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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科创价格ETF(5890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476362
基金代码 589050
公告日期 2026-08-24
编号 2
标题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2号)
信息全文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5年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1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该指数以2019年12月31
日为基,以1000点为基点。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ST、
*ST证券除外。
(2)选样方法
选取样本空间内所有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总市值=∑(证券价格×发行股本数)。除数修正方法参见指数计算
与维护细则
(4)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科创板前10位的证券于上市满三个月后计入
指数,其他证券于上市满一年后计入指数。样本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从被实施
风险警示措施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被撤销风险警示措施的证券,从被撤销风险警示措施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一交易日起将其计入指数。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
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停牌等情形的处理,参照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
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
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
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
(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
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套利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的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
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科创板股票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5)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
算模式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
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
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
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
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6年8月19日。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机构的内容截至日为2026年2月9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1月25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35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2月5日证监许可[2025]215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上证科
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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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上证科
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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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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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
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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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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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
数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
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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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
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价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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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5层5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宗治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总行企业金融总部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风险总监,总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马大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总行资金营
运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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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远海
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远海私募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长。
肖玉华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农行福建省分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专项检查组组长、专项检查组正处级调研员
等职;曾兼任农行总行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深化运营改革顾问组成员以及福建
省分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财务审查委员会委员、集中采购委员会委员、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股改领导小组综合组组长等职。现任福建石狮农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艺术馆财务顾问。
阳德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党委
副书记、复旦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复旦大学大数据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
复旦大学大数据学院副教授、博导,高等学术研究院副院长,对外联络与发展处
副处长,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丁浩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
等职。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全球南方财经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
博导,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上海市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科技经
济融合发展学会副会长。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宗治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简历同上。
张顺国先生,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投行总部高级经理,深
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兴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张玲菡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
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督
察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蒲延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分析师;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权益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部总监助理、权益研
究部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联席负责人等;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
周鸣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
部高级基金分析师,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太平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一
部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
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
支持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诗悦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5年7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研究员,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11
月24日担任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10
日至2024年6月14日担任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
6月21日起担任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25日起担任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3月25日起担任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7月30日起担任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8月6日起担任兴业中证全
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月4日起
担任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6年2月4日起担任兴业中证科技优势成长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4月28日起担任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徐成城先生,硕士学历,2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3年11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22日起担任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上证18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6月16日起担任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7月30日起担任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
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8月6日起担任兴业中
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0月29
日起担任兴业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5年11月4日起担任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2月4日起担任兴业中证科技优势成长50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2月13日起担任兴业恒生
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6年5月19日起担任兴业中
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7月2日起担任兴
业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7月21日起担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兴业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恒生生物科
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小丰,南京大学理学学士、帝国理工学院工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8年3月起先后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
研究和策略研究等工作,2025年8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与量
化业务团队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6年8月19日起担任兴业中证红利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宗治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蒲延杰先生,总经理助理。
倪侃先生,多元业务部/指数与量化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丁进先生,多元业务部/指数与量化业务部副总经理。
徐成城先生,多元业务部/指数与量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楼华锋先生,基金经理。
伍方方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郭益忻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代鹏举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于峻鹿先生,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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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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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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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
风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
控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
风险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
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
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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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
险评估与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
库到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
风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
和风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
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
公平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
强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
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
影响,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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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
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
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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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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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
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
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
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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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
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106人,全
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
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
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
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
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14
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
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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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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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 50938697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苑泽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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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5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5] 215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25日进行发售。
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218,968,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91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
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
应的交易规则等,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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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
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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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
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
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
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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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
金自2025年8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89050):
1)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以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
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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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
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上
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并予以公告。
五、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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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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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
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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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
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
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
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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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
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
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
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
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
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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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
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
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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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
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
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
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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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
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
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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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
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XX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X
申购赎回模式 XXX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挂牌市场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
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
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
错误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
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且当日单个投资人的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
定的上限。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
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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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
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三、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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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
执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
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四、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
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
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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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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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成本、交
易限制等因素,可以选择采取完全复制法或抽样复制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以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
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
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
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
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
资的股票或可能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在适当情形下还将参与固定收益品种及其他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品种的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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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的最小化。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
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
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
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5、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
发行条款,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
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估值合理的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套利机会。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
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
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
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
司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
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
析,进行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
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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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
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8、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
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以期提高基金的投资收
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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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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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
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0)、(11)、(12)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
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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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综合
