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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同智(1847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60
基金代码 184702
公告日期 2000-06-27
编号 2
标题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扩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内容摘要

基金名称: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同智
基金规模:268,027,448份基金单位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4702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面值: 人民币1.00元
扩募总数量: 231,972,552份基金单位
发起人配售数量: 2,319,725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数量: 229,652,827份基金单位
发起人和持有人配售比例: 10:8.654806
发起人持有人配售价格: 1.01元/每份基金单位
权益登记日:2000年6月 30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7月 3 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时间:2000年7月4日至10日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起止日期:2000年7月11日至12日
发起人配售及认购剩余部分缴款时间:2000年7月13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扩募协调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0年6月26日
本次扩募以现有总基金份额268,027,448份为基数,按10:8.654806 的比例向发起人和基金持有人配售,可配售基金总份数为231,972,552份;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先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 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及《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原合并各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件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该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 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同智持有人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常振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邮政编码:10000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81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电话:010-64654818转61174
传真:010-64661041
联系人:金剑华
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
邮政编码:43006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289566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1年3月18日
电话:027-88047921
传真:027-88047921
联系人:张义波
3、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戚文福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5号北方金融大厦9-10层
邮政编码:30020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79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7年10月13日
电话:022-28371429
传真:022-28370088
联系人:于克祥
4、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陈树隆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
邮政编码:230001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316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1年10月10日
电话:0551-2632666转1408
传真:0551-2634609
联系人:万士清
5、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其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层
邮政编码:10002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018
联系人:周斌 张利宁
(二)基金扩募协调人
名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
联系人:何丽芬 肖学荆
联系电话:010-6836436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联系电话:010-65186980
经办律师:谢思敏 丁志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港澳中心写字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 010—655455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 金馨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 本次基金扩募经同智基金原合并各基金2000年2月15日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件批准。
(二) 基金扩募理由
1、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中国银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本基金进行扩募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的管理运作优势;
2、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速增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基金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 分散投资风险,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定的回报。
3、本基金扩募后仍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 基金的扩募有利于保持和提升本基金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形象。

五、法律意见

信利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扩募方案

本次扩募方案为先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持有人按比例配售, 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认购,若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一) 扩募对象:权益登记日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及本基金发起人。
发起人配售数量: 2,319,725份
向持有人配售数量: 229,652,827份
(二) 扩募价格: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价格:每基金单位1.01元(其中扩募费用0.01元)
(三) 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以现有总基金份额268,027,448份为基数,按10:8.654806 的比例向发起人和基金持有人配售,可配售基金总份数为231,972,552份;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先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 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四) 权益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2000年6月30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7月3日
(五) 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单位总份额达到5亿份, 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如下:

    (单位:份基金单位)
项 目 扩募前 配售增加 扩募后 比例%
发起人 2,680,275 2,319,725 5,000,000 1
社会公众 265,347,173 229,652,827 495,000,000 99
总份额 268,027,448 231,972,552 500,000,000 100


