斯坦纳税居民及在巴基斯坦并无永久据点,将毋须就从基金收取之分配或出售
基金份额所得的资本增值缴纳巴基斯坦税项。巴基斯坦纳税居民及在巴基斯坦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
民可能需就基金的分配在巴基斯坦缴税,并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目前,概无特定中国法例规管单位信托所产生收入之税务,而收入来自中国的公司(包括外国受托
公司)则受法例管治。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向在中国并无设立常设机构之外国企业从中国赚取之收入
征收 20% 之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此税率已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调低至 10%。
此等收入包括利润(包括出售中国证券所得收益)、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投资于中国证券的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征收的预扣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项包括:
? 由中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及利息须缴纳 10% 税项。中国的支付企业将在支付时负责预扣该税项。已
就尚未经支付人预扣从中国赚取之股息及利息须缴纳之税项作出10% 的全额税项拨备。政府债券
之利息获特定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 出售中国证券所得收益通常须缴付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 10% 企业所得税。不过,自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出售中国 A 股(包括通过“沪港通”买卖的中国 A 股)所得的收益目前暂免征企业所
得税。一般而言,就中国证券的收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并无预扣机制。已就目前并未获特定豁免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出售中国证券所得收益作出10% 的全额中国税项拨备。
菲律宾
菲律宾税务乃以公民身份、居留地及来源的概念为依据。一般而言,菲律宾公民须就其于世界各地
所赚取之收入缴税,但所谓非居民公民所赚取源自海外之收入则除外。另一方面,不论是否居于菲
律宾的外籍个人只须就源自菲律宾境内之收入缴纳税项。
菲律宾本地企业须就彼等于世界各地所赚取的收入缴税,而外国法团(不论是否在菲律宾有经营贸
易或业务)则只须就源自菲律宾境内之收入缴税。对于并无在菲律宾经营业务之非居民外国法团及
非居民外籍人士(即在任何一个历年内在菲律宾境内逗留的总计期间不超过 180 日天的外国国民),
只须就其源自菲律宾之收入(虽则以总数计算)缴税。
就菲律宾税务而言,基金将一般被分类为信托。信托的税务待遇一般取决于其是否可撤销或不可撤
销。不可撤销的信托被视为一独立应课税实体及以个人形式被征税。由于基金属不可撤销的性质并
受菲律宾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限及于菲律宾境外管理,受托人亦非驻于菲律宾,故就菲律宾税
务而言,基金应被视作为并无经营贸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籍人士。
基金投资于透过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之股份,须缴纳相当于总卖价 0.5% 的股票交易税。
出售本地公司非上市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若出售并非透过菲律宾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资本增值,
首100,000 披索的增值将被征税 5%,而超过 100,000 披索的增值则被征税 10%。此外,出售非上市
或上市但非交易的股份须按已出售股份的面值缴纳税率为 0.375% 的文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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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企业支付予基金之股息及利息将一般须按税率 25% 缴纳最终预扣税,基金并无在菲律宾经
营任何贸易或业务,并就税务而言被视为个人。同样地,应用税务条约的税率可降低股息及利息的
25% 最终预扣税率,视乎基金的所属条约国家或地区而定。为应用此等已降低的预扣税率,则需备
有适当的文件和符合监管规定。
对于并无在菲律宾经营业务而又居于菲律宾境外之份额持有人而言,则毋须就从基金收取之分配或
因出售基金之份额而产生的任何增值缴纳菲律宾税项。菲律宾居民及在菲律宾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
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新加坡
新加坡的税收制度乃准属地性质。税项就于新加坡产生或取得之收入而征收。就非个人之人士而言,
税项亦就于新加坡收取或视作于新加坡收取的源自境外收入而征收(除若干例外情况另有规定外)。
新加坡并不就资本增值征税。然而,增值可能被诠释为属收入性质,并须缴纳新加坡所得税。一般
