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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现金通货币B(7105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11766
基金代码 710502
公告日期 2016-09-27
编号 1
标题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9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运作平稳。
2015年12月18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颁布。根据规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成立的货币市场基金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我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安达现 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和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版本 基金合同修改后版本
封面 二〇一三年一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一、前言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2月18日颁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六、基金备案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无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a)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b)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无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无

6)无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无


6)无





7)无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无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分两种情形:1)除2)的情形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2)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不含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该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该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时;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通讯开会方式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存款协议中包含提前赎回条款并且利息不受损失的,则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0)、11)和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略)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略)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定期报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无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定期报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修改表述 全文“媒体”改为“媒介”。

二、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版本 托管协议修改后版本
内封面 鉴于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鉴于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秦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存款协议中包含提前赎回条款并且利息不受损失的,则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1、 12和 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保证金、备付金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天年化收益率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一、基金费用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上述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修改表述 全文“媒体”改为“媒介”。

三、重要提示
1、变更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投资者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变更事项生效前,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继续有效,投资者毋须与本公司另行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
3、变更事项生效后,将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adfunds.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30699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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