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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银丰(50005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342
基金代码 500058
公告日期 2004-12-09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征求托管行意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部分用语的修改,如将“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人大会”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单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基金成立”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变更基金类型”修改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修改原因:保持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应管理办法中的用语相一致。
  2、在“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中变更了基金发起人兼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修改原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变更过注册地址,此次修改后的注册地址为以上该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3、“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在“(一)召开事由”中将“提前终止基金”修改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将“延长基金期限”修改为“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处修改为使基金合同用语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2)在“(二)召集方式”中增加了基金托管人与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召集方式。修改原因: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基金托管人与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予以细化。
  (3)在“(三)通知”中将原先的“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修改为“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更有利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4)“(四)开会方式”中要求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由原先的15%以上修改为50%以上,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5)在“(六)表决”中,将“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代表本基金权利登记日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修改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6)将原先的“(七)公告”修改为“(七)生效与公告”,并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相应规定修改原因: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条件与程序进一步细化。
  (7)删除了原先关于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修改原因:《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了明确具体的实体要求,该要求并不因为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有所降低,原先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要求不相符合,所以予以删除。
  4、关于信息披露的修改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临时发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时间由原先的事件发生后5日内修改为事件发生后2日内。具体修改如下:①在“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公告日由原先的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2个工作日内。②在“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将“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修改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③“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之“二、基金审计”中,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修改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2)将“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修改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附件二: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所涉及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无重大不利影响,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9、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2、3、4、6项为重大事项。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内容及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授权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开会方式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总份额的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且亲自出席会议与受托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100万份基金份额及100万份基金份额以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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