七、本次扩募的认配方法

(一) 认配缴款起止日期:
基金持有人认配起止日期:2000年 7月4日至10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售认购权;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起止日期:2000年7月11日至12日, 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发起人认购配售及剩余部分日期:2000年7月13日。
(二) 基金持有人缴款地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三) 缴款办法:
1、基金持有人认购配售部分时,填写"同智配售 "买入单,代码为"8702", 每基金单位价1.01元,配售数量限额为2000年 6 月30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数乘以配售比例0.8654806后取整数部份。
2、发起人认购数量为2,319,725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1.01元。 认购款直接划至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
3、参与认购的商业保险公司将认购基金款划至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5%,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方可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 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可参与配售,但自上市之日起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在基金上市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速增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室、监察稽核部以及由总经理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在投资管理部下设同益基金经理、同盛基金经理和同智基金经理,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对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进行初步筛选 ,形成股票初选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策划部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基金经理提交的股票初选方案,制定投资决策,其中包括确定投资原则与方向,确定股票、 国债和现金的配置比例,确定股票投资的备选范围等。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四)基金经理
丁楹先生,基金经理,28岁,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坛营业部工作,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助理、经理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五)投资组合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自移交基准日起的六个月。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目前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是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
5、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也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股票由于行业背景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 使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与市场总体水平相比, 新兴行业的成长型公司的股票可能会有比较剧烈或无规律的市场波动;在高新技术领域,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 此类成长型公司的产品有可能迅速过时,使公司的利润增长速度大幅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相关的影响。
(三)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是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一、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平均价计算;
3、未上市股票(指申购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基金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8)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的其他合理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 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年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 本基金扩募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1.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 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年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年率-1.2 ×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期间深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期间沪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业绩报酬每个会计年度末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会计年度前2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本契约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第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的股息及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中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3、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 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成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4、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 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 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布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净值, 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布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净值。
(二)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要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基金扩募;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常振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邮政编码:10000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81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经营范围: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 证券抵押融资业务;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业务;投资咨询、 财务顾问业务; 金融期货自营业务;外币证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状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
邮政编码:43006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289566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1年3月18日
经营范围:证券的承销;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交易的代理;证券抵押融资;基金和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企业重组、收购和兼并。
财务状况: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戚文福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5号北方金融大厦9-10层
邮政编码:30020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79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7年10月13日
经营范围:信托存贷款、投资业务; 委托存贷款、投资业务 ;房地产投资业务;有价证券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代理财产保管与处理业务;代理收付业务; 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 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外汇放款、投资; 外汇借款; 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贸易结算; 外汇租赁; 外汇担保;外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财务状况: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陈树隆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
邮政编码:230001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316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1年10月10日
经营范围:信托存款、投资业务;委托存款、投资业务;有价证券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代理财产保管与处理业务;代理收付业务; 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他金融业务
财务状况: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5、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其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层
邮政编码:10002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财务状况:本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6日,财务状况良好。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收益、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负有公告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遵守基金契约、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层
邮编:100028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营业注册号:15000001003138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燕敏
电话:(010)64689198—65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批准,由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名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成立。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 下设研究策划部、投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 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现有员工28人,其中67.85%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82.1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有两只, 为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1999年4月8日,基金单位总份额为20亿份,截止2000年6月23日,基金资产净值3,205, 062, 637. 46,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6025元;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1999年11月8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为30亿份,截止2000年6月23日,基金资产净值3,806,594,460.25,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 2689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除非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
设立日期:1912 年2月5日
注册资本:104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银行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自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来, 中国银行逐步由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锐意改革、强化管理 ,开拓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健康快速发展。中国银行在国内共有分支机构15000多家,员工 19万多人;海外分支机构557家,分布在23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员工近2万人, 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国有商业银行,并在外汇、 国际结算等国际业务方面占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中国银行一直是国内盈利最多的银行,并连续多年被国际金融界权威机构评为中国国内最佳银行。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主要业务部门包括清算处、财会处、稽查处、综合处和上海和深圳托管分部,现有员工22人。
中国银行除托管本基金外,已托管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与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经原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授权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办理本基金的首次扩募和续期手续。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一)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0年6月23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113,513,558.75
交易保证金 2,795,548.46
股票投资 123,217,123.04
债券投资 13,750,864.95
新股配售 23,804,495.53
资产估值增值——股票 7,094,527.05
资产估值增值——债券 91,135.05
其他应收款 21,998,948.17
基金资产总值 306,266,201.00
应付管理人费 261,007.48
应付托管人费 43,501.25
其他应付款 20,695,188.80
负债合计 20,999,697.53
实收基金 268,027,448.00
本期净收益 600,248.17
未分配收益 9,453,145.20
未实现投资收益 7,185,662.10
持有人权益合计 285,266,503.47
基金资产净值 285,266,503.47
每份基金资产净值 1.0643

注: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当天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的前一交易日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以发行价计算, 未上市国债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三)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净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二十四、重要事项揭示

(一)本次扩募的权益登记日为2000年6月30日,权益登记日之前确认到帐的持有人可以进行扩募。
(二)根据证监基字[2000]26号《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本次扩募配售后,本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13日止。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 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 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7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批复》
(二)《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
(三)《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26号)
(四)原有投资基金2000年2月14日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6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扩募
公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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