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信澳慧管家E(00068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87913
基金代码 000683
公告日期 2016-08-19
编号 1
标题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息全文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071号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含397天)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一)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6.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部分积极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交易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第八部分基金净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第九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益。 (一)收益分配原则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2.开放申购赎回后的管理费率
从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含)开始,实施浮动管理费率。 (一)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2.开放申购赎回后的管理费率
从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含)开始,实施浮动管理费率。本基金设A.C.E三类份额类别,从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开始,对三类份额类别分别计提浮动管理费。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