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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E(0018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01008
基金代码 001812
公告日期 2016-09-07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17日颁布,并于2016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适应监管要求,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我司对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条款等方面根据《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已与嘉实货币的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600-88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 9月7日

附件:《<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一、订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三、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补充相关内容。
第二节、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月16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
节、 基本情况 十、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B 类、E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十、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B 类、E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根据《基金法》调整相关内容
第五节、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调整相关内容
第六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完善表达。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补充。
(四)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四)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若需收取强制赎回费,则应扣除强制赎回费)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若需收取强制赎回费,则应扣除强制赎回费)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补充。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无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三)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补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补充。
无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补充。
无 (四)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补充。
第十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新基金托管人的简况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 根据《基金法》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5.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基金法》修改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五)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五)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根据《基金法》补充二次召集制度
(七)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七)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基金法》补充。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调整相关内容
第十二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 新任基金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 新任基金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调整相关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 新任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
(4)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 新任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调整相关内容
第十四节、基金份额的登记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职责如下: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职责如下: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根据《基金法》修改
第十五节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八、投资限制
(一)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八、投资限制
(一)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节、基金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目前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本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本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本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目前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本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完善表达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补充。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0.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无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0.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根据《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调整并补充
第二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根据《基金法》修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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