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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02553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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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5313670 | ||||||||
| 基金代码 | 025533 | ||||||||
| 公告日期 | 2026-06-26 | ||||||||
| 编号 | 7 | ||||||||
| 标题 |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 信息全文 |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光大阳光优选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 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 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09年11月16日起 开始募集,于2009年12月28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名称由原“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 “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光大阳光优 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0年10月14日起 生效。 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1月6日,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光大阳光优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变更管理人、调整产品名称、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修改自动终止条款、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条款、费率结构、删除份额 折算相关章节等事项。自2025年11月27日起,《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为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优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 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 他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的风险主要包括杠杆风险、 基差风险、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 险、到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 交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自动转换为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不设置最短持有期, 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 放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后的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和C类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分别自动转换为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 此两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此两 类基金份额仍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5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 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 的更新内容。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38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40 八、基金的存续.................................................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十、基金的投资.................................................57 十一、基金的业绩...............................................68 十二、基金的财产...............................................7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7 十八、侧袋机制.................................................94 十九、风险揭示.................................................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二十六、备查文件..............................................14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阳 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32、A类基金份额: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33、C类基金份额: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34、D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持有的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D类基 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设置最短持有期,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 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后的任一开放 日办理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5、E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B类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E类基金份 额。E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E 类基金份额仍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F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依据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C类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F类基金份 额。F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F 类基金份额仍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38、最短持有期:指对于每份A类、C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 最短持有期,即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对 于D类基金份额,不设置最短持有期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高瑞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高瑞东先生,董事,早稻田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历任包头市九原区环境卫 生管理局科员,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术院助理研究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员工、经理、高级副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 观高级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执行董事; 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研究所副所长、首席 宏观经济学家,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研究 所副所长、首席宏观经济学家(全面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2023年10月至2024 年5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研究所所长、首席经济学家,2024年5月 至2025年8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研究所所长、首席经济学家、机构 业务总部总经理。2025年8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孙昊先生,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香 港分行/巴黎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任职交易员/副经理/经理,德国德累斯顿银行香 港分行的经理,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董事,PIMCO(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香 港的副总裁,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董事,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 董事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的总经理。现任保德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保德信企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上海复 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长、北京保德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张伟先生,董事,香港都会大学(前身为香港公开大学)硕士,曾任德意志 银行(前身为美国信孚银行)亚太区副总裁,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香港区负责人 暨高级董事、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兼区域负责人、资深顾问。现任保德信投资亚 洲区副主席、PGIM India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Limited董事、PGIM (Hong Kong) Limited持牌负责人。 刘晨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 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 机构营销部客户关系岗、销售交易部基金代销岗、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副总经 理、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总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 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 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协同发展部 总经理。 张晓武先生,董事,澳门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深圳 市文武会计师事务所、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资深业务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事。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主 任。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研究生、博士学位。曾任合肥 水泥研究设计院粉磨所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部长/副院长、部长/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瑞东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首席经济学家兼子公司执行 董事,简历同上。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 术管理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 维护管理处副处长、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 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年2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 龚俊涛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业务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助理;2004 年4月至2016年2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 理、首席市场官;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资产管理业务岗、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24年5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24年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 监。 亓磊先生,福州大学硕士。历任福州电业局员工,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负责人、 合规总监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2025年3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波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助理投资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2019年6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固收多策略投资团队长、固收 专户团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固收管 理总部负责人、固收多策略投资团队长、固收专户团队长、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陈栋先生,200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预防医学专业,2009年获得复旦大学卫 生经济管理学硕士学位。2009年至2010年在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研究员; 2011年在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总部担任研究员;2012年2月加入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并于2014年6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4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6月至2020年8月担任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年12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年1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年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保德信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数字经济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阳光稳健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固收管理总部负责 人、固收多策略投资团队长、固收专户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房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团队长、首席策略 分析师兼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景气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汇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香港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崔书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专精特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剑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量化投资团队副团队长(主持 工作)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风格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双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怀定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研究团队联席团队长兼光 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裕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颐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 信鼎利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利30天滚 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邹强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宏观债券策略分析师、固收管理总部固收 研究团队联席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晟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诚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9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157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1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 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九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 