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摩根太平洋证券人民币累计(9680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14584
基金代码 968010
公告日期 2016-09-30
编号 1
标题 关于“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与“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变更定价模式等事项并修改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公告
信息全文 此公告旨在告知阁下,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与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该等基金”)将于
2016年10月31日(“生效日期”)(包括该日在内)起作出以下变更。
基于基金定价模式等事项的变更,该等基金的信托契约和单位信托基础条款(“基础条款”)
以及在香港发行的基金说明书和关于该等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均需要进行修订。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已于2016年8月24日批准定价模式等事项的变更。根据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上述修订也需要相应更新至该等基金简体中文版
的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以及该等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中。
一、 定价模式的变更
为与全球市场惯例保持一致及简化定价模式,该等基金的定价模式将由申购价格/赎回价
格模式(内扣法)更改为按基金资产净值定价(外扣法)。
目前,该等基金的份额按申购价格发行,并按赎回价格赎回。而自定价模式变更生效日期
(包括该日在内)起,鉴于定价模式之更改,据此,不同的申购价格与赎回价格之概念将
予删除。因此,该等基金的份额将按照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份额净值申购及
赎回。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基金的管理人(“管理人”)。就申购而言,管理人
可于发行每份额时收取申购费,也可于申购份额时加收财务费用(如有)。就赎回而言,
管理人可于赎回份额时收取赎回费,也可从赎回份额中扣除财务费用(如有)。
现时,申购价格乃参考份额净值计算,并包括适用的财务费用及每份额申购费。同样地,
赎回价格乃参考份额净值计算,并计及适用的财务费用及每份额赎回费。自生效日期(包
括该日在内)起,计算向投资者分配的份额数目(就申购而言)及应付赎回款项(就赎回
而言)过程中申购费及赎回费的运用方式将作出更改,据此,申购费及赎回费将分别自总
申购金额及赎回款项(取适用者)中扣除。请留意,适用于该等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申购费
及赎回费的最高费率及现时费率并无更改。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的销售文件中披露,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
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的情况下,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或须征收财务费用以应付相关成
本。尽管从未向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征收财务费用,自生效日期(包括该日在内)起,管
理人可对份额净值作出有关调整,于计算份额净值时反映预期财务费用之金额以应付相关
成本。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目前不适用财务费用的相关规定,其销售文件中亦未体现
涉及财务费用的内容。
1
现时,于计算申购价格/赎回价格时,进位调整产生的金额将拨归管理人所有或使用。自
生效日期(包括该日在内)起,以下安排将适用于有关发行及赎回份额产生之进位调整:
– 就发行份额而言: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向申请人配发的份额数目应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归申请人;
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归该等基金。
– 就赎回份额而言: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赎回款项的金额应四舍五入
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归进行赎回的
份额持有人;倘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归该等基金。
鉴于上文所述,该等基金的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也将作出概括性表述,以规定份额之零碎
部分可按管理人厘定及该等基金的销售文件所载之方式发行并进位至确定数目的小数位。
发行份额产生的进位对应的任何金额应拨归该等基金、管理人及/或申请人(由管理人厘
定并于该等基金的销售文件内载明)。同样地,赎回份额产生的进位对应的任何金额应拨
归该等基金、管理人及/或进行赎回的份额持有人(由管理人厘定并于该等基金的销售文
件内载明)。为免产生疑问,自生效日期(包括该日在内)起,根据上一段所披露之安
排,发行份额/赎回款项产生的进位对应的金额将不再拨归管理人。
就该等基金之估值而言,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也将作出概括性表述,以规定该等基金或有
关类别之份额净值将按管理人厘定及该等基金的销售文件所载之方式进位至确定数目的小
数位,而有关进位对应的任何金额将拨归该等基金。
敬请投资者参阅该等基金之经修订信托契约、基础条款及销售文件,了解定价安排及买卖
该等基金涉及的费用及收费之详情。
二、 有关调整投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的澄清
该等基金的信托契约、基础条款及销售文件中将作出以下澄清:如管理人调整该等基金之
任何投资的价值,或调整该等基金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地反映有关投资或有关资产净值
(视乎情况而定)之公平价值,管理人将以适当的谨慎、技能和勤勉,本着诚实信用原
则,在与受托人商讨后,作出该调整。
三、 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的其他更新
1. 除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中的更改外,为反映监管要求或为澄清之目的,基础条款(构
成该等基金整体的信托契约的一部分)也将作出修改:
(1) 增加一项条文,据此,如受托人/管理人及/或其各自之任何受委任人违反其各自
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义务或职责,则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及规例的前提
下,该方须在知悉该事项后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另一方报告(而该报告也须
说明是否已经或将向任何监管机关报告该事项)并在考虑到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纠正该违反行为。
2
(2) 作出修改以澄清在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以及信托契约内反映《单位信托及互惠基
金守则》第6.6条之条文的规限下,受托人或管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间
接、特别或继发性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3) 作出以下澄清:就货币对冲类别而言,为计算受托人费用之目的,于该交易日取
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未计算对冲交易之未变现盈亏。
(4) 作出以下澄清:管理人应拥有绝对酌情权拒绝发行份额或登记份额之任何转让,
