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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发起(QDII)C(02307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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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5271967 | ||||||||
| 基金代码 | 023074 | ||||||||
| 公告日期 | 2026-06-03 | ||||||||
| 编号 | 1 | ||||||||
| 标题 | 关于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 ||||||||
| 信息全文 | 关于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要求,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6年6月3日起调整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 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 则,同时对《基金合同》和《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 修改。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的情况 在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调整为: “1、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在基金收益 评价日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超额收益率的计算方式请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调整收益分配原则而对《基金合同》作 出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 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修改后的《基金合 同》将于2026年6月3日(含)起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相应更新并按规定公告。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www.gthtzg.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521网址:www.gthtzg.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产品法 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 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 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 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 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日 附件:《国泰海通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58、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日期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在基金收益评价日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超额收益率的计算方式请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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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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