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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纯债债券C(00354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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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5349932 | ||||||||
| 基金代码 | 003542 | ||||||||
| 公告日期 | 2026-07-03 | ||||||||
| 编号 | 1 | ||||||||
| 标题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整基金清算交收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 信息全文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整基金清算交收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7月9日起降低财通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财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涉及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关内容作相应修订,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 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相应表述,补充摆动定价机制的有关内容,更新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简况信息,并调整托管协议的清算交收时间为灵活表述。现 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由原0.30%降低至0.20%。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由原0.10%降低至0.07%。 二、调整清算交收条款 基金管理人对托管协议“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四)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的“开放式基金的资 金清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 三、重要提示 临时公告 本次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涉及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关内容作相应修订,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相应表述并补充摆动定价机制的有关内容,更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简况信息,并调整托管协议的清算交收时间为灵活表述。上述 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修 订内容详见附件一《<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2026年7月9日起生效。根据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修订内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 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 ##$$$##临时公告##$$$## 附件一: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临时公告 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临时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1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夏理芬设立日期: 2011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84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6888 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吴林惠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84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2053 7888(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1以下相同修改不再逐一列示 临时公告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廖林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元(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当年天数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天数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7%÷当年天数 第十六部分 基金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临时公告 的会计与审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2以下相同修改不再逐一列示 临时公告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注:涉及基金合同摘要部分的内容一并更新。 临时公告 附件二: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夏理芬成立时间:2011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40号)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21-6888 6666传真: 021-6888 8321 (一)基金管理人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吴林惠成立时间:2011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40号)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21-2053 7888传真:021-6888 8169;021-6888 8661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陈四清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联系人:赵会军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廖林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联系人:郭明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临时公告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临时公告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2、估值方法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2、估值方法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3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部分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3以下相同修改不再逐一列示 临时公告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天数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07%÷当年天数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临时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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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类型 | 调整费用,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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