而言,若增值由相当于经营贸易或业务的活动所产生,则因出售有关投资而变现的增值会被视为收
入。
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JPMAMSL”)获委任为基金# 的助理管理人,并以此身份行使全权委托投资管
理权。因此,基金可能会被诠释为在新加坡经营贸易或业务。故此,基金所产生的收入可能会被视
为在新加坡产生或取得的收入,须按当时的税率(现时为17%)缴付新加坡所得税,除非有关收入
已根据《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法”)第 13CA 条及《2010 年所得税(豁免非居民产生
自新加坡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收入)规例》(“该等规例”)(统称为“离岸基金架构”)获
特别税务豁免则作别论。
根据离岸基金架构,由 JPMAMSL 管理的基金符合有关“订明人士”的资格,并就“指定投资”产生
的“特定收入”获授税务豁免。引号内每个词汇之具体定义载于该等规例内。
一般而言,基金作出之分配,以及非居民个人及在新加坡并无永久据点及并无在新加坡经营贸易或
业务的企业就赎回或出售份额而产生的增值,毋须缴纳新加坡所得税。
来自新加坡的若干非个人投资者如在基金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日实益持有(不论单独或连同其他联
系人士)每一个基金总值超过 30%(就只有少于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而言)或 50%(就最少有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而言),须在其各自的所得税报税表内,向新加坡税务署作出申报及支付罚款。
在适用情况下,罚款的计算乃根据该名投资者在每一个基金的实益拥有权百分率乘以其各自经审计
账目所反映的每一个基金之收入,并按当时的税率评定(现时为17%)。身为新加坡纳税居民或在
新加坡设有永久据点之非个人应自行就有关罚款的应用及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征询意见。
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按居留地及来源的概念征收所得税。斯里兰卡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非居民则只须就
源自斯里兰卡之收入缴税。
基金乃在斯里兰卡境外成立及注册。再者,各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均为斯里兰卡境外居民,故基金业
务之控制及管理不会在斯里兰卡境内进行。因此,基金不应被视作斯里兰卡纳税居民。因此,基金
只限于须就源来自斯里兰卡之收入缴纳斯里兰卡税项。
派息的公司须就股息缴纳 10% 税项。若以现金派付股息,派息的公司必须预扣此笔税款。若已预扣
10% 税项,则实际上构成最终税项。
# 谨请注意,此处“基金”指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包含本基金。
64
10% 预扣税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法规规定收款股东可获豁免缴税。
? 收益分配乃由收取自另一家居民公司之股息拨付,且已扣除预扣税。
? 收益分配乃由斯里兰卡证券及交易所委员会核准的单位信托作出。
如属实物股息,尽管派息的公司仍须负担 10% 初步收费,惟基金所收取股息毋须再缴纳任何税项。
另外,若基金被视作注册成立为公司,则派息的公司必须在斯里兰卡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息方获豁
免缴税。除 10% 初步预扣税外,通过 TIERA 投资斯里兰卡卢比国库债券所产生之所有收入应可获宽
免所得税。具体而言,该等债券所产生之所有利息不计入应课税收入。此外,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
上所赚得之溢利及增值均可免缴所得税。
斯里兰卡企业债务证券于 2008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产生之利息,均须缴纳 10% 之预扣税,并可与就该
利息应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抵销。适用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所规定之条约税率或豁免(如有)(以较低
者为准)。
斯里兰卡并不就资本增值征收所得税。然而,某项增值是否具备资本增值或营业利润特征,须视乎
个案之事实与情况而定。出售上市股份所取得之溢利或增值目前可获豁免所得税,惟交易买卖双方
各须支付 0.3% 之股份交易征费。
份额持有人若非斯里兰卡居民,则毋须就基金的收益分配缴纳斯里兰卡所得税。身为斯里兰卡纳税
居民及在斯里兰卡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
见。
台湾
台湾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台湾地区内牟利企业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纳税项。台湾
地区以外牟利企业只须就于台湾所取得的收入缴纳税项。与其他台湾地区以外牟利企业相似,基金
只须就于台湾所取得的收入缴税。
除非适用税务条约另有规定,否则基金从台湾公司所收取的股息将须缴纳 20% 之台湾预扣税。是否
符合资格获取条约的优惠,取决于基金及其相关投资者的居住地、收入的实益拥有权及可否提供文
