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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货币A(00264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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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34205 | ||||||||
基金代码 | 002646 | ||||||||
公告日期 | 2016-05-13 | ||||||||
编号 | 2 | ||||||||
标题 |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I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4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货币市 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86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 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1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2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7 十、基金的投资............................................. 3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七、风险揭示............................................. 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0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科沃土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 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 单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设立日期: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338897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联系人:古琳花 2、股权结构: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20% 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 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9% 珠海横琴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珠海横琴沃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珠海横琴沃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珠海横琴沃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1)董事会成员 朱为绎先生,会计学硕士,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西民星企业集团会计及子 公司财务总监,广东证监局稽查二处主任科员、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基金监管处主 任科员,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项目管理部总经理、公募 筹备组组长,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 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副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2015 年 4 月起加入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筹备组,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勇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现任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兼任湖南中科岳麓创业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南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中炬高 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 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广州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会长,天津(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 会发起人理事,中国股权投资 50 人论坛执行副秘书长,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 新三板投融资俱乐部首任轮值主席。 符海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曾任广州滚石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广东 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室主任,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审计部副总监。 现任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资本运作事业部副总裁兼集团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卢柯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曾任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财务经理、武汉运盛集团财务 部总经理、香港京安资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碧桂园集团财务资金中心助理总经理,现任广 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彭志红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现任完美(中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兼任中山市玛丽艳娜美容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建斌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 事。现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 究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 咨询专家,黑龙江省商标协会理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刘国常先生,会计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职于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现任广东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院长,兼任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广东省审计学会、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 邢志盈先生,文学学士,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科长、办公室副主 任、信贷处长、资金计划处长、省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海南省分行行长。现任广东省金融 老专家协会副会长。 (2)监事会成员 胡玮先生,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学士,监事会主席。现任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中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洪树林先生,FRM,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 资风险和绩效评估分析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究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部副总经理。 李琳娜女士,理科硕士,监事。曾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 证券广东分公司金融产品经理,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现任中科 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为绎先生,同上。 杨绍基先生,同上。 曹萍女士,经济学硕士,律师,督察长。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部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广东中科招 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成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监察风控部总经理。 李昱女士,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兼基 金经理、专户部负责人,广发证券投资经理、研究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袁鹏先生,金融学博士,副总经理。曾任百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州农商银 行投资副经理、金融市场管理总部秘书,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傅军先生,计算机专业硕士,副总经理。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筹备 组成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马洪娟女士,暨南大学金融学硕士、博士。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职于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金鹰 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现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杨绍基先生、李昱女士、马洪娟女士。 杨绍基先生,同上。 李昱女士,同上。 马洪娟女士,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基金投资业务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风控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 监察风控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风控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电话:020-28019322 传真:020-28019340 联系人:杨华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前身是成立于 1951 年、至今已有六十四年发展历史的广州市农村信 用合作社,1998 年 9 月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2006 年 9 月统一法人,2009 年 12 月改制开业。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稳步推进跨区域跨行业战略,目前在京、粤、豫、鲁、川、 湘、赣、辽、苏等地正式开业 23 家珠江村镇银行,在广东河源、肇庆、清远、佛山成立 4 家分支机构,在北京、上海、郑州、成都、大连设立 5 家业务中心,全资设立的珠江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挂牌成立。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规范经营,开拓创新,近年来主要业务发展迅速,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主要经营指标居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首位,业务规模居国内农商行前列。2010-2014 年 连续 5 年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大银行”,2014 年排名第 210 位,居国内 110 家上榜银行第 24 位;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入选中年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排 名第 156 位,居上榜银行第 16 位;入选“;入选“中国企业效益 200 佳”第 83 位,居上榜 银行第 13 位;并被评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013-2014 年度标杆银行;坚持依法合规纳 税,连续多年荣获广州市“度级纳税人”荣誉称号,入选“誉称号,年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 第 22 位。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三)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 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 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徐宏忠先生,管理学博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证券业务部行员、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 行副行长等职,2013 年加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先后担任固定收益中心总经理、金融同业 中心总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永东先生,工学博士,FRM,中山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曾任 中山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与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广发证券研发中心金融工程 小组负责人、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金融工程负 责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基金经理等职。2014 年 12 月加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自成立以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统、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 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盖公募基金、基金专户、银行理财、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投资 基金等,截至 2015 年 11 月末,托管资产规模达 3000 亿元。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 单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联系电话:020-23388993 联系人:古琳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 单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联系电话:020-23388976 传真:020-23388722 联系人:高寅初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6、17、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孙晶 联系人:孙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钟钊 联系人:钟钊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本基金的法定年审机构为: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联系人:卢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和B类两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某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 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 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首次单笔认(申) 购最低金额 追加单笔认(申) 购最低金额 单一账户最低保 留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A类 1 元 1 元 1 份 0.25% B类 5,000,000 元 10,000 元 5,000,000 份 0.01%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0,000 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0,000 份时,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686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A、B两类基金份额按照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一:某普通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 10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 100,100.00 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 售机构在T+2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数量请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基金合同约定的征收强制赎回费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 份A类基金份 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①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该类基金份额当日结转的未付收 益为正时,该笔赎回将予以全部确认并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该 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扣除未付收益为负的部分,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当 日未付收益为 100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50,000 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 50,000×1.00 = 50,0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 元。 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当 日未付收益为 100 元,该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 + 100.00=100,1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1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 拒绝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运作办 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征收强制赎回费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通货膨胀、信用状态等因素的基础 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风险 性和收益性,决定基金资产在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利率债、信用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及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利率债、信用债等短期金融工具 的相对收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来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在满足组合的 日常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获取较高回报。 2、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分析,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金未 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降低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来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提高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3、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情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 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留存现金、持有高流动性债券、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 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需求。 4、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覆盖范围,通过广 泛的询价,挖掘出同期限利率报价相对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和同业存单的投资,同 时,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的基础上选择交易对手,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 量分散投资风险。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 如果判断未来资金面趋于紧张,则优先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的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 较长期限逆回购的配置。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的判断,决定正回购的 期限。 6、利率债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的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 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决定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债 品种的投资比例和期限结构配置,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 利率债投资品种和期限。 7、信用债品种的投资策略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 债券。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市场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债 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在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基础上,结合本基 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 用债个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资产支持证券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3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除上述(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事项进行审查。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可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组合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因受损方”损,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及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 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Ri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报刊、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 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 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及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 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基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3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除上述(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事项进行审查。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组合将负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七日年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 单元自编 06-08 号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成立时间: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3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除上述(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 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组合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因受损方”损,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广州市,按照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 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 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 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 2 个月,保证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 7 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 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020-23388993。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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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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