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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顺银债券(00543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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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5464564 | ||||||||
| 基金代码 | 005435 | ||||||||
| 公告日期 | 2026-08-20 | ||||||||
| 编号 | 1 | ||||||||
| 标题 | 国投瑞银顺银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 ||||||||
| 信息全文 | 1 国投瑞银顺银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8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顺银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国投瑞银顺银债券 基金主代码00543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2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2026年8月24日 赎回起始日2026年8月2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26年8月2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26年8月24日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18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2、本基金自2026年9月19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转 换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顺银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开放首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 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第17个封闭期为2026年3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本基金 第17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 月18日的20个工作日。自2026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为本基 金的第18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 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 万元 申购费率 0.80% 100 万元≤M<500万元 500 万元≤M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0.40% 0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 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 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7日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或以上 1.50% 0.10%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1)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的补差。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2)赎回费: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用,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 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转换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转换公式及其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 /(1+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 5 补差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收取固定金额申购费的,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适用绝对数额的补差费)。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单笔计算转换费 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最新相关公告。 (2)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3)关于本基金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换业务情况,请投资者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发布的最新相关信息为准,或直接咨询基金销售机构。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7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1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 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 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 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 告或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3)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18日为本基金第17个开放期,即 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26 年9月18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 个开放期。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 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8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 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17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 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 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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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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