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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选混合A(00197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26531
基金代码 001970
公告日期 2016-04-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6年5月5日起对旗下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16年5月5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970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365天 0.5%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天(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2580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日 0.50%
T≥30日 0.0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发布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修订内容如下:
1、“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修订前: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修订后: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修订前: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修订后: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3、“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修订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订后: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修改前: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后: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一、召开事由”的“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前: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3、“一、召开事由”的“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订后: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修订内容如下:
1、“四、估值程序”中,修订前: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订后: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修订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3、“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修订前: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订后: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修订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订后: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更改。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订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订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订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修订内容如下:
1、“(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修订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订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七)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3、“(七)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订后: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二)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订后: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三)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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