件支持。若派息的公司先前已就未分配保留盈利缴纳 10% 之台湾附加税,则实际预扣税率可能进一
步削减至 10%。实际已削减预扣税率将按推算抵免公式计算。
除非适用税务条约另有规定,否则基金从台湾证券赚取的利息收入通常须缴纳 20% 的台湾预扣税。
商业票据、实益证券、债券及特定金融工具回购交易所产生的利息须缴付 15% 预扣税。出售台湾证
券产生的增值毋须于台湾缴纳资本增值税。
并无于台湾经营业务而又并非居于台湾之份额持有人,毋须就从基金收取之分配或出售基金份额所
得增值缴纳台湾税项。台湾纳税居民及在台湾设有固定营业地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
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泰国
泰国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居驻企业实体须就其于世界各地之收入被征税。就税
务而言,非居驻泰国之企业实体一般只须就在泰国经营业务所产生或因而产生之利润缴税。在泰国
并无经营业务之非居驻企业实体须就从泰国或于泰国支付之若干类型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等缴纳
预扣税。
泰国并不认可信托,故就征收基金之所得税而言,基金将如有限合伙经营的性质被视为企业。在泰
国并无经营业务之外国法团,须就其因出售从泰国或于泰国产生之投资而产生的资本增值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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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之预扣税。由于基金于泰国境外地方管理、受托人以泰国境外地方为基地,以及并无于泰国设
立永久据点(即并无代理人或中间人),预期基金将被视为并无在泰国经营业务之外国法团,因此,
须就在泰国产生之资本增值而缴纳 15% 之预扣税。然而,若干税务条约可对资本增值豁免预扣税。
同样,泰国公司派付予基金之股息将被征收 10% 之预扣税,以及利息收入将被征收15% 之预扣税。
根据若干条约规定,倘若利息乃支付予金融机构,利息预扣税税率或可降至10%。除非基金取得证
明其为金融机构的证明书,否则基金一般不被视为金融机构。
份额持有人如并无在泰国经营业务而又属泰国境外纳税居民,则毋须就从基金所收取之分配或因出
售基金之份额而产生的增值缴纳泰国税项。泰国纳税居民及在泰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泰国居民应自
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美国
本文件并非旨在或撰写以用作,以及不可用作逃避美国联邦、州或本土税收罚款。
本节乃以《1986 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国内税收法”)之现行规定、现有及目前拟根据国
内税收法颁布之财政部规例(“财政部规例”)、美国国家税务局(“IRS”)现有裁定及行政决定,
以及现有司法判决为依据,所有该等条文均有可能作出更改或修改,并可能具追溯效力。有关方面
迄今尚未就本节所论述事宜而向 IRS 或任何其他税务机关寻求或取得裁定。
本节仅论述美国联邦所得税对基金(以信托形式成立)及基金并非美国人士(该词汇定义见《国内
税收法》第 7701(a)(30) 条)的份额持有人及并无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美国贸易或业务”)
的份额持有人造成的主要后果。本节并非因应份额持有人特定情况而论述与份额持有人有关的所有
税务后果,亦非论述适用于任何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的非美国人士之《国内税收法》条文。
基金源自美国境内的股息及利息之投资收入一般须缴纳美国预扣税(现时税率为 30%),该等税项
不可退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基金投资变现而获得的资本增值预计毋须缴纳美国所得或资本
增值税。然而,正如下文更详细的论述,倘若若干美国投资被视作美国土地财产权益(该词汇定义
见《国内税收法》第 897(c) 条),基金或会在处置该等美国投资时招致美国所得或资本增值税。
根据该等规例,每项基金应视作“业务实体”(而非信托)。再者,根据所谓的“选择”规例的预
设条文,每项基金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应视作法团处理。
外国法团一般须就其实际上与经营美国贸易或业务有关之应课税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按最高为
35% 之累进税率计算),另加 30% 之美国分公司利得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864(b) 条之安全港
条款,外国法团将不会纯粹因为其(直接或透过代理人)在美国为其本身进行股票、证券或商品交
易而被视作于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惟该外国法团不得为(不论为股票、证券或商品)交易商,
且若其买卖商品,则只在通常在有组织商品交易所进行的交易类型中,买卖在该交易所买卖的商品
类型。
若基金的活动被视作买卖(而非纯粹投资)证券及商品,现时预计该等活动应有资格获得前段所论
述之豁免。另外,若基金被视为只投资于证券及商品,则该等活动不会构成进行美国贸易或业务。
因此,基金不应被视作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
