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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A(1800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15118
基金代码 180008
公告日期 2016-10-11
编号 1
标题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起修订《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说明》附后)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4.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全国免长途话费);b)本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第一部分 前言”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修订为: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增加: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第二部分 释义”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为: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原为: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修订为:4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三、“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修订为: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增加: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

 原为: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修订为: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在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原为: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修订为: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中增加:(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中原为:(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修订为:(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5.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删去:(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五、“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基金管理人”中原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越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修订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中原为:法定代表人:方诚国;修订为: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六、“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中原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订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公告”中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七、“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二)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选任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原为:(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订为:(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原为:(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订为:(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修订为: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九、“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三)投资范围”中原为: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修订为: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原则与投资策略”中原为:

 1.投资原则

 合规性原则:本基金将严格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组合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修订为:

 1.投资原则

 合规性原则:本基金将严格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组合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九)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原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7.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修订为: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十)禁止投资的金融工具”中原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修订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增加“第十五部分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增加: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二)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四)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修订为: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原为: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修订为: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十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8.临时报告”中增加:(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原为: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订为: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四、全文中“《暂行规定》”表述修改为“《监督办法》”;“媒体”表述修改为“媒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表述修改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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