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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安盈宝货币A(0009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94580
基金代码 000905
公告日期 2016-08-27
编号 2
标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 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 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 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 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修改的要求,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修改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上述基金修订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或者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2016年8月27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8月27日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 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 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 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 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了修改,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原表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三条
增加表述
增加: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增加第5点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表述: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增加第5点: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修改为: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100 份A 类基金份额与A 类份额合并计算),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增加第7点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原表述:
3、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增加第7点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修改为:
3、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100 份A 类基金份额与A 类份额合并计算),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第12点
增加第12点:
1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0.5%时。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第13点
增加第13点: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第5点
增加第5点: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B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与A类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原表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和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原表述: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修改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8级或相当于AAA(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8)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修改为: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临时报告
增加第26点
增加第26点: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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