外国法团一般亦须缴纳税率为 30% 之美国预扣税(可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而获得扣减或豁免,但并
无任何适用条约应用于基金),其乃按源自美国之利息、股息及若干其他并非与进行美国贸易或业
务实际有关之投资收入类型之总额征收。一般而言,美国预扣税必须由保管或控制该等收入之人士
(“预扣代理人”)从源扣缴。然而,预扣税一般不应用于:(i) 美国国库票据及其他在实质上(例
如包括展期)期限不超过 183 日之债务承担之原本发行折让;(ii) 商业银行存款;(iii) 资本资产增值(受
下文有关美国土地财产权益的论述规限);及 (iv) 美国国库券承担及于 1984 年 7 月 14 日或以后以“记
名方式”发行之其他债务承担应占之利息收入,若实益拥有人须向预扣代理人提交 W-8BEN 表格或指
定替代文件,并须符合若干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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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外国土地财产投资税务法》(经修订)(“FIRPTA”)将外国人处置“美国土地财产权益”
(“USRPI”)变现的增值视作与进行美国贸易或业务实际有关之收入(“ECI”),故对该等增值征
收税项。USRPI 包括位于美国之土地财产及美国法团股份(若美国土地财产以价值计占该法团若干资
产最少 50%)。基金将须就处置 USRPI 所变现增值净额而按累进税率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犹如该
项增值为 ECI。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1445 条规定,被视作基金所赚取 ECI 之增值均须缴纳预扣税。根据《国内税
收法》第 1445 条规定,出售 USRPI 应占所得款项总额一般须由该土地财产权益之买方预扣 10%,并
交予 IRS。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1445 条适当预扣之任何款额一般可在递交美国联邦所得税报税表时,以处置
所得的增值净额抵销每一基金之美国联邦所得税负担。如有多缴,可予追讨退款。
任何基金若投资 REIT,须按特定 FIRPTA 规则办理。具体而言,(i) 以 REIT 应占处置 USRPI 所得增值作
出之分配将根据 FIRPTA 而视作 ECI;(ii)REIT 所作出任何其他股息分配一般将根据上文所论述适用于
源自美国境内的股息之一般预扣税规则预扣税项;及 (iii) 基金将毋须就处置 REIT 投资所得的任何增
值缴税,惟 (a) 该 REIT 须受“国内控制”(即在 5 年追溯期内所有时间,其 50% 以下股票乃直接或
间接由外国股东持有),或 (b) 若该 REIT 的股份可作公开买卖,作出处置的基金在 5 年追溯期内任
何时间均不拥有该 REIT 股份 5% 以上。
一般而言,在上文所述规限下,基金之份额持有人若透过基金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之份
额而获得任何收入或增值,应毋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基金之份额持有人若其居留国家或地区与
美国订有所得税条约,在若干情况下,或有权要求索回就其所占基金收入而征收之任何美国预扣税
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持有人应征询其本身之税务顾问,以确定任何该等税务条约及申索程序之影响。
尽管目前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所得税条约,但两国政府已表示条约的条文不会延伸至将香港
纳入在内。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下之美国税预扣及申报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之前言一节及一般条款章节的“风险”一节内“《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下之美国税预扣及申报”分节,了解有关销售予美国人士/被动 NFFE 的限制及
FATCA 的资料。
越南
对基金造成的税务后果
适用于公司及股份投资之越南税务规则的特征是难以预计,同时缺乏诠释指引。与较成熟的资本市
场内司法管辖区相比,越南税务法律之实质条文及越南税务机关对该等条文所作诠释及引用或会出
现较急速兼无法预测之变动,尤其是该等条文之诠释及引用实际上部分会受到当地税务审查员左右。
根据税务规例,基金可能会归类为根据外国法律成立而并无在越南实质存在之外国投资基金。基金
只会透过其投资而存在于越南,并不表示本身设有永久据点。
因此,基金的永久据点资格会视乎基金的运作、架构或税务规例之变动而异。根据本税务附注,兹
假设基金之业务运作不会在越南设立任何永久据点。
非越南投资
基金可投资于其重大部分资产或业务乃以越南为基地之越南境外公司。本文称之为非越南投资。
基于基金并无在越南设有永久据点,故毋须就于越南境外产生的收入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
何非越南投资所产生的资本增值而缴纳越南税项。
基金的投资者若居于越南境外,则毋须就从基金收取之分配或因处置其于基金之权益所产生的增值
而缴纳越南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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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
