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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A(5199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276
基金代码 519996
公告日期 2004-11-26
编号 1
标题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证监基金字[2004]98号
核准日期:二○○四年七月五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 要
基金名称: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类型:股票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8号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大盘、价值型股票,在保持基金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品质为价值之前提、深入研究为投资增值之本、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大盘价值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
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为90%,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每年至多分配4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单笔首次最低认购、申购金额:1000元人民币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份额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的其他投资者。
销售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直销网点、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代销网点。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费率水平: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费率表

区间 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管理费 托管费
N<2年 2年≤N N≥3年
<3年
前端收费 M<100万元 1.0% 1.5%
100万≤M<500万 0.8% 1.2%
M≥500万 0.5% 0.6%
后端收费 N<1年 1.3% 1.5% 0.5% 0.25% 0 1.5% 0.25%
1年≤N<3年 1.0% 1.2%
3年≤N<5年 0.6% 0.8%
N≥5年 0 0

注:M:投资金额,N:持有年限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2、基金合同: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7、《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9、《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9、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对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会议;
23、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机构;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的时间段,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3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3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总值(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
3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7、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3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4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设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注册资本:1亿元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4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6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67%;
法定代表人:田丹
总经理:陈永青
电话:021-50588999
传真:021-50588077
联系人:沈天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田丹先生,45岁, 中共党员, 硕士,经济师。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 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明云成先生,63岁,中共党员,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事袁永林先生,55岁, 中共党员, 大专。曾任松江县泗联公社建筑站党委书记, 松江县洞泾乡毛纺厂厂长、党支部书记, 松江县洞泾乡工业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 上海海欣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刘文仲先生,53岁, 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计划员、科长、车间主任,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部科长、销售部副部长、销售公司副经理,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沈岩先生,40岁,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正大联合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企业顾问、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陈永青先生,39岁,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资产公司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朱恒先生,57岁,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余秉立先生,53岁,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现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独立董事黄宪先生,49岁,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
独立董事夏大慰先生,50岁,中共党员,硕士,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客座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长、校长助理,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监事施军先生,41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调度员、工程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武汉董秘协会理事长。
监事李国洪先生,43岁,本科,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监事王罗洁女士,49岁,本科,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现任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监事覃波先生,31岁,中共党员,本科,证券、基金从业经历7年。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基金事业部市场部主管、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策划部副总监。
3、经理层成员
陈永青先生,39岁,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资产公司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玮先生,35岁,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计划资金科员、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稽核处处长助理、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统计研究处副处长、中行监管处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徐力中先生,33岁,硕士,曾任君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大鹏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景福基金基金经理,曾在英国Scottish Windows Investment Partnership学习和工作。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曾彤先生,37岁,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南财经大学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总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及主要研究团队
梁晓军先生,33岁,中共党员,硕士,注册会计师,通过CFA第2级考试和证监会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先后任职于湖北证券公司(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和投资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期间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和公司自营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2002年11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水云女士,研究员,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通过证监会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曾在波士顿基金管理公司(挪威,奥斯陆)任高级分析师和投资组合经理,主要从IT行业(包括电信)、大宗消费品及部分普通消费品行业的分析研究和投资,具有四年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经验。在波士顿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之前工作于道亨银行(香港)和荷兰银行(深圳)。2002年11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研究员。
陈爱学先生,研究员,32岁,经济学硕士,通过证监会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金从业经历6年。曾先后在深圳鹏元资信评估公司从事企业债券和银行信贷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从事证券研究工作。2002年11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研究员。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永青先生,硕士。1992年起进入证券行业,先后在湖北证券公司、三峡证券公司任部门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出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前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徐力中先生,硕士。1993年起进入证券行业,先后在君安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0年担任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景福基金基金经理。出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前在英国艾丁堡Scottish Widows Investment partnership工作。
张彻先生,硕士。1986年起进入金融行业,1997年进入美国证券行业,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美国剑桥银行(Cambridgeport Bank)、国民西敏士银行投资银行部(Natwest Markets, Inc.)潘伟博(Painewebber)、J.P. 摩根(J.P. Morgan)、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担任主任科员、营运决策支持主管、资深金融软件师和助理副总裁。出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兼研究总监前,为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0年获美国Brandies University 金融学硕士。
梁晓军先生,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进入证券行业,先后任职于湖北证券公司(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期间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和公司自营业务。2002年11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拟任长信银利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李小羽先生,硕士。1998年起任长城证券公司研究部证券分析师,2001至2002年在加拿大Investors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Ltd 工作,任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现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为长信利息收益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李颖女士,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湘财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现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为长信利息收益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在经营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两个非常设委员会,以及研究策划部、投资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等八个职能部门,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北京代表处。