价格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为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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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
至2025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1,830,691.49 98.24
其中:股票 111,830,691.49 98.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85,441.61 1.74
8 其他资产 12,874.26 0.01
9 合计 113,829,007.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9,416,111.70 78.6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238,859.02 17.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93,219.77 1.6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2,501.00 0.2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830,691.49 98.33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256 寒武纪-U 5,000 6,777,750.00 5.96
2 688041 海光信息 28,302 6,351,251.82 5.58
3 688981 中芯国际 24,300 2,984,769.00 2.62
4 688008 澜起科技 14,352 1,690,665.60 1.49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688506 百利天恒 4,800 1,550,880.00 1.36
6 688111 金山办公 5,000 1,535,350.00 1.35
7 688072 拓荆科技 4,600 1,518,000.00 1.33
8 688012 中微公司 5,291 1,442,961.52 1.27
9 688271 联影医疗 9,800 1,229,900.00 1.08
10 688775 影石创新 4,600 1,080,540.00 0.95

3.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也无期间损益。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
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
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
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874.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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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12,874.2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012 中微公司 1,442,961.52 1.27 停牌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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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
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7月30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5年12月31
日。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4.92% 1.72% 20.92% 1.81% -6.00% -0.09%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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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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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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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
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
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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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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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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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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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或证券经纪
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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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但满足以下条件,
本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价: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超额收益率。其中,超额收益
率按以下方式确定: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
当超额收益率大于0.01%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超额收益率的80%,基金管理人将在次季度起的15个工作日内拟定收益分
配方案;当超额收益率小于或等于0.01%时,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
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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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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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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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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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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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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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
定媒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
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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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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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1、基金份额的折算;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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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七)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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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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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
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
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
停止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
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
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
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
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
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
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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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
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
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
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
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
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
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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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
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
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二)ETF运作的风险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
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不一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存在IOPV不予发布的风险。IOPV与实际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
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
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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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
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
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部分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
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
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
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
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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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风险。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
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
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
此引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
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
所获得的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
利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
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
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
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
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退市风险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
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
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
体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
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
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2、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
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
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
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
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
风险等。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等。
6、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
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
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
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
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
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
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
更为显着。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
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
所场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
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
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
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
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
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
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
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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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
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
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
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流动性
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
经验与内部控制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
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
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
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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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各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
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
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
的调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七、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
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
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
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
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
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
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
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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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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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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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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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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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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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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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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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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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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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一致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
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
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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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
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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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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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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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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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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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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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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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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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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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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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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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5层5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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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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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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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
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0)、(11)、(12)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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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
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相互
提供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如各方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
单发生变化的,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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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
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
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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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
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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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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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八)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
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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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
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完成委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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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
过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和相应的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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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
人留存。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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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主协议的签
署与托管人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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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况。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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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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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或由基金托管人进行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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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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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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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
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9:30-11:30,13:00-17:00的人工服务。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2、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
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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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7-3
2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7-3
3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5-7-3
4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7-3
5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7-3
6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2025-7-7
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7-19
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7-19
9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5-7-31
10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8-13
11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25-8-13
12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8-13
13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8-14
14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5-8-18
15 关于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5-8-27
1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5-9-6
1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9-9
1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5-10-17
19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10-28
2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张诗悦恢复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 2025-11-15
2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交所ETF申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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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公告
22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025-11-20
23 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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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b-
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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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6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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