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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丰利债券A(62000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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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68620 | ||||||||
基金代码 | 620003 | ||||||||
公告日期 | 2016-07-18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取基金申购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 23 号令)、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4号令)、《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91 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与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双方同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本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收取基金申购费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监会第19号令),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取基 金申购费 为适应基金市场发展,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拟取消“金 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申购本基 金时增加收取基金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2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 0.6% 100万≤申购金额<500万 0.4% 申购金额≥500万 每笔1000 元 根据上述拟修改的基金收费情况相应修改《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金元顺 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中相关内容。本次修改仅涉及取消销售服务费并收取基金申购费,未 修改基金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根据《基金合同》原第八部分第(二) 条项下 2、(1)款及第十五部分第(五)条约定,本次取消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收取基金申购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二、 释义”下“49”中: 删除“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2、“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六)、1”中: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修改为: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六)、5”中: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六)、6”中: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4 规定应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六)、7”中: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修改为: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六)、8”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5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 赎回费率。” 7、“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二) 、2(1)”中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8、“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二) 、2(2)”中: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修改为: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9、“十三、基金的财产”中“(四) ”中: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6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修改为: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7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10、“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下“(一)”中: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修改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1、“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下“(三)、3”中: 删除“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 提。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计算方法如下:H=E×0.4%/当年天数,H 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本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2、“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下“(三)、4”中: “上述(一)中4到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修改为: “上述(一)中4到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9 用。” 13、“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下“(五)”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下“(五)、8(16)”中: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的取消基金销售服务费及收取申购费 部分也参照基金正文一并修改。 10 三、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1、“十一、基金费用”下“(三)”中: 删除“(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 提。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计算方法如下:H=E×0.4%/当年天数,H 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本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十一、基金费用”下“(六)”中: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11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3、“十一、基金费用”下“(七)”中: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12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666(免长途电话费)、021-68881801;或登录本公司网 站 www.jyvpfund.com了解详情。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13 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本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 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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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调整费用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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