基金之投资活动及投资项目、资本转让及证券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应毋须缴纳越南增值税。
由于基金被视作并无在越南设有永久据点,有关方面将会视乎以下投资形式按不同方法而向基金征
收所得税:
以对根据越南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注资的形式作出投资
若注资及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基金会被视作直接拥有有限责任公司权益之外国投资者,其名称
将会载列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并不构成基金在越南设有永久据点之资
格。
在此种投资形式下,基金可收取以下类型之收入,其税务待遇概述如下:
股息收入
基金将毋须就从越南公司收取之股息缴纳任何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越南目前并无就汇到海外的股息征收股息预扣税或任何其他征费。因此,将股息汇到海外亦毋须缴
税,但投资者必须已履行一切须对越南政府承担之税务责任。
资本增值
外国投资者若于越南将根据越南法律成立之公司之注入资本权益出售,或将拥有权转让予另一名投
资者(即资本承让人),将被视作“资本转让”,以及卖方(即资本转让人)须就资本转让所得任
何增值按 25% 之税率缴纳资本转让税(“资本转让税”)。
应课税增值指转让所得款项与已转让资本原值之间的差额,再减去转让费用。转让资本原值指资本
转让人(投资者)于转让当日已投入之实际资本额。此已转让资本原值须由会计账目及文件证明及
作为依据。
因此,资本转让税看来只适用于一级投资转让。倘若转让并无牵涉越南企业的直接投资者之变动(即
交易乃在越南境外进行,且属控股公司及以上层面),则按理毋须缴纳越南资本转让税。
透过越南银行账户投资于股票市场上市证券及股权公司股份
倘若透过越南银行账户投资于股票市场上市证券或场外交易市场,基金会被视作根据外国法律而成
立而并无拥有越南法律身份之外国投资基金。假设基金并无在越南设有永久据点,将须按以下“设
定税项”基准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增值
企业所得税乃按每宗交易所出售证券之总值而征收。此乃“设定利润”税,相当于出售交易(包括
出售股份、债券(免税债券除外)、投资基金凭证)价值之 0.1%。交易费用不获宽免,而投资成本
亦不获减免(即与赚取实际利润并不相关)。
债券持有人所“转让”债券亦须按转让债券当时所收取款项总值的 0.1% 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
可理解为包括向第三方出售债券,但并不确定是否包括发行人购买、注销、赎回的债券或在发行人
于到期日偿还本金之时进行者。
该 0.1% 预扣税由证券公司(就上市股份而言)或由基金的商业银行(若有关交易并非由认可中介机
构进行)预扣,并支付予国家预算。
股息收入
基金所收到获分配之股息毋须再缴纳其他越南企业所得税或预扣税。越南现时并无就境外投资者将
股息汇到海外而征收任何股息预扣税或任何其他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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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直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来自债券及存款证之利息收入须缴付 10% 之预扣税。由 2012 年 3 月 1 日起,
利息预扣税降至 5%。来自转让外国投资者的存款证之收入须缴付 0.1% 之预扣税。
直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根据外国承包商税项规例,基金所获支付的利息收入(债券利息除外)须
缴纳 10% 之预扣税。由 2012 年 3 月 1 日起,利息预扣税的税率降至 5%。
投资于越南证券投资基金
若基金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并假设基金并无在越南设有永久据点,将须缴纳以下企业所得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毋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境内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溢利须缴付 25% 预扣税,
除非有关溢利已承担越南企业所得税或来自免税债券。
其他越南投资
源自越南但未按上文分类之收入可能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课税(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或按
收入类型而缴纳外国承包商税。
政府近期引入有关企业所得税之新判令,但当中并无对投资于越南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待遇订出任
何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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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ifm.com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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