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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景宏(18469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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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52 | ||||||||
基金代码 | 184691 | ||||||||
公告日期 | 1999-04-22 | ||||||||
编号 | 2 | ||||||||
标题 | 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协调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价格 面 值 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 每份基金单位 1.01 1.00 0.01 1.00 合 计 2,020,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0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 发行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 发行时间:1999年4月27日 发行协调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安排: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签署日期:1999年4月21日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及《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指《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招募说明书:指《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持有人:指本基金单位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三、 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3%,即6,000万份,其中: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2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2 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认购1,2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2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200万份, 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即3,000万份, 并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发起时的认购比例分别持有。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1、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惠小兵 电话:0755-5574281 传真:0755-5574277 联系人:税昊峰 2、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5582177 传真:(0755)5585223 联系人:胡勇钦 3、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饭店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电话:010-63578888-15263 传真:010-63574008 联系人:张培民 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3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电话:020-87770511 传真:020-87615528 联系人:张优造 5、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电话:010-68366518 传真:010-68366598 联系人:杜鹏 (二)基金发行协调人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10-64641767 传真:010-64641764 联系人:郭晓彬、刘昕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众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三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苌宏亮 电话:010-64297862 传真:010-64298972 联系人:许军利 经办律师:苌宏亮、许军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周忠惠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周忠惠 五、 发行安排 (一)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 (二)发行时间:1999年4月27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将在下一 工作日顺延申购。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其中:发起人认购份额6000万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份额19.4亿份。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元,其中: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费用人民币0.01元。 (六)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的整倍数;每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可以重复申购,但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9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购者单个帐户的中签份数不得大于本基金总规模的3%,即6000万份基金单位。超出部分由本基金的发起人按 发起时比例认购,投资者不得认购。 六、 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结束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托管人指定帐户,不得动用。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研究员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走访调查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并撰写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研究研究员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为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投资组合和资产分配。 (3) 投资管理部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投资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投资管理部下属的集 中交易室执行具体交易指令。 (5)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由公司总经理、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投资管理部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四)投资组合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 国家债券的比例,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1)资本保全原则 规范运作,以专业态度和稳健手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综合不同投资品种、不同行业和企业及不同投资期限等因素,确定投资组合,力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一致性获利原则 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目标,注重行业发展前景和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分享优秀上市公司业绩,并使基金资产一致性获利原则贯彻到各个员工的工作中,发挥整体作战能力,确保基金资产净值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追求卓越报酬原则 在基金资产净值保本的前提下,将利用基金已实现的当期利润,充分发挥灵活操作、主动进取的投资风格,使基金投资不断产生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八、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一)选择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最近一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 2、是否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否及时、全面、定期提供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的报告,能否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投资银行业务拓展能力是否强大、上市公司客户网络是否广阔; 4、公司能否为基金提供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 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租用期限暂定为半年。租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由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论文;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料库。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租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暂未租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 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指申购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基金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成立后3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 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的股息及红利、国债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 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时间预计在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 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 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5)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 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6)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转让基金单位;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形式,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 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的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小兵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邮政编码:20012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6年3月8日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证券抵押融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企业重组、 收购和兼并;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 财务状况: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自成立两年来连续盈利。 2、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 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8层 邮政编码: 5180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5年9月21日 营业期限:50年,至2045年12月13日 经营范围: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业务;自营、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证券抵押融资业务;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业务;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自营业务;外币证券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财务状况: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地址:北京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饭店2号楼 邮政编码:100053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0.876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8年4月1日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信托存贷款、投资业务;委托存贷款、投资业务;有价证券业务;金融租赁业务;代理财产保管与处理业务;代理收付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它金融业务。 财务状况: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3号 邮政编码:51008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9年6月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它业务。 财务状况: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主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财务状况:本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尚无经营记录。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 (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4)取得基金收益; (5)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3、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 号西苑饭店11号楼 6、设立概况: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成立。 7、主要人员情况: 姜继增先生,董事长。55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学位。1968年至1975年历任航空兵士五师机械师、分队长、参谋。1975年至1984年历任大连市复县技术员、陶瓷一厂厂长、经委主任、县政府代县长。1985年至1990年任辽宁省瓦房店市市长。1990至1997年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1997年5月至今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 陆育升先生,副董事长。46岁,经济师,大学专科。1987年7月至1997年10月任 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10月至今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龙小波先生,董事,总经理,32岁,经济学硕士,工程师。1987年10月至1990年5月在深圳市信息中心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1990年5月至1991年6月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电脑部工作;1991年6月至1993年3月在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工作;1993年3月起 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先后负责电脑部、研究所、上海管理总部、投资银行总部、资产管理中心、 基金管理部及国际业务工作。 傅琳先生,董事。34岁,经济学硕士。1990年至1994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世界经济理论与政治研究室助理研究员。1994年至1996年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成都证券部总经理,成都代表处主任。1996年至1997年8月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主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 经理。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西部总部总经理。1998年8月至今 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欧亚非先生,董事。44岁,大学学历。1989年至1992年任湖南省政府经济信息研究中心经济预测处工程师。1992年至1993年任深圳市赛格集团赛格电子工程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部发行组负责人。1994年至1995年任深圳宇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至1996年任湘财实验银行深圳证券部副总经理。1996 年至今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周洪先生,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研究发展部工作,37岁,博士生。1988年8月至1994年8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年9月至今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职务。 杜鹏女士,督察员兼监察稽核部经理。30岁,大学学历。1992年至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1994年至1998年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1998年至今任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 赵学军先生,助理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33岁,博士生。