在适用法律及规例允许范围内强制赎回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任何份额(但管理人须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以合理理由行事),或施加其认为属必要的限制,以确保
基金之份额并未被(a)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关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购入或持
有,或被(b)管理人认为属于会或可能会对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
务或财政后果,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基金或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的任何人
士的购入或持有。
(5) 增加一项条文,据此,如一只基金已被终止,则未分配金额须于应付之日起后的
十二个月届满时支付予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为作出有
关付款而产生的任何开支。
(6) 将对基础条款作出修改以澄清及反映受托人及管理人有权修改、更改或增加信托
契约之条文,但受托人须以书面证明该修改、更改或增加(a)并不会严重损害份额
持有人之利益,不会实质免除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须对份额持有人承
担之责任,以及(除支付因准备有关补充契约而招致之费用及开支外)不会导致
基金资产须支付之成本及费用金额之任何增加; (b)乃为遵守任何财务、法律或
官方规定(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必须者;或(c)是为纠正一项明显错误而必要
的。
(7) 作出修改以澄清及反映管理人经取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后可决定不在首个会计期间
就基金编制或向份额持有人提供经审计或未经审计账目,但前提是该期间须少于
十二个日历月。
(8) 基础条款将作出以下规定:一只基金可无限期存续,除非被提前终止或有关信托
契约另有规定。然而,谨请留意,任何该等基金之存续期并无更改。该等基金之
存续期仍将载于其各自的信托契约。
(9) 也对基础条款作出部分杂项更新及草拟方面之修改,例如更新基础条款之日期及
标题、完善若干定义等。
2. 此外,相关条文目前已反映在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各自的信托契约内,而非反映于
基础条款。为方便日后设立新基金,将更新基础条款以反映该等条文:
(1) 目前,若干基金之个别信托契约允许设立多个份额类别。为整体上方便基金发售
新份额类别,多个份额类别之条文将纳入基金之基础条款。谨请留意,此举只为
使多个类别具有灵活性,以便未来设立多个类别。现时拥有多个类别之基金将维
持不变。同样地,修改基础条款后,现时并无多个类别的基金亦将维持不变,除
非及直至一只基金发行多个类别为止。
3
(2) 将对基础条款作出修改以澄清受托人将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其指示而登记现金资
产及可登记资产;倘若为基金作出借款,则该等资产可以出借人或出借人委任之
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
(3) 将对基础条款内之责任条款作出修改,以澄清有关条款将适用于管理人及受托人
以及彼等之受委任人及次受委任人。
(4) 增加以下条文:受托人及管理人概不会对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有司法管
辖权的法院命令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5) 作出修改以澄清受托人及管理人根据香港法例或就受托人本身或管理人本身(视
情况而定)的欺诈或疏忽而导致违反信托,将须对份额持有人负法律责任。
(6) 增加以下条文:受托人费用可能设有每年最低金额。谨请留意,此仅为一项纳入
基础条款的赋权条文,而基金之受托人费用并无更改。
(7) 作出修改以澄清及反映财务报告将按基金说明书所载方式提供。
(8) 作出修改以澄清及反映只要《受托人条例》第41O条与基础条款第16.1条及/或与受
托人根据《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
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须承担的职责及责任不一致时,《受托人条例》第41O
条便不适用,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作免除或减少基础条款第4.3(A)条所载受托人的
任何法律责任。
(9) 与关联人士之交易有关50%限额将从基础条款中删除,以反映香港证监会之《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10) 增加以下条文:若赎回或转换要求会造成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赎回或转换
后少于管理人不时规定的最低金额,管理人应有全权酌情权将该等赎回或转换要
求视作赎回或转换(如适用)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或相关份额类别中所持有的全部
份额的指示。
(11) 作出修改以反映终止一只基金之一方须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或香港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通知期)的通知。谨请留意,基础条款现时载明通知期须不少
于三个月。就该等基金而言,修改生效后,通知期将按上文所述由不少于三个月
改为不少于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通知期)。
(12) 作出修改以反映受托人或管理人可经取得有关份额持有人同意后或应有关份额持
有人要求以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赎回款项。谨请留意,基础条款现时并
未载有须取得份额持有人同意或须应其要求之规定。就该等基金而言,修改生效
后,以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赎回款项须按上文所述取得份额持有人同意
或须应其要求。
因此,将修订及重述该等基金的信托契约以采纳新的基础条款。
有关以上更改的成本将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承担。
4
谨请留意,上述更改将不会影响该等基金的投资政策及管理,而该等基金整体的风险收益
特征及费用也将维持不变。以上更改将不会严重损害投资者之权利或利益。
四、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cifm.com)
的该等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
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内
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 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
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3.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该等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9-4888)垂询相
关事宜,或访问该等基金的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cifm.com)查询。
五、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该等基金的主要风险及香港互认基
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
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该等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中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等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2016年9月30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