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再监督,根据年度工作 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 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 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 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 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 在制度、流程、岗位、系统、授权审批、新机构、新客户、新业务及新产品、合 同、印章、利益冲突、反洗钱、业务连续性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 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 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次生风险和道德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 “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 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 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A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郭明 联系人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赵晨 联系人电话:18621730132 客服热线: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C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郭明 联系人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赵晨 联系人电话:18621730132 客服热线: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D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郭明 联系人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赵晨 联系人电话:18621730132 客服热线: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E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赵晨 联系人电话:18621730132 客服热线: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F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朱红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赵晨 联系人电话:18621730132 客服热线: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费泽旭 经办会计师:费泽旭、彭雅琳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A类、C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 即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 而言)(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 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自动转换为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不设置最短持有期, 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 放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后的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和C类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分别自动转换为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此 两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此两类 基金份额仍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 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止日与原份额相同。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申购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A类、B类和C类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分别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D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光大阳光优选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 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 980号),原集合计划自2009年11月16日起开始募集,于2009年12月28日 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 年5月9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原集合计划名称由原“光大阳光混合优选 (阳光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自2020年10月14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 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变更注册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8月19日证监许可〔2025〕1811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 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1月6日,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光大阳光优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变更管理人、调整产品名称、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修改自动终止条款、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条款、费率结构、删除份额 折算相关章节等事项。自2025年11月27日起,《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生效。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A类、C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即份额申购 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即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 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 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自动转换为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不设置最短持有期, 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 放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后的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止 日与原份额相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D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只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仅办理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1】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各销售机构对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另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基金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比例或数量设置限 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投资人持有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港股 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D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100万元以下 0.15%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12% 500万元(含500万元)到1000万元 0.08%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1.20% 500万元(含500万元)到1000万元 0.80%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者多次申购的,按A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A类或C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投资人持有满一年后 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D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续持有期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日)至365日 0.5% 365日(含365日)至730日 0.2% 730日以上(含730日) 0 本基金每份E类或F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投资人持有满一年后 可以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或F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E类和F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续持有期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65日(含365日)至730日 0.2% 730日以上(含730日) 0 持续持有期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F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65日(含365日)至730日 0.2% 730日以上(含730日) 0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份额期限均连续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0=4,105.0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4,105.0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2000=4,166.67份 即投资人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166.67 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满1年,对应赎回费率为0%,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的 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该投资人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1年,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满730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该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 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该投资者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730 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限制 的。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 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 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 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 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 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 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比较商业模式、产业生命周期、成长性和估值的匹配度等因 素,在全市场优选行业;并通过综合考虑经济意义、商业逻辑和策略实操性,建 立宏观指标与行业超额收益之间具有内在逻辑的映射关系,以此作为行业配置收 益增强的辅助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首先通过行业发展前景及竞争格局考察、公司竞争力分析、公司可持 续成长潜力评估及投资吸引力评估等四个层面的综合比较初步筛选出投资备选 股票。然后,以全球市场为参照,通过对经济发展阶段、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 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的逐层分解,形成对公司的相对估值判断。最后,由研究员通 过调研、财务分析等方法,筛选出质地优良、盈利持续增长、估值具备吸引力和 市场预期持续改善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关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投资机会,将 重点关注:1)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重点覆盖的行业中,精选港股通中有代表 性的行业龙头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与A股同类 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企业和所属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判断,在综合考虑预期收 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精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品种。 信用债投资策略方面,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 体分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7、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 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 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8、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 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 债投资价值,选取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 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 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资质、转股标的等因素, 对可交换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具有盈利空 间的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可交换债券的估值变化情况和发行主体经营状况, 合理控制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 9、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债券回购操作,利用债券回购 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在严格头 寸管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债券回购投资策略以 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 300成份股一起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境内人民币债 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该指数的样本主要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以反映港股 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则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表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7,264,371.10 84.40 其中:股票 67,264,371.10 84.40 2 固定收益投资 5,664,867.12 7.11 其中:债券 5,664,867.12 7.1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 6.2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07,705.61 2.02 7 其他各项资产 159,458.26 0.20 8 合计 79,696,402.0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3072963.56元, 占期末净值比例3.8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66,607.00 0.71 B 采矿业 5,180,491.60 6.51 C 制造业 37,831,132.10 47.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82,705.00 1.36 E 建筑业 225,781.00 0.28 F 批发和零售业 391,690.00 0.4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42,292.00 1.31 H 住宿和餐饮业 34,454.00 0.0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00,047.84 8.80 J 金融业 8,746,716.00 10.99 K 房地产业 715,849.00 0.9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4,052.00 0.