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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泛沿海混合(2130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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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640 | ||||||||
基金代码 | 213002 | ||||||||
公告日期 | 2005-01-0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04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18号《关于同意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审核同意,本招募说明书亦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行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泛沿海区域 指我国经济比较发达、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较好的沿海省 份及周边地区,包括我国沿海地区被广泛提及的三大经济 圈――“泛珠三角”地区(广东、福建、海南、广西、云 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长江三角”地区(上 海、浙江、江苏)和环渤海经济圈(北京、天津、河北、 山东、辽宁、山西、内蒙古)共19个省市,是我国经济实 力最雄厚、市场环境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 介机构、基金募集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申 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 财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 息披露制度、《基金合同》的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投 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购买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业务规则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或发售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公告 指《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 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应收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郭伟 总经理:金旭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张晖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其中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9%的股权,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6%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 公司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基金管理部、研究部、市场开发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机构客户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以“规范管理求效益、诚信创新谋发展、回报和服务创品牌”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立足专业、追求卓越,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更大利益。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4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鸿飞、基金鸿阳和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郭伟先生,董事长。1964年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1987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深圳特区分行、利率储蓄管理司任职;1992年9月至1995年7月,在西南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在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任职,从事扶贫工作;1996年7月至1998年10月,在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任职;1998年10月至2002年7月,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历任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2004年6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旭女士,董事,总经理。1969年生,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3年7月至1998年3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副处长;1998年3月至1998年10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专员办事处副处长;1998年10月至2001年11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6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今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志斌先生,董事。1963年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硕士。1986年7月至1990年1月,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所助教、讲师;1990年1月至1993年11月,任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员、副处长;1993年11月至1998年10月,任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处长、党委委员;1998年11月至2000年6月,任通用技术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主持工作;2000年6月至今,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助理,兼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佐义女士,董事。1951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1972年1月至1986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南大街办事处会计员、副科长、副主任;1986年9月至1993年4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信贷处副处长、处长;1993年4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1997年9月至2002年12月,任成都工商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今,历任衡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 李文众先生,董事。1959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师。1978年12月至1985年5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解放中路办事处任职;1985年6月至1997年12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1997年12月至2002年11月,任成都工商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2年11月至今,任衡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钟鸣先生,董事。1974年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4年8月至1998年8月,历任中山新艺电子有限公司研发部课长、营业部部长、总经理特别助理;1998年9月至2002年3月,在成都电子研究所任应用工程师、研究室主任;2002年4月至今,任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曾康霖先生,独立董事。1938年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1951年至1956年,在四川省泸县税务局工作;1956年至1960年,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1960年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任教,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博士生导师。 巴曙松先生,独立董事。1969年生,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员。1994年至1998年,任中国银行体改办副处长;1998年至1999年,任中国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2000年至2001年,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2001年至2002年,任中银香港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2002年至2003年,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2004年至今,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陈雨露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教授。1989年至今,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副教授、教授、财政金融系主任助理、副系主任、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 (2)监事会: 郭际先生,监事长。196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1978年12月至1981年12月在在北京卫戌区警卫一师服役。1982年1月至1999年6月在成都市财政局工作并历任工交处副处长、代处长、工交支部委员。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任成都市经济发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成都双新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9月至今任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成都双新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监事。1939年生,副研究员。1964年至198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局工作,曾担任计划处副处长;1983年至2000年,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工作,主要从事金融立法,先后担任办公室财金组副组长、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巡视员。2000年11月退休。 陈茂仁先生,监事。1967年生,中共党员,博士。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山东省莱芜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任山东中医药大学讲师、附属医院主治医师;1998年9月至1998年12月,任山东中医药大学副教授、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1998年12月至2000年4月,任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科教部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0年4月至2000年11月,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分析师;2000年11月至今,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基金鸿飞基金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赵炬辉先生,督察长。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1988年8月至1991年9月,历任四川化工机械厂以及四川化工机械企业集团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集团总工程师特别助理;1991年9月至1994年7月,在西南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于1993年7月至9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外汇交易室实习,任外汇交易员;1994年8月至2001年6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工作,先后在调查统计处、行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和银行监管一处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组织科长、团委书记以及外资银行监管员;2001年6月2004年6月,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4年6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2、基金经理简历 祝东升先生,基金经理。1964年生,经济学硕士。1990年7月至1994年3月,任国家统计局主任科员,从事科技经济统计与分析;1994年3月至1997年7月,历任北京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部副总经理;1997年7月至2000年12月,历任联合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大鹏证券资产管理部首席投资经理;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任世纪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2004年3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总监。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金旭女士: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传葵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师。 祝东升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监。 蒋峰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茂仁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夫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公司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的专题报告报董事会,董事会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并由总经理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评估小组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控制。 (1)公司环境控制 公司环境控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控制、授权控制、内部交易控制和关联交易控制等。 ①治理结构的控制是指公司建立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内容为: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营机制,包括建立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部门、岗位及业务流程,形成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②公司业务授权制度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对董事、监事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部门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能。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对总经理的权限、工作方式、总经理决定的执行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各部门均向总经理负责;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守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③公司内幕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内部交易行为的范围作明确规定,明确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内幕交易,监察稽核部对此定期进行检查;公司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员工行为的检查,防止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或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建立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和投资限制制度等,防止基金投资中内幕交易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电脑监控系统,由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和交易活动,尤其是大额买卖和频繁买卖现象。 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规定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并需独立董事同意;严格分离公司自有资金和基金资金的运作,由监察稽核部定期跟踪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加强投资过程中关联交易的控制,通过设置股票投资限制名单、利用电脑系统加强对投资行为的控制等措施,防止侵害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2)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是指以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为对象的控制,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和市场开发业务控制。 ①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了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此公司独立设立研究部,在组织架构上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公司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集合全体研究员的智慧,归纳和总结出《宝盈基金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指引》,作为公司研究的指导;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和各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司股票池,并建立各基金的股票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公司对研究报告的要求做到客观、独立,并结合其质量和数量,以及基金经理对研究报告的评价进行综合考核。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从而在充分调动基金经理能动性的同时,有效地控制了基金投资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其表决机制为集体决策、有效制衡,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有严格限定,必须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构建组合,重大投资项目还需根据其投资权限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批准;集中交易室和监察稽核部则对投资权限制度实行有效的监控;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有公司内部研究报告支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批准。上述过程均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关记录要求永久保存;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设立集中交易室,基金投资的所有交易均需通过集中交易室进行,基金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同时,公司在集中交易室设集中接单员,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均需通过集中接单员统一接收和分配,从而防止了可能的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公司在交易环节已建立预警机制,并设定了基金交易的限制措施,超过交易权限的,系统自动禁止执行。交易员每日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的,则向监察稽核部和投资总监报告;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公司交易系统设定的交易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在时间、价格均相同的情况下,则采用公平交易机制,从而保证了公平对待各基金;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公司对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②市场开发的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制衡机制,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发生;完善产品设计流程,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并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不断提供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并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制定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3)信息披露控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监察稽核部指定专人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保证了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公司的办公系统和交易系统等均设定了不同的权限,并根据员工岗位授予不同权限。同时公司通过内外网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公司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标准。基金运营部建立了设备运行和维护责任制,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了系统的完全、稳定运行。 公司规定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的权限仅限于系统维护,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并要求其密码口令定期更换,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则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信息数据涉及到基金投资信息和投资人个人信息,属公司重要机密材料。为此,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相关信息要求每日备份,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需经部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同意。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②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③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④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⑤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⑥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5)会计系统控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从而建立了对各个风险控制点的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会计部门严格贯彻岗位分离、人员分离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从而保证了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同时,公司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会计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复核制度:重要信息要求双人复核,以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其任免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为保证督察长切实履行职责,公司规定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同时,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为保证监察稽核部切实履行职责,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对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监察稽核部定期向管理层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5、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措施是落实公司风险控制理念,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投资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根据现有业务环节,制定了一整套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 为落实“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风险控制理念,管理层承诺对风险控制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应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业务环节及岗位,并能贯彻执行。 (2) 为落实“全员参与”理念,公司明确划分了各岗位职能权职,层层落实控制措施: ①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割、评价由不同部门负责,以达到层层控制的效果。 ②重要的交易事项由交易主管复核,确保其正确与安全。 (3) 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程序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培训,使公司员工熟知并采用: ①订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与标准运用程序。 ②对员工进行风险控制培训。 ③在公司办公系统公布公司规章及信息库,方便员工取阅参考。 ④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训,培养其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 (4) 建立管理风险的关键指标监控系统: ①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不符规定或未达控制标准的事项作持续的跟踪。 ②通过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作自我评估,审查各业务程序是否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并随时修正。 (5) 建立独立的内部与外部稽核制度: ①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制定稽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 ②必要时,公司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外部稽核,推动公司风险控制的不断完善。 (6) 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①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尤其是公司的投资研究部门、会计清算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要求对掌握的基金投资和投资人信息严格保密,从而维护投资人权益。 ②非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取阅客户或基金管理的相关资料。 ③交易时间内严禁基金经理、交易员等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人员使用个人的通讯设备,移动电话须交监察稽核部统一保管。 (7)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①制定危机处理计划,并通过演练确保其可行性。 ②成立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保证危机处理计划的有效执行。 ③根据行业和公司业务发展,定期检查危机处理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4年11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2只,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1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郭伟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989 联系人:王颖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1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1)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68431166-8009 传真:010-88018657 联系人:白源 (二)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郭伟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09 联系人:陈静瑜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金明 经办律师:钟向春、程卫东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牟磊、陈玲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号《关于同意宝盈泛沿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四)基金募集期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及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与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华夏证券、联合证券、长城证券、华泰证券、东吴证券、北京证券等代销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六)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 预期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预设目标募集规模。