现公司员工共计42人,公司员工中,博士学历4人,占9.5%;硕士学历24人,占57.1%;本科学历11人,占26.2%;专科学历3人,占7.1%。其中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6人,占14.3%。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长信银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基金管理人还制定了以下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自有资产、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a、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b、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c、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d、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e、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f、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g、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a、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b、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c、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d、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及其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e、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f、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g、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主持工作), 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 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 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 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截止200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和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370.58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总经理:陈永青
直销电话:021-50588278、50581031
联系人:沈天维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58781234
联系人:王玮
网址:www.bankcomm.com
(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68670702
联系人:甘露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6888 021-962588(上海地区)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华夏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9)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邮编:350001
联系人:潘峰
联系电话:0591-7541476
电子邮件:pangf@xyzq.com.cn
(1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13)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联系电话:0531-5689888、5689777
传真电话:0531-6029668
联系人:罗海涛
客服电话:0531-5689690
(14)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58550028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盛 云
(15)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网址:www.ebs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82084015
传真:0755-82084010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王道富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49-51楼
法定代表人:蔡廷基
电话:021-62793399
传真:021-62791627
联系人:蔡廷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廷基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二○○四年七月五日证监基金字[2004]98号文批准依法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股票型契约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信息
1、募集方式: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以直销和代销的方式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自2004年12月1日到2004年12月30日,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约定(见相关发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投资者。
4、募集场所
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代销机构。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募集目标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面值
基金的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的认购价格和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a、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3=9903元
认购份额=9903/1.00=99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100元,可得到9903份基金份额。
b、后端收费模式
如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本基金,则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于赎回时收取。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利息为3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1=10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如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可以对单笔认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7、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2004年12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公告。
(2)个人投资者认购应当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应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机构投资者认购应当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并存入足够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机构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a、加盖公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b、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c、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e、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应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的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在T+2日到代销机构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确认。
(5)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9、募集期间的资金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停止募集,进行验资并报中国证监会确认、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如果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如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目前的基金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条件具备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办理申购、赎回之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1.2%,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申购份额=9880/1.1=8981.8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81.82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银利精选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银利精选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例4: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1.5%=165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65-60=1177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1775元。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除非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5、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在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发生3次以上巨额赎回时,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九)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具体方式与相关费率等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价值股,并在保持基金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品质为价值之前提、深入研究为投资增值之本、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80%,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15~35%,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5%~15%。其中,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大盘价值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如果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1、复合型投资策略
"由上至下"的资产配置流程与"由下至上"的选股流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其中,"由上至下"的资产配置流程表现为:从宏观层面出发,在控管风险前提下优化资产的配置比例;"由下至上"的选股流程表现为:从微观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2、适度分散投资策略
在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和证券市场等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度分散投资于个股,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动态调整策略
体现为投资组合中个股的动态调整策略和股票仓位的动态调整策略两方面。投资组合中个股的动态调整策略是指:基于对各种影响因素变化的深入分析,定期或临时调整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投资比例。股票仓位的动态调整策略是指:基于对股票市场趋势的研判,动态调整股票仓位。
(五)投资方向
基金管理人在建立大盘价值型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基础上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大盘价值股进行投资。
1、大盘价值股的主要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大盘价值股,是指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管理稳健、业绩优良且市场价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2)公司具有稳定的业绩,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或预期有持续现金分红能力;
(3)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4)公司具备某些领域的独特优势,如专利、专有技术、特许权、优质的土地、健全的销售网络等,其实际价值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
2、大盘价值股的量化标准
本基金选择的大盘价值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股票流通市值由大至小排列、累计流通市值占市场总流通市值比例前60%的全部股票;
(2)市净率或市盈率低于大盘股的平均水平。
在上述筛选结果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基本面和市场的系统分析选择合适的个股进行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大盘价值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中信国债指数。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配置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国债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本基金的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大盘价值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可考虑变更为更合适的比较基准。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积极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2001年11月1日颁布)规定的公允估值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份额。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资产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国债及未到期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在银行间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指银行间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计算;
6、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7、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6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6)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和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1)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为90%,每年最少分配1次,至多分配4次。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以及其他手续费用等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G%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率(G%)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1.5%