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30,050.00 1.2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73,990.00 0.0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260.00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9,290.00 0.10 S 综合 - - 合计 64,191,407.54 80.68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833,108.36 1.05 金融 261,529.79 0.33 信息技术 201,445.04 0.25 通信服务 1,625,631.03 2.04 公用事业 151,249.34 0.19 合计 3,072,963.56 3.86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GICS行业分类标准。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8,640.00 3,470,688.00 4.36 2 600426 华鲁恒升 51,873.00 1,877,802.60 2.36 3 600519 贵州茅台 1,200.00 1,740,000.00 2.19 4 601688 华泰证券 94,000.00 1,673,200.00 2.10 5 00700 腾讯控股 3,804.00 1,625,631.03 2.04 6 600690 海尔智家 69,200.00 1,479,496.00 1.86 7 600522 中天科技 44,900.00 1,351,041.00 1.70 8 600941 中国移动 13,000.00 1,219,270.00 1.53 9 300308 中际旭创 2,120.00 1,207,149.20 1.52 10 601899 紫金矿业 34,800.00 1,138,656.00 1.43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66,372.60 6.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98,494.52 0.7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64,867.12 7.1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73 25国债08 50,000 5,066,372.60 6.37 2 113052 兴业转债 5,000 598,494.52 0.7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 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 益。 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3,117.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6,340.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9,458.26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2 兴业转债 598,494.52 0.75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9% 0.84% -0.92% 0.80% -0.87% 0.04% 2025年 2.33% 0.57% 1.62% 0.57% 0.71% 0.00%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4.03% 0.94% -2.50% 0.89% -1.53% 0.05%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98% 0.84% -0.92% 0.80% -1.06% 0.04% 2025年 2.29% 0.57% 1.62% 0.57% 0.67% 0.00%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4.17% 0.94% -2.50% 0.89% -1.67% 0.05%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D: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62% 0.84% -0.92% 0.80% -0.70% 0.04% 2025年 2.41% 0.56% 1.62% 0.57% 0.79% -0.01%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3.94% 0.94% -2.50% 0.89% -1.44% 0.05%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E: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6% 0.84% -0.92% 0.80% -0.64% 0.04% 2025年 2.42% 0.57% 1.62% 0.57% 0.80% 0.00%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3.89% 0.94% -2.50% 0.89% -1.39% 0.05%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F: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6% 0.84% -0.92% 0.80% -0.84% 0.04% 2025年 2.37% 0.57% 1.62% 0.57% 0.75% 0.00%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4.03% 0.94% -2.50% 0.89% -1.53% 0.05%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3月31日) 1.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 2.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C: 3.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D: 2.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E: 3.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F: 注:1、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内。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5年11月27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5)在交易所上市并以全价交易的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中间价 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证券经纪机 构、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现金分红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 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 权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止日与原份额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收取费用的情况不同,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1.20%/年,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为0.80%/年,E类和F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0.60%/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对应的管理费年费率分别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G=E×I÷当年天数 G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为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T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D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和F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F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F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本基金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的,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的,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相关情况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按主袋 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券、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 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证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等)、港股通 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个股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 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第九章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5)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收益 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 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 益低于其它基金;另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 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 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本基金对于A类、C类、E类和F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即 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 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自动转换为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不设置最短持有期, 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 放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后的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和C类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分别自动转换为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 此两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此两 类基金份额仍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此,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相应份额的风险。 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 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 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 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 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另外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香 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 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 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 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4)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 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 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 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 *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 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 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 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7)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 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 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 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 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 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 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 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 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 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 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 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 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 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 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 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 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 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 交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10、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 11、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 检验。 12、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本基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 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 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 买入申报,在该等情形下,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书面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高瑞东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联系人:殷瑞皞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 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H.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约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履行 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 基金管理人相应职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申赎、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 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 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 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 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到 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 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的数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须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4、销售机构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如暂未订阅月 度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 列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媒介上。本基金其他信息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5-11-27 关于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D)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E)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F类)(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11-27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1-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6-01-22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告 2026-03-2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6-04-03 关于网站、微信服务号在线客服暂停使用的公告 2026-04-1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6-04-22 光大保德信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光大阳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注册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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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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