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工作,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5年5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工作,任信息分析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 原材料交易所工作,任总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1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6月至今历任北京证券有限公 司基金部总经理助理和阜成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田宇飚先生,监事、综合管理部经理,31岁,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至1994年3月任职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事信贷、资金、证券投资及中国置业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评估等工作。1994年3月至5月参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公司证券部组建工作。1994年5月至今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驻北京办事 处负责人、华夏期货经纪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负责海南银通受益券管理人更换、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张优造先生,监事。35岁,大学学历,经济师。1992年12月至1994年4月任职于 南方证券登记公司交易中心。1994年5月至今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总经理 。 苌宏亮先生,监事。33岁,硕士学历。1991年3月至1993年1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法制局干部。1993年11月至1996年11月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11月至今,参与境内数十家企业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代理、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多起诉讼;参与十数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与股票发行上市法律代理业务。1996年11 月至今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公司设置四个部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此外, 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和资产分配。 (2)风险控制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基金投资业务的风险监督与管理。 (3)投资管理部 提出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与托管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和基金财务。 (4)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经济分析、数量分析、行业和上市公司分析、国债研究、国内外市场研究、投资策略研究、评价基金投资绩效、资料收集整理、基金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电脑系统开发与维护、海外业务以及培训工作。 (5)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督与稽核;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6)综合管理部 负责文秘档案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公司财务及自有资产管理、后勤行政保障等综合性事务工作。 公司计划定员30名,平均年龄30岁左右,均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证券从业经历三年以上或金融从业经历五年以上的占80%。业务人员来自国内外主要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相当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本公司已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与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总经理、 督察员分别主管基金投资业务和风险控制。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贯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操作环节。 独立性原则: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独立工作, 直接向负责风险控制的督察员负责。 集体决策原则: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 重点防范原则:投资管理部是风险防范的重点,内设集中交易室和基金经理室, 实行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分离。 2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决策体系、监控体系、执行体系、保障体系和自律体系等。 业务部门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在业务运营中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授权以书面形式确认,逐级下达。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由监察稽核部专人负责。 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确 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 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完整。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障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内部监察与稽核制度 1 监察稽核部的职责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各个部门实行稽核监察;负责汇编各种法律、法规资料并报送有关部门,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事项;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评价基金投资与决策的形成与执行情况;负责审查、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负责审查、评价基金和公司财务作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财务收支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或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处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 2 监察稽核部的权限 监察稽核部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有权查阅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实实物资产,并就实物资产与帐面资产进行核对;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计的有形区隔和无形区隔;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员工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对被查部门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对导致问题发生的责任人、对拒绝提供证据、隐瞒或毁灭证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公司设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报告。 (3)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财务与公司财务在管理内容、办法、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上进行严格的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主要内容:编制财务计划;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积金、公益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基金费用的提取和支付;管理税金解缴、基金收益分配和公司利润分配;制订完善财务制度、 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公司和员工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职位设置及职务任免,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 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10、经营状况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尚无管理其他任何基金。 (2)根据《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作为景宏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1、 基金管理业务; 2、 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由4家股东出资组成。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 下: 股 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0 25% 货币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0 25% 货币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2500 25% 货币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 25% 货币 合 计 10000 100% 货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须克尽职守,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二)董事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 阅合同或者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利益;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6、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三十七条 董事须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一) 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三)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 不干预公司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日常业务; (五)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股票、基金及类似投资工具的交易,或者利用公司专有或保密的信息为个人或其亲友谋利。 第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股东代表1名、职工代表1名,股东推荐的专家代表1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1-2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和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决定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 3、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并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计划; 4、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督察员、财务负责人,但聘任或解聘的副 总经理、 督察员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聘用 或者辞退工作人员; 9、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 惩、升降级等措施;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对外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11、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条 公司建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实行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及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与基金资产的使用严格分离。 2、 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原则。 3、 设立监察稽核部,建立稽核制度。 4、 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须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限于以下条款: 1、 公司须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 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让;前述期满后,公司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需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 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监督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 设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注册资本:104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是中国历史上最悠久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自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来,中国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锐意改革,强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各项业务均取得快速发展。中国银行在国内共有分支机构15000多家,员工19万多人;海外分支机构557家,分布在22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员工近2万人,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国有商业银行,并在外汇、国际结算等国际业务方面占 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中国银行一直是国内同业盈利最多的银行,并连续多年被国际金融界权威机构评为中国国内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 截止1998年末,中国银行资产总额为24753.93亿元,实收资本1045亿元;1998年实现利润35.22亿元,本外币存款余额15578.97亿元。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清算处、财会处、稽查处、综合处和上海、 深圳托管分部,现有员工22人。 3、主要人员情况 王雪冰先生,男,1952年2月19日生于北京。1976年毕业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同年进入中国银行,曾在总行财会部、资金部、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工作。担任过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1988年担任中国银行美国地区总经理,1993年4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光大银行副董事长、光大财务公司总经理等职务,1993年11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副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银行董事长 、行长。 此外,还担任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纽约股票交易所亚太顾问委员会、国际货币会议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商业顾问委员会委员;国际金融协会董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主席、 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董事。 赵安歌先生,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辽宁沈阳人。1976年毕业于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同年进入中国银行。曾先后在总行财会处、卢森保分行、总行财会部工作,担任过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1995年9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同年11月任中国银行董事会常务董事。 陈儒先生,男,35岁,高级经济师,博士生,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198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筹建工作,1992年至1998年9月曾任深 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1998年10 月入中国银行工作。 4、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证券投资基金前没有托管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能的。 2、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 人联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 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税务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保证基金投资活动的公正与合法;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和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的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调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 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 人才、技术、 设施等必要条件; 2、 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 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 (一)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十四、 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 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 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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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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