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G%×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G%为年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T%年费率计提,每一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 托管费率(T%)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0.25%

托管费计算方法为:
H=E×T%×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T%为年托管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8%
M≥500万 0.5%

可选后端费率模式

持有时间(N) 后端认购费率
N<1年 1.3%
1≤N<3 1.0%
3≤N<5 0.6%
N≥5 0

基金认购费用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在基金认购时收取;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在基金份额赎回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可以对单笔认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2)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元 0.6%

投资者也可以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后端认购费率
N<1年 1.5%
1≤N<3 1.2%
3≤N<5 0.8%
N≥5 0

基金申购费用计算公式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在基金申购时收取;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在基金份额赎回时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用于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可以对单笔申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基金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基金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基金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在临时报告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和披露方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基金信息披露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澄清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基金的风险
投资于基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基金代销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了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基金的销售外,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财产并不是基金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基金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人自愿投资于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请求从该基金财产中给付报酬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用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于基金管理人核对;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本基金与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代表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收费业务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议事的程序、规则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请求从该基金财产中给付报酬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a、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c、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f、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田丹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财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定期审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情况,对基金潜在的风险控制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是否及时准确地收妥申购资金和支付赎回资金、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支付基金代销人(如有)和注册登记人的手续费、是否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及时的审查和复核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即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必须将本基金财产与托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受托的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将催收情况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托管人应对基金财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四)基金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当基金持有的某项资产以现有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并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估值表)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逐项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户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取得,包括初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
(六)争议的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时,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后生效,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之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设立了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的呼叫中心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方便投资者查询。
2、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代理销售机构及相关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收益率及其变化情况、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另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发送短信到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号码来查询基金份额。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每日基金投资收益率。
对于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也通过客服电话、网站、代理销售机构等途径来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注意事项,也可以通过呼叫中心的自动传真和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3、其他信息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和网站除了提供以上的信息咨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体系、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基金管理人其他产品信息等多方面的信息咨询。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服务,包括书面或电子文本等方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费用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号将和客户基金账号统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呼叫中心和网站都可以凭借账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交易信息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日开始通过客户服务账号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另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以及短信息的方式预定交易信息,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确认当天给投资人发送确认信息。
3、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网点或致电呼叫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销售网点进行。
4、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公司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2、定额定期计划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额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投诉管理由监察稽核部统一管理,专门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专门设置并公示投诉电话及投诉专员,投诉专员将由监察稽核部人员直接担任,并直接负责接听投诉电话。投资者除了投诉电话外、还可以通过客服电话、公司总机、代销机构、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信件、传真以及登门拜访的形式,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投诉或发表意见,所有渠道的投诉都将汇总到投诉专员,由投诉专员专门登记、处理、跟踪和反馈。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委托代理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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