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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A1(968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15112
基金代码 968012
公告日期 2016-08-12
编号 1
标题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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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1.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6年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8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代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基金”)。
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A1(人民币)类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968012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将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16年08月17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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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基金说明书中界定的美国人士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1,000元,最低持有额为1,000元(内地销售机构对单笔赎回和最低持有额控制等值份额,交易申请成功与否以基金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T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应于T+5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6年8月12日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进行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中国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6咨询购买事宜。
1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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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若在内地的销售规模比例达到47%,本基金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风险;或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所有香港互认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该额度限制之时,本基金将面临被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或者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4)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7)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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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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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968012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务证券(即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及债务证券),提供长远的资本增值及人民币收益。本基金亦可能投资于人民币存款。
为实现其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在中国境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组成的管理资产组合。
本基金亦将通过投资于其他RQFII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相关债务证券可能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对RQFII基金的投资将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和基金说明书附录三“额外的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申购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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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销售文件执行,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收取的费率一致,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类型
每年收费率 每年收费率 每年收费率 每年收费率 每年收费率 (占基金总值百分 占基金总值百分 占基金总值百分 占基金总值百分 占基金总值百分 占基金总值百分 占基金总值百分 比)
备注
管理费
现行费率为 现行费率为 现行费率为 现行费率为 现行费率为 1.251.251.251.25%, 最高为 2.52.52.5%,最低为 0%
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最少 有人发出最少 有人发出最少 有人发出最少 有人发出最少 有人发出最少 1个月事 个月事 个月事 先通知 先通知 先通知 后,可将管理费 /受托人费用 /保管 费调升至准许的最高收费。
受托人费用
现行费率为 0.110.110.110.117%(此数据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实际费率会根据本基金每日的资产净值按波段收费计算,费率范围为0.0875%至0.125%,最低为 每月 2,5002,5002,5002,5002,500美元
保管费
现行费率为0.026%(此数据为自2015年7月1日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费率会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所涉市场及投资工具、交易频率等的变更而变更),最高为 0.30.30.3%,最 低为 0%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或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 某个子基金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 其他成本及开支 ,包括 (但不限于 ):(i) 所有印花税 所有印花税 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经纪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银行收过户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受托人保管 或副出、登记费用及支受托人保管 或副出、登记费用及支受托人保管 或副出、登记费用及支受托人保管 或副出、登记费用及支受托人保管 或副人的交易费用 及委托代表支出、收款人的交易费用 及委托代表支出、收款人的交易费用 及委托代表支出、收款人的交易费用 及委托代表支出、收款人的交易费用 及委托代表支出、收款及支出、保险证券费用以任何其他应就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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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金、存款或贷而支付的费用收出 金、存款或贷而支付的费用收出 金、存款或贷而支付的费用收出 金、存款或贷而支付的费用收出 (包括 申索或收取与其相关的益他权利 申索或收取与其相关的益他权利 申索或收取与其相关的益他权利 ,并包括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任何关联在提供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任何关联在提供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任何关联在提供 服务或 进行交易时所征收或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支出);(ii) (ii)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支出 ; (iii) (iii)(iii)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 值,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 ,以及拟 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iv) (iv)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由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产生 ,并与本基金相关的各项法律费用 ;(v) (v)受托人履行职责时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 用;(vi) (vi)(vi)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支出或其附带 支出 ;(vii) (vii)(vii)(vii)举行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发 举行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发 举行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发 出通知的费用 ;(viii) (viii)(viii)(viii)(viii)为取得和维持本基金份额在 为取得和维持本基金份额在 为取得和维持本基金份额在 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 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 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 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 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 市,以及 ╱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授权 ,或遵守任何承诺 或遵守任何承诺 或遵守任何承诺 或遵守任何承诺 或遵守任何承诺 或遵守任何承诺 或遵守任何承诺 ,遵守与该等上市、批准 遵守与该等上市、批准 遵守与该等上市、批准 或授权 相关的协议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 相关的协议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 相关的协议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 相关的协议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 相关的协议管辖该等上市、批准的规定而产生成本及费用 ;以及 (ix) (ix)在不减损上 在不减损上 在不减损上 在不减损上 在不减损上 述条文通用性的前提下 述条文通用性的前提下 ,公布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公布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公布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根据信托契约的 根据信托契约的 根据信托契约的 根据信托契约的 根据信托契约的 根据信托契约的 根据信托契约的 条文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告 的各项费用 (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包括审计师费用 及受托人);拟 备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费用 备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费用 备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 以及基金管理 以及基金管理 以及基金管理 以及基金管理 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咨询受托后 ,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 律、法规或任何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的指令 律、法规或任何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的指令 律、法规或任何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的指令 律、法规或任何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的指令 (不论 是否具法律效力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 ,或因遵照与 或因遵照与 或因遵照与 或因遵照与 或因遵照与 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 准则条文所产生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 准则条文所产生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 准则条文所产生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 准则条文所产生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 准则条文所产生其他费用。
(七) 收益 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频率及分配金额。倘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作出分配,只有归属于有关份额类别的净收入将予分配(经扣除收费及开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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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内地销售的A1(人民币)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季(即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或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频次(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宣布及分配收益。投资者应注意,并不保证于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间会作出定期分配。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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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中银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前身为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核准正式开业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2007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9号)批准中国银行直接控股中银基金并且公司名称获准变更为现用名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将公告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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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将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1(人民币)类。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计价货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按四舍五入)。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在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征收附加费,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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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依据的价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其他相关开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实施扣减,以补偿本基金估值资产时所依据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时可能获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扣除有关开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
(六) 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1%
赎回费: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基金促销活动,对上述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内地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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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余下尾数去掉。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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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5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T+5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公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公历月之内(取较后者)),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T+6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9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6. 巨额赎回
为基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但如若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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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且可行的前提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交易日及所有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要求已全数赎回为止。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于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7.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1(人民币)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A1(人民币)类
单位:人民币
最低申购金额
10,000
最低持有额
10,000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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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纳比上述金额更低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金额。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A1(人民币)类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1,000元,最低持有额为1.000元(内地销售机构对单笔赎回和最低持有额控制等值份额,交易申请成功与否以基金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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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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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联系电话:95566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开户和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可以在中国银行办理。开户及申购程序以中国银行 为准。
(二) 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开户和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可以在中国银行办理。开户及申购程序以中国银 行为准。
(三)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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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32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隋洋 简慧敏
孙大威 曾锦燕
沈华 陈立邦
沈伟俊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香港铜锣湾
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12及25楼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26、45层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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