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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景博(18469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55
基金代码 184695
公告日期 1999-11-02
编号 2
标题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扩募协调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名称:巨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巨博
  ★基金代码:4695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扩募数量 :74998.3万份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扩募价格:1.01元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扩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  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及《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巨博基金一九九九年临时持有人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33号文件批准。
    基金管理人已认真审核该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释  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巨博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   指《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     指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三、 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注册资本:10.02亿元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731-4451087
    传真:0731-4458115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楼
    注册资本:1亿元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电话:010-68366518-
    传真:010-68366598-
    (二)基金发行协调人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注册资本:10.02亿元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731-4451087
    传真:0731-4458115
    联系人:王锡谷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 号翠宫饭店写字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卢建康
    电话:010-62619988
    经办律师:张利国  刘 凝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桂
    电话:0731-516529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弟扩  曹国强
    四、本次扩募背景
    1、 本次基金扩募经巨博基金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2、 基金扩募理由
    (1)本基金上市后,市场形象良好,投资者购买踊跃。因本基金规模较小,本 次基金扩募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2)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具有较强的管 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本基金进行扩募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运作优势;
    (3)本基金为中小企业成长型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具有资本增值快,投 资收益高的特性,但同时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基金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定的回报。
    3、本基金扩募后仍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投资于中小型上市公司(总 股本两亿股以下、 流通股本八千万股以下)。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扩募方案
    本次扩募采用向原基金持有人配售的方式,认配不足部分向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配售。
    1、配售对象: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巨博基金持有人
    配售数量:74998.3万份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价格:每基金单位1.01元(其中扩募费用0.01元)
    2、配售比例:
    本次扩募以现有总基金份额25001.7万份为基数,按1:3的比例向全体巨博基金持 有人配售,可配售基金总份数为75005.1万份,为便于统计,发起人承诺少配6.8万份,实际可配74998.3万份。
    3、权益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1999年11月3日
    除权基准日:1999年11月4日
    4、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若本次扩募部分全部被认配,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单位总份额达到100,000万 份。
    项   目      扩募前  扩募增加  扩募后  比例
              (万份)  (万份)  (万份)  (%)
    发起人份额      1000    2993.2   3993.2   4
    社会公众持有人份  24001.7  72005.1   96006.8   96
    基金总份额     25001.7  74998.3  100000   100
    七、本次扩募的认配方法
    1、配售缴款起止日期:
    1999年11月5日至1999年11月10日(期间交易日)向原基金持有人配售,逾期不缴 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售认购权;逾期未被认配部分于11月11日至11月12日向保险公司配售;若仍有未认配部分由发起人认购。
    2、缴款地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3、缴款办法:
    (1)、原巨博基金持有人认购配售部分时,填写“巨博配售”买入单,代码为 “8695”,每基金单位价1.01元,配售数量限额为1999年11月3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数乘以3。
    (2)、若投资者在1999年11月4日至1999年11月10日期间办理了“基金巨博”的转托管, 仍在原托管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
    (3)参与基金配售的保险公司将配售基金款划至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
    4、逾期未被认配部分的处理办法:
    此次配售,逾期未被认配部分的基金份额先向保险公司配售,每家保险公司配售 的数量不超过本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保险公司认配剩余部分由本基金发起人认购 。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将于1999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向发起人配售的基金份额与发起人原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上市二个月后方可流通,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各基金发起人持有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5%,全部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的要求,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在本 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仍可参与配售,但必须在基金上 市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中小企业成长型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 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深、沪两市A股中 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总股本2亿股以内, 流通股本8000万股以内)。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研究员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走访调查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并撰写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研究研究员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为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投资组合和资产分配。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
    (4)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 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由公司总经理、督察员、稽核监察部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稽核监察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四)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赵学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赵学军先生,33岁,博士生。具有五年金融工作和三年证券工作经验,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基金同时聘用两名基金经理助理,并配备若干证券分析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管理运作本基金。
    (五)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 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深、沪两市A股中成长 性好、发展前景好、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也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贷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本基金定位为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因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巨博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 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指申购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基金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1)基金的管理费;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若本基金持有现金的 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 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a、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b、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c、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d、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 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 行加权平均调整);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Min[M,N]为M、N中较小者;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基金资 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本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证券市场平均收益 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值×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 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 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 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的股息及红利、国债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报告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 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 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 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5)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 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6)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转让基金单位;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基金扩募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10 天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形式, 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的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亿元人民币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营业批准号:1000001003148(2-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信息披露负责人:杜鹏
    联系电话:010-68366518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扩募说明书;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下设五个部门:基金经理部、研究发展部、交易清算部、监察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门机构。
    公司现有员工31人,其中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截止1999年6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已达10,687万元,实现利润683万元
    截止1999年10月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有一家,其基本情 况如下:
    1、基金名称:基金景宏
    2、基金成立日期:1999年5月5日
    3、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4、基金资产净值:25,465亿元
    5、基金单位净值:1.2732元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由4家股东出资组成。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 下:
       股  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0      25%     货币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0      25%     货币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2500      25%     货币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      25%     货币
         合 计      10000     100%     货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须克尽职守,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二)董事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 阅合同或者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利益;
    4、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5、 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储存;
    6、 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三十七条 董事须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一) 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三)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 不干预公司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日常业务;
    (五)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股票、基金及类似投资工具的交易,或者利用公司专有或保密的信息为个人或其亲友谋利。
    第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股东代表1名、职工代表1名,股东推荐的专家代表1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1-2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和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决定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
    3、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并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计划;
    4、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督察员、财务负责人,但聘任或解聘的副 总经理、督察员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聘用 或者辞退工作人员;
    9、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 惩、升降级等措施;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对外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11、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条 公司建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实行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及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与基金资产的使用严格分离。
    2、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原则。
    3、设立监察稽核部,建立稽核制度。
    4、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须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限于以下条款:
    1、公司须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扩募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 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让;前述期满后,公司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需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 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监督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何林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68298167
    联系人:赵亚平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60亿元
    发展概况: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全国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 来,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是我国目前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
    财务状况:截至1998年末,中国农业银行总资产已达20,224.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为13,662.63亿元。
    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交易监督处、资金清算处、核算管理处和综合管理处,现有员工15人。
    托管其他基金的说明:截止1999年9月17 日,中国农业银行现已托管的基金为:
    1、基金名称: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成立时间;1998年7月23日
    2、基金名称: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成立时间;1999年5月10日
    3、基金名称: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成立时间:1999年6月15日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能的。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 人联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税务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保证基金投资活动的公正与合法;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和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的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调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 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继续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 人才、技术、 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 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
    (一)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十四、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 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 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资产负债状况(截止1999年10月29日 单位:元)
    银行存款:   167,663,680.29
    股票投资:   148,525,616.61
    债券投资:   0
    资产估值增值: -2,141,807.20
    其他应收款:    542,345.64
    基金资产总值: 314,589,835.34
    应付管理人报酬:  526,313.61
    应付托管费:    62,048.77
    其他应付款:    840,086.28
    负债合计:   1,428,448.66
    实收基金:   250,017,000.00
    已实现净收益: -1,590,995.54
    收益分配:   66,877,189.42
    未实现资本利得: -2,141,807.20
   持有人权益合计: 313,161,386.68
    基金资产净值: 313,161,386.68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2526
    注: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平均价为 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以发行价计算;未上 市的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净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二十六、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1、巨博基金1999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
    2、中国证监会批准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的文件
    3、《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扩募
公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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