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如,某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费率为1.2%,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0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1.2%=12,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2,000=988,000(元) 认购份额=(988,000+2000)/1.00=990,000份基金单位 即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获得990,000份基金单位。 (十)基金认购程序及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在基金募集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网点交易账户,并持银行划款单据在该销售网点填写《宝盈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30个工作日,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办理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业务开放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开始日: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业务办理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开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撤单、查询等基金业务申请。 直销网点:上午9:00-下午5:00(周六、日不休息)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为当日(T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日)的交易申请,按次日(T+1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前撤消;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500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原交易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成交确认单,或凭基金帐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宝盈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确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4、申购与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00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4日内向投资人赎回收款帐户划出。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帐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帐户,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T+7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帐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手续费,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3% 500万元≤M<1000万元 0.8%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0%。赎回费用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剩余75%作为注册登记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满1年不满2年 0.25% 满2年及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销售年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基本面因素决定长期投资价值,泛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增长蕴藏投资机会。 这里所称的泛沿海区域是指我国经济比较发达、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较好的沿海省份及周边地区,包括我国沿海地区三大经济圈――“泛珠三角”地区(广东、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长江三角”地区(上海、浙江、江苏)和环渤海经济圈(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山西、内蒙古)共19个省、市、自治区,是我国经济实力最雄厚、市场环境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泛沿海地区有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有效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在严格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财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公开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35%;现金或持有期限为1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在泛沿海区域注册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非现金资产20%的部分投资于泛沿海区域以外地区注册的、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证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及类属资产配置,“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积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调整情况、市场资金环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债券及现金的配置比例。 2、区域资产及行业权重配置策略 在区域资产配置及行业权重层面,本基金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及区域内各行业经营发展情况、行业景气状况、竞争优势等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财产配置在各行业的权重。 3、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以PEG、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位等指标为依据,通过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选股程序为: (1)区域选股 从沪、深两市所有A股中选择注册地在泛沿海区域的上市公司,剔除ST、*ST股票、亏损股票及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的问题股票,构成本基金的泛沿海区域基础股票备选库; (2)数量选股 将基础股票备选库中的所有股票,先按每股现金流量排序,选择每股现金流量较高的70%的股票,再从中选择预期PEG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构成投资股票备选库;投资股票备选库每年在4月30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出齐后整体调整一次,日常则可根据股票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预期PEG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为计算日股票的收盘价,EPS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收益, 为根据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实地调研、财务模型和其他相关信息预测的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对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 (3)基本面选股 由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对投资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基本面价值评估,选择预期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构建最终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A股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当市场出现合适的全市场统一指数时,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适时调整为全市场统一指数。 (六)产品风险以及管理 本基金属于区域类增长型股票基金,风险介于价值型股票基金与积极成长型股票基金之间,适于能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较高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运用宝盈量化风险管理系统和宝盈基金绩效评估系统进行风险管理。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理念和投资限制的范围内,基金经理根据公司研究部和外部专业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市场趋势和特点进行的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策略建议,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进行整体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公司研究部数量分析组及行业研究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详细分析、调研的基础上,构建基金投资备选库,推荐给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整体资产配置方案,适当参考外部专业研究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以研究部投资备选库为基础构建公司备选库,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基金经理结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制定投资组合草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组合草案包括计划投资股票的清单和数量范围;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后形成投资组合方案;如草案不获通过,基金经理负责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继续讨论;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构建投资组合; (6)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7)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八)初始建仓期 本基金初始建仓期为6个月。本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之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九)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基金规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估值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投资者选择获取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当期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已实现收益的90%; 6、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四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红利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银行汇划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同时,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主要限定在泛沿海区域,该地区上市公司多以周期类为主,当宏观经济处于衰退、萧条时期时,本基金可供选择的防御类股票比较少,可能给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由于本基金依据每股经营现金流量、PEG等指标进行数量化初选股票,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变更、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等因素可能给基金选股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及相关监管部门允许收取的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按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按规定要求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参加会议,不影响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性。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召集人可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收取书面表决意见,而不影响通讯开会方式的有效性;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更换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更换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郭伟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9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而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而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帐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2、定期对帐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帐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帐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帐户状况对帐单。 3、客户服务中心(Ca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客户服务号和该密码在任何时候登录基金管理人的Cal Center和网站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为0755-83276688,网站地址为:www.